2019年2月22日 星期五

工二A 王浩庭 (2-1)


姓名:王浩庭
系級:工二A
學號:06116132


標題
酒駕殺人 1歲童無辜枉死 男酒測1.27 爛醉連環撞

內文
【綜合報導】又見酒駕肇事害死人!台南新化區中正路昨晚6時發生3輛自小客車連環撞車禍,造成13傷,其中死者是年僅1歲半男童,令家屬悲傷不已;警方發現其中一輛自小客車陳姓肇事駕駛酒測值高達1.27毫克,幾乎是爛醉如泥,正漏夜調查釐清車禍過程,全案依過失致死和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依中央警察大學教授蔡中志研究,肇事者酒測值1.27毫克,相當於喝10600c.c啤酒,近乎昏睡迷醉狀態。警方調查,涉嫌酒駕陳姓男子(38歲)駕駛黑色汽車,與駕駛白色汽車的戴姓男子(22歲)行駛在新市往新化方向,兩車突發生碰撞,黑車噴飛衝入一旁約100公尺田裡,白車則衝往對向車道撞擊李女(28歲)駕駛的藍色汽車,李女車上則載有康姓兒子(1歲半)。

倡修法視同殺人罪
戴男白車與李女藍車對撞,因撞擊力道猛烈,兩輛車頭毀損嚴重,李女本身腳部骨折,兒子重創,脖子瘀青,呈現OHCA狀態,救護人員趕緊在車上電擊和CPR,送醫搶救,醫護團隊急救近1小時,仍宣告不治。警方在車上發現安全座椅,但1歲半童是否有坐安全座椅則待調查。
警方表示,李女和兒子是整起連環車禍中最無辜的受害者,李女因領回送修的藍色汽車,而與丈夫分開駕駛兩輛車,行駛在李女前方的丈夫發現後方發生車禍才趕緊回頭,先抱出兒子在路邊待援,一面安撫一度受困車內的李女。
警方說,戴男有膝蓋撕裂傷約10公分,送往安南醫院救治;涉嫌酒駕肇事的黑車陳男則右胸疼痛,其酒測值竟高達1.27毫克,至於是誰先碰撞對方,得等調閱路口監視器確認。
酒駕肇事致人死傷事件層出不窮,已令社會大眾極端反感,目前法務部正朝酒測達一定數值就視同殺人的方向研議修法,立法院新會期開議後,藍、綠立委都有共識將加重酒駕刑責納入優先法案,以期產生遏阻作用。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昨表示,目前草案還沒確定以哪個酒測數值,來區分酒駕肇事致人於死行為要改以殺人罪論處,法務部將加快評估研議,近期會提出修法版本送行政院院會討論,之後再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官員指出,朝野立委目前已提出11項《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包括酒駕致死者應增列死刑、無期徒刑;酒駕者若超過一定酒測值,車輛應強制加裝酒精鎖等內容,且都排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待審,不過,過去幾個會期,委員會都以年金改革、同性婚姻等法案為主,以致酒駕相關修法延宕。


相關憲法條文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3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
185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
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85-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心得
酒駕的事件時有所聞,加重酒駕罰則的呼聲也不斷,但至今似乎並沒有明確的方針對於酒駕的修法,且在這次立法院新會期,酒駕的相關法律條文也不是優先法案,但是奇怪的是酒駕的傷害是有目共睹的,然而防治酒駕理應沒有什麼利益衝突的事,但卻始終沒有共識這非常令我疑惑。

此外在探討這件事的背景時還有一個疑點是,實際上台灣對於酒駕的罰則已經不算輕了,卻不斷的發生酒駕傷人的事,這或許能分為幾部分探討,第一點是罰則沒有威嚇效果,無法嚇阻酒駕繼續發生,那針對這點也許做的方法是提高罰則,但第二點可以考量的是實際上交通上的不便,在酒後代架、計程車的費率過高而離開雙北在大眾運輸又沒有那麼方便的狀況下,也許這也是酒駕持續發生的原因之一,但是最重要的,我深深認為是因為台灣人對於公共安全這件事考量的沒那麼多,也許這可能需要證據佐證,在很多議題和方面上都可以觀察到,台灣人對跟自己較不相關的事並沒有多考量一些,若能夠想到自己酒駕會對於陌生人造成生命上的威脅而停止酒駕行為,台灣的社會能會是更美好的所在。

1 則留言:

  1. 建議本篇的相關法律條文可增加
    憲法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