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政一B 顏郡婷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政一B 顏郡婷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9年6月6日 星期四

政一B 顏郡婷 (2-15)

姓名:顏郡婷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2

【標題】朱立倫:應修憲恢復閣揆同意權 投票年齡降至18歲
發稿時間:2019-06-06 11:29
出處: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813934

【內文】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前新北市長朱立倫今日出席「啟動修憲走向內閣制」座談會,他強調,每一位有意參選總統的參選人,都應該承諾當選總統要到立法院做國情報告,他當總統將到國會做國情報告,立法院下會期也應啟動修憲恢復閣揆同意權,讓投票年齡降至18歲。

朱立倫表示,今天主題好像是老生常談,但這是中華民國一定要面對的問題,行政院明明是中華民國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長卻在修憲後變成總統的執行長,成為總統的小媳婦,截至現在已出現過17位行政院長,每一個閣揆差不多做1年多就要打包走人,試問施政要如何延續。

朱立倫認為,這個矛盾狀況一定要解決,我國憲法原本偏向內閣制,在廢除閣揆同意權後,變成總統可隨時任命行政院長,隨時要閣揆走人,恢復閣揆同意權是當務之急。

朱立倫指出,至於立法委員是否要兼任部會首長,這必須要有配套,以現在113席立委人數是不夠的,如果立委兼部會首長還有爭議的話,可以先處理閣揆同意權,另外也要將18歲投票權一併修憲完成,下屆國會會期就應該提出來。

朱強調,總統應該每一會期都到國會做國情報告,他自己主張推動內閣制,應先處理恢復內閣同意權,及投票年齡降至18歲,希望社會凝聚共識,台灣憲政體制才能更健全。

前立委林濁水表示,這幾年支持憲改的民調是6成至8成5,恢復閣揆同意權有7成以上支持,民意也認為總統不能兼任黨主席,反而是總統做得越差的人,越不希望憲改,像前總統馬英九前幾天提出由總統兼行政院長,這一招過去只有希特勒才會用,結果韓國瑜還想跟進。

對於為何用小媳婦形容行政院長,朱立倫受訪進一步解釋,台灣取消閣揆同意權後,整個行政院像是總統下面的執行單位,明明憲法已規定我國最高行政機關是行政院,行政院長為最高行政首長,所以才會主張恢復閣揆同意權。

針對馬建議行政院併入總統府,由總統兼任行政院長,朱立倫表示,馬的講法就是變成總統制了,他自己支持內閣制,總統制成功的國家是美國,台灣較適合內閣制,原本憲法也是內閣制,所以才說要恢復閣揆同意權,然後總統到立法院做國情報告,這兩項有做政治穩定度將提高很多。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41條: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第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55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但總統須於四十日內咨請立法院召集會議,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徵求同意。行政院院長職務,在總統所提行政院院長人選未經立法院同意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第56條: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174條: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心得評論】
對於台灣是否適合執行內閣制,我個人認為較不適合,因為可能會造成一黨獨大之情況。若恢復了閣揆同意權,當總統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須由立法院同意,而我想,立法院內多數黨只會同意對其有利之候選人,這樣會造成行政與立法是同一陣線,無法達成兩院互相監督的情況,且也因行政立法一條龍的狀態,讓許多法案都能快速通過,此會出現法案有草率通過之疑慮。

2019年5月30日 星期四

政一B 顏郡婷 (2-14)

姓名:顏郡婷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2

【標題】台北市擬要跟進了! 超商、咖啡店騎樓納入「全面禁菸」
發稿時間:2019年05月30日 02:04
出處: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530/1455956.htm

【內文】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新北市政府4月宣布連鎖超商、咖啡店騎樓實施禁菸規定,預定9月開跑,台北市議會總質詢時,國民黨議員王鴻薇問到,經調查有87%民眾非常支持及支持希望衛生局盡快規劃,衛生局長黃世傑回應,初步規劃範圍、作法等相關細節將比照新北模式,預估6月底會提出評估報告。

王鴻薇質詢指出,新北市4月宣布自9月1日起針對超商、咖啡店騎樓人行道實施全面禁菸,她也曾在議會上提案,並質詢警政衛生部門,要求研考會進行民調,結果顯示,支持、非常支持的民眾達到87.1%。

對此,衛生局長黃世傑代替市長柯文哲表示,仍在觀察外界反應,王鴻薇追問時程表,他進一步說明,目前已經開會討論,初步規劃,方向等相關作法至少可以比照新北市府,預計1個月後將再提報告,將超商、咖啡店騎樓列入禁菸範圍。

黃世傑表示,因目前還有包括劃設禁菸線、公告等很多細節問題,仍需蒐集意見,最近有跟業者討論,都獲得支持,考量到前置需要時間,上路時間還不確定,會盡快,市長也予以肯定。

《菸害防制法》中未將騎樓、人行道納入禁菸場所,但台北市政府近年已陸續將學校周邊人行道、135條登山步道列入禁菸範圍,還有信義區「香堤廣場」、百貨公司騎樓、出入口、「太原懷舊廣場」等都已經開始實施禁菸,違反規定吸菸者,可以法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新北市則於4月份開始公告規定,連鎖便利商店(統一7-ELEVEN、全家、OK、Hi-Life萊爾富、美廉社)及咖啡店(星巴克、85度C、路易莎職人咖啡)前騎樓實施禁菸,宣導期6個月,將於2019年9月1日起正式開罰。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157條: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心得評論】
吸菸這件事,不僅會帶給吸菸者許多健康上的傷害,亦會帶給其身邊人們健康上的傷害,可以說是一件只有壞處,沒有益處的事情。

我們經常在公眾場合遇到吸菸者,雖然有些吸菸者會遠離人群抽,但他應該不曉得,即便他站在遠離人群的一百公尺外,他的菸味仍然可以漂向人群。

從民調上來看,支持此法案的民眾高達九成,可見大多數民眾仍然不能接受菸味的傷害,政府制訂的這項法案,也算是為民眾除掉了一樣傷害。期盼法案上路後能嚴格實施,為民眾帶來一個健康的環境。

2019年5月23日 星期四

政一B 顏郡婷 (2-13)

姓名:顏郡婷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2

【標題】同婚專法公布 蔡總統:重新團結在愛的旗幟下
發稿時間:2019/05/22 23:42
出處: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5220357.aspx

【內文】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溫貴香台北22日電)總統蔡英文今天說,她簽署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並由行政院長蘇貞昌副署,正式公布;她說:「讓我們所有人重新團結在愛的旗幟下。」

蔡總統今天透過臉書分享她簽署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蔡總統說,她知道還有很多人,一時間無法接受這個結果。但她要特別強調,這部依照公投結果所制定的專法上路後,對現行民法中婚姻的規範,沒有任何更動和影響,個人的宗教信仰,也依舊得到保障。漸漸地大家就會理解,原先所擔心害怕的事並不會發生。

蔡總統指出,如果這部專法真的改變了什麼,就是讓更多相愛的人,能夠彼此結合、互相照顧,擁有家庭的溫暖,並且得到法律上的基本權益保障。台灣一直是善良而包容的社會,願意彼此扶持,「我們從來就不願看見任何人,只因為和其他人不一樣,就必須活得更辛苦,得不到平等的對待」。

蔡總統說,這是一個相互理解的過程,她知道,還需要更多時間。但在達到完全的理解之前,至少可以做到停止彼此傷害的言語,用對話來取代對立。如果每一個家庭中,不同觀念、不同年齡的成員,都可以平心靜氣坐下來,交換彼此對這件事的心情,一定會感受到,愛是沒有差別的,大家的出發點沒有那麼不同。

蔡總統又說,這部法律的制定,讓大家找到彼此間最大的交集。她要感謝很多人的努力,特別是立法院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在立法院辛苦地折衝協調,還有很多人的勇氣以及很多人的體諒。這是社會必須要踏出的一步,因為唯有如此,才能平息不同意見的彼此對立,讓這多年來的紛擾畫下句點。

蔡總統表示,儘管有再多的差異,「我們都是這塊土地上的同胞手足,這比什麼都重要。讓我們所有人,重新團結在愛的旗幟下」。(編輯:李信寬)1080522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37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第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54條: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72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心得評論】
當蔡總統簽署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時,代表台灣在保障基本人權上已站穩了腳步。這部法案不一定是最完美、最完善的法案,它仍有許多小地方要修改,且其中若有甚麼問題,也可能得等到以後才曉得,但它已是目前最完備的法案了。

感謝在同性婚姻法案上努力的人們,無論是現任執政的政府、立法院裡的議員們、同志相關人士以及團體……等等,你們的努力如今已開花結果。

但在社會上,仍然有許多民眾無法接受這樣的結果,可我想,時間會慢慢改變這一切,總有一天,台灣遍地都會出現彩虹,而善良的人們都會擁抱他們。

2019年5月20日 星期一

政一B 顏郡婷 (2-12)

姓名:顏郡婷
系級:政一B
學號:07114222

【標題】同婚法案通過!迎來雨後的彩虹…民眾落喜悅淚水
發稿時間:2019-05-17 22:10
出處: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542786

【內文】
今(17)日「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三讀通過,台灣正式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合法結婚的國家!對此,不僅我國許多民眾相當感動,就連國外知名媒體CNN、彭博等都搶著報導。特別的是,今一早台北就下著傾盆大雨,但隨著法案的通過雨過天晴,立法院外也升起了一道淺淺的彩虹!

同婚合法化的大法官釋字748號之修法期限,將在5月24日到期。立法院今日也上演行關鍵的表決大戰,而終於在下午約3點30分,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其中第四條明訂同性兩人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台灣確定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

同婚法案通過,也讓守在立法院外的4萬名群眾相當相當激動,紛紛留下喜悅的淚水。其實,此次同婚專法表決過程中,最具爭議性的就是行政院版第四條,內容明訂同性2人可辦理「結婚登記」,由於條文中提到「結婚」二字,也成了挺同、反同長期爭論的關鍵點。

如今塵埃落定,5月24日就可以進行同志結婚登記,這也讓台灣正式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合法結婚的國家,在這特別的一天,《三立新聞網》也捕捉下許多感人的畫面。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 63 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 72 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第 78 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心得】
在5月17號當日,同性婚姻法案的通過,讓台灣人權邁向了一大步,這是許多人努力了許多的成果。但這樣的結果並不是人人都能接受,仍有人認為這樣的法案違背了公投的結果,所以他們謾罵與攻擊為此努力了許久的人們。

不支持此法案的人們似乎還是佔多數,所以當立法院在審理此案之時,裡頭的委員們承受了許多壓力,甚至不惜為此賠上自己的政治生涯,即便如此,他們仍然捍衛了台灣人民的基本人權。

最終,同性婚姻法案通過了,雖然它可能還有許多需要討論的地方,但它仍然象徵著台灣人權的進步,許多國家也紛紛獻上祝福。

但我認為,不只同性婚姻法案需要受到關注,台灣社會上還有許許多多的議題需要討論,例如:兒童受虐、酒駕⋯⋯等等,期盼政府能憑著這股力量,繼續捍衛台灣的基本人權。

2019年5月10日 星期五

政一B 顏郡婷 (2-11)

姓名:顏郡婷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2

【標題】《教師法》三讀修正!加速汰除不適任老師
發稿時間:2019年05月10日 16:12
出處: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510/1441136.htm

【內文】
記者徐政璿/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10日三讀《教師法》修正案,降低不適任教師解聘門檻,在不適任教師處置有大幅度修法,區分為涉及性別平等案、涉及兒少及體罰霸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其他等4類,並降低部分解聘門檻,預料修法通過後,將加速汰除不適任教師。

三讀通過修正條文規範,主管機關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相關案件,應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專審會),並規範運作機制,盼使不適任教師處理案件更公正。如果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對不適任教師不作為、不處置,可由主管機關介入提交專審會處理,並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為增進教師教學品質,維護學生受教權,並回應社會各界對於違反法律、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現職教師應積極處理的期待,行政院提出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包括民主進步黨立委羅致政、李麗芬、邱志偉、王榮璋、陳亭妃、張廖萬堅及中國國民黨立委蔣萬安、柯志恩等人也有提出版本併案審查。

草案之前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審過程中,各方踴躍表達不同聲音,包括各教育團體也對教師法修法提出了相關意見。之後經教育部和各方溝通對話,以及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後,達成共識這次修法以處理不適任教師條文為優先。

至於外界關注但各方團體尚未能夠達成修法共識的部分,例如教師擔任行政的義務、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教師寒暑假返校相關事項辦法,以及大學教師未通過限期升等及教師評鑑得予資遣等討論,則在這次修法不予處理,維持現行制度。

三讀通過的本法修正重點內容包括:教評會處理教師涉及性平及兒少體罰霸凌案件時,應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教師除有教師法規定的不適任事由外,不得予以解聘、不續聘或停聘;教學不力教師,增加資遣方式;明定專審會運作機制及學校教評會違法的處理方式;提供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及諮商輔導支持體系。

其中,關於教評會組成的規定,因為教師涉及性平、兒少、體罰及霸凌等態樣案件,需要更多專業意見,三讀條文明定教評會於處理這類案件時,應另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至未兼行政或董事的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1/2為止。

至於處理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及其他類型等態樣案件,三讀通過的條文則是尊重教師專業認定,維持未兼行政及董事的教師代表比例過半的現行規定。

這次修法首度將專審會提升至法律位階,作為補強、協助教評會機制。三讀條文新增,各級主管機關應成立專審會,明定委員人數、任期及有關各類代表的比例,藉由客觀、專業、中立的第三方協助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使案件處理更為公正。

另外,為使規定更為明確,並能保障多數教師應被續聘的權益,三讀通過的條文也增訂,教師除有教師法規定的不適任事由外,不得予以解聘、不續聘或停聘。

鑒於教師於教學工作也會面臨困難或問題,修正通過的條文也規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主管機關應規劃多元的教師進修、研究,經費得由學校或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等專業發展制度,並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協助教師諮商輔導。

修法提案人之一、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在院會三讀通過修正教師法部分條文後上台發言表示,99%的教師都是專業與優秀的,但如果程序不健全、制度失靈,即使只有極少數的不適任教師,也會影響社會對整體教師的信任,所以讓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機制更有效、更有力,保護的不只是孩子,也是保護多數好老師。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心得評論】
經常在新聞上看見許多不良教師的報導,例如:性騷擾學生、性侵害學生亦或是帶頭霸凌學生……等,每當有這樣的事件被揭發,總會引起民眾們的一片罵聲,認為這樣的教師根本不配當一名學生的教導者!也因為這樣的新聞屢次出現在現實生活中,讓許多家長的擔心自家的孩子們會不會也受到傷害。

而如今政府終於在本月十日,將《教師法》修正,降低不適任教師的解聘門檻,使法令能加速淘汰不適任的教師們!政府這樣的作為,大大的能給予學生們一個安全的學習環境,也給予了家長們一個安心的場域。

2019年4月30日 星期二

政一B 顏郡婷 (2-10)

姓名:顏郡婷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2

【標題】修法期限剩不到1個月! 同婚專法5/2中午協商
發稿時間:2019-04-29 16:55
出處: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774094

【內文】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 

行政院版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3月初已在立法院逕付二讀,需在5月24日前完成修法,但在為期1個月的冷凍期內未有任何協商;對此,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表示,該案將與幸福盟等團體提出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併案於5月2日中午一起協商。

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民法」未保障同性二人永久結合關係,與「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相違背,要求立法院2年內完成立法或修法。不過,去年大選中,由幸福盟提出的公投案過關,依照公投結果,政府應於3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送立法院。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於3月5日在立法院會中逕付二讀;至於由幸福盟等團體則提出「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則由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代為提案,並排入3月15日的立法院會報告事項中,最後決議也將草案逕付二讀,並與政院版同婚專法草案併案協商。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58條: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72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心得評論】
同婚法案之結果將在這個月24號揭曉,究竟這同婚法案會適用民法,還是適用專法?須等到五月二日的協商,才會有初步的成果。

而我認為這項法案攸關人民的權利,且若同婚法案通過了,將會是亞洲地區的第一例,所以立法委員們應更加審慎地去制定法律,並且做更加全面性的考量,盡量避免因時間上的壓迫,而讓法案草草通過,這可能會導致後續有更多的問題。

政一B 顏郡婷 (2-9補)

姓名:顏郡婷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2

【標題】拒絕紅色媒體 黃國昌擬三部修正法案
發稿時間:2019.04.28 | 16:28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9-04-28/239344

【內文】
台灣的新聞媒體環境一直以來就有許多爭議點,有些媒體失去中間客觀的立場,常常報導具有特定立場的新聞,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一再警告甚至祭出裁罰。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今(28)在臉書上PO文表示,他擬具了《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以及《有線廣播電視法》三部修正草案,用來拒絕紅色媒體。

黃國昌提到,媒體所具有之高度公共性、廣泛影響性,以及對維護民主憲政體制之重要性,在當代民主國家中,早已為學者所不斷強調。此外,媒體產權對媒體內容的影響,亦早已經過充分論證,從「反媒體壟斷運動」以降,在我國更是充滿豐富的實踐經驗,毋庸贅言。

黃國昌表示,在政策上與規範上,實無理由容忍特定財團,一方面從威脅摧毀我國民主憲政體制的敵國,收受高額財產利益之補助,一方面卻可以在我國掌握包括無線電視、廣播在內的媒體公共資源。但他也透露,然而,面對如此嚴重的國安問題與境內外聯手威脅,現行法卻無任何規範。

於是黃國昌決定率先擬定關於媒體方面的修正草案,他強調,要立法禁止從威脅我國憲政體制存立的敵對國家或團體,收受一定財產上利益的企業或個人,在我國經營、控制廣電媒體。

此文一出引發許多網友的贊同聲響,網友們紛紛留言表示,「一定要支持的啊!」、「委員加油,全力支持修法把惡質媒體淘汰」、「強力支持!終於有人要修法管管惡媒了!」、「最近某些媒體自律功能喪失,的確也該管一下」、「早就該做的事,支持黃委員!」。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61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心得評論】
現今的民眾接受資訊大多來自大眾傳播媒體,所以更加突顯傳播媒體的重要性,尤其是媒體所播放的內容。若媒體播放的內容立場過於鮮明,會導致他報導的不夠中立,進而影響到民眾接受的訊息過於單一。

若能透過立法,將一些立場鮮明或是色彩濃烈的大眾媒體給予限制,對於民眾在接受訊息的方面上才不會再過於單一,而是更加多元的資訊。

2019年4月21日 星期日

政一B 顏郡婷 (2-8)

姓名:顏郡婷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2

【標題】防制網路假訊息 行政院會18日擬通過3項修法
發稿時間:2019.04.17 | 17:57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9-04-17/234669

【內文】
修法防制假訊息的危害,行政院會預計明(18)日將先討論3項修法,這波修法主要針對網路假訊息進行規範。其中,包括修正「刑法」第251條與313條、修正「陸海空軍刑法」與「公投法」,其中,有鑑於去年發生「衛生紙之亂」,政院擬在刑法第251條新增未來若企圖影響「民生必需品」的價格,可處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對於在網路散布不實資訊者,研擬加重其刑1/2或可從重量刑。而「刑法」第313條妨礙信用罪,擬增訂透過網路散佈不實資訊者,得加重其刑1/2或可以從重量刑。

政院院會還預定明天通過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現行「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僅規定現役軍人意圖散布於眾、捏造關於軍事上謠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目前擬在捏造關於軍事上的謠言之外,增加現役軍人若在網路上散布軍事上的謠言,也要依前述規定論處。同時也將通過修訂公投法,明定禁止中國、香港、澳門及外國等境外資金資助台灣的公投案宣傳廣告,港、澳、中國及外國等境外資金也不得委託刊播台灣的公投宣傳廣告,以避免中國等境外勢力干擾或傷害台灣民主、危及社會秩序。

另外,有2項修法包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擬新增候選人或被罷免人如認為媒體所刊播的廣告涉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情事,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移除內容,且法院應於2日內裁定,不過,由於這涉及法院權責,行政院擬進行內部溝通後,再提報院會通過。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58條: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心得評論】
近幾年,網路假新聞與假消息十分猖獗,已嚴重影響民眾之生活,甚至造成無法挽回之悲劇。

近日也發生一件假新聞,令我印象深刻。四月十八日於花蓮發生規模6.1地震,在台北也感受到5級的震度。就在地震過後,網路上瘋傳一張因地震造成信義區松仁路面裂開的照片,各大媒體搶著報導這張照片,甚至連韓國新聞也報導這張照片。正當所有人震驚之際,北市府卻出來公布,該相片中之路面並非路面分裂,而是瀝青灑落!

這件事的發生,讓我真真實實的感受到,台灣假新聞與假消息到底有多猖獗!也十分感嘆現今媒體在報導新聞前,為了搶第一報導與收視率,而不願去查證消息的真實與否。所以對於政府為防止假消息而擬定法條,能感受得到這件事已逐漸被政府所重視,這是一件十分欣慰之事!盼望法條能盡快完成,以保障人民的安全。

2019年4月7日 星期日

政一B 顏郡婷 (2-7)

姓名:顏郡婷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2

【標題】綠擬推反統戰法 總統:言論自由正被侵蝕
發稿時間:2019年4月7日 下午7:02
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E7%B6%A0%E6%93%AC%E6%8E%A8%E5%8F%8D%E7%B5%B1%E6%88%B0%E6%B3%95-%E7%B8%BD%E7%B5%B1-%E8%A8%80%E8%AB%96%E8%87%AA%E7%94%B1%E6%AD%A3%E8%A2%AB%E4%BE%B5%E8%9D%95-110243750.html

【內文】
今天是言論自由日,反對一國兩制的抗議人士今天(7日)下午上街,抗議韓國瑜進入中聯辦,而總統蔡英文早上出席鄭南榕追思會,特別提到最近大陸疑似收購臉書粉專,表示台灣的言論自由邊界正被侵蝕,綠營有立委也不排除要推反統戰法。

抗議民眾:「掃國賊韓國瑜,拒絕一國兩制,抵抗中國併吞。」

連公開嗆韓市長的旗山冰店也加入,大方送出限量戰鬥冰棒,另一頭總統蔡英文出席鄭南榕追思會,不忘提對岸疑似收購臉書粉絲專頁,或想用錢培養特定主張網紅。

總統蔡英文:「台灣的言論自由的邊界正在被侵蝕,社會信任的紐帶正在瓦解,假訊息正給台灣的民主和自由,帶來嚴峻的挑戰。」

對岸步步進逼,民進黨立委出手反制研擬推反統戰法,認為兩岸交流上出現模糊空間,現有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明顯不足。

立委(民)何志偉:「統戰是思想上面的,文化上面的,它是一個流動性的,所以真正要走到實質立法,實質能夠執行,我覺得還有一大段的路要走。」

執政黨祭出反統戰法,觸碰兩岸敏感神經,兩岸情勢緊繃,共軍接連派出軍艦軍機穿越宮古以及巴士海峽,分別在台灣東北部跟南部,100海浬外的公海進行海空聯訓。

亞太防衛雜誌總編輯鄭繼文:「它是包括南北還有東部,都構成(對國軍)暫時全方位的壓力。」

台海情勢拉鋸,總統蔡英文9號也將與華府智庫視訊會議,討論台美關係及區域安全情勢,尋求美方做後盾。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137條: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心得評論】
近日,台灣與中國的關係愈趨緊張,兩岸敏感性話題正在發燒。

從台灣女星公開表態自己為中國人,至最近中國收購粉絲專業,及培養政治立場鮮明的網紅即可知,中國打算以資訊戰侵襲台灣,透過慢慢地滲透,將「我是中國人」的思維灌輸到每個台灣人的腦海中。

恰巧此時台灣正值經濟走下坡的狀態,而對岸經濟起飛的程度已到令人咋舌的地步,所以它才那麼地吸引人。

期望反統戰法能盡快問世,為兩岸模糊的空間畫出清楚的界限。

2019年4月1日 星期一

政一B 顏郡婷 (2-6)

姓名:顏郡婷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2

【標題】NCC開罰中天100萬 李正皓:全台大概又要多幾十萬韓粉
發稿時間:2019年03月31日 10:22
出處: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331/1411982.htm

【內文】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中天新聞台播放高雄市長韓國瑜新聞比例過高,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重罰100萬元,下令要中天1個月內限期改善,否則將命令撤換新聞部主管。對此,國民黨草協聯盟發起人李正皓表示,「越打壓,韓國瑜越強,NCC這一開罰全台大概又要多幾十萬韓粉。」

李正皓30日在臉書表示,播太多韓國瑜要受罰?那播太多周星馳要不要受罰?周星馳最流行的時候,光《唐伯虎點秋香》平均每年重播超過50次,整年周星馳主演電影就重播786次,即便現在周星馳沒有當年這麼流行,他約略統計電影台1週也要重播30次周星馳的電影,若按照NCC播太多特定人物要受罰,怎麼沒看過NCC對電視台播太多周星馳開罰?

李正皓認為,說穿了,就是周星馳不是政治人物,不會像韓國瑜一樣搶了民進黨的江山,所以才會發生播周星馳可以,但播韓國瑜不行的雙重標準,「不過沒關係,我歡迎NCC繼續針對電視台開罰,反正越打壓,韓國瑜越強,NCC這一開罰全台大概又要多幾十萬韓粉。」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評論】
近日,中天新聞台在播報有關高雄市長韓國瑜的新聞時,因為比例上過高,導致有些民眾認為不妥當,甚至發起了「拒看中天」的活動。

而我也認為中天新聞台在播報有關韓市長的新聞比例上高的誇張,甚至有些其實只是雞毛蒜皮的小事,也會將它當成新聞一樣向全國觀眾放送。

但同時我也認同新聞中李正皓的觀點,他對於受罰的標準有些質疑,的確,當年一直播報周星馳的電視台沒有受罰,而播報韓國瑜的中天新聞台去受罰了,究竟是真的因為播報相同人物的比例過高而受罰?還是因為被播報的對象是「政治人物」才受罰? 

我想這是需要訂定一個標準的,期盼未來在有關新聞媒體的法律上能有一定的標準。

2019年3月23日 星期六

政一B 顏郡婷 (2-5)

姓名:顏郡婷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2

【標題】主張酒駕「罪責相當」被網友圍剿 周春米:終於明白什麼叫做大砲打小鳥
發稿時間:2019年3月22日 下午12:10
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E4%B8%BB%E5%BC%B5%E9%85%92%E9%A7%95-%E7%BD%AA%E8%B2%AC%E7%9B%B8%E7%95%B6-%E8%A2%AB%E7%B6%B2%E5%8F%8B%E5%9C%8D%E5%89%BF-%E5%91%A8%E6%98%A5%E7%B1%B3-%E7%B5%82%E6%96%BC%E6%98%8E%E7%99%BD%E4%BB%80%E9%BA%BC%E5%8F%AB%E5%81%9A%E5%A4%A7%E7%A0%B2%E6%89%93%E5%B0%8F%E9%B3%A5-041057924.html

【內文】
酒駕案件層出不窮,朝野亦有共識加重罰則,然因修法尚未達協商共識,至今仍未三讀。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周春米因「酒駕應罪責相當」的論述,被網友曲解成「支持酒駕」,臉書被留言灌爆。周今(22)表示,「終於明白,什麼叫做大砲打小鳥;而代價是,我成了那隻小鳥。」

針對酒駕防制,時代力量要求立即處理攸關「行政罰」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但民進黨團則主張「行政罰」、「刑事責任」應一併考量、處理,通盤思考,始可完善修法,彼此互有立場。

針對酒駕防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民進黨和時代力量互有不同論述。圖為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左)、黃國昌(右)日前召開「酒駕防制,莫再拖延」記者會。(顏麟宇攝)

周春米在聲明中強調,政治的針鋒相對,「我不太熟悉」;但法律的論辯,不管曾為法官,身為律師、或是立法院司法委員會的一員,她都絕對稟於法理堅持、全方位地審慎而嚴謹的面對。因為,無論執法或立法,都會直接影響人民權益、生活、自由、甚至生命。

周春米出身屏東,曾任法官、律師。她前天在臉書替偏鄉民眾發聲,未來《道交處罰條例》對於酒測值0.15至0.25的處罰要吊扣駕照2年,在大眾運輸不足的城市,例如屏東很多人以機車為交通工具、大多從事勞動工作,若被吊銷駕照,恐影響生活和工作。此說,招致網友嚴詞批評。

周春米昨天也補充說明,杜絕酒駕,加重處罰,是修法共識方向,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傷,社會更是零容忍;「只是罪與責,要如何相當,不同酒駕程度和有無造成死傷的結果,如何做不同的差別處理,也請大家審酌。」

周春米強調:「酒駕零容忍」是一致的方向

對於網友批評,周春米今天上午受訪表示,網路的聲音、其他委員的意見(指時代力量),「我們尊重」,這兩天的指教,對她而言是一個「震撼」,但會虛心面對、勇敢接受;她也強調,社會對酒駕「零容忍」,「這也是大家一致的方向。」

周春米也再度說明其立場。她所指的情節是酒駕的「第一層」,酒測值在0.15至0.25,但未發生死亡或傷害的結果,列舉相關條文來看,每個程度、情節、受死傷結果,都有不同規範,這是法律最重要的意義,「就不同情節,做不同差別待遇。」

偏鄉交通不易 周春米:盼修法因汽機車差別處理

至於屏東偏鄉部分,她則表示,屏東大眾運輸交通確實不足,農民、勞工朋友都是騎摩托車維生,畢竟台灣不是「禁酒」的國家,她只是希望在討論修法時,可以就機車、汽車不同情況,而有差別處理,希望可考量社會基本環節,「我的本意是這樣。」

針對屏東大眾運輸交通不足,立委周春米表示農民、勞工朋友都是騎摩托車維生。(資料照,盧逸峰攝)

周春米也說,她能夠理解,「身為一個戰神」,黃國昌委員即便質問或指責,都一定有其不得不然。立法院的113位委員,分別來自不同區域、不同領域,正因為這樣的匯聚思考與意見陳述,而能充分展現和顧及各個面向、最大多數人民的利益。

談及何謂「差別待遇」,周春米表示,所謂的罪責相當應區分行政及刑事責任,行政罰就是罰錢、罰款,放在《道交處罰條例》,內部亦有分情節輕重,包括首犯、再犯等,都會累計加重,只是建議說,機車或汽車可有差別待遇,但仍須通盤考量。

在刑事責任部分,周說米說,下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將處理酒駕致死傷或是累犯之提案,行政院亦會盡快通過法務部版本,會盡快討論,以回應社會的關心及指教,「民進黨會勇敢、快速處理這個問題。」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153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
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4 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
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心得評論】
對於新聞中的立委—周春米的想法,我想她的出發點是好的。她出生於屏東,明白偏鄉裡的交通資源有多不方便,於是她提出應就機車與汽車的不同狀況,而有不一樣的處理,才能保障居住在較於偏鄉的民眾。周春米議員也是在為人民發聲,只是她為的是社會上的較少數人。

而網友們會大力抨擊周春米議員,我想他們的想法大概就是:「一樣都是酒駕,不需要有不一樣的懲罰,做錯了就是做錯了!」的確,因為從根本上來討論,喝了酒就不應該騎車或開車。若民眾都能了解「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酒駕的法歸根本就懲罰不了任何人,無論那個人是居住在交通便利的城市,亦或是較通不便的鄉村。

但我個人的想法是認同「不同程度的錯誤,應有不同程度得處罰。」因有些人已是酒駕累犯,可其所受的處置仍不夠嚴重,甚至有些人已造成他人生命的損害,但他的懲罰相對來說還是較為輕微。所以,我認為周春米議員的提議是可以考慮的。或許在初犯上就可以給予較嚴重的罰款,如同攜帶中國製豬肉品回國,初犯就罰二十萬的道理是一樣的。

2019年3月17日 星期日

政一B 顏郡婷 (2-4)

姓名:顏郡婷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2

【標題】立院初審》散佈災害假訊息致人於死 最重處無期徒刑
發稿時間:2019-03-13 15:43
出處: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725744

【內文】
〔記者蘇芳禾/台北報導〕假新聞及網路假消息流竄,影響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為積極防治假消息,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下午初審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明知為災害不實訊息卻仍散播,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院會討論前須經朝野協商。

駐日代表處大阪辦事處前處長蘇啓誠去年9月輕生,日本放送協會(NHK)以「假新聞害死外交官」專題做報導,並請專家發表看法,希望從中記取教訓。而為防治假消息,行政院去年底也通過7項修正草案,包括《災害防救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糧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傳染病防治法》、《廣播電視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等,都列為立法院本會期最優先法案。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內容包括,明知災害不實訊息,卻通報消防或警察單位者,可處新台幣3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範,散播有關災害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萬元以下罰金。

若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提案,現行法的災害分類中,化學災害定義限縮在「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無法將複合性災害及多樣性化學災害納入,因此建議修正為「危害性化學品」。經協商後,朝野達成共識,修正為「造成危害之化學品物質災害」。

初審通過條文也新增,若民間運用閒置空間或建置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或對實施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有傑出貢獻的機構、團體或個人,及民眾主動加入防救災的志工等,政府應予以獎勵。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心得評論】
一直以來,假消息的流竄,總是造成民眾的恐慌亦或是誤解,而現代的民眾甚少有願意去查明真相,只一昧地相信他們所得到的片面消息,這樣的後果可能會造成民眾得到錯誤資訊,甚至可能會造成無法挽救的悲劇。

若法條能將懲處加重,或許能達到一些嚇阻民眾的作用。但修法並不是要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權,而是要讓人民在發表一些消息時,能使消息內容有一定的真實性,這樣才能使閱聽人在得知消息時有一定的保障。

但願假消息與酒駕的法條能盡快通過,給予民眾一個安全又安心的社會。

2019年3月9日 星期六

政一B 顏郡婷 (2-3)

姓名:顏郡婷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2

【標題】虐童、狼師 最重終身解聘
發稿時間:2019年3月8日 上午12:00
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E8%99%90%E7%AB%A5-%E7%8B%BC%E5%B8%AB-%E6%9C%80%E9%87%8D%E7%B5%82%E8%BA%AB%E8%A7%A3%E8%81%98-160000940.html

【內文】
社會強烈期待積極處理不適任教師,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分七種,最重是「終身解聘」,包括,狼師、虐童或霸凌等行為都屬不適任教師範圍。

行政院會今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說,這次修法主要是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於違反法律、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現職的教師應積極處理的期待,完善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加快案件處理速度,以增進教師教學品質,維護學生受教權;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向教師團體妥為說明,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教育部次長范巽綠指出,立委共有九個版本的教師法修法草案,待政院版本送入立法院後,將一併審查,教育部會與各黨團溝通,希望儘速完成修法。

處理不適任教師,現行教師法僅規定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遺的處理樣態;修正草案則依照情節輕重程度不同分成七種,包括終身解聘、解聘一至四年、解聘或不續聘且不得在原校任教、終局停聘、當然暫時停聘、暫時停聘、資遣。

鄭淵全也說,正在研議是否註銷被終身解聘不適任教師的教師證,待立法院審理草案時將提出與立委一同討論。

由於過去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教師解聘案件,被批評「師師相護」。

教師法修法草案也增訂,教評會在處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件時,學校應另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使未兼行政或董事的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讓教評會處理相關案件更具公信力。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57條: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 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72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第159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教師法》
|第14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心得評論】
近期,幼兒園虐嬰抑或是中小學老師對同學性騷擾之事頻傳,這樣的事件讓家長們人心惶惶,對孩童的人身安全也出現嚴重漏洞。

尚未修法前,對於這樣的教師僅有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遺的處理樣態,修法後則加上終身解聘、解聘一至四年、解聘或不續聘且不得在原校任教、終局停聘、當然暫時停聘、暫時停聘、資遣等處置,對於教師職責的處理也能加快。

政府能回應民眾的心聲,並做出這樣的改變是好的,讓家長們不再擔憂自身孩子的人身安全,對於孩子們的受教權也都能擁有更多的保障。

2019年3月2日 星期六

政一B 顏郡婷 (2-2)

姓名:顏郡婷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2

【標題】中正紀念堂今閉館 文化部:持續推動轉型社會對話
發稿時間:2018/02/28 15:59
出處:https://ent.ltn.com.tw/news/breakingnews/2351755

【內文】
〔記者楊明怡/台北報導〕今天是二二八事件71周年,中正紀念堂循例閉館,文化部表示,將持續推動中正紀念堂轉型社會對話,並透過將在5月掛牌成立的國家人權博物館,與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合作,進行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怖關聯研究,協助還原戰後威權統治下台灣人權受害的歷史真相。

文化部去年2月宣布推動中正紀念堂轉型,將在充分的公眾討論後提出《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轉型法案,在轉型修法未完成前,每年2月28日,中正紀念堂都會閉館一天。

鄭麗君表示,轉型正義除了是政治法律工程,也是重大的社會工程,透過社會對話及文化力量帶動的省思,是轉型正義工作不可或缺的過程,其本身就是一種人權教育。為促成細緻的社會討論,文化部以審議式民主機制策辦願景工作坊,從去年12月迄今辦理6場次,3月10日將辦理第7場,參與者來自全國各地,年齡層從高中生到銀髮族,每場次皆全程網路直播,讓外界了解討論過程。為使觀點更加豐富,已研議到中、南、東部舉辦更多場次的願景工作坊。

另外,在中正紀念堂舉辦的《後解嚴:想像紀念堂》展覽,透過藝術形式帶動社會對中正紀念堂的多元想像。展覽去年12月9日開幕,至今年1月底已累積超過27萬參觀人次,除現場陳設「想像布告欄」,也透過官網、粉絲專頁蒐集民眾的看法和創意發想。

文化部表示,《後解嚴:想像紀念堂》展至4月8日,中、南、東部之願景工作坊期程則未排定,待全國性願景工作坊辦理完畢,將彙整工作坊與多元藝術參與計畫的民眾意見,作為中正紀念堂轉型的參考依據,進一步修訂《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轉型法案,召開公聽會擴大開放民眾參與討論,再提送草案至將成立的「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查,由行政院核定後送立法院審議,以完備法制程序。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 53 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 57 條: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第 62 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 63 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2 條: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二級獨立機關,除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規劃、推動下列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
五、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第 4 條: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蒐集、製作或建立之政治檔案相關資料,應予徵集、彙整、保存,並兼顧檔案當事人之隱私權與資訊自由、及轉型正義研究與民主法治及人權教育之需要,區別類型開放應用。為完整回復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並促進社會和解,促轉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依本條所徵集之檔案資料,邀集各相關當事人陳述意見,以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促轉會應基於相關陳述、調查結果及檔案資料,撰寫調查報告,並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真相調查之執行程序及步驟,由促轉會另以辦法定之。
|第5條:為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否定威權統治之合法性及記取侵害人權事件之歷史教訓,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緬懷威權統治者之象徵,應予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之。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應予保存或重建,並規劃為歷史遺址。
|第 6 條: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案件,應予重新調查,不適用國家安全法第九條規定,藉以平復司法不法、彰顯司法正義、導正法治及人權教育,並促進社會和解。前項之平復司法不法,得以識別加害者並追究其責任、回復並賠償被害者或其家屬之名譽及權利損害,及還原並公布司法不法事件之歷史真相等方式為之。
下列案件,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受有罪判決者,該有罪判決暨其刑、保
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本法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並公告之:
一、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 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之規定,而獲得賠償、補償 或回復受損權利之受難者。
二、前款以外之案件,經促轉會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認屬依本法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者。
依前項規定撤銷之有罪判決前科紀錄,應塗銷之。
第三項第二款之聲請人對於促轉會駁回聲請之處分不服者,自送達駁回處分後十日內,得以第一項之事由就該刑事有罪判決,向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立之專庭提起上訴。被告死亡者,刑事訴訟法有關被告不到庭不能進行審判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之規定,於前項規定不適用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立專庭審理第五項之案件,其組織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心得評論】
二月二十八日,一直是台灣歷史上的一個傷痛。要將此傷口從歷史上完全抹去是不可能的,唯有透過些許補償,才能將此傷痛做有效舒緩。而轉型正義這件事,一直是政府長期以來在推動的事,但因這件事在處理上有一定之難度,導致此事一直都沒有一個明確的結果,轉型正義仍然在努力當中。

現今許多孩童對於二二八整件事件的始末依舊不夠了解,只明白這一天是一個國定假日,是他們能出門遊玩的日子,卻不曉得曾經的今日又多麼慘烈……,隨著時間的拉長,對於這件事的感觸也越來越淺,盼望政府能盡快將此事件做個完美的結束,對後代的教育也能更加滲入。

2019年2月21日 星期四

政一B 顏郡婷 (2-1)

姓名:顏郡婷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2

【標題】兩岸和平協議 蔡英文:台灣不會接受
發稿時間:2019年2月20日 下午1:15
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E5%85%A9%E5%B2%B8%E5%92%8C%E5%B9%B3%E5%8D%94%E8%AD%B0-%E8%94%A1%E8%8B%B1%E6%96%87-%E5%8F%B0%E7%81%A3%E4%B8%8D%E6%9C%83%E6%8E%A5%E5%8F%97-044014007.html

【內文】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國民黨主席吳敦義日前拋出,如果國民黨重返執政,就要簽訂兩岸和平協議,引發喧然大波。對此,總統蔡英文今(20)日在迴廊談話時表示,在中國不放棄武力犯台以及強推「一國兩岸」框架的情況下,她相信台灣社會是不會接受任何會消滅或傷害國家主權,或消滅台灣民主認可的政治協議。

蔡英文今天上午舉行迴廊談話,她主動提及今天上午接見歐洲議會友台小組主席朗根所率領的歐洲議會議員團時,有議員問到台灣社會在討論和平協議的問題。

蔡英文表示,她告訴對方,台灣長久以來都是區域和平穩定的貢獻者,中國的軍事企圖心,及不放棄對台動武,才是真正區域不穩定的威脅來源。

蔡英文並表示,在中國不放棄武力犯台以及強推「一國兩岸」框架的情況下,沒有所謂的對等談判,也不會有真正的和平,台灣人民會很謹慎面對這件事,她相信台灣社會不會接受任何會消滅或傷害國家主權,或消滅台灣民主認可的政治協議。

蔡英文也強調,台灣是一個民主國家,方向很清楚,要自由、民主、安全、繁榮,「台灣未來由我們自己決定」。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 1 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 35 條: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心得評論】
近日《兩岸和平協議》爭吵得沸沸揚揚,許多人不明白和平協議的內容,以為和平協議如同字面上的意思,簽下去的話就能「和平」了,殊不知和平協議簽下去才是惡夢的開始…。

《兩岸和平協議》是屬於國內法,如果台灣簽下去,與中國之間的事變成為「家務事」,如果中國對台灣做出了甚麼非人道的舉動,其他國家是無法插手的。如今,就有一個例子在我們眼前:西藏因為和中國簽署和平協議,倒置後來中國血腥鎮壓西藏,其他國家無法救援西藏。

雖說這些消息來源的可信度有多少?內容的真實性高不高?這些我們都不得而知,但仍然希望類似這樣的悲劇不要在台灣上演。

2018年12月23日 星期日

政一B 顏郡婷(13)

姓名:顏郡婷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2

【標題】帶4.2kg豬牛肉包、火腿腸入境 西安陸客被罰20萬
發稿時間:2018年12月22日 16:32 EToday新聞雲
出處: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1222/1337867.htm?feature=%E9%9D%9E%E6%B4%B2%E8%B1%AC%E7%98%9F&tab_id=7264

【內文】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防堵非洲豬瘟侵台,桃園機場海關今(22日)天再查獲兩起違規。上午有一名從大陸常州入境的陸客,因為行李內有0.2公斤的火腿腸,被依法開罰20萬元。下午有一名從西安入境的陸客,則因為攜帶火腿腸、牛豬肉包共4.2公斤,同樣遭罰20萬元。

根據關務署台北關最新消息,上午10時30分許,一名搭乘中國東方航空MU-2909班機自大陸常州入境的曹姓中國籍旅客,未據書面或口頭申報逕擇由第9號綠線(免申報)檯通關,關員依據X光注檢通知予以攔查,結果於行李內查獲未申報的火腿腸0.2公斤,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開移送檢疫單移由農委會防檢局新竹分局,依規定開立裁處書,處以20萬元罰鍰。

另外,下午1時許,一名搭乘中國東方航空MU-2037班機自大陸西安入境的潘姓中國籍旅客,則是被海關發現行李內有未申報之火腿腸、牛豬肉包共4.2公斤,同樣遭開罰20萬元。

大陸非洲豬瘟疫情持續擴散,已擴及23省,達99案例,顯示疫情嚴峻。為防範非洲豬瘟疫情入侵,防檢局針對入境旅客行李加強檢查及裁罰,根據統計,自18日提高裁罰額度起,至21日合計已裁罰32件,包括20萬8件,而且都是大陸豬肉類產品,3萬20件及1萬4件。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
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34-1 條:為執行檢疫並防止動物傳染病之傳染及蔓延,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檢疫物種類,訂定應實施動物傳染病檢疫之處理、方法、作業程序、動物隔離之地 點、時間、程序及留檢動物之運送等相關管理辦法。
輸出入動物應受隔離檢疫者,動物之輸出入人或其代理人應於輸出入前,先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請准排妥指定之港、站動物隔離場所或其他指定場所後,始得輸出入。
非動物檢疫人員未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許可,不得擅入動物隔離場所。在隔離期間,供應該動物之飼料、褥草、藥物及留檢期間所生產之乳、卵、茸、毛、羽、幼畜及其他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物品,非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許可,不得攜出或攜入。
動物留檢隔離期間,經診斷為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者,輸出入動物檢疫人員得依實際情況進行必要處置。有立即處理之必要者,得逕行處理,並發給輸出入人或其代理人處置證明書。

【心得評論】
近日非洲豬瘟的新聞常常充斥在各大新聞版面,經常就是哪個機場又搜出旅客攜帶肉製品而遭罰,即使旅客辯解說自己對於不能攜帶肉類製品的消息不知情,也依然不給予機會,這樣嚴格的處罰機制,對於防止旅客攜帶國外肉製品是非常有成效的。

看見台灣對於這波豬瘟的防疫如此勤奮,心中是非常感到欣慰的,無論是新聞報導亦或是網路文章的宣傳,對於非洲豬瘟的介紹以及後續影響都講解得非常詳細,許多網路商城也都標榜不再進貨國外豬肉製品,有很多人看見其他人違規攜帶國外肉製品也會勇於檢舉。願大家能共同守護台灣豬肉市場,防止口蹄疫的惡夢再一次重演。

2018年12月13日 星期四

政一B 顏郡婷(12)

姓名:顏郡婷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2

【標題】還沒進市議會就轟動 網紅呱吉為何能將知名度化選票?
發稿時間:2018-12-13 11:01今周刊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839/3534444?list=thumb

【內文】
按下舊大樓民宅的電鈴,站在客廳與員工開會的邱威傑、網友熟知的「呱吉」親自來開門。這天,他行程滿檔,原本的新媒體業務、籌組中的議會團隊,邱威傑穿梭各處辦公,加上太座幫他掛號到醫院檢查胸悶,原本語速就快的他,沒落坐就搶答未來如何分配時間的問題,「會期出席八、九成,剩下的時間就上班。」

不打高空說要全勤,這位台北市議員當選人好像有點「白目」,邱威傑直言有些會議很無聊,「但我不去開會,就不領一天2450元的出席費,不搞那種『早上報到、下午不見』。」

無黨籍菜鳥的這番話,恐怕讓很多議員都中箭。邱威傑接著解釋,這正是他想打破的陋習,「年輕人不相信政治,充滿謊言,連看板上的照片都過度Photoshop(影像美化)。」

相較於滿口好話的傳統政治人物,邱威傑葷素不忌,一如他在YouTube上開設的頻道「上班不要看」,用辛辣內容吸引觀眾,成立三年,觀看次數直衝近8500萬次。

參選後,在個人頻道的新節目「民主開箱」更是首播就轟動,內容是呱吉接到中天電視業務發來的訊息後,回電並錄下對話,把媒體的業配行情掀開來,至今累積超過37萬人次觀看,熱門程度僅次於和柯文哲合作的影片。

但其實呱吉很清楚,「呱粉」不等於選民,他曾估算能投給他的粉絲頂多三千人,要達到當選門檻,也就是一萬一千多票,得靠看過影片的人都為他去拉松山、信義區選民的票。他說,如果年輕人要向長輩拉票,卻只說得出呱吉很好笑,一定行不通。「我給他們熱情,還要有武器,就是政見,讓他們可以在群組分享,有內容去說服家長、朋友。」

靠兩箱策略 把知名度換成了選票


除了空戰,邱威傑的「陸戰」也非一般的站街角、發傳單,而是肥皂箱演講,甚至找來國民黨的徐巧芯、時代力量的吳崢,三名初次參選的新人來場街頭辯論。「我有網紅的標籤,必須準備很多數據分析,讓大家相信我很優秀。」

此時,正經八百的邱威傑卻突然又酸了選民一把,「坦白說,不是每位選民都聽得懂政見,多數人只看對你有沒有好感而已。」四十三歲的他搬出自豪的職場經歷,自認是加分項目。「很多朋友擔任董事長、CEO,他們不能對下屬說一定要支持我,但他們的推薦,分量很不同。」

多金的老闆朋友還捧著十幾萬元來支持,卻被邱威傑以個人理念為由退回;群眾集資公司「貝殼放大」也看好他的知名度,有募資千萬元的潛力,又因他的堅持,下修到120萬元。「花一千萬元就跟其他候選人沒兩樣,我不做海報、旗幟,不想打不環保的選戰。」最後靠小額捐款支應辦公室租金、人事與網站費用,大約花170萬元。

非典型選戰打到最後兩周,終於有攤販主動到市場入口聽講,有居民駐足在他的肥皂箱前,不同於過去認得他的多半是「呱粉」,邱威傑這才感受到和長年居住的民生社區接了地氣。靠著「兩箱」策略:開箱、肥皂箱,真真切切地把他的知名度轉換成了選票。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
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心得評論】
在九合一大選之時,最熱門的新聞除了柯文哲與丁守中的選戰激烈、婚姻公投結果,以及韓國瑜當選高雄市長的新聞外,就屬網紅邱威傑當選台北市議員這個消息了。

想必許多人會對他抱持著既驚訝又疑惑的態度,為甚麼網紅不好好當,要跑來當台北市議員呢?這樣出身的他能做好議員的工作嗎?

從邱威傑平常的影片中其實不難發現,雖然他常常無俚頭的搞笑,但進入工作模式時,他的專業與認真也是讓人十分信服的。

從文章中也能初略了解邱威傑直率的個性,他說:「會期出席八、九成,剩下的時間就上班。」他不信誓旦旦的說他能參與每一場會議,但出席了一定不會搞『早上報到、下午不見』的模式,暗暗說中了某些議員的行為。

期待未來邱議員能多為年輕人發聲,實踐自己當初的選舉理念。

2018年12月6日 星期四

政一B 顏郡婷(11)

姓名:顏郡婷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2
 
【標題】普悠瑪事故15歲以下僅賠數百元 立委爭修法
發稿時間:2018-12-04 20:55聯合報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39/3518351

【內文】
普悠瑪翻車事故至今已一個多月。有媒體報導,搭上這班死亡列車的5名15歲以下孩童,雖事先有投保旅行平安險,卻因為現行保險法107條規定,家屬在事後,只能獲退回保費數百元,領不到旅平險的身故保險金。民進黨立委余宛如今晚(4日)在臉書貼文,將爭取修正保險法,以彌補父母喪子/女的缺憾。

現行保險法107條規定,以未滿15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即壽險公司)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帳戶價值。前項利息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不過,政策性保險、「學生保險」排外,即15歲以下孩童若是學生,因為已投保「學生保險」,所以有學保死亡100萬保障。

余宛如表示,當初是為避免父母先為小孩投保高額保險後謀害兒童 ,2010年保險法修正,規定未滿15歲的孩子身故不能給予身故理賠,僅能加計利息後退還保險費。她表示,當時修法考量目的,是藉由保險金填補損失,因為小孩並非家庭的經濟支柱,身故後對家庭經濟並無巨大影響,且也避免道德風險,故不予身故理賠。但生病、受傷等風險,則依然為保障範圍內。

但余宛如表示,不論是在復興空難、台南206大地震或近期的普悠瑪事件,都看到許多未滿15歲小孩去世後,「退回的保險費連付喪葬費用都不夠」,也顯現2010年的法規調整不夠周全。余宛如表示,在立法院上會期,已就此議題積極向學者專家、業者請教,她認為「設上限」的給付喪葬費用,既可兼顧道德風險又能較為合理補償,在立法院這會期,她將爭取修正保險法,近期就會提出修正案,希望能填補這個漏洞,彌補一些缺憾。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保險法》
第一百零七條: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心得評論】
一看到這個新聞標題:「普悠瑪事故15歲以下僅賠數百元」,內心是充滿疑惑的,為何小小年紀的罹難者得不到與成人罹難者相同的保險金呢?這是否讓失去孩子的父母遭遇二次打擊呢?彷彿自己失去的孩子並不是人一般。

但看完《保險法》的法條背後所提及的理念,便能稍微理解為何有這樣的法條由來,因為在這世界上,是真的可能存在著為了利益而不要孩子的狠心父母。我想這個法條最初的用意是好的,但在像發生類似普悠瑪翻車事件的意外,這樣的法條卻變成了一種阻礙。

雖說再多的錢也喚不回寶貝孩子的生命,但仍然期盼新聞中所提及的立委能積極修改這項法條,至少對失去孩子的父母能有一些些的彌補。

2018年11月29日 星期四

政一B 顏郡婷(10)

姓名:顏郡婷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2

【標題】丁守中驗票明啟動 50位法官上場20天內驗完
發稿時間:2018年11月28日 下午8:08 鏡週刊
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E4%B8%81%E5%AE%88%E4%B8%AD%E9%A9%97%E7%A5%A8%E6%98%8E%E5%95%9F%E5%8B%95-50%E4%BD%8D%E6%B3%95%E5%AE%98%E4%B8%8A%E5%A0%B420%E5%A4%A9%E5%85%A7%E9%A9%97%E5%AE%8C-120824099.html

【內文】
國民黨台北市長參選人丁守中聲請驗票,台北地院明(29日)將至台北市選委會查封選票、選舉人名冊,再預計動用50位法官、50位書記官及法警與行政人員共百餘人,在20天內驗完142萬7,643張票,驗票期間,法院原有開庭可能取消。

丁守中委任律師莫詒文指出,若是50組法官驗票,律師也要50位,將先募集約40位義務律師因應。

法院明將先由合議庭位法官與書記官及法警,至北市選委會查封選票及名冊,再預計動員約50組法官驗票,因北院民庭64位法官幾乎全員出動,刑事強制處分庭及司法院辦事法官也將支援,驗票地點將比照連宋總統大選驗票,在台北市選委會進行,預計使用800個紙箱裝選票。

台北地院將在20天內驗票完畢,若丁守中未因此逆轉,428萬元保證金將沒收,將來若丁守中提選舉無效訴訟,如果法官認定選委會辦理選務違法,足以影響投票結果,即會判選舉無效,台北市長將重新選舉;若丁守中提當選無效訴訟,可證明柯文哲有賄選或在選舉中有其他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法官即會判柯文哲當選無效。

丁守中認為這次選舉投票過程冗長,加上棄保效應,中選會辦理選務違法,25日向台北地院聲請查封所有選票進行驗票獲准,命丁守中一天內繳納428萬餘元保證金,即可展開查封及驗票程序,但26日丁守中認為驗票曠日費時,撤回驗票聲請,將改提選舉無效訴訟,27日又轉彎,表示要再聲請驗票,若沒因此勝選,再決定是提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訴訟。

丁守中再度聲請驗票,並已提出428萬元保證金,此外,他為了後續訴訟,另聲請保全證據,要求查封選票、選舉人名冊、選務人員名冊、投開票所及附近監視器畫面。

台北地院今收案後,以公開抽籤方式,從選舉專股陳靜茹法官、黃愛真法官及徐淑芬法官中,抽出陳靜茹法官與審判長蔡政哲、陪席法官洪文慧組成合議庭承辦,受命法官陳靜茹曾承審2013年「馬王政爭」中,前立法院長王金平國民黨籍訴訟,判王金平勝訴。

丁守中認為,全世界沒有邊開獎邊投注的,這明顯違法,他另聲請保全證據,要求查扣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名單及全部錄影畫面,以利後續訴訟,丁守中強調,這次選舉,只有台北市長的部分違法,他提告不影其他選舉結果。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
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一百三十二條: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五十七條: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
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
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 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
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
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
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
一、用餘票為一個月。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
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第六十九條: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二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
前項重新計票之申請,於得票數最高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數第三高之候選人有二人以上票數相同時,得由經抽籤而未抽中之候選人為之。
第一項聲請,應以書面載明重新計票之投票所,並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其數額以投票所之投票數每票新臺幣三元計。
重新計票由管轄法院於直轄市、縣(市)分別選定地點,就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逐張認定。
管轄法院辦理重新計票,應通知各候選人或其指定人員到場,並得指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及投票所工作人員協助。
重新計票結果未改變當選或落選時,第三項保證金不予發還;重新計票結果改變當選或落選時,保證金應予發還。
任何人提起選舉訴訟時,依第一項規定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不得聲請重新計票。
第一項辦理重新計票所需費用,由第十三條規定編列預算之機關負擔。

【心得評論】
11月24號,全國九合一投票已落幕,但因投票過程漏洞百出,所以投票結果仍在爭議著,尤其是台北市長當選的爭議。

候選人柯文哲先生與丁守中先生僅以3254票的差距當選台北市長,這微小的差距讓丁守中先生想申請重新驗票,或是選舉無效,甚至是當選無效。

但無論最終丁守中先生採取哪一種方式,想試圖推翻現在的選舉結果,其過程所造成的花費,無論是時間或是金錢,都是十分龐大的,這對於台北市府及台北市民都是一種負擔。

期望此次選舉的亂象,能給未來選舉當作一次借鏡,藉此改善選舉過程中的漏洞,減少選舉結果的失誤。

2018年11月21日 星期三

政一B 顏郡婷(9)

姓名:顏郡婷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2

【標題】夫遭關入新疆營 妻扛家計被監控不敢怨:不然也要進去
發稿時間:2018-11-19 23:38 自由時報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2617865

【內文】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丈夫和上百萬名穆斯林一同關押在新疆「再教育營」,妻子古麗斯坦(化名)獨自扛下撫養三名子女的重任,「我不敢說抓他(丈夫)不對這個話,要不我也會被抓進學習班。」

根據線上雜誌《寒冬》報導,這對夫妻以賣羊肉等生意維生,但去年7月,丈夫因信仰伊斯蘭教被抓進「再教育營」,家中的生活費、學費和店租頓時落在古麗斯坦一人頭上。

在心理壓力和身體疲勞下,古麗斯坦一年內瘦了整整13公斤。她表示,去年冬天在室外打饢賺錢,加上為了生計增加工時,現在患了關節炎。

饢是一種大餅,是維族的傳統主食。古麗斯坦說,本來就會打饢的丈夫在教育營中被迫「學打饢」,她認為這是政府長期關押她丈夫的藉口。

丈夫離家四個月後,古麗斯坦才被允許和丈夫通話。丈夫不知道何時才能回家,近日打電話和妻子要冬天的衣服。 

政府時不時派人盤問古麗斯坦每日的活動和人際互動狀況,若要離開本地還得報備。在經濟與心理壓力下,她每週一還得參加升旗儀式。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
第十三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世界人權宣言》
第二條: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託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制。
第九條:任何人不容加以無理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其改變宗教或信仰之自由,及其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私自以教義、躬行、禮拜及戒律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
第二十八條:人人有權享受本宣言所載權利與自由可得全部實現之社會及國際秩序。

【心得評論】
近日,新疆維吾爾族的再教育營議題又再度回到國際社會事件的版面,此議題又再度吵的沸沸揚揚。

在中國,有許許多多的維吾爾族人因為莫須有的罪名被抓入再教育營內,接受著非人性化的「教育」。

而被押入再教育營的維吾爾族人,大多都是因為「信仰伊斯蘭教」而入營,這個理由不僅侵害了維吾爾族人的人身自由,也嚴重歧視他們的信仰。

從二零一四年至今,粗估大約有一百多萬的維吾爾族人被押入再教育營內,這四年來他們受了多少苦難不得而知,因為許多從再教育營出來的維吾爾族人總不願意再提及那個的噩夢。

期盼全世界的人們能多關注此議題的動向及發展,避免再度重演歷史上的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