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5日 星期一

政一B 吳嬿妮(2-1)

姓名:吳嬿妮班級:政一B學號:07114241
【標題】政院版同婚專法曝光! 同性伴侶可結婚、繼承、繼親收養


【出處】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90220inv019

【內文】 台灣目前有18部以「施行法」為名的法律,

最為人知便是《兩公約施行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這次行政院所提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是台灣首度以

法官釋憲為名的施行法,草案明定,施行日在今年5月24日,

符合大法官釋憲的最後期限。黨政高層透露,整部法案共20餘條,

文字敘述則以「同性婚姻」、「共同生活」等字眼穿插,另也避開

反同陣營擔心的稱謂問題,整部法案沒有出現「夫妻」等稱謂定義,

而是改以「雙方當事人」取代。特別的是,尊重宗教自由,政院版草案也提出

,任何人或團體都依法享有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會因為此法施行而受影響

行政院所提同婚法案主要是揉合了2017年5月24日的大法官釋憲精神,

以及去年九合一大選的公投結果,並以施行法形式以專法提出。

在結婚規定上,草案文字敘述與大法官釋憲相同,明定「相同性別之二人,

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換言之,同性伴侶可準用《民法》第4編親屬

第2章婚姻規定結婚。結婚年齡也準用《民法》規定,同性兩人只要年滿18歲

就可成立婚姻關係。財產及繼承上,同性伴侶同樣準用《民法》第2章第4節的

夫妻財產制、以及《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的規定。至於民間爭論不休的同性伴侶

收養議題,政院版草案明定,同性伴侶可以準用《民法》有關繼親收養的規定,

也就是,同性伴侶一旦結婚,其中一方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

至於共同收養則不允許。至於繼親收養的程序與異性戀婚姻相同,

必須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認可,依個案判斷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為了避免此專法挂一漏萬,政院版草案明定,民法之外的其他法規,

只要是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以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衍生的規定,

同樣準用《民法》定義的婚姻關係。換言之,同性伴侶結婚後的權利義務一併比照

異性戀婚姻的相關規定,例如《國民年金法》的配偶連帶繳納義務、《所得稅法》的

配偶合併申報、配偶免稅額、配偶扣除額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認定標準等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感想】

起初公投第十二案通過時,基本上民眾大致認為草案應該不會這麼快就出來並通過,

立法程序的建立耗時漫長,且釋憲文法律位階高於公投結果,至五月修民法即可,

但礙於公投法案已通過,若無適當處理,將引起民眾反彈:無視公投結果或無視民主。

 但草案出來後也引的兩方不滿,首先,法案的稱呼雖中立不觸及兩方敏感字眼,但內文引起

反同派不爽,簡單來說專法就是:去看民法。雖說確實有建立專法,但對反同方而言只要同性戀

能結婚他們都會感到不滿吧,至於支持同婚方認為法條不夠完整。

作為亞洲第一個同婚許可的國家,我認為這草案其實不差,且大部分權力皆有包含在內,

除一些較特別的部分,如:共同收養,在這部分雖有些可惜,但作為第一步不需

太過急躁,循序漸進,同性戀人權終將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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