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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6日 星期日

政一B 康維珅(2-5)(補)


姓名:康維珅
班級:政一B
學號: 07114250

標題:觀點投書:跟立法院比速度的公民投票


內文:
以核養綠」公民團體所發動的「重啟核四」公民投票,經該團體提案,後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核通過,目前正在積極進行第二階段連署程序。依照現行《公民投票法》規定,這一階段需要達到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1.5以上;也就是說至少需要28萬人以上的連署書才能達到門檻。

目前立法院民進黨黨團預計於617日發起召開「立院臨時會」,準備處理4位新提大法官的審議,以及《公民投票法》的再次修法。就行政院(中選會)所提出之修法版本,涉及更動、新訂的條文多達20多條,影響範圍不亞於2018年年初的修法。然而,若說2018年的修法(現行條文)是「解除管制」或「去鳥籠化」的版本,那這次行政院(中選會)所提出之公投法修法版本,就是「限制民權」與「再鳥籠化」的修法立場。

就這次修法內容,舉凡增加不得公投項目、連署人名冊應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及公投不與全國性大選同日舉辦等條款,這些規定都將限制公民投票案的成案機會。舉例而言,猶記20067月之時,民進黨為了推「討黨產公投」,時任行政院長蘇貞昌要求內政部修改《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讓公投連署不必附上國民身分證影本。當時,在「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的《2005-2006年國家人權報告》,還列入「為兼顧保護個人隱私權與便民的考量」,針對公民投票的提案或連署,不需檢附連署人的國民身分證影印本,只需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聲稱這是一項值得讚許的人權推動政績。

然而如今民進黨一反過往主張,要求附上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昨非今是,那這樣是不是代表我國的人權進程倒退,並使打開的鳥籠,重新再加上鐵鍊?另外,我們從發動公投連署團體的角度來看,有哪個團體有辦法在全國各地設置「連署站」,而且在「戶外」的連署站還要配有「影印機」跟「發電機」,今天如果設有如此嚴格的規定,等於宣告只有財力雄厚的公民團體才有辦法達到連署的門檻;這也就是說,未來的公投提案及連署,將會進入難以成案的「鐵籠」。

重啟核四公投目前積極在全國進行連署工作,大約已蒐集到16-18萬份的連署書,距離28萬份連署書還有10多萬份要努力。但就「以核減煤」公投來說,準備針對「駁回」之事提起行政訴訟,但就算能在短期間勝訴,仍需與時間賽跑,加速連署進度,否則將難以趕上2020年與大選同一天投票的進度。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58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
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69
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
  總統之咨請。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心得與評論:
此次修法雖有部分條文看似針對以核養綠公投案但其實都有相對應的措施:「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雖特別限定只得補提一次,但確實有補提的機會。而雖有「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之日。」之規定但同時修訂「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三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得(此處原為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使的的中選會得以選定公投案的時間。而最令人匪夷所思的部分就是開放了受監護宣告的人擁有公民案的投票權,然而卻沒有同時開放她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另外要求身分證影本則有危害個人資訊隱私之虞。

2019年6月10日 星期一

政一B 康維珅(28)

姓名:康維珅
班級:政一B
學號: 07114250

標題:94名台湾嫌犯被西班牙遣送至中国大陆


內文:
94名来自台湾的犯罪嫌疑人周五(67日)被西班牙遣送至北京。台湾外交部此前呼吁西班牙政府秉持人道精神与人权原则,并基于共同打击跨国犯罪,与台湾合作,以妥善处理这类案件。

(德国之声中文网)中国警方发布消息,94名来自台湾的犯罪嫌疑人周五(67日)被西班牙遣送至北京。他们在3年前中国和西班牙警方的联合打击跨境诈骗犯罪"长城行动"中被捕。

西班牙对此案的处理以及遣送批准在2017年初引起了台湾方面的批评。台湾中央通讯社(CNA)报道,台湾外交部曾表示严正关切与强烈遗憾,呼吁西班牙政府秉持人道精神与人权原则,并基于共同打击跨国犯罪,与台湾合作,以妥善处理这类案件。

经过两年的听证,西班牙一家法院批准此次涉案的237名台湾人遣送至中国大陆。根据中国公安部消息,西班牙至今已经遣返225名嫌犯到中国大陆,其中包括218名台湾人。

涉嫌电信欺诈的台湾人被驱逐出境、强行遣送至动中国大陆已发生多起,这些遣送国家包括肯尼亚、柬埔寨和亚美尼亚等。

张平/苗子(路透社)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10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53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心得與評論:
依關鍵評論網之文章(台灣人在國外犯罪,遣送至中國?引渡和遣返有什麼不同?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1595 )所述,管轄權之來源有以下幾種:
領域管轄:對國家領土範圍內的人事物行使。
國籍管轄:對具有本國國籍身分的國民行使。
被害人國籍管轄:為了保護本國國民,對於加害國民的外國人行使。
保護管轄:對於威脅到國家安全的行為,為了保護國家利益而行使。例如美國就可能主張危害美國安危的恐怖分子賓拉登藏身在中東,並派部隊前往射殺;但此行為勢必會侵害到另一個國家的領域管轄,所以可能會有爭議。
普遍原則:部分行為是舉世譴責的,因此不論是在哪裡發生或哪國行為人,任何國家均可行使。例如在公海上的海盜是任何國家都可以打擊的。

西班牙可以行使領域管轄權,主張台灣人在西班牙領土內犯罪;台灣可以行使國籍管轄,主張犯罪行為人是台灣的國民;中國可以行使被害人國籍管轄權,主張受害人是中國人。

雖然三個國家都可以憑上述的合理連結正當化管轄權的行使,但是從國內法的角度來看,或許還有「罪刑法定原則」的問題,例如此案的案件屬於「本國人在海外對外國人的詐欺」,台灣《刑法》沒有處罰的規定,因此似乎把人送回台灣,台灣也不能處罰,我國主張國籍管轄權恐怕有點薄弱。不過,修法後的台灣《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對於此種三人以上、電信犯罪,可以行使「域外管轄」,也就是不論犯罪者在天涯海角,我都可以管。

三個國家都可以行使管轄權,就發生管轄權衝突的問題,不過國際法並沒有規定哪個管轄權應該優先,因此往往就看各國之間如何協調。

故中國對此案是有管轄權但其主張的是國籍管轄還是有包含國籍管轄的部分仍有待釐清。

2019年6月3日 星期一

政一B 康維珅(27)


姓名:康維珅
班級:政一B
學號: 07114250

標題:「以核養綠」張善政遭批重複連署 黃士修疑中選會偽造文書


內文:
〔記者彭琬馨/台北報導〕前行政院長張善政與以核養綠發起人黃士修今在監察院前召開記者會,針對中選會認定「以核養綠」連署書「重複連署」的說法提出反駁,並向監委提出陳情。張善政表示,公投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如果是自己不小心犯錯,當然就必須認錯,但如今卻連認錯的機會都沒有;以核養綠發起人黃士修則表示,中選會今天才公布張善政的重複連署書,質疑中選會根本是偽造文書。

中選會去年10月公告指出以核養綠公投連署查對結果,不合格份數超過3萬份,中選會並將張善政的連署書判定為「設籍不滿6個月,因此連署無效」,而後中選會又指張善政重複連署,今上午並搶在記者會前公布重複連署的連署書。

張善政今在記者會上出示自己的身分證,強調自己自2009年開始就在花蓮壽豐設籍,並沒有中選會說的未設籍滿六個月一事,反批中選會的作業有問題。

以核養綠發起人黃士修則說,中選會起先遲不回應連署書設籍時間未滿的情況,而後又遲遲無法交出重複連署的第二張連署書,他質疑,中選會為了圓謊,「花6個月製造一張偽造的連署書」,因此向監委提出陳情。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95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
有關文件。
96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
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97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
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公民投票法
13
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經刪除未簽名或蓋章之連署人致連署人數不足或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格式提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符規定者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三十日內完成查對。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8
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得分別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心得與評論:
引自黃士修先生臉書貼文:「今早我與張善政院長已到監察院陳情中選會弊端,我們也看到中選會臨時公布的「張善政重複連署書」。

我們要質問中選會:

我們從去年底到今年初,多次要求中選會交出被判定為未簽名的9492張不合格連署書,今年初也根據中選會當時發給我們的清冊,披露張善政的連署書是因為公投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而不合格。

公投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明文對應到公投法第八條第一項,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資格。所謂的「張善政重複連署」是中選會今年三月才口頭生出來的說法。

請注意,這是一開始中選會發給我們戶政查對的表格,公投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並沒有那些奇怪的分類。當初說張善政是因為戶籍未滿六個月,現在又改口說是重複連署。中選會自證連署書死因是錯的,顯然是他殺。

如果張善政的第二張連署書一開始就存在,為什麼當時不直接公布打臉張善政?有好幾個月的時間,到光華商場花五百元買一個描圖板,刻張善政一個人的第二張連署書,輕而易舉。

更別提桃園市議員牛煦庭的連署書,同樣被判定為戶籍未滿六個月,但是他參選並當選議員。如果他真的不符連署資格,他也不符參選資格,故當選無效。請中選會趕緊抄出牛煦庭的第二張連署書,說他們全家都是重複連署。

容我再提醒一次,去年96日送件時,中選會當場點收,甚至借調其他部會人手,在314484份連署書中,找出不符合規定1459張「未依規定逐欄填寫/未簽名或蓋章」連署書。連「概略點收」都可以檢查到「逐欄填寫」這麼細微,當天不可能沒發現9492張「未簽名或蓋章」連署書。

此案今日已由監察院正式受理,中選會有種就抄出9492張只寫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獨漏簽名的連署書,交由調查官鑑定。」

由文中所述,中央選舉委員會對於「張善政的無效聯署書」回應緩慢且有變更,更有偽造文書之嫌。當然真相還是得交由調查結果來釐清。

2019年5月27日 星期一

政一B 康維珅(26)

姓名:康維珅
班級:政一B
學號: 07114250

標題:中選會認定「重啟核四」公投合規定 監委要查


內文:
監察委員田秋堇、趙永清、楊芳玲今(26)日表示,中選會未召開聽證會,即認定以核養綠公投發起人黃士修所提的「重啟核四」公投提案合於規定,此案事涉國家安全及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危,已申請自動調查。

黃士修所提「重啟核四」公投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中選會日前經委員會議審議認定合於規定。

監委表示,據民眾陳情,該項公投案,內容包括「啟封」與「商轉發電」2項政策事項,疑違反《公民投票法》第9條第6項僅能一案一事項的規定,且其理由書中多項理由並非事實,仍有許多核四安全問題應召開聽證會加以釐清。

核四安全問題 監委:中選會未召開聽證會釐清

對於此公投案理由書提到,「核一二三廠原始儀控設計為類比系統,都可以抽胎換骨為數位儀控」、「只要有決心,2年內可以放燃料發電,3年內做完熱測試就可以商轉」等語,監委質疑是否屬實,中選會是否有經查證。

監委說,中選會未召開聽證會釐清核四安全問題,包括核四12號汽機廠房正下方的S斷層是否為活動斷層、核四「大腦」數位儀控多項設備使用期限將屆能否找到備品、啟封至商轉發電所需時間,以及是否能通過原能會安全審查等。而中選會未召開聽證會的理由為,去年另一提案人送同一案時已開過聽證會。

監委指出,經查今年所提公投案的理由書與去年所提的理由書內容有所出入,中選會是否知悉、審議過程為何等都有詳究的必要,將深入調查。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90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95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
有關文件。
96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
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97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
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心得與評論:
本人認為這幾位監委有意刁難此公投案,電廠啟封就是為了要為發電做準備。其實這從一般設備操作可以理解,比如說,我今天有一個儀器,它屬於一組實驗設備,因為是很複雜的整套設備,所以我在保養和使用時都要讓他們配合彼此狀況,而且這些過程也是匯損耗水、電、人力物料等資源的。那我在想要啟封(開著,確保它有能力安全運轉)的時候,當然是為了之後可以商轉發電(使用設備做實驗),不然就是浪費資源。這本質上在發電設備的運作是屬於同一件事,因為發電設備當然是拿來發電的,不可能就只是把燃料棒放入空轉他。因此特地挑出兩個會一起執行的動作去質疑,實屬找碴。

2019年5月20日 星期一

政一B 康維珅(25)

姓名:康維珅
班級:政一B
學號: 07114250

標題:「被總統府用一紙公文延長境管」 馬英九:這與蔡英文批評的極權國家有何不同?


內文:
前總統馬英九今(19)日表示,總統府日前一紙公文就恣意延長2年管制期,並未依照法律規定說明理由,是羞辱性的行政處分,「這樣做法與蔡總統批評的極權國家有什麼不同?」馬指出,總統府出於政治或黨派考量,如此因人設事的決定,限制《憲法》保障他的遷徙自由,「為什麼我要受到這樣的待遇?」

馬英九也說,他與前副總統吳敦義會向總統府提出申復,也願意親自向蔡英文說明,也希望蔡英文說明清楚延長管制的理由。

馬英九:令人懷疑有政治考量

馬英九說,總統府未經事先預告,就恣意以一紙公文延長管制期2年,「這算什麼呢?」馬也說,此公文限制他受《憲法》第十條所保障的遷徙自由,也沒有說明延長的必要,明顯是因人設事,令人懷疑是出於政治或黨派的考量。

馬英九說,《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管制期限得「視情形」延長,但總統府日前僅發來一紙公文,告訴他延長2年管制,並未說明是「視什麼情形」而延長,他反問,是他過去這3年有違法洩密嗎?還是洩密一定要出國才能洩密?這是什麼時代的邏輯?又為什麼是2年?不是1年、3年?是依據什麼標準?

「這是羞辱性的行政處分」

馬英九說,這次延長管制毫無正當性,在沒有違法與洩密的情形下,他認為這是一種羞辱性的行政處分。馬也說,他一向守法,雖然完全無法接受延長管制,若要出境還是會提出申請,但為維護自身權益,他與吳敦義會向總統府提出申復。

馬英九說,台灣民主不能倒退,不應為了選舉、黨派或個人利益而違憲濫權、踐踏民主法治、侵害人權,蔡英文經常以中華民國的自由民主為傲,可否請蔡英文告訴全國民眾,有哪一個民主國家,可以不說明理由,就限制他們的國家元首在卸任管制出境3年後再延長2年的作法,「這樣做法又與蔡總統批評的極權國家有何不同?」

吳敦義說,他過去擔任副總統,有權時都沒有洩密,怎麼可能在卸任之後,既無機密可言,也無洩密材料,愛國都來不及,他指蔡英文應該將心比心,不該擅用《國家機密保護法》做不恰當使用,只因個人情緒或不正確想像,應趕快改正。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10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37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
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國家機密保護法
26
下列人員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
一、國家機密核定人員。
二、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
三、前二款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
前項第三款之期間,國家機密核定機關得視情形延長之。延長之期限,除有第十二條第一項情形者外,不得逾三年,並以一次為限。

心得與評論:
前總統馬英九因不滿總統府延長其出境管制而提出不滿並表示總統統府的公文並沒有清楚交代延長管制的原因目前最大的爭議就是延長管制就有沒有明確的原因和此原因有沒有符合比例原則等原則否則這行政裁量將形成濫權我個人認為若情況緊急可先發布命令但事後仍須盡快補上說法

2019年5月13日 星期一

政一B 康維珅(24)


姓名:康維珅
班級:政一B
學號: 07114250

標題:同婚「專法」3版本天差地遠 本周朝野攻防見真章


內文:
同婚立法進入倒數階段,立法院長蘇嘉全14日將主持朝野協商,進行3個專法版本的逐條討論;協商當天,外界預料將就專法名稱、要採何種「關係」,是否採繼親收養或共同監護等內容進行攻防。

同婚議題歷經大法官解釋與公投後,行政院提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下一代幸福聯盟等團體提出「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由中國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代為提案;民主進步黨立委林岱樺也提出了「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

比較這3個專法版本,除名稱不同外,在條文數及成立關係與年齡規定上等,有明顯不同。

只有行政院版可收養親生子女

行政院版共有27條條文,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成立「同性婚姻」關係;幸福盟版有17條條文,規定相同性別,滿20歲且未受監護宣告之2人,得成立「同性家屬」」關係;林岱樺版則有28條條文,規定未滿20歲者不得成立「同性結合」關係。

在親子關係規定方面,為保障同性關係一方親生子女的權益,行政院版規定當事人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準用民法「繼親收養」規定。幸福盟版則不涉及兒童收養,而以現行法為基礎,由同性家屬透過書面委託他方共同監護。

林岱樺版則為,不開放繼親收養,改採「約定共同監護」制,即同性結合兩人間得約定,共同監護其中一方的未成年女子。

林岱樺版竟允許3等親訴請關係不成立
此外,林岱樺版中有一規定,是行政院版及幸福盟版所沒有的,即外界俗稱的「防偽條款」(防止假結婚),讓當事人的3親等內血親、檢察官、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得訴請確認關係不成立。

蘇嘉全9日已就這3個專法版本進行首次協商,朝野立委當天並未就條文內容進行實質討論;蘇嘉全當天裁示,考量在524期限前院會所剩次數等情況,於14日上午進行協商、逐條討論,希望在17日前完成立法。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民國106524日做出第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要求主管機關在解釋公告後2年內,修改相關法律。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63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78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心得與評論:
經過大法官釋憲和公投過後對於同性婚姻之保障將以專法的形式去執行然而眼看五月二十四的大法官釋憲的兩年期限就要到來立法院卻依然沒有整合出一個像樣的法律版本除了中央的立法進度緩慢更糟的是地方戶政機關目前只有台北市有傳出已經做好準備的風聲令人不經擔心五月二十四當天的情況而本人對於三個版本的草案看法如下若同志具有婚姻之自由那他們應該有組成家庭之自由這若沒在法律上保障可能又會跟婚姻平權的違憲一樣結果程序又要重來一次;而關於林岱樺立委的「防偽條款」,本人最大的疑問是:異性婚姻難道不會有同樣的狀況嗎?那是不是也要有一樣的防偽機制?是甚麼樣的差異導致我們必須特別對同志婚姻進行審核?又要用甚麼標準作為雙方假結婚的判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