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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6日 星期日

德文延 蕭彣如 (13)


姓名:蕭彣如
班級:德文延
學號:03111120

【標題】大陸包裹恐藏「豬瘟地雷」!中華郵政昨查出25件肉品已退回銷毀
【時間】2018/12/20
【出處】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1220/1335626.htm
【內文】
記者曹悅華/台北報導
非洲豬瘟疫情擴散,為防堵病毒入境,各機關也全面加強防疫。中華郵政董事長魏健宏今(20)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詢答時透露,每天都會收到10到20多件來自疫區肉品包裹,昨天(19)就收到25件,皆在海關檢疫時就發現,目前已全數退回和銷毀。

中華郵政18日提到,平均每天會有5、600件來自大陸的包裹或小包,目前郵局完全配合海關以及農委會防疫局的檢查,只要是來自疫區,尤其是大陸,不管是進口的包裹或小包,都會集中時段徹底檢查,若沒問題就放行,若有問題不能放行,將通知收件人表明郵包有問題,必須要退件。

魏健宏今在立院交通委員會審查預算時向立委說明,以這幾天來說,每天查獲10到20幾件來自疫區肉品包裹,昨天就有25件,中華郵政的做法是退回包裹,並同步通知收件人,若收件人同意就直接銷毀,承諾絕不會讓這些有疑慮的包裹進入台灣境內。

另外,中華郵政補充,為配合郵件作業時間,防疫犬會在上午、下午2時段到郵局的郵件處理中心進行檢查,海關也會有X光機同步查驗。中華郵政強調,郵包放行後,也要求郵差在投遞時,再次向收件人提醒,這是來自疫區的包裹,希望收件人幫忙檢查裡面有沒有肉品,若有的話,要如實申報。

【相關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相關法規條文】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五條:為維護動物及人體健康之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檢疫物之檢疫條件及公告外國動物傳染病之疫區與非疫區,以禁止或管理檢疫物之輸出入。

【心得評論】
  1997年台灣發生口蹄疫,經濟損失超過新台幣1700億元,對產業影響重大,台灣豬隻若感染非洲豬瘟,除了損失幾千億元,我們也沒有豬肉可吃,所以沒有一個台灣人是局外人。有許多案例是家人從中國返台攜帶或寄送中國豬肉製品,甚至是從淘寶等中國網站購物時,賣家在包裹裡面放入豬肉製品,雖然大部分都是無辜、不知情的,但懲罰也是無可避免的,因為只要一次無心之過被放行,就有可能危及到台灣的豬隻。除了檢查包裹、行李,非洲豬瘟傳入台灣還有許多途徑,因此必須仔細檢驗每個細節,包括對社會大眾的防疫教育,只要出了一點差錯全台灣都必須付出極大的代價。

2018年12月17日 星期一

德文延 蕭彣如 (12)


姓名:蕭彣如
班級:德文延
學號:03111120

【標題】公投禁核食 謝長廷:讓日方質疑檢驗有何意義
【出處】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1812120414.aspx
【時間】2018/12/12
【內文】
(中央社記者楊明珠東京12日專電)駐日代表謝長廷今天與駐日的台灣媒體茶敘時言及九合一選舉公投,台灣持續禁止日本福島等5縣食品進口一事。他說,日本原本期待解禁,但公投結果,讓日方質疑檢驗有何意義。

台灣九合一選舉綁10項公投,結果日本福島縣等5縣食品的進口仍無法解禁。對此,謝長廷今天表示,公投結果引起日本反彈,因為政府過去檢測日本進口食品的結果都沒檢查出有輻射超標的情況,日本也期待台灣能解禁,結果公投過關,未來2年內不可能解禁,讓日本質疑檢驗有何意義。

他說,尤其最近中國大陸開放新潟的稻米進口、香港又解除管制,變成台灣最嚴格,這與日本的期待有落差。

對於台灣公投結果,日本外務大臣河野太郎說,「感到遺憾,不排除向世界貿易組織(WTO)提出控訴」,「台灣意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但因這(公投)事,無法加入,感到遺憾」。

謝長廷說:「依我的看法是,日本是嚴肅看待此事。但對於公投結果,台灣希望努力與日方溝通,不希望因為這樣影響到台日關係,會儘量去彌補、冷靜處理,但是如果有何結果,全民要共同面對、解決。」

謝長廷認為,除了有些幸災樂禍、蓄意盼台日關係變壞的文章(言論)以外,大多的文章對此事表達憂心,尤其有國際眼光的、有世界貿易組織(WTO)經驗、對國際政治比較關心的人都比較擔心台灣以後在WTO或要加入國際社會,會不會因此被定位為沒遵守規則、貿易自由度有問題。

謝長廷說,在台灣舉行公投之前,日本內閣官房長官曾說過台灣有資格加入CPTPP,台灣的自由貿易度高,各種條件符合CPTPP高水準的要求。

謝長廷日前表示,希望不要去講些刺激(日本)的話,此話一出,又被指責是在「助日」,但他其實沒什麼好怕,他是為台日關係在擔心。還有,相對最近中國對日本的讓步,包括也不提慰安婦問題等,中國對日本漸開放,台灣會不會因此等於是處境相反,為此惡性循環,相互刺激,變成台日關係比較緊張,這是他所擔心的。

被中央社記者問到「如果日本真的向WTO控告台灣,結果會如何」時,謝長廷答表示,昨天有一位WTO專家說:「台灣會輸。」

他說,當然也有人說可以不理會,但台灣輸的話,就是違背WTO規則,如果以後有什麼案子對台灣不利,希望人家(日本)支持,就比較困難了。

再被問到「如果台灣被告,輸了,是否會被逐出WTO」,謝長廷答說:「這我不敢講,這讓專家去講。如果台灣輸了,就代表不遵守WTO規則,違反規則又不執行的話,這樣會多了很多可打擊台灣的藉口。」

他認為,日本若真的提告,對台灣比較不利。因為台灣禁止日本5縣食品進口,是用區域來限制,這到底有何根據,說那些地方的食品不行、是「核食」。

不過,對於中國現在說「承諾將以科學根據來研議開放日本食品」的說法,謝長廷語帶諷刺地說:「我覺得頭都快昏了。」

有關高雄市長當選人韓國瑜曾說希望邀請前任市長出席他的就職典禮一事,曾任高雄市長的謝長廷肯定韓國瑜的作法,但至今還沒收到邀請函,加上他還有許多行程安排,可能不便出席。

謝長廷強調,不論選前有多麼競爭,但選後都應放寬心胸、超越黨派,高雄市的發展、台灣的發展,是大家共同的期待。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相關法律條文】
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經創制或複決之重大政策,行政機關於二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或複決案內容之施政。

【心得】
  這項公投案在選前與以核養綠和婚姻平權兩個議題相比較不受關注,也因將來自日本核災區的食品稱為「核食」而誤導大眾,使許多人認為遭輻射汙染食品不應進口台灣,然而事實上來自核災區的食品都有經過檢驗未受汙染。反對日本核災區食品進口公投通過後,更增加了台灣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的困難,也衝擊向來被認為互動良好的台日關係。我認為任何國家在公投前人民都應充分認知到議題的利與弊,這項公投案我覺得顯然是許多台灣人並不知道禁止日本核災區食品進口會造成什麼影響,當然本來就不可能所有國民都完全瞭解議題,這或許是民主政治所需承擔,也不禁反思直接民主的缺失。

2018年12月9日 星期日

德文延 蕭彣如 (11)

姓名:蕭彣如
班級:德文延
學號:03111120

【標題】對抗假訊息 政院將修法社群平台須查證
【出處】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12090031.aspx
【時間】2018/12/09
【內文】
(中央社記者游凱翔台北9日電)針對網路假訊息審核機制,行政院今天說,將修正「數位傳播通訊法」,若有人檢舉發現在社群網站散播不實訊息,可要求社群平台業者查核,若查證屬實必須下架,否則將處以罰鍰。

行政院發言人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上午接受中央社訪問時表示,行政院將修正「數位傳播通訊法」,增列政府機關或檢舉人如果發現有人在社群網站散播不實訊息,可要求社群平台進行事實查核,若查證屬實,業者必須在時限內下架,否則將處以罰鍰。

Kolas說,若經司法系統查明後認定訊息正確,社群網站可將內容重新上架;但確切的修正內容,例如下架的時間限制、罰鍰金額等,將待行政院14日院會通過後再對外公布。

Kolas指出,相關立法與修法的前提是不侵犯言論自由,而這次修正法案並不是為了限制發文者的自由,而是希望善盡發布訊息前的查證外,也要賦予社群平台更多的查證責任。

事實上,不只是台灣,由於歐盟選舉將至,為了避免不受俄羅斯等國的假訊息干擾,除了增加預算外,也要求臉書、Google、推特、Mozilla等業者,及線上廣告與交易商會等「迅速且有效」的採取行動,以呼應對抗假訊息。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相關法律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心得】
  現在資訊科技發達,藉著網路便利性,沒經過查證就散播、發送假消息或假新聞的現象日益猖獗,不僅誤導許多人,也實質影響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寧,除了此次的選舉,平常也經常可以看到不少新聞媒體從PTT蒐集素材,也沒有查證就當成新聞報導,雖然許多人質疑政府是否有辦法強制規範,以及業者是否有查核、評斷假消息權力,也是問題,但顯而易見的是我們無法再期盼所謂的媒體自律,只好由政府立法阻擋假新聞,提醒這些傳遞資訊給社會大眾的媒體應真正擔負起第四權的責任。

2018年12月3日 星期一

德文延 蕭彣如 (10)

姓名:蕭彣如
班級:德文延
學號:03111120

【標題】日韓緊張升溫?徵用工案南韓再判日企敗訴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809/3508285
【時間】2018/11/29
【內文】
南韓最高法院29日對二戰期間被日本三菱重工徵用的原勞工遺屬等,和前朝鮮女子勤勞挺身隊員狀告該公司的2起索賠案,皆勒令三菱重工要支付賠償。
這是繼新日鐵住金(原新日本製鐵)之後,第二起日企業因徵用工問題遭南韓司法判決賠償的案例。

日本官房長官菅義偉上午表示,此事從根本顛覆了日韓友好合作關係的法理基礎,讓人極其遺憾,斷然不能接受。外務省表示將毅然應對,各種對抗措施包括國際裁判在內都會納入選項。

今天上午,外務省事務次官秋葉剛男在外務省召見南韓駐日大使李洙勲抗議。日方表示,關於請求權的問題在1965年日韓請求權協定已經完全且最終解決,此一判決已違反國際法。
李洙勲離開外務省時告訴記者團,聽取了日本政府的想法,並說明南韓政府的立場。

三菱重工則發表聲明,此一判決違背了日韓請求權協議和日本政府的見解,令人非常遺憾。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十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國際條約】
《韓日基本條約》

【心得】
  日本殖民韓國時,徵用大量的韓國人前往日本補充軍需及勞動力,即徵用工。1965年,日本和南韓建交並簽署韓日基本條約,兩國也處理了日本殖民韓國時遺留下來的徵用工賠償問題,協約內容規定日本政府支付賠款後,不得再向另一方求償,使得南韓人民無法再向日本政府或民間求償,否定了南韓人民的「個人請求權」。直至2012年首爾最高法院認為該協定內容不適用「非人道的不法行為」或「與殖民統治有關的不法行為」,所以日治時期的南韓徵用工還保有「個人請求權」。但問題在於南韓法院和日本判決不同,日本認為南韓違反了1965年所簽下的協約內容,這又導致長久以來不睦的日韓關係再次出現裂痕。台灣同樣曾為日本的殖民地,這類問題也一樣存在,因此也不可忽視人權在殖民時期所遭受的侵害。

2018年11月25日 星期日

德文延 蕭彣如 (9)

姓名:蕭彣如
班級:德文延
學號:03111120

【標題】半導體廠員工罹癌 三星電子拖了10年終於道歉
【出處】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11230110.aspx
【時間】2018/11/23
【內文】
(中央社首爾23日綜合外電報導)南韓三星電子公司(Samsung Electronics Co.)今天向半導體工廠的罹癌員工道歉,終結三星內部長達10年的糾紛。
三星電子總裁金奇南(Kim Ki-nam)說:「我們誠摯地向罹癌員工與家屬道歉。我們沒有妥善管理好半導體與LCD工廠的健康風險。」
維權組織說,有320人在獲三星電子聘用後罹患與工作有關的疾病,其中有118人死亡。
根據本月稍早宣布的協議,三星電子將為每案支付高達1億5000萬韓元(約新台幣410萬元)的賠償金。這些案件包括16種癌症,一些其他罕見疾病、流產與員工小孩罹患的先天性疾病。索賠者可能早至1984年就在工廠工作。
這起醜聞是在2007年爆發,當時首爾南方水源市的半導體與顯示器工廠的前員工與家屬說,職員確診或死於多種癌症。
南韓法院做出一系列裁決與裁定,加上國家勞工福利單位與調解委員會追蹤了10多年後,三星電子終於在今天宣布道歉。
家屬代表黃相琪(Hwang Sang-gi,音譯)的22歲女兒2007年死於白血病,他說:「對受害者家屬而言,老實說這個道歉一點都不夠,但我們還是接受了。」
他說:「不管道歉多少次,都不足以平復我們受到的恥辱、工業損傷的痛楚與喪失親人的心情。」
他說:「我無法忘卻她與我們家人經歷的痛苦,有太多人承受這種命運了。」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
法律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職業安全衛生法》
《勞資爭議處理法》

【心得】
  此次事件於2007年爆發,三星的半導體工廠員工長期暴露在有毒環境,造成多人罹癌逝世。經調查還發現,南韓政府及三星集團以商業秘密為理由,拒絕提供工廠化學物清單,使得員工家屬難以申請賠償。美國加州工業關係部過去就曾公開有關半導體職業健康的報告,指出半導體產業員工暴露於許多高風險的化學物質,而同樣身為半導體產業大國的台灣,《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條便規定雇主針對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但更重要的是,必須正視這個產業可能對勞工健康帶來的影響,即使勞方勝訴獲得賠償,卻也已一身病痛。

2018年11月19日 星期一

德文延 蕭彣如 (8)


姓名:蕭彣如
班級:德文延
學號:03111120

【標題】法國28萬人上街抗議燃料稅調漲 1死逾400
【出處】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11180231.aspx
【時間】2018/11/18
【內文】
(中央社巴黎18日綜合外電報導)為抗議燃料稅不斷飆漲,法國各地數以萬計的「黃背心」走上街頭抗議,同時藉此表達對總統馬克宏推動經濟改革的不滿,根據今天公布的民調結果,馬克宏的人氣再次下滑。

根據伊佛普研究所(Ifop)本月9日至17日間對近2000人所進行的民調,只有25%的受訪者滿意馬克宏(Emmanuel Macron)的施政成果,低於10月的29%。完整民調結果刊於「星期日報」(Journal Du Dimanche)。

路透社報導,馬克宏迄今已執政一年半,他不顧低支持率,落實重塑法國經濟及大力整頓機構的政見,推動一系列改革,包括鬆綁資方聘用及解雇員工的法律。

黃背心抗爭導致一人意外喪命,示威群眾入夜也不願散去,內政部長卡斯塔納(Christophe Castaner)今天表示,抗議事件已致400多人受傷,是昨天最後統計數字的兩倍,其中14人傷勢嚴重。

法國87處地點經歷了不寧靜的夜晚,抗議人士封鎖道路以示對燃料稅飆升的不滿,今天的受傷人數達409人,包括警察、憲兵及消防人員共28人。

卡斯塔納告訴RTL廣播電台,全國昨天約有288000人分別在2034處地點抗議,約3500人徹夜示威。

警方共訊問282名抗議人士,其中73人是在夜間接受警方詢問,157人被拘留。

卡斯塔納說:「昨晚動盪不安…發生攻擊、打架及持刀傷人事件。『黃背心』抗議人士間也發生爭執。若干抗議場合可見一堆酒,因此才有這種愚蠢的行為。」

法國東部薩瓦省(Savoie)發生車撞意外,當時一名母親要開車帶女兒去看醫生,卻遭抗議群眾包圍,甚至有人拍打車頂,母親驚慌失措下突然加速衝向人群,造成一名63歲婦人喪生。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國際公約】
《巴黎氣候協議》

【心得】
  法國總統馬克宏為履行《巴黎氣候協議》、基於環境保護而提高燃料稅,進而導致柴油價格上漲,而柴油是法國汽車的常用燃料,理所當然對法國人民的日常開銷產生直接影響。法國政府表示,若消費者將柴油車更換為更環保型轎車則可退稅,也將貧困家庭的污染汽車報廢獎金增加一倍作為補救措施,但不論如何,爆發如此激烈的抗議行動也顯示馬克宏政府在政策改革上仍未能與人民取得一致共識,這可能使得人民對法國政府的不滿持續升溫,進而影響馬克宏的聲譽。

2018年11月12日 星期一

德文延 蕭彣如 (7)


姓名:蕭彣如
班級:德文延
學號:03111120

【標題】勞動事件法三讀通過 各級法院將設勞動法庭
【出處】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1811090268.aspx
【時間】2018/11/09
【內文】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未來各級法院將設「勞動法庭」,由具備勞動法專業經驗者擔任法官,保障訴訟勞工權益。

司法院傍晚召開記者會,祕書長呂太郎表示,勞動事件法分為總則、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附則等5章,合計53條條文,七大重點包含專業的審理、擴大勞動事件的範圍、勞動調解委員會的組成及特殊調解程序、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迅速的程序、強化紛爭統一解決的功能、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

因此,各級法院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也要將與勞動事件相關的民事爭議,包括工會與其會員或會員間,因工會相關規範所生爭議,以及因勞動關係所產生的侵權行為等爭議,納入勞動事件範圍。

勞動調解委員會的組成參考日本法制,以勞動法庭法官1人與具有勞資事務、學識、經驗的調解委員2人共同組成,擴大勞動調解弭平紛爭的成效。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李國增表示,關於有效的權利保全,舉例來說,勞工認為遭到不法解僱,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時,可聲請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讓勞工復職繼續領薪水。
李國增說,勞動法庭法官會去審酌,初步認為勞工勝訴高,且公司並無困難情況,就可裁准,命令公司須讓勞工復職;後續這個官司,如果是公司勝訴定讞(解僱合法),依據勞工有提供勞務,公司有發放薪資的考量,公司是不能向勞工請求返還工資的。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憲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
《勞資爭議處理法》

【心得】
  雖然還沒有出社會,但知道勞工權益的議題一直以來都受到台灣人民的關注,而勞資衝突經常出現在新聞版面上,民進黨執政後甚至被戲稱為資進黨,可見保障勞工權益是台灣人民期望的,且迫切需要政府改善。勞動事件法除了法院設勞動法庭,也加速了訴訟的審理期限,也調整了訴訟費用以減輕勞工的負擔,希望台灣的勞工權益能真的因此獲得保障,並改善勞資不平等的狀況。

2018年11月5日 星期一

德文延 蕭彣如 (6)

姓名:蕭彣如
班級:德文延
學號:03111120

【標題】民法保障同婚 正方籲將心比心反方憂民眾難接受
【出處】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1811040078.aspx
【時間】2018/11/04
【內文】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4日電)民法保障同性婚姻公投意見發表會今天登場,正方代表立委段宜康指出,大家應將心比心,心中有愛都應受民法保障,反方則認為,修改民法會對民眾日常生活造成困擾、社會難接受。

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天針對公投編號14號的「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舉行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意見發表會,正方代表為段宜康,反方則為曾品傑。

段宜康在第一輪發表指出,用民法保障同性婚姻,反對者稱同性婚姻會破壞家庭價值,也認為正常兩性關係應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但若是因同性婚姻屬少數就代表不正常,台灣社會的新住民、原住民也都是少數,難道跟新住民、原住民結婚就是不正常嗎?

段宜康表示,有反對者稱同性婚姻不具自然生育可能性、不利於台灣家庭延續、人口發展,但什麼時候自然生育變成成就婚姻的必要條件、台灣的少子化跟同性婚姻合法又有什麼樣的科學根據。

段宜康拿出各國生育率比較圖指出,圖中生育率前20高的國家都是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生育率通通比台灣高。他也指出,法國及比利時讓同性婚姻合法後,近年生育率都往上升,台灣的同性婚姻不合法,從2000年至今生育率下降了30%以上。

反方代表曾品傑則表示,同性二人的永久結合關係及共同生活權益保護應用婚姻以外其他形式保護,現行民法婚姻章使用不少指稱男女結合的婚姻結婚用語,若能保留並用其他形式保障同性二人,不僅可尊重目前絕大多數家庭現況,又可適度保障同性結合、少數群體的法治需求。

曾品傑舉例,立法者在民法上是以生理上的一男一女結合作為法治預設基礎,一味變動富有人文及文化意涵的稱謂用語是沒必要的,生理性別既然不會因為國家承認社會性別或是心理性別而消失,這些具有生理性別意涵稱呼、稱謂都應該繼續維持不動,才不會造成廣大人民困擾,否則嫁女兒時說女婿是女的,台灣一般百姓難接受。

段宜康在第二輪發言則批評,曾品傑稱法律修改日常稱謂也會更改,但那完全是兩回事,法律規定的稱謂叫做父、母,但在生活中當然是叫爸爸、媽媽等,就算出門要介紹太太,也不會對別人說「這是我的妻」。

段宜康表示,在看平等權中最害怕的一點,就是跟大家講說「我保護你了你也有,但不能跟我一樣」,這比美國種族隔離的時候還要惡劣,反同婚團體所說的專法連同性「婚姻」都沒有,等於種族隔離時黑人連候車亭都沒有,只能坐牛車,要保障同性的生活,這不叫歧視什麼叫歧視。

段宜康指出,每一個人都有權利爭取本來就應有的權利,每個人心中只要有愛,都應該享受到民法的保障。

曾品傑則在第二輪發言時指出,不管黑人、白人、台灣人都應受法律保障,同性結合在台灣當然是家庭,但針對同性二人另用婚姻以外型式或是另立專法來保障,是對社會衝擊較小的做法。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
【心得】
  最近因同性婚姻及同志教育公投,挺同和反同兩方的對立好像越來越明顯了,甚至可以在電視上看到愛家公投打廣告。經大法官釋字748號後,我國同性二人婚姻的自由勢必要立法保障,但我對於反同方稱立專法是「尊重目前絕大多數家庭現況」感到疑惑,同性婚姻為什麼會損及異性婚姻?此後幾天都有公投的電視發表會,希望反同方能夠拿出外國實例或具體的根據說明同性婚姻通過後究竟對社會造成什麼負面影響,而非以他們自己所想像出來的未來作為論點,比方愛滋病氾濫或是子女接受同志教育後會改變他們的性傾向,也希望反同方瞭解同志教育並不是引導學生特定性傾向,而是讓學生瞭解並學會尊重,這也是反同方所擔憂的「子女會被霸凌」的防範方法之一。

2018年10月27日 星期六

德文延 蕭彣如 (5)


姓名:蕭彣如
班級:德文延
學號:03111120

【標題】宗教基本法凌駕國法 民團怒吼 立委撤案了
【出處】https://www.coolloud.org.tw/node/91752
【時間】2018/10/24
【內文】
由國民兩黨立委王金平、黃昭順、林岱樺、馬文君提出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原訂今日(10/24)在立院審查,但因其架空現有法律,爭議過大臨時取消。橫跨環境、人權、性別和教育的民間團體上午聯合召開記者會,嚴正反對《宗教基本法》立法,呼籲立委盡速撤案。稍早黃昭順表示已和其他立委啟動撤案程序。

《宗教基本法》草案日前曝光,引起輿論譁然和民間團體強烈反彈,民進黨立委隨後紛紛撤簽連署,內政委員會召委黃昭順也宣布取消今日審查,將擇日再排審。爭議條文包括「將宗教違占公有地合法化」、「宗教建築排除適用現有法規」、「國民基本教育將實施宗教知識教育」、「可用相同信仰當成聘僱條件」等等,遭五十個民團聯名痛批根本是「宗教激狂法」,要求立委撤案並公布遊說名單。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翁國彥表示,憲法保障的宗教自由,是要保障人對信仰的虔誠,但《宗教基本法》草案卻嚴重誤解此內涵,將宗教自由凌駕法律和基本人權之上,一旦落實將遭到宗教團體濫用,斲傷基本人權。他也批評,草案的第13、17、20、22條都是在給予宗教團體在宗教教育、財務自主、不動產保障等方面的特權,形同架空民主法治,質疑此立法是為了圖利宗教團體。

性別平等教育大平台專案經理張明旭指出,台灣並非政教合一的國家,但《宗教基本法》草案中的第15、16和17條,卻讓宗教能合法入侵校園傳教,要求國民教育教授宗教知識,甚至合法占用媒體公共資源和公益頻道時間,這些都嚴重侵害師生和大眾權利。此外,第13、14、16、19條,也規定私校可合法要求教職員信教,並以此當成聘僱條件,一旦草案通過,同志的教職員可能面臨被解雇,學生也可能有拿不到畢業證書的狀況,根本是將就業與就學歧視合法化。

《宗教基本法》草案也引發環境團體的疑慮,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林子琳直言,《宗教基本法》是一部將台灣土地和環境進行「開腸剖肚」的法律,依照第22條、27條規定,未來宗教團體使用土地和興建宗教建築,完全排除適用殯葬管理條例、土地、建築、消防、國土計畫法的規範,將造成嚴重的環境破壞和國土破碎;草案更規定宗教團體違占公有地達5年以上可就地合法化,林子琳質疑有鼓勵人民以宗教之名強占公有地之嫌。

根據國有財產署清查,非法占用公用地的宗教建築從2009年的2,189筆到今年四月暴增到3,220筆,面積達到116公頃,亦即將近5個大安森林公園的面積被竊占,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吳其融批評,宗教團體竊占公用地是現在進行式,政府應全面清查目前宗教建築物占用公有地的情形,不應令其就地合法。

民團齊呼四個提案立委應立即撤案,並要求公布遊說團體的名單。黃昭順今早受訪時則表示,已和王金平講好要一同撤案,並表示選後不會排審。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十三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相關法律條文】
《財團法人法》

【心得】
  草案第一條說明立法目的:「…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團體之特殊性及自主性…」然我國憲法已保障我國人民有宗教信仰之自由,目前在台灣沒有人信仰宗教受到干預,也沒有人因信仰特定宗教而遭到迫害,因此這項草案最重要的目的應該是所謂「維護宗教團體之特殊性及自主性」,比如草案第十條聖俗分離原則、第十三條宗教自主權,竟規定行政機關不得限制宗教活動,更不受司法干涉,甚至第二十七條更允許宗教團體使用國有地逾五年就可取得該土地 ,分明是侵占國有地還使其合法。這項草案將「宗教自由」無限上綱,根本不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而是讓宗教團體取得特權,凌駕於行政和司法之上,無法無天。不過這並不是最荒謬的,最離譜的是草案的提案人和連署人在草案引發爭議後紛紛撤簽,更表示自己沒看過草案內容,這些立法委員連自己最基本份內的工作都沒做,無疑是尸位素餐。與其訂立《宗教基本法》讓宗教團體獲得更多自主權,我反而認為應該立法規範宗教團體的活動,比如之前的日月明功案,不能讓這種駭人聽聞的事件一再發生。此外,這項草案還允許宗教放生,但現在某些宗教團體到山區任意放生動物也造成當地居民的困擾,這種行為乍聽之下很慈悲,實際上卻很自私。草案目前還沒撤案,因此必須持續關注,絕對不能讓這個荒謬的草案通過。



2018年10月20日 星期六

德文延 蕭彣如 (4)

姓名:蕭彣如
班級:德文延
學號:03111120

【標題】報考女警迫驗處女身 印尼警方:好女孩才能當警察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809/3432590
【時間】2018/10/20
【內文】
印尼女性想成為警察可沒想像中簡單,除了要長得夠漂亮,還必須接受處女膜檢查,認定為處女方能順利過關。儘管這項檢驗沒有明文規定,但仍以「道德檢驗或體檢」的幌子在全國施行。

人權觀察組織的哈梭諾(Andreas Harsono)表示,印尼警方認為,社會大眾不會接受一名性生活活躍者或曾為性工作者擔任女警,「邏輯是他們只希望良家女孩成為警察」。

所謂處女檢查是由醫護人員進行「兩指檢驗」,檢查處女膜是否完整。這項檢查長期備受批評為侵入性,同時也無法準確判定女性的童貞。

一名向人權組織投訴的女子札基亞表示,她今年初報考警察時,並未通過處女檢查。她聲稱童貞檢驗並非由醫生進行,「他們不僅用手指插入我的陰道內,還插入我的肛門,他們不停探索,相當痛苦」,「每次我想起這件事時,我都會哭,我覺得我不想再活下去了」。

札基亞是武術運動員,她說,多年來必須做許多劈腿動作和可能撕裂處女膜的練習。「有一次我跌倒了,下體撞到一塊木頭,但我不知道我的處女膜是否破裂」,她說。

在人權組織的壓力下,印尼近年來已不再正式允許童貞檢驗,但奧克蘭理工大學博士達維斯今年發表的一篇研究論文指出,處女膜檢驗依舊是警方招募的關鍵條件。

達維斯論文中的一名研究對象為27歲的女警阿泥莎,她相信這項檢驗應該繼續。阿泥莎說:「測試表明我們女性可以保護自己,因此我們有能力保護其他人。」

哈梭諾表示,這種做法在印尼軍方也很普遍,且負責檢查的醫護人員70%都是男醫生。「我們認為這些都是性暴力案件」。

達維斯博士提到,除了童貞檢驗,報考人必須具備身心健康、美麗的外表和強烈的宗教信仰。胸圍等體檢數據由男性警員紀錄,女性報考者必須在男性組成的選拔委員會前走台步,由男性評判她們的美貌。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心得】
  消除性別歧視是近來國際社會的目標,雖然主流價值觀是以西方先進國家為主,但印尼女警需檢驗處女膜仍令人訝異,處女膜與警察工作之間的關聯性究竟為何?新聞中提及的受測對象為女性,而她認為檢驗處女膜可以證明女性能保護自己,這種觀念難道不是一種對於女性的道德壓迫?且新聞上寫這項檢查並沒有明文規定,更不是由醫師進行,那麼這樣檢驗的正當性在哪呢?

2018年10月14日 星期日

德文延 蕭彣如 (3)

姓名:蕭彣如
班級:德文延
學號:03111120

【標題】人權組織:孟宏偉無法在公正的法庭前為自己辯護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31/3418584
【時間】2018/10/12
【內文】
國際人權組織「人權觀察」11日針對中國公安部副部長孟宏偉被查表示,孟宏偉可能受到中國監察法「留置」處分,最長恐與外界失聯半年,且無法「在公正的法庭前為自己辯護」。
總部位在紐約的「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中國部主任李察遜(Sophie Richardson)在華盛頓郵報發表評論指出,中國強行關押曾任國際刑警組織主席的孟宏偉,顯示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對法律的深深蔑視」。

李察遜在評論中說,接受公正審判對於中國平常的犯罪嫌疑人是難以想像的。而像孟宏偉這樣的「高調政治案中」,並沒有權利可言,沒有任何真正的機會抗議遭到監禁,或「在公正的法庭之前為自己辯護」。

她表示,孟宏偉在被逼供前將被繼續關押,之後受到簡短審判,然後就是殘酷的牢獄之災。

紐約時報10日報導,不管孟宏偉最後獲得什麼罪名,可能都不是他被關押的真正原因。在中國,法律是中共說了算,更具體來說,是習近平說了算。而孟宏偉案顯示,中國在內部權鬥時,並沒有考慮任何形象及國際準則。

報導提到,中國曾要求國際刑警組織對身在德國的維吾爾族異議人士多里坤.艾沙發出紅色通緝令,企圖引渡回中國,但告失敗。2018年2月,國際刑警組織撤銷了通緝令,讓孟宏偉招致了習近平的憤怒。

中共中央及各級紀委對涉案黨員採取的「雙規」措施,在中國全國人大今年3月通過的「監察法」中,被轉化為「留置」並取得合法性,且無權聘請律師。其中,「留置」有3個月為限,特殊情況可延長一次3個月的期限。

根據中國國家監察委日前公告,孟宏偉因「違法」而未「違紀」而被調查。因此,即使中國當局完全依「監察法」行事,孟宏偉仍有可能面臨最長半年、且無法聘請律師的留置後,才會被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心得】
  中國稱孟宏偉賄賂,涉嫌違法而接受國家調查,公安部黨委也一制表示堅決擁護、堅決支持對孟宏偉涉嫌違法進行監察調查。這篇新聞提到「中國在內部權鬥時,並沒有考慮任何形象及國際準則」,指出孟宏偉屬江澤民派系,目的可能是習近平要整肅異己。中國的憲法中寫道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安部卻能恣意關押人民,就連孟宏偉的妻子當時都不知他的去向。中國以國家安全或反貪腐之名隨意侵犯人身自由,蔑視人權,此次事件也讓我想起李明哲,他甚至根本不是中國公民,由於中國與台灣的特殊關係,即使我們身在自由民主的台灣,也不可忽略這些事情的重要性。

2018年10月6日 星期六

德文延 蕭彣如 (2)


姓名:蕭彣如
班級:德文延
學號:03111120

【標題】林口傳男童受虐 社工介入了解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20/3400122
【時間】2018-10-02
【內文】
新北市議員陳明義今天召開記者會公布一起涉虐童案,男童疑遭繼母長期虐打,遍體鱗傷,新北市家暴防治中心派社工到場了解。

陳明義表示,他看到男童全身是傷,傷勢真的很嚴重,需加以關注。

男童父親在記者會中表示,妻子約從4月起就長期施虐,只要男童背書慢就打,半小時內沒吃完飯,就得挨餓一整天只能喝水。他已於上個月28日帶孩子驗傷。

陳明義表示,社會處已介入了解,家暴防治中心也派社工向男童及家人進行詢問,目前男童仍和父親同住。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二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防治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3條: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
第4條: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
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
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
第49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


【心得】
   家庭向來是孩子的避風港,然近來台灣虐童事件頻傳,不論是學齡前的兒童或是已就學的兒童受到家暴,外界無從得知,往往是身體上有明顯上傷痕或精神狀況不佳才被發現而緊急通報,對於孩童卻已經造成難以抹滅的創傷,令人不禁思考,在我們看不見的地方到底有多少孩子正受到虐待?根據我國兒童少年保護個案統計,施虐者多與受虐兒童少年共同居住之家人,這些孩子尚年幼,難以尋求管道求救,或是因為恐懼而噤聲,雖然有許多社福團體進行兒童保護工作,政府亦建構了社會安全網,卻仍難以阻絕家庭功能失靈的虐待事件,政府除了修法、加強社會安全網之外,我們亦有責任切勿漠視,若見一些孩子情況有異應多加關心。

2018年9月22日 星期六

德文延 蕭彣如 (1)


姓名:蕭彣如
班級:德文延
學號:03111120

【標題】政院:領中國居住證 須限縮公民權
【時間】2018-09-21
【內文】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中國開放台灣民眾申請居住證,衝擊我國安,行政院長賴清德昨與民進黨立委會商達成共識,針對陸委會正研擬兩岸關係條例的修法,增訂台灣人民領取中國居住證的因應措施,並列為立法院新會期的「最優先法案」。行政院發言人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表示,台灣人民領取中國居住證需要管制,必須某種程度限縮其公民權。

據悉,政府目前正研議限縮參政權,包括研議限制申領居住證國人擔任公職與機敏性職務的權利,未來也可能一併修正「國家安全法」。雖然陸委會尚未將兩岸條例修法版本呈報行政院審查,但政院已列為「最優先法案」,顯示政院認為這項修法有其急迫性。

限縮的範圍、強度要聽意見
被詢及限縮公民權所指為何?谷辣斯表示,公民權是指憲法保障的權利,參政權是最基本的,這是需要審慎處理的問題,不該流於意識形態對立思考。目前管制方式仍在陸委會研議中,尚未送到行政院。

谷辣斯強調,所謂的管制,就是針對在中國領取居住證的人民回到台灣,有沒有可能某種程度限縮其公民權,但限縮的程度,還需要聽取大家的意見,包括限縮的範圍、強度、深度。

她說,台灣人民領取中國居住證是一個非常嚴肅的課題,政府必須謹慎面對,希望政策形成過程中,避免對社會帶來不必要的衝擊,但「必須某種程度的管制」這個大方向是確定的。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三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十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心得】
   201891日中國公安部開始發放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中國官方表示目的是要讓港澳台居民能夠在居住地享有與中國大陸居民基本相同的公共服務。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便表示申請居住證須留下指紋,有利於中國掌握個人行蹤。台灣人若取得居留證,便能享有與中國居民同等的公民權利,同時這也意味著接受中國政府的管制,雖然申辦這種居留證並不是在中國設籍,並無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的規定,但我認為意義上似乎滿相近的。考量到中國對台灣處處打壓威嚇的政治現實,對於我國政府將限縮取得居留證者的公民權,情感上我是認同的,但理智上我對於中央的說法感到疑惑,好奇政府限縮這些人公民權的法源依據為何?若真的成功修法並實施,是否等同於正式承認中國為敵國?不論如何,這一項看似惠台的政策也值得台灣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