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4日 星期日

政一B 王政和(2-1)


姓名:王政和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3

標題:釋字775號保障人權 大法官: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違憲!

內文:
刑法規定累犯應加重其刑,有5名法官和5名受刑人認為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大法官今針對累犯加重本刑及更定其刑案作出釋字第775號解釋出爐,認定「累犯一律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的規定,不論犯罪情節一律加重,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舉例,原本一些不符合情可憫恕、情輕法重之罪,法官依現行規定必須加重其刑的情形違憲。

刑法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48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依法更定其刑。聲請釋憲理由認為,不分前後案類型、情節輕重,一律於判決確定後再加重其刑,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比例和罪責原則。

為此,大法官上月召開說明會,請聲請人、關係機關和學者陳述意見。法務部次長蔡碧仲當時表示,貿然宣告違憲會引起軒然大波,並提醒「司法要接地氣」;質疑違憲者則認為,出現問題的應該是獄政制度和處遇計畫。也有學者反映,實務上法官對累犯加重刑度有限,竊盜累犯平均只加重9天。

聲請法官吳志強表示,「做錯一件事情,不應被責備兩次」。另名法官陳德池也舉例,曾有被告因妨害自由判刑4月,後因販毒判刑46月定讞,後案漏未認定累犯,檢方聲請更正;但前後案毫無關連性,依法加重刑度不合理。

大法官認為,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部分,對人身自由侵害過苛,不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修法,於修法之前,法官可以就審理的累犯個案,裁量犯罪情節,決定是否加重法定最低本刑。

另外刑法第48條規定,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即日起失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應即併同失效。

相關憲法條文:
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心得與評論:
  此次釋憲結果意義重大,但可惜的是,在媒體渲染下,這樣的釋憲結果常常會被標題給誤導,特別是現在許多民眾大多只以標題論事,而媒體會吸引民眾目光又亂以標題。就算標題以正——例如本人正認為聯合報此次所下之標題較為中立而選用——仍可能有民眾因知識不足,而反過來認為是大法官在包庇犯罪,甚至有人會加重其辭,以「鼓勵犯罪」來評述此次的釋憲結果。
  之前就有一報導,論法官在人民心中的形象通常好感度不佳,但後來媒體同時做真正有參與法庭事務之民眾對於法官好感度的調查,發現好感度提升不少,這其中正是法院與民眾之間的間隔。若能打破這個間隔,許多民眾所謂「恐龍法官」,可能不再是「恐龍」。我之所以如是說,正是大法官為法官中最重要者,違憲與否可說是重大之決定,民眾應當對於大法官與其職責,以及其為何如此作判斷有深刻理解,以免最高之司法機構與人民所思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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