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1日 星期四

政一B江薇如(2-1)

姓名:江薇如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4

標題:受刑人變廉價勞工?摺紙袋月薪拿不到20元 監察院糾正矯正署

出處:ETtoday 新聞雲 2019年02月18日 14:59

內文:
監所受刑人雖然由國家供應食宿,另外在監所工作還有工資,看似生活壓力不大,但事實上待在監所中的衛生紙等日用品,仍須以自己的生活費購買,然而監察院18日卻表示,有受刑人一個月拿不到20元,成為「廉價勞工」,因此糾正法務部矯正署,並由監委王美玉、王幼玲、高涌誠在14時召開記者會公告此事。

監所受刑人3餐、住宿都由國家照顧,但許多日常生活用品:衛生紙、牙膏、牙刷等物品,或是3餐以外的零嘴、香菸,都需要受刑人自費購買。而受刑人因在獄中服刑,生活費用大多由親友接濟,另外受刑人在監所工場工作,也有勞作金工資收入,少則數百元;但若在熱門工場工作,每月可領到數千元到上萬元不等。

矯正署表示,每一名受刑人入監後,均有保管金專戶,當初帶入或家屬寄來的錢都存在裡面;另外受刑人在所內工場的工資,也會進入保管金專戶。由於受刑人入監後,經常會遇到犯罪所得追繳、或賠償被害人的強制執行問題,檢方或所方基於公權力,會將受刑人的保管金專戶中的金錢扣除。但因為保管金遭扣除後,直接影響受刑人的生活費,因此受刑人會向檢方聲明不服,或提出訴訟要求撤銷。

檢方或法院審理到受刑人不服處分的案件時,會向矯正署詢問,要保留多少生活費給受刑人才足夠?矯正署2013年發函訂出標準,男受刑人每月1000元、女受刑人每月1200元,法院與檢方也沿用此標準多年。但在2018年4月間,高院認為這1000元的標準太低,加上矯正署長黃俊棠上任後積極提升監獄人權,因此決定提高受刑人生活費用為3000元。未來檢方進行追繳、執行時,只要受刑人收入未超過3000元,就不能追繳、執行。

然而監察院卻在18日指出,監委王美玉、王幼玲、高涌誠表示,現行各矯正機關有五成以上受刑人以摺紙袋、摺紙蓮花等紙品科為委託加工作業項目,以及每人每月勞作金收入十分低廉,有33個監所收入低於500元,8個監所收入低於200元,有受刑人一個月可運用的勞作金不到20元,無法符合基本生活需求,但受刑人為了得到4分滿分作業成績以順利假釋,必須埋首苦幹強迫勞動,致受刑人淪為廉價勞工,法務部矯正署核有違失,因此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13日通過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法務部矯正署。

監委王美玉、王幼玲、高涌誠調查發現,法務部矯正署未善盡督導各矯正機關,有58.4%之受刑人從事委託加工作業,每月勞作金收入卻十分低廉,相較於6%的受刑人從事自營加工作業,平均每月勞作金收入卻高出許多倍,受刑人淪為廉價勞工屬實。

以台南監獄106年度為例,每月平均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為83萬3691元,其中37.5%作為受刑人收入計31萬2634元,除以106年該監在監人數3,178人,平均每人「月收入」僅98.37元,「年收入」僅1,180元。而1,180元仍非受刑人實際能得到與花用的錢,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受刑人分為四級累進處遇,受刑人視其級別自由使用作業勞作金。以第四級為例,受刑人可自由運用之比例為五分之一,相當於一整年只拿到236元、一個月只有19.6元,確實如陳情人陳述,勞作金所得買不起一條內褲。

憲法第15條、第155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6號解釋均指明,受刑人在監服刑,除因人身自由遭受限制外,其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之憲法上權利,原則上並無不同。惟監委王美玉、王幼玲、高涌誠發現,至少有2成以上受刑人在監服刑無法滿足基本生活需求,亟待救助,法務部矯正署明顯已違背上開應予受刑人合於人道及尊嚴處遇之規定,核有嚴重違失。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90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權。

第96條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    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第97條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
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
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
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刑法
第77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
    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7 條
刑法施行前,宣告緩刑或准許假釋者,在刑法施行後撤銷時,應依刑法之規定。


心得與評論:

如題(受刑人變廉價勞工?摺紙袋月薪拿不到20元…),因此監察委員認為在受刑人付出勞動力後應得到相對的薪資回報,並要立即改善此現象。對於受刑人來說,或許這樣的收入並不合理,且我國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但他們平常的開銷等等卻由全體納稅人買單,他們難道不需要負擔一些基本開銷嗎?在監獄裡學習一技之長所需的教學費用及材料費難道不應該由自身去負擔嗎?雖然努力工作卻月薪不到20元實屬經濟上的重大不平等,但監獄的開銷應該由納稅人來負擔,而受刑人卻不需要付出任何金錢,還可以賺取額外的零用錢?這是我們必須去思考的問題,我建議法務部公開監獄的所有支出明細以讓受刑人了解他們所賺之錢的流向以及建議未來可以將受刑人在監獄的開銷改由他們自身去負擔以減輕國家經濟壓力。

另外,文內提及受刑人抱怨在監所工廠工作的較其他從事自營加工事業的人所得更少,但他們根本沒有考慮到在外頭並無許多的老闆願意僱用有犯罪紀錄的人工作,因此監獄這方只好壓低價錢以增加誘因。若受刑人要求比照實薪150之類的制度卻無須負擔任何的生活開銷,監獄也許將不再被視為一個彌補過錯的地方,極有可能成為無法負擔生活壓力的人的去處。

1 則留言:

  1. 同學從經濟與國家財政的角度來談這個議題相當有趣,若有興趣,也可參考司改會及臺灣人權促進會在監所改革議題上的相關文章與觀點,並從矯正署的功能以及台灣整體勞動環境與制度切入議題,進行更多面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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