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5日 星期一

政一B 何智翔 (2-1)

姓名:何智翔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58

標題: 釋字775號保障人權 大法官: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違憲!

 



出處: 2019-02-22 聯合報
內文:
刑法規定累犯應加重其刑,有5名法官和5名受刑人認為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大法官今針對累犯加重本刑及更定其刑案作出釋字第775號解釋出爐,認定「累犯一律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的規定,不論犯罪情節一律加重,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舉例,原本一些不符合情可憫恕、情輕法重之罪,法官依現行規定必須加重其刑的情形違憲。
刑法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48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依法更定其刑。聲請釋憲理由認為,不分前後案類型、情節輕重,一律於判決確定後再加重其刑,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比例和罪責原則。
為此,大法官上月召開說明會,請聲請人、關係機關和學者陳述意見。法務部次長蔡碧仲當時表示,貿然宣告違憲會引起軒然大波,並提醒「司法要接地氣」;質疑違憲者則認為,出現問題的應該是獄政制度和處遇計畫。也有學者反映,實務上法官對累犯加重刑度有限,竊盜累犯平均只加重9天。
聲請法官吳志強表示,「做錯一件事情,不應被責備兩次」。另名法官陳德池也舉例,曾有被告因妨害自由判刑4月,後因販毒判刑46月定讞,後案漏未認定累犯,檢方聲請更正;但前後案毫無關連性,依法加重刑度不合理。
大法官認為,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部分,對人身自由侵害過苛,不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修法,於修法之前,法官可以就審理的累犯個案,裁量犯罪情節,決定是否加重法定最低本刑。
另外刑法第48條規定,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即日起失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應即併同失效。
相關法規:
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心得:
關於這次的釋憲,對於累犯的加重判決進行解釋,並宣判不分情節一律加重的行為違憲。此次釋憲並非鼓勵再次犯罪,而是在於提供彈性的審判空間,避免不合理的判決出現。我認為是對於台灣司法制度一大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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