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5日 星期一

政一B卓葳2-1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09
姓名:卓葳
【標題】:政院版同婚專法曝光! 同性伴侶可結婚、繼承、繼親收養
【內文】:
        同性婚姻爭議,歷經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釋憲至今已近2年,行政院今(20日)晚邀民進黨立委開會討論。本刊獨家掌握,政院版專法草案避開民間挺同、反同爭論的「同婚」、「同性配偶」、「同性伴侶」等名詞,以專法形式、中性取名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性伴侶將可準用《民法》婚姻章規定結婚,另可繼承財產並繼親收養,其他法律有關夫妻、配偶的權利義務也可一併準用。草案預計在明天的行政院會上通過,並送進立法院審查。
        台灣目前有18部以「施行法」為名的法律,最為人知便是《兩公約施行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這次行政院所提「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是台灣首度以大法官釋憲為名的施行法,草案明定,施行日在今年5月24日,符合大法官釋憲的最後期限。
黨政高層透露,整部法案共20餘條,文字敘述則以「同性婚姻」、「共同生活」等字眼穿插,另也避開反同陣營擔心的稱謂問題,整部法案沒有出現「夫妻」等稱謂定義,而是改以「雙方當事人」取代。
特別的是,尊重宗教自由,政院版草案也提出,任何人或團體都依法享有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會因為此法施行而受影響。
行政院所提同婚法案主要是揉合了2017年5月24日的大法官釋憲精神,以及去年九合一大選的公投結果,並以施行法形式以專法提出。在結婚規定上,草案文字敘述與大法官釋憲相同,明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換言之,同性伴侶可準用《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結婚。
        結婚年齡也準用《民法》規定,同性兩人只要年滿18歲就可成立婚姻關係。財產及繼承上,同性伴侶同樣準用《民法》第2章第4節的夫妻財產制、以及《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的規定。
至於民間爭論不休的同性伴侶收養議題,政院版草案明定,同性伴侶可以準用《民法》有關繼親收養的規定,也就是,同性伴侶一旦結婚,其中一方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至於共同收養則不允許。至於繼親收養的程序與異性戀婚姻相同,必須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認可,依個案判斷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為了避免此專法挂一漏萬,政院版草案明定,民法之外的其他法規,只要是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以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衍生的規定,同樣準用《民法》定義的婚姻關係。換言之,同性伴侶結婚後的權利義務一併比照異性戀婚姻的相關規定,例如《國民年金法》的配偶連帶繳納義務、《所得稅法》的配偶合併申報、配偶免稅額、配偶扣除額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認定標準等。
【相關憲法條文】:
第七條(平等權)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二十二條(人民其他權利之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一百七十一條(法律不能牴觸憲法)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不能牴觸憲法或法律)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心得】:
        關於同志婚姻合法化,一直是台灣近幾年來相當受關注且有許多爭議的議題,從大法官釋字以來,許多年輕人呼籲修改民法以保障同志的結婚權益,可是去年的公投結果卻在在顯示,台灣社會對於同志婚姻仍有許多分歧。
        對於同志議題,除了反同與支持同志兩方之外,挺同間也有專法與修改民法的意見分歧,此次行政院提出的草案刻意避開敏感字眼,努力達到大法官的釋憲結果,我個人認為,雖然這樣的內容是否仍有不公扔有待商議,但考慮到現今台灣社會對於同婚仍有許多分歧,這樣的草案已經是考慮雙方意見而努力取得最大公約數的結果。民主從來都不是強制與你意見不同的聲音閉嘴,而是在不同甚至對峙的聲音中,找出能夠符合大多數人接受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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