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4日 星期日

政一B 沈冠均(2-1)


姓名:沈冠均
系級:政一B
學號:07114251

[標題] 日本LGBT同性伴侶控告政府:只要結婚制度不同,就是一種歧視
[出處] 關鍵評論網 2019/2/17

[內文]
西洋情人節集體提訴
214日,日本各地共有13LGBT同性伴侶,分別在東京(6對)、大阪(3對)、北海道(3對)和名古屋(1對),以國家拒絕同性婚姻已違反《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為由,正式向日本政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以訴訟律師團為中心的「Marriage For All Japan結婚の自由をすべての人に」代表律師寺原真希子表示,這場訴訟希望能讓所有想和相愛的人交換愛的誓約、攜手共度幸福人生的伴侶們,不需要在意他人眼光,都能在法律的保護下結婚,所以特別選在情人節這一天提告。
各有一段婚姻和小孩
在這13對原告當中,小野春和西川麻實是唯一一對育有孩子的同性伴侶。背後原因是因為,她們兩個人相遇之前,各有過一段異性戀婚姻,所以在2014年同居之後,兩個人共同撫養前一段婚姻的小孩。
然而,日本法律上不允許同性婚姻,也讓孩子在法律上的親權只有「生母」,而不是由兩個媽媽一起扶養。小野春說:「我們一直都是以一家人的身份生活,希望在法律上也能成為一家人。」她希望這場訴訟,能讓和她們家一樣各式各樣的家庭以及在這些家庭長大的孩子們帶來希望。站出來成為大家的盾牌
在埼玉縣川越市登記結婚遭到退回的男同志伴侶古積健和相場謙治則說,他們知道有很多和自己一樣的人想結婚卻不能結婚,但如果沒有人願意站出來對抗這項制度,現狀就不會改變。雖然在過程中一定會遭受異樣的眼光,但想到可能還有更多人也想要發聲卻不敢說出來,想要為這些人做些什麼的心意,讓他們決定站出來成為的大家的盾牌。
在德國完婚,日本卻不承認
在橫濱市登記結婚但遭拒絕的女同志伴侶中島愛和Kristina Baumann這次選擇站出來提告的理由也和古積健、相場謙治相同。中島愛和Kristina Baumann2016年在德國登記成為同性伴侶後,隔年德國通過同性婚姻便已完成結婚手續。然而,中島愛和Kristina Baumann的婚姻不被日本認可。
簽證成最大問題
目前,Kristina Baumann是以留學簽證的方式在日本和中島愛同居。對於中島愛和Kristina Baumann來說,日本政府不承認她們的婚姻、她們也沒有辦法在日本結婚的情況下,除了和其他LGBT同性伴侶一樣面臨緊急情況下沒有辦法在醫院代替另一半簽署同意書、沒有辦法去銀行以伴侶身份申請房屋貸款之外,一旦Kristina Baumann從學校畢業、在日本沒有找到工作及時將簽證換成工作簽證,Kristina Baumann就沒有辦法繼續留在日本和中島愛一起生活。
中島愛:「我們已經完婚了,所以在德國可以一起住,但在日本(Kristina Baumann)拿不到配偶簽證」、「不是只有我們這樣,還有很多日本人和外國人的同性伴侶也為此感到困擾。」
能說聲「恭喜」會更好
雖然以日本現行的婚姻制度上,即使在戶政機關提出申請,最後一定會被戶政機關退回,但戶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的態度能讓當事人的感受有很大的不同。以古積健和相場謙治、中島愛和Kristina Baumann來說,他們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結婚時,雖然市役所的工作人員還是很盡責地協助辦理手續(只是最後會收到戶政機關通知說他們的婚姻登記不予受理),但連一句「恭喜」都沒有說難免會令人感到很失落。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六十二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六十三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六十六條 請願文書應否成為議案,由有關委員會審查;審查時得先函請相關部會於一個月內查復。必要時得派員先行瞭解,或通知請願人到會說明,說明後應即退席。
請願文書在審查未有結果前,請願人得撤回之。

[心得評論]
婚姻平權已是現在社會中被高度關注的議題之一,然而此議題影響的事情不僅僅是同志能否結婚,也牽涉到他們在國外的生存權,透過此文章,我了解到許多身處國外的同志因為該國家並未承認同志婚姻,而無法透過簽證繼續留在當地,居留在國外有一定的時限,被迫與自己相愛的人分開是一件多麼殘忍的事情。
許多人總是說著只要透過修改法律抑或是新增專法就能夠保障同志婚姻的權力,然而他們並未思考到的是國會多數是大部分人的民意,那些少數的LGBT族群怎麼有足夠的票數與聲量可以抵過多數人的意見呢?這篇文章的主角就是因為日本政府的立法不作為造成法律侵害到人民權利,才會選擇控告日本政府。
縱使現在日本政府有提出伴侶制度,嘗試對同性有所保障與作為,但有些地區根本就沒有伴侶制度,只有一些的地區才有,甚至法律效力還會因地域不同而有所差異,更重要的是我認為只要是制度不相同就是所謂的歧視。
每一個人的性傾向無法透過後天的學習而有所改變,在這一點的認定上我認為就足以確定日本憲法的不合理性了,日本憲法第14條著重在規範人人平等,而性傾向的固定性就相當於人們的社會身分,也因此該法條為不合理的。
希望婚姻平權的想法能趕快被實踐,讓那些應該獲得幸福的人擁有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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