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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8日 星期六

政一B 范承峰(2-15)

姓名:范承峰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0

【標題】石虎條例沒過關 這2條文最具爭議
【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
【發稿時間】2019-06-08 05:25
【內文】
石虎自治條例沒過關讓石虎的生存雪上加霜,其中沒過關的有兩個爭議條文,其中一個是第3條,政府委託學術研究調查石虎棲息地,以及第5條,開發、建設一定面積土地要向專家諮詢,保育團體抨擊這兩條遭到議員扭曲解讀,根據調查10多年來在苗栗就有多達13個開發案是在石虎棲地,苗栗縣國民黨議員鄭聚然就說不只苗栗有石虎,台中、南投也有,應該要由中央來訂定。 

苗栗縣府先前斥資8千萬,在卓蘭建設石虎公園,但地點選在石虎覓食的場域,加上大興土木引發爭議,現在石虎自治條例沒過,讓石虎保育更加雪上加霜。 

台灣石虎保育協會專員陳祺忠:「他們還是會想到自己的政治利益在哪裡,只要有民眾覺得說,他好像真的有幫我們保護到私產權的時候,他就會把票投給他。」 

保育類動物石虎在全台數量約500隻上下,過半數棲息在苗栗、通霄、三義等等,剩下的分別位在南投、台中,不過這些棲息地卻有包含後龍殯葬園區、裕隆三義廠擴廠、月稱光明寺等等廟宇產業開發,10多年來共有13起開發案,而反對石虎條例的不只議員還有居民。 

當地居民:「你們地方顧得很好,石虎的東西,你如果要保護石虎,你出錢把我們家全部買下來。」 

苗栗就曾經發生道路開發環評案的公聽會,幾乎一面倒的苗栗縣民和民意代表,砲轟圍剿保育人士,可見阻力有多大。 

其中被認為最具有爭議性的就是第3條,政府委託學術研究調查石虎棲息地,不過有議員卻解讀,土地可能會被利用來規劃石虎保育區,導致私人土地被管制,不過林務局的調查報告早就公開。 

苗栗縣議員鄭聚然:「在台中、南投、苗栗和新竹都有石虎出現,苗栗縣自己訂個自治條例出來的話,我們會不會違反中央規定,我們都不知道。」 

還有第5條,開發一公頃以上土地或者1000公尺道路,要是在石虎棲息地,規劃與施工要諮詢石虎專家,議員解讀是讓政府公共工程不能施作,不過石虎保育協會說這是諮詢,何來阻擋開發? 

苗栗縣議員曾玟學:「很多議員可能沒有好好把法條看清楚,被一些莫須有的顧慮,以及選區選民的壓力來綁架了。」 

一旦生態碰上經濟發展,石虎的生存恐怕也越來越困難。 

【相關憲法條文】

第一百零八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第一百一十一條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
,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
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
決之。

【憲法增修條文】
第十條第二項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心得評論】
        最近大家最關注的經濟與環境保育衝突下的事件,莫過於近日苗栗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二讀被否決,引發社會一片撻伐,認為投下反對保育石虎票的苗栗縣議員怎麼會做出這樣一個殘忍的決定。而從新聞得知最具爭議的兩項條文為第三、五條,多數議員對此提出質疑,認為政府請專業人士來調查石虎棲息地,將直接設置石虎保育區,進而規劃、管制私人土地,剝奪民眾土地財產的權益,且認為政府要開發、建設土地時在一定的範圍之內必須要諮詢專業保育人士才能動工,會讓政府在進行任何土地施工、環境建設等帶來阻礙。相關保育團體則是認為議員根本沒有把條文看清楚就強加否決,「諮詢」意見,並非等同於會被干涉政府的運作,並且苗栗在過去多個建設開發案都是在石虎棲息地,這樣只會更加迫害石虎的生存危機。 
        這個新聞事件,很明顯的是「地方」上的「經濟建設發展」與「環境保育動物」衝突下所造成的利害抉擇,但是像是石虎保育自治條例這樣子的一個法案,其實並不僅只限於苗栗而已,因為根據資料顯示,石虎的棲息範圍也在台中、南投等地,因此,也牽涉到「中央」與「地方」在法律訂定的自治權限上有所爭議。如果中央能夠統一標準訂定保育條例,那是不是就可能不會受到地方民代對於選區選民的託付等壓力,造成在地方上經濟與保育的相互衝突的發生。 
        在這次的新聞事件中,我們也能夠得知不管是地方議員,還是分區立委,其實背後都存在著選民下一次選票的壓力,很多民意代表為了爭取連任的機會,以「肉桶立法」來實現選民的各種需求。因此,其實也有部分的民眾是反對通過石虎保育條例的,因為這樣會使得政府為了設置保育區而對他們的土地進行管制,為了避免這樣權益的侵害,尋求地方民代的幫助,透過代議士的間接民主,來為自身利益作保障。 
        但是,其實最重要的在於,民代施政即便是在一個考量選民壓力的情形之下,也一定要有自身的判斷能力,認真的去思考,什麼樣的法案才是讓地方社會更完善、更美好、更進步,以及經濟發展要如何與生態保育同時兼顧? 千萬不要失去了一位立法者、改革者該有的價值。

2019年6月1日 星期六

政一B 范承峰(2-14)

姓名:范承峰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0 

【標題】高普考減少應試科目 明年上路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11320/3846162 
【發稿時間】2019-06-01 00:11 
【內文】
考試院今年年初公布修正「職系說明書」、「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大幅調整公務人員職系,從現行的九十六個,整併至五十七個職系,將連帶調整高普考考試類科。考選部表示,高考三級將改成考四或五科專業科目,普考則修正為三科,考選部強調,主要就現行已列考應試科目進行檢討,不會增加應考人負擔,預計一○九年高普考試上路適用。 

考選部表示,高考三級暨普考是公務機關取才的最主要管道,類科設置廣度、數目及所涵蓋職系最多,因公務人員職系已在草案中大幅修正,考選部配合新職系全面檢討設置適切的考試類科,同時檢討考試類科應列考核心職能的應試科目,以選拔適當人才,已在四月十九日公告「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暨普通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五月九日報請考試院審議,最快適用一○九年高普考試。 

考選部說明,因職系修正以整併為調整方向,考試類科對應設置在各職系下,理應配合檢討,但考量各專業領域發展方向,本次修正僅做必要且合理的最小調整,高考三級考試類科由一二二個修正為一○一個,普通考試則由七十八個修正為六十二個。 

考選部指出,現行高考三級考試考六科專業科目,普通考試考四科,有專家建議科目數過多,無法有效評鑑應考人核心專業能力,因此日後將減少一到兩科,主要就現行列考科目進行檢討,不會增加應考人負擔。 

【相關憲法條文】 

第八十六條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第八十九條 
考試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憲法增修條文】 

第六條第一項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
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考試院組織法》 
第六條 
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
定之。 

第七條第一項 
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前條各部會首長組織
之,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心得評論】 
       考試院之權力在我國五權分立的體系之下,本該包含三權(行政、立法、司法)中的行政權的一部分,而我國則是將考試權獨立出來。因為考量在中國歷史上的科舉制度,容易造成權代關係,避免私人濫權。在憲法制定之初,考試院之職權就已經具有獨立性,負責掌管國家考試、分配人事行政之權力,而在我國歷經修憲後,掌握行政權的行政院設立「人事行政局」(即為現今的人事行政總處)開始實質運作、正名法制化,對比之下,考試院之職權、權力縮減許多。這也反映到現今社會,或是這幾年來不斷出現「廢除考試院」的聲音,多半是認為其掌管之事務與與行政院體系之下的人事行政總處疊床架屋,進而產生廢除以利精簡政府組織架構的想法。 
        考試院主要分為兩大部分,一為考選部,二為銓敘部。像是新聞中所提到的高普考制度(應考時間、應考科目的訂定等),即是考選部所掌管的範疇。人民透過國家考試來成為國家的公務人員,進入公務人員之體系、架構當中(不包含政務官),受到考試院制度的規範,而銓敘部負責公務人員之升遷、考績、退休、任免等事項。 
        總結,關於考試院存廢之問題,仍是有待縝密商榷。若是選擇廢除,那是要隸屬於行政院之下?還是行政院之下的獨立機關?若是選擇存留,那勢必要強化行政院與考試院兩院雙方的溝通及協調的機制。唯有如此,才可能使國家機關在運作時免受批評,也博得人民的信賴。

2019年5月25日 星期六

政一B 范承峰(2-13)

姓名:范承峰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0 

【標題】蘇啟誠案被監察院糾正 外交部:不認同部分結論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830851 
【發稿時間】2019-05-23 21:15 
【內文】
去年9月燕子颱風重創日本關西地區,網友指責駐日官員辦事不力等言論,造成我駐大阪辦事處處長蘇啟誠輕生。監察院在調查後糾正外交部,對此外交部23日下午發布新聞稿表示,高度重視本案,並以最嚴肅及負責任的態度進行相關檢討,但對監委提出的部分結論難以認同。 

外交部表示,在監察院的調查過程中,外交部全程皆充分配合,除獲約詢的相關同仁進行完整說明外,並提供各項書面資料,積極協助釐清事實。對於監察院江委員綺雯及仉委員桂美就本案行使調查權表示尊重,惟對於記者會中簡報部分內容或查無實證,或多有揣測,外交部不認同並深表遺憾。 

另外,針對外界傳言有外交部同仁致電蘇啟誠長達20分鐘一事,外交部也做出回應表示,經外部委員在內的調查小組深入調查,並無外傳的該通電話,外交部亦將上述調查結果提供監察院參考,以協助還原事實,釐清真相。 

外交部同時也對該不幸事件至感哀痛與不捨,表示蘇故處長啟誠為人誠懇正直、謙和敦厚,任事積極負責,服務外交部期間戮力從公,長年參與及積極推動台日全方位合作關係,績效卓著,倍受日本政界、旅日僑胞及外交部同仁高度肯定與深深感念,外交部將持續積極協調銓敘部從優辦理相關撫卹事宜。 

【相關憲法條文】 

第九十五條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
有關文件。 

第九十六條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
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第九十七條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
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憲法增修條文】 

第七條第二項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第七條第五項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心得評論】 
        去年因為日本燕子颱風重創關西地區,被「外界」評為救災無力的駐大阪處長蘇啟誠輕生一案,日前有兩位監察委員依憲法授予之職權,向隸屬於行政院掌管外交事務的外交部提出「糾正」。這兩位監察委員向外交部提出糾正的原因在於,認為蘇啟誠輕生一案不全然因為假新聞的猖狂,而是有部分可能來自承受上級長官的壓力,像是以通訊、致電的行為來責備、辱罵當事人,因此造成一條優秀、寶貴的性命無法挽回的悲劇。 
        而後,近七位監察委員跳出來喊話,對於此糾正的行為表達不同意之態度,認為在當時外界的指指點點確實是深深影響了蘇啟誠的心情,對於是否受到上級長官的權力施壓、言語辱罵等,因為在調查報告中沒有完整、確切的紀錄,所以不能夠直接就以此來判定外交部有「失職、違法之行為」,進而督促、要求改善。 
        再者,外交部對於「被糾正」一事也表達意見,認為並沒有如外傳所言的致電通訊之事。我們都知道,在這樣的一個事件發生後,監察院依法對於相關的行政部門機關做出調查,並審視其行為是否違法或失職,而被針對之機關部門也必須全力配合調查。蘇啟誠輕生一案,大多數人可能接認為是「外界」的各種與論、臆測、謠言等直接的促成悲劇,而有沒有可能一部分是「內部」的權力施壓所致?此時,監察院所扮演之角色在於,當「一座全國民眾的顯微鏡」,負責將事情看得更仔細,給社會大眾、家屬一個完整詳細的交代。 
        然而,當我們將權力交給監察院裡的監察委員們時,卻又不能夠真正保證可以得到一個圓滿的解答,原因在於,監察委員的背景爭議,背負著政黨意識的包袱,一但撞見事件不利於我方,便開始不停爭相指控、炒新聞、搏版面,隨之而來的,是一件件假新聞的串流。憲法明文規定,監察委員在行使職權時,應該獨立、超出黨派之外,但政治就是隨情勢而定,難保私心的奔放。

2019年5月19日 星期日

政一B 范承峰(2-12)

姓名:范承峰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0 

【標題】打臉行政院 司法院:法院不宜審核競選廣告 
【出處】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518/1447375.htm 
【發稿時間】2019年05月18日 10:41 
【內文】
行政院會5月16日通過「正副總統選罷法」及「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草案,針對選舉期間的廣告,由法院審核是否不實及應否禁播,司法院今(17日)發聲明打臉行政院,強調不宜這樣做,以免法院捲入政治競爭,而傷害司法公信力。 

行政院草案規定,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日起至投票日前1日止,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對不實內容的競選或罷免廣告,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司法院認為,法院不應、也不適合擔任不實廣告的第一線審核機關。 

司法院聲明如下: 

一、 法官保留不適用於不實廣告刊播限制: 

由法院裁定是否限制不實廣告之刊播,涉及「法官保留」問題。於法理上,適用法官保留的典例為人身自由之拘束,因在此情形下之人民居於國家控制之下、並與外界隔離,不僅權利侵害甚鉅,亦不利其於嗣後司法程序中居於對等地位而行使防禦權,故須由獨立、客觀行使職權之法院提早介入審查,彌補事後救濟之不足。 

搜索扣押及通訊監察之法官保留,亦屬相同道理,特別如通訊監察,人民無從於事前得知、防禦其秘密通訊自由之侵害,更需法院事前審查,以為制衡。然而,對不實廣告刊播之限制,並不會對當事人帶來嗣後司法救濟程序的不利效果,亦無事前不能知悉、而無從循正當程序行使防禦權之問題。因此從法理角度觀之,法官保留原則並不適用於不實廣告之刊播限制。 

二、 法院並非第一線事實查核之最適機關: 

國家事務的權限分配,應基於各機關組織、權限及決策程序之功能最適性而為判斷,以使國家做出盡可能正確之決定。比較法制上,不實資訊之查核者容有多端,如民間媒體、平台業者、事實查核機構、乃至於行政機關或法院等等。而針對廣告內容資訊真偽的即時判斷,相對於法院,行政部門更加具備通訊傳播、網路媒體等事務之熟悉度及專業度,於決策上較具彈性、快速反應性,並擁有較充足之組織、人力資源。 

故考量不實廣告查核之事務屬性,法院並非功能最適機關,行政部門更加適合執掌第一線的即時判斷任務,再由司法機關職司事後權利救濟。 

三、 法院不宜過早介入民主政治進程: 

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期間的公共論辯、對候選人言行、立場之檢驗,為民主社會中民意政治、責任政治精神之展現。而競選、罷免廣告之刊播,高度關涉此政治進程中的意見表達溝通;對此,法院原則上應採取尊重、保障態度,並避免過早涉足而捲入政治競爭,反使人民對法院公正性的信任有所斲傷。 

因此,於選罷廣告內容是否不實的判斷上,法院應維持事後訴訟救濟的一般性功能,而不應第一線介入政治進程中的言論表達。 

【相關憲法條文】 

第七十七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八十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相關法律條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二項 
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或候選人從事競選宣
傳,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
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
,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四十九條第一、二、三項 
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或登記候選人之政黨、候選人從事
競選宣傳;供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從事支持或反對罷免案之宣傳,
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
公共廣播電視台及非營利之廣播電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不得播送競
選及支持或反對罷免案之宣傳廣告。
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或罷免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
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
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心得評論】 
        在現今的民主制度當中,選舉是表現參與政治的直接手段。而候選人為了勝選,可能會不計一切的花大錢買廣告、做宣傳,好讓自己的知名度提升,讓選民手中的選票投向自己。而這些廣告、宣傳充斥著各種文字、圖片,代表著候選人的政見,或是整體形象也好,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讓人民了解候選人的人格特質。當然,選舉前的幾個月,為選舉的關鍵期,候選人可能會用不實或是大量洗版的廣告宣傳方式,又或者惡意以錯誤資訊攻擊對手的文字圖片等,這些在既定的選罷法裡頭已經清楚規定,是屬違法的!
        而在日前行政院所提出的選罷法修正版本,其針對的要點在於,司法院是否第一時間站在第一線去審核這些不實的假訊息?對此,司法院做出回應,認為司法院的角色屬於第二線以後,並非首要的第一線。司法院為我國最高司法機關,不應該首當其衝、主動的去介入社會上的各種言論自由,特別是在競選期間,候選人之間、政黨之間的你來我往、利益糾葛。而是希望自身司法院能夠固守事後救濟的任務,並非強硬、強勢的干預了政治上的紛紛擾擾,如此才是最為適當的方式。

2019年5月11日 星期六

政一B 范承峰(2-11)

姓名:范承峰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0 

【標題】殺人犯無追訴時效 立院三讀通過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14/3805165 
【發稿時間】2019-05-10 
【內文】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未來若是犯下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原先的追訴權時效為30年,但若發生「死亡結果」者,可無限期予以追訴。 

依據現行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30年。 

為兼顧法定刑及法益權衡,行政院、司法院提案說明指出,參酌德國刑法第78條有關謀殺罪無追訴期間限制、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50條造成被害人死亡,且所犯之罪最重可處死刑的犯罪無追訴權期間限制等各國立法例,因此提出修法版本。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行政院與司法院的提案條文,對於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這些犯罪若發生「死亡結果者」,追訴權時效將不受30年的限制,即無追訴權時效的適用。 

根據行政院、司法院的提案說明,符合本項規定的犯罪行為,包括殺人罪、重傷致死罪及傷害致死罪等。 

另外,現行刑法第277條第一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司法院的修法提案版本,要將刑法277條第一項的刑度改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今天經院會三讀修正通過。 

至於刑法第276條、第284條中規範的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條文,行政院、司法院提案修法刪除。 

行政院、司法院提案版本改為,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今天經院會三讀修正通過。 

而在刑法第77條假釋規定上,時代力量黨團提出修法版本。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說,能否假釋掌握在少數行政官僚手中,造成很多弊病,因此提案修法,盼改採「法官保留原則」,即由監獄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 

假釋條文修正部分,因朝野立委有不同看法,無法取得共識,經表決後,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規定(由監獄報請法務部)。 

【相關憲法條文】

第六十二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六十三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七十二條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心得評論】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部分修正條文,特別是在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的追訴期限,過往犯下最種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追訴期至多三十年,也就是說,案子過了三十年就無法讓法官審理。而現在立院修法認為,如果有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追訴期限就給予無限期制,不受原先三十年的限制。行政院、司法院提出各種版本,也參考了國外的例子,像是德國刑法、日本刑事訴訟法。透過各院提出的版本,以及各政黨的修法版本,讓人民的司法訴訟權得以更完備,也讓人民對司法重拾信任。

2019年5月3日 星期五

政一B 范承峰(2-10)

姓名:范承峰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0

【標題】年改釋憲 會成為大選震撼彈?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11091/3790395
【發稿時間】2019-05-02
【內文】
針對公教年改聲請釋憲案,大法官將在5月15日召開說明會,釐清相關爭點。這是繼軍人年改之後,大法官再次針對年金改革聲請釋憲案召開說明會。雖然大法官如何解釋尚不得而知,但大法官受理年改釋憲聲請案,已讓聲請人充滿期待;眼看明年總統及立委選舉就要到來,不論結果如何,都可能成為影響選情的震撼彈。 

民進黨正進行總統初選,由於採「全民調」,必須全力爭取每一個群體的支持。蔡英文總統日前一場「辣台派」開講,就再度提到年金改革。 

蔡英文表示,年金改革是很多前任總統都想做、但沒做的事,很多人罵她笨,在這個時候做,付出了這麼多的政治代價,但「只要國家有需要,總統就必須去做」。她並強調,不是只有台灣,全世界的國家都面臨年金改革問題;不過,她也對受到年金改革影響的人表示抱歉,因為讓他們的退休金「少了一些」。 

從蔡英文演講中,已可釐出年金改革釋憲聲請的部分爭點。例如,年改雖有必要,但在過程中是否符合「信賴保護原則」,以及手段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等,都是大法官向來注重的憲法原則,也有賴行政院詳加說明。 

事實上,身為執政團隊的一員,行政院前院長賴清德去年十二月在閣揆任內,針對九合一選舉提出的選後檢討,也特別提到「改革做法引發重大爭議和不滿」。他點出民進黨首次完全執政,啟動年改、司法改革等工作,「改革用心雖獲民意支持,但大部分民眾在不瞭解實質內容情況下多有誤解,以致於在執行時引發爭議」,致使改革沒有呈現正面的支持力量,也招來民怨。 

由此可見,即使執政者認為「年改有理」,但對年改過程及手段是否妥適,也有心虛之處。更何況,去年九合一選舉民進黨大敗,年金改革已被認為是「敗選禍首」之一,如果大法官解釋也對年金改革的合憲性提出質疑,恐怕對執政黨更是不利。 

即使大法官最終認定年改「合憲」,但年改製造那麼多紛擾與不滿,如果釋憲之路行不通,也難免催化國會席次的更動,再次透過立法「扭轉過來」。屆時影響的已不只是總統選情,還將涉及國會席次重組,說是「震撼彈」也不為過。 

【相關憲法條文】

第七十七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七十八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八十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相關憲法增修條文】 

第五條第一項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
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
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第五條第二項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
、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心得評論】
        由蔡英文總統所領導的蔡政府,自上任以來,積極推動改革,試圖將過去國民黨執政時期沒有做得,在自己任期內盡全力把它做好,當然我們也知道,近一兩年社會大眾所反映的聲浪大多認為改革推動的步調稍微快了點,顯得急躁,沒有適當的聽取民眾的心聲,進而造成執政支持率的下滑,民心向背。因此,民進黨在去年的九合一選舉慘敗,這是人民利用選票來表達對於政策態度不滿的明顯做為,例如勞基法修法、年金改革等多項重要措施。 
        在這種種政策當中,我們都必須誠實的認知到,改革並非短期就能成效、立竿見影,也無法使每個人滿意,而做為推動改革的政府,既然做了,就要堅持下去,只要是對未來的台灣人民好的,就應該義無反顧地去做。大法官在過去對於軍改做出釋憲,在近日又即將對年改釋憲,敏感的是,大法官所釋憲的主題是蔡政府的施政要點,大法官的一言一詞,都將左右民眾對於政策的判斷與否,以及對執政當局的施政信心的建立。我們都知道,大法官釋憲等同於憲法,同為法律位階中的最高地位,如果大法官認為蔡政府過去的施政重點屬於違憲,那是否又會影響2020的總統大選呢? 我認為重點在於,在評論釋字對於政治現況(選舉)的影響的前提是:「司法機關的獨立,必須超出黨派之外,不受任何干涉。」 

2019年4月27日 星期六

政一B 范承峰(2-9)

姓名:范承峰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0

【標題】司法院宣示重鍘爛法官 司改團體:愛說笑
【出處】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770327
【發稿時間】2019-04-25 16:39
【內文】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24日在立法院備詢時表示,司法院對於淘汰不適任法官一定會下重手,絕不手軟,不過,由法官組成的司改團體「法官翻轉司法群策會」25日以「愛說笑」回應,表達不以為然的看法。

法轉司指出,司法院長許宗力2016年11月上任,竟在任內通過審判有問題的俞姓與何姓法官的人事案, 讓兩人分別成為實任法官、試署法官,事後也沒有做任何的究責,如果不是監察院約詢調查,俞法官不會請辭,這算哪門子的「下重手」?何時把人民的訴訟權益放在執政的優先順序上?

法轉司質疑,包括彰檢莊姓檢察官、北院張姓法官、高等法院邱姓與賴姓法官等司法官,若不是法轉司揭露這些人出包情事,他們會被調查懲處或自行請辭嗎?號稱首席人權大法官的許宗力該放任這些事情嗎?享有職務監督權限的首長不做這些事情,卻要一群自律自省的法官在體制外做這些事情,台灣是民主國家嗎?代表民意的立委在幹什麼?

法轉司批評,司法高層對內全面討好,讓大家站在他那一邊,但面對棘手的淘汰不適任法官等等事宜,例如:長期不敬業或辦案嚴重疏失的情況,卻選擇按兵不動,面對外界質疑時,再來說冠冕堂皇的好聽話,多數敬業的司法人員或台灣民眾這麼容易被矇騙嗎?

【相關憲法條文】

第七十七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八十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九十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第九十五條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第九十八條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心得評論】
        一群關心台灣民主法治的中生代法官,為了不讓司法體系的鄉愿文化繼續滋生,也不願忍受人民對於司法信譽的不認同,希望重振司法價值,因而組成「法官翻轉司法群策會」,簡稱「法轉司」,其主要任務在於揪出司法院等種種弊端,使社會大眾能夠相信司法的務實運作和核心價值,例如像是讓審判有問題的法官人事,繼續擔任司法院內的職務,不但沒有受到應有的懲處,反而還能夠穩坐高官,爽領薪水,這樣明顯不合理。這時法轉司就會出面嚴加制止這種行為,遏止歪風,並引起且贊同監察院的介入調查,但也有偏向維護、偏袒監察院的立場的疑慮,且監察是否有干預司法獨立?又是否有無視憲政分立的情況?因此法轉司就會被司法院的自家人批評「法官素養蕩然無存」。
        我認為既然司法院有不適當的處置在先,不管是人事案、訴訟審判案件的不當,就應該虛心檢討,並有所懲處,而不是隨隨便便草草了事,這些其實都會反映在日常生活中,民眾的眼裡是怎麼樣看待一個國家的司法體系,更影響了人民對於司法的信任程度。假若司法院內的高層人士有認真看待每一件被外界批評的處理方式,我想,那就不會有一群想要捍衛台灣司法價值、看見司法漏洞的法官們所組成的法轉司的決心了。

2019年4月19日 星期五

政一B 范承峰(2-8)

姓名:范承峰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0

【標題】「特定」港澳媒體來台 陸委會將嚴審
【出處】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282577
【發稿時間】2019-04-19
【內文】
針對「香港大公報」等親中港媒來台跟拍特定人士,經國安局調查發現,共六名記者涉嫌利用「港澳居民網路申請臨時停留許可」(網簽)或第三類簽證(持有外國居留證的海外中國人)查證寬鬆,以觀光名義來台。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昨表示,將針對任職於「特定港澳媒體」並擔任一定層級職位的人士,強化入境審核機制。

邱垂正強調,政府尊重新聞自由,但絕不姑息任何違法行為。中國大陸人士若持第三類簽證,以觀光名義進入台灣,卻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合的活動,內政部移民署將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許可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註參,列管五年;曾主張武統的中國學者李毅日前被限令離境,即是一例。

【相關憲法條文】

第五十四條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第五十六條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相關憲法增修條文】

第二條第四項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一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心得評論】

        陸委會表示尊重港澳媒體的新聞自由,但若是假借「觀光」之名義來台從事不被許可的活動,那麼將會提高入境審查機制,拒絕此種混水蒙騙的手法及行為。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三條明文規定大陸人來台所能從事的活動,大概分成四種:一、社會交流 二、專業交流 三、商務活動交流 四、醫療服務交流。上述都是被許可的,因此若是超出範圍,即屬於違法,將會被限制出入境。在同上述法條第十二條有提到:「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例如像是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涉有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持用偽造、變造、無效或經撤銷之文書、相片申請、現(曾)於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等。而此新聞所報導港澳媒體若屬於「假借觀光」之名義申請來台,就符合上述的虛偽之陳述之意,將不予許入台。
        而近日武統學者李毅遭強制出境事件則適用於〈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李毅因過去曾多次發表武統的相關言論,顯有事實足以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定之虞,且是受促統會的邀請來台進行公開演講,因此移民署與陸委會考量審查之下,決定加以強制出境並限制入境,不但保護了台灣人民不受其政治言說影響,更有穩固國家內部政治情勢,避免製造意識型態的紛爭的力量。而從此篇報導中可以得知,首先是由總統所領導的國安會國安局調查、蒐集並得到相關情報,再回報給審核有無違法的對應機關,行政院內政部移民署、大陸委員會作處理。由此可見,層層運作的政府組織機關,各司其職,堅守岡位。

2019年4月7日 星期日

政一B 范承峰(2-7)

姓名:范承峰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0

【標題】立院「提案王」前三名都是綠委 戰神黃國昌排13
【出處】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406/1542593/
【發稿時間】2019/04/06 08:30
【內文】
立法院第9屆的立委任期逐漸接近尾聲,剩下1年不到的時間,而前3年的問政成績,都由國會圖書館以及公督盟的評鑑紀錄下來。根據《蘋果新聞網》整理的國會圖書館統計,截至今年3月20日為止,立法院第9屆立委主提案數前3名都由民進黨立委包辦,依序是綠委莊瑞雄、蘇震清及林俊憲;質詢次數前3名則是藍委許淑華、黃昭順及綠委邱志偉。

提案王是莊瑞雄 戰神黃國昌排13
在提案數方面,莊瑞雄所提的311案中已有56案通過三讀,包括教育類《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等;蘇震清共提279案、林俊憲提212案,接下來依序為邱志偉、呂孫綾、蔡易餘、鄭寶清、賴瑞隆、林昶佐、徐永明列為前10名。至於時代力量的「戰神」黃國昌則排在第13名,共提152案。

所有立委提案類別方面,以法務類最多共553件、財政金融類次之共465件、社福衛環類第三共459件,根據統計,超過5千件提案中,共有1300件已通過三讀,達成率約24.3%。

根據已出版的立法院公報,統計至今年2月19日止,本屆立委質詢數前3名分別是藍委許淑華、黃昭順及綠委邱志偉,接下來則是徐榛蔚、李彥秀、鍾佳濱、林俊憲、江啟臣、鄭天財、鐘孔炤。值得注意的是,許淑華總共有超過1000次質詢,比第2名的黃昭順412足足多了一倍,許淑華有941次屬專案質詢、105次委員會質詢,而亞軍黃昭順則有285次專案質詢、114次委員會質。

不同政黨立委的質詢表現上,藍委愛提專案質詢,總共1885次,遠超綠委提了515次專案質詢;但委員會質詢則相反,綠委共質詢6539次、藍委3791次,只有5席的時力立委則共有649次,親民黨3席立委則進行了190次委員會質詢。其中,關於經濟貿易類、交通建設類、衛生社福類和外交僑務類的議題質詢次數最多,皆超過1500次。

公督盟:透過評鑑 兼職立委慢慢走向專職

公督盟執行長張宏林表示,公督盟的立委評鑑從第7屆開始到現在第9屆,已經邁入12年,有慢慢出現質與量的改變。他舉例,過去一般委員會的會議時間僅3小時不到,質詢率才44%,到現在會議都是5個小時以上、質詢率接近90%,是最顯著的改變,「我們透過評鑑,讓早期的兼職立委,慢慢走向專職立委,下一階段要往專業立委邁進。」

張宏林說,早期的立委常常一言不合就打架、不質詢或是根本沒來,讓民眾對國會的問政品質感到失望,但就他自己觀察,第9屆的會期開始,國會推動會議、協商透明,公開轉播議事紀錄,讓認真問政的立委在論述公共政策有很大的發揮空間,未來不善於表達或太混的立委要開始緊張了,隨著國會越來越透明,完整的表達與論述將是民眾檢驗民代的一大標準。

公督盟評鑑在剛推出時,常遭立委、助理詬病,僅是為了衝提案量與發言次數,卻要做出不符績效的報告與結案,張宏林解釋,評鑑制度一直都不斷調整,現在最低門檻就是1個立委在1個會期提5筆就好,發言紀錄採委員會中心主義,像內政委員會1個會期最多要有17次發言,那該委員會的立委就應該要有17次的發言紀錄,以此標準去衡量立委的責任,「並不是發言越多,分數就越高,我們也會檢視發言的內容、提案是否符合陽光公益法案,或是有沒有通過三讀版本。」

學者:現行立委評鑑制度 易造成「拼業績」現象

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教授施正鋒直言,現行的立委評鑑制度,例如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做的每屆立委評鑑,包括量化指標如出席率、質詢率、法律提案數、預決算提案數,以及公民評鑑、立委資訊揭露等,評鑑項目很多元,可是,仍造成立委競相提案「拼業績」的現象。

施正鋒說,就像現在中小學的教育,不會只用數字判斷學生的表現,同理,對立委來說,提很多法案也不代表每案品質都很好,建議應該請各領域更專業的學者,評鑑各委員會不同立委的表現,例如,是否能請教育領域專業的學者,評鑑教育委員會的立委,提案、通過的法案是好是壞,才能更進一步判斷出其立法品質的優劣。

施正鋒補充,評鑑也必須考量,對區域立委來說,選民服務和問政都是工作的一環,如何拿捏兩者平衡很重要,例如像原住民族立委,選區遍佈全國,必須上山下海,用同樣標準審核他們與其他區域立委、不分區立委,其實不太公平。

另外,一位不具名的國會助理表示,雖然公督盟的評鑑會加重平常的業務量,但若有機會拿到績優立委,一方面可以給選民有一個交代,也能提升立委形象,他願意看評鑑帶來的正面影響;他也說,評鑑最需要注意的是「待觀察名單」,公督盟設下的1會期5提案、質詢次數符合委員會會議次數,都是很基本且應該要達標的門檻,若沒有達成,立委要自己好好檢討原因。

【相關憲法條文】

§62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63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67
第一項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第二項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68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
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70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73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心得評論】
        根據立法院圖書館和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的統計資料,對於由人民一票一票選出來的立法委員有一定的約束性、制約性及選民同的參考價值,畢竟這是「付出多少,就會有多少的良好紀錄」的一個現實面。然而,共113位立法委員究竟有沒有實際完成身為立法委員該達成的任務? 又或者應該說,他(她)們到底在立法院都做了些什麼? 相信社會上大多數的選民朋友對於立法院的會議狀況以及立法委員平常的出缺席、提案狀況、發言用詞、質詢態度等不甚了解,以至於將手中珍貴的選票投給一個不會做事的人實為極大的諷刺! 因此,在最近幾年開始有了國會頻道,透過質詢的實況直播讓全國民眾親眼見證,並達成資訊公開、議會透明。
        但是,立法院貴為我國最高立法機關,立法委員是人民選出來的代議士,憲法給予這些代議士權力,並不代表這些立法者能夠將權力無限上綱,而是要有所限制。經過修憲後,立委人數從原本的兩百多人變成現在的113人,因此要更謹慎的去把關,讓國家的立法機制、效率能夠趨於完善。而這則新聞中看到,記者強調提案數比例的排名,卻忽略了實際層面上並不是「提案多,就更能證明自己是優良的立法委員」。立法委員並非「業務員」,不是要拚「業績」,而是個為國家制定法律的代議士。

2019年4月1日 星期一

政一B 范承峰(2-6)

姓名:范承峰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0

【標題】共機艦越界恐成常態「要讓台灣成內海」
【出處】https://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278248
【發稿時間】20190401
【內文】
中國派出兩架殲十一型戰機穿越台海中線對台挑釁,高層官員昨研判,中國軍機軍艦未來越過海峽中線的動作將會更常見,甚至成為常態,意圖向國際宣示要將台海變成中國的內海,我方除應及早因應對策之外,更應向國際傳達對中國軍事促統蠻橫行為的抗議,爭取國際支持。

蔡指示國軍做好戰備
總統府發言人黃重諺說,有關這起中國軍機挑釁事件,蔡總統在昨午即接獲國安會幕僚報告,並指示國軍做好各項戰備任務,以確保國家安全無虞。政府也已透過管道就本起區域安全威脅的訊息,通報相關國家。

高層官員認為,中國對台持續用和戰兩手策略,以軟的更軟,硬的更硬手法,分別對台進行統戰以及武力威嚇,這才是中國當局對台真實的一面。他說,在以武促統方面,中國至今沒有放棄以武力犯台的決心及立場,中國軍機近年來多次繞台演訓,中國軍艦也在去年七月開始實施定期的台海中線以西巡弋任務,這次的中國軍機越界挑釁,將軍事威逼行動更進一步,是近期以來對台最具威脅的軍事行為。

官員指出,中國在國際上強調台灣是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也意圖營造台灣海峽是中國內海的假象,這兩年的中國軍機繞台演訓就是一系列行動中的一環,中國軍艦開始在台海中線以西巡弋也是一樣,都是為了未來可能的狀況做出演練。

他研判,台海中線就是中國當局有意挑戰兩岸現況的開端,昨天有兩架中國軍機穿越台海中線,接下來是不是會有中國軍艦航越海峽中線以東海域?會不會成為常態?這些都是軍方必須做好因應的,政府當局及朝野政黨也都要有所體認。

中國當局無視美國政府
官員指出,軍方及政府過去均認為共軍軍艦應不至於大膽到穿越過海峽中線,但這次事件證明海峽中線已經被蠻橫地穿越,海峽中線過去是由美軍所劃設,中國的軍事越界行動,代表著中國當局無視美國政府賦予的拘束,未來軍事冒進的行為將會層出不窮。

官員還認為,未來若是共軍機艦越界的事件頻頻發生,而我方軍機軍艦前往監控時,難保不會發生機艦接近甚至是低強度的軍事衝突事件,軍方應先檢討現有因應機制,看看是否有修正應變的空間,以免措手不及。

陸委會昨晚嚴厲譴責中共破壞台海現狀,並呼籲國人應認清中共對台侵略本質,抱持高度憂患意識,千萬不可因中共對一部分國人施以小惠,而對中共抱有不實的期待與幻想。外交部批評,這是故意、魯莽且挑釁的行為,我國已通知區域內的合作夥伴,並譴責中國此類挑釁行為。

【相關憲法條文】

§36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107第一項第二款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心得評論】
        中共近日又以軍事實力恐嚇台灣,也再次驗證中共「不放棄」以武力犯台的態度與決心。昨天中共軍機繞台,試圖挑釁的意味濃厚,這也是近二十年來,首次刻意飛越海峽中線。面對中共的威脅,我國總統身為一國的三軍統帥,也在此時堅守捍衛國家安全的決心,除了嚴厲譴責中共魯莽的做法之外,並指示國軍必須做好防衛與應對的計畫,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不受到共軍侵擾。 
        從過去幾年,對岸就開始向我國人民招手,希望我國人民能到對岸去生活、就學、就業,像是頒布三十一項的惠台措施、居住證等「軟式」的促統策略,再加上今年年初習近平重新定義自己的九二共識,並再次強調一國兩制,同時也直接確立了未來促統的軸線,而台灣與中國一同處在此條軸線上,難分難捨、僵持不下。而軍機繞台就是展現「硬式」的促統策略,近幾年可以說是很常見,使得人民必須暴露在此種安全疑慮之下。而這次很不一樣的是,中共突破了「假想的」海峽中線,這條假想中線是由美國所建議劃定,目的是為了限制中共對台發生軍事衝突的保護計畫。然而,如今中共又再度跨越了這條民主與共產的防衛底線,也再次挑戰兩岸之間撲朔迷離的模糊關係,在中共實施軟、硬兼具的促統手段之下,台灣此時此刻的每一步,都是影響未來走向的重要關鍵! 

2019年3月23日 星期六

政一B 范承峰(2-5)

姓名: 范承峰
班級: 政一B
學號: 07114220

【標題】蔡英文出訪見證醫療外交 新光醫院捐贈「帛琉手術室」
【出處】https://health.ettoday.net/news/1406412
【發稿時間】20190323 20:13
【內文】
總統蔡英文近期到帛琉出訪,長期致力協助帛琉醫療的新光醫院也捐贈「手術室」給帛琉國家醫院,蔡英文和帛琉總統今(23)日也一同參與捐贈儀式。新光表示,目前帛國最多人造訪的就是新光醫院,今年新光健檢中心也將成為第一家正式和帛琉健保合作的特約院所,居民只要自費機票到台灣,就可透過帛琉健保給付,進行健檢服務。新光醫院自2015年起積極協助帛琉提升手術室水準,今(23)日由新光醫院楊國卿顧問和洪子仁副院長代表捐贈「新光手術室」,由總統蔡英文和帛琉總統湯⽶・米雷蒙傑索(H.E. Tommy E. Remengesau, Jr.)共同⾒證。洪子仁指出,過去帛琉病人要進行重大手術,必須等美國、台灣醫療團造訪或是搭機到周遭各國,新光自2007年展開台帛醫療合作,除了陸續捐贈醫療設備,如電燒刀、移動式超音波,也安排帛琉醫護人員來台研習,更協助當地建置完整醫衛體系,採行公共衛生三段五級預防醫學。此次捐贈儀器包括「複合式手術床、麻醉機、生理監視器、術後病人體溫管理系統、移動式吸引機、24小時心電圖儀、醫用手術頭燈」等七項,希望透過建置複合式手術室,提升帛國的整體醫療⽔準,讓帛琉居民不須出國,就能在帛琉國家醫院接受良好照護。另外,洪子仁也特別提到,新光醫院健檢中心也將是第一家正式與帛琉健保合作的特約預防保健院所,居民自費飛來台灣,帛琉健保就給付居民在新光健檢,檢查內容包括胃癌、無痛胃腸鏡檢查、血液生化檢測、骨質密度及多科醫師會診等項目。

【相關憲法條文】

§35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107第一項第一款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外交。
§141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心得評論】
        從這次我國總統蔡英文的出訪友邦可以得知,我國對於邦交國的重視,尤其是在現處的危機之下,盡可能的去維護所剩的友邦國的平和友好之關係,以能夠在國際亂流的局勢中站穩腳步。在過去幾年內,因為受到中國因素的干擾,使得我國在國際局勢上屢受對岸打壓,這一點能夠從邦交國數目的急速減少(又稱雪崩式斷交)來了解。自蔡英文總統上任以來,更為明顯。從2016年12月的聖多美普林西比,再到2017年6月的巴拿馬,再到2018年5月的多明尼加、布吉納法索,同年8月的薩爾瓦多皆依序與我國斷交。 
        中國用更多的金錢來收買我國的友邦,讓我國在國際上一再的處於弱勢,雖然友邦有自身的考量,也依其國家憲法所保障擁有自身的外交權,換句話說,假如面對眼前比我國更具有國際地位或優勢的大國,怎麼能不和他建交呢?外交權貴為總統的權力,也就是憲法賦予總統擁有代表全國人民向外國發生各種關係。除了與外國行使締約、宣戰、媾和的權力,更重要的是與外國共同促進國際合作以及國際互助,不管是在經濟、醫療、農業等面向,皆希望能夠達成平等互惠的外交價值,以利於我國在國際上能嶄露頭角,宣示主權!

2019年3月17日 星期日

政一B 范承峰(2-4)

姓名:范承峰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0

【標題】參院通過終止國家緊急狀態 川普揚言動用否決
【出處】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0511/3698495
【發稿時間】2019-03-15 09:30
【內文】
美國聯邦參議院今天投票通過一項議案,終止總統川普為美墨邊境議題所宣布的國家緊急狀態,連川普自家共和黨籍議員都倒戈,川普遭遇難堪的挫敗後隨即揚言動用否決權。 

先前國會拒絕為川普在邊界築牆撥款後,川普改以宣布國家緊急狀態來籌措築牆經費。12位共和黨籍參議員今天加入民主黨陣營,投票反對川普宣布的國家緊急狀態後,川普在推特上迅速且明確地以一個字「否決」回應。

法新社報導,原先只有6位共和黨籍參議員公開表示反對川普2月宣布的國家緊急狀態,但今天上午參院表決前,共和黨籍議員醞釀跑票的人數增至12人,最後投票結果為59票贊成,41票反對,議案通過。

在沒有足夠的黨內議員支持後,川普明確表示,他打算動用否決權,以推翻國會任何阻擋緊急狀態令的議案。

「一字訣」推文之後,川普接著推文補充說:「對於民主黨所發起、剛獲通過的決議案,我期盼動用否決權,這項決議案會造成邊界洞開,在我們的國家裡,犯罪、毒品與走私將會增加。」

他說:「我感謝所有堅定的共和黨議員,他們投票支持邊境安全和我們急迫需要的高牆。」

如果總統動用否決權,則參眾兩院都必須有2/3的絕對多數才足以推翻,但兩黨都說,人數可能不足。

【相關憲法增修條文】

第二條第三項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二條第五項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
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
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
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第四條第六項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心得評論】
        過去幾堂課,談得是有關國家政體的種類,大概可以分為以英國為例的內閣制、以美國為例的總統制,以及以法國為例的半總統制。每個政體都有其獨特的運作方式,例如像是「副署」這個程序就是屬於內閣制的產物,而「覆議」的提出是屬於總統制的特徵。
        弔詭的是,我國既不是屬於內閣制,也不屬於總統制,而是夾在這兩種體制中間的半總統制。以美國為例,其議會分成參議院(上議院)與眾議院(下議院),對於川普來說,經歷了去年的「期中考」以後,議會對他的威脅又更大了。我們可以知道,因為在去年年底的期中選舉後,民主黨重新奪回眾議院,而共和黨則是保住權力較大、較具有政治影響力的參議院,如此一來,民主黨就可以藉由其在眾議院的勢力去對川普,或是整個共和黨做對抗。
        而川普所提出的升級美墨邊境圍欄的政策,目的是要阻止非法移民大量湧入美國本土,但不論是對手民主黨還是川普自身的政黨共和黨皆對此政策皆有抱持不同意的態度,而在近幾個月以來,川普對於美墨邊境圍欄政策所需經費的爭議宣布全國進入緊急狀態,也就是使用其總統職位的權力,向全國下達緊急命令。上個月眾議院通過議案,否決川普此次下達的緊急命令,但還是需要經過參議院的表決才能夠得知最終結果。然而就在昨天,參議院也否決了川普的緊急命令,雖然參議院是以共和黨為多數,卻仍有高達12名的共和黨議員在最後關頭選擇不支持川普,可以說是一個戲劇性的結果,相信對於川普來說是個嚴重挫敗。
       不過,川普仍然沒有放棄下達緊急命令的議案,他將動用「總統制」特有的「否決權」,再將兩院通過的議案退回,由議院再度表決。從這個部分可以看出總統制與半總統制的差異,以「否決權」來說,對於美國總統是一個很重要的武器,因為總統即代表行政首長,平時雖然不對立法部門負責,也無法出席議會進行答辯與提案,甚至是無權解散國會。因此相對來說,行政制衡立法的權力相對弱勢,所以「否決權」有其一定的重要性。反觀以我國為例,「修正式內閣制」、「行政權雙軌制」、「半總統制」、「雙首長制」、「台灣制」等說法都是我國政體的稱謂,我國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因此行政院院長得以向立法院提出「覆議」,但仍需經過總統核可;而我國總統並非行政首長,卻為全國三軍之統帥,掌握大權,這些情況顯示出我國總統「有責無權」,行政院院長「有權無責」之難堪處境。
        也就是說,總統與行政院院長各掌其一定之權力,從過去的五五憲草變成憲法,再到近二三十年的憲法增修條文,其中皆明文規定有關政府的職權分配,但是一直都難以釐清「權責」之關係,長久以來,成為我國憲政制度值得思考的問題。

2019年3月8日 星期五

政一B 范承峰(2-3)

姓名:范承峰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0

【標題】想辦地方公投卻不行 全台只剩這3縣未通過公投自治條例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24/3682855
【發稿時間】2019年3月7日 12:53
【內文】
「我們要喝乾淨水行動聯盟」串連在地民間團體與各黨新竹縣市議員,7日上午到新竹縣議會表達訴求,呼籲新竹縣議會應在本會期盡速通過《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讓民間團體能以直接民權的公投方式,將想喝乾淨水的聲音傳達給新竹縣市政府。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常務董事彭桂枝表示,我們要喝乾淨水行動聯盟等在地團體兩年多來,持續揭露頭前溪上游受到工廠污染,但未獲縣市政府積極的回應與實質改善,因此決定發起公民投票,以直接民權的方式,把大新竹地區民眾想喝乾淨水的聲音,清楚地傳達給縣市政府,沒想到卻發現竟不能依法舉辦「地方性公投」。

「縣府不但忽視我們的聲音,連我們依法得以要求政府回應的權利都剝奪了。」彭桂枝指出,中央制定《公民投票法》後,縣市層級也必須訂定相應的《公民投票自治條例》,才能依法舉辦「地方性公投」。但目前全台僅剩新竹縣、雲林縣和台東縣三縣尚未通過《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教授李丁讚呼籲代表民意的新竹縣議會,應該在本會期盡速通過《公民投票自治條例》。時代力量新竹市議員林彥甫、綠黨新竹市議員劉崇顯也表示,已有條例的新竹市也應盡快公布公投連署的官方格式表單,並仿公投法母法進行提案主文及說明,若有需要得發起聽證會,讓民眾表達提案訴求。

時代力量新竹縣議員連郁婷表示,推動地方公投後,民眾就能自己決定電子遊戲場要蓋在離學校多遠的地方,或者是納骨塔是否要蓋在鳳崎步道旁,這些都是可以透過地方公投法解決的爭議,讓在地居民可以決定居住的地方要成為什麼樣子。

「從0直接變成100」連郁婷指出,目前其他地方政府可能還沒有機會修正地方公投法,既然現在新竹縣要推動的話,那不如把聽證的制度也加進去,成為全台最完整的地方公投法。

「新竹縣政府民政處表示,目前有時代力量、綠黨、國民黨3個黨,各送出自治條例的版本,在本月中旬的臨時會3版都將提出,新竹縣府也會盡快提出縣府版的送交議會審議。」

【相關憲法條文】

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107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110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縣公營事業。
四 縣合作事業。
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 縣財政及縣稅。
七 縣債。
八 縣銀行。
九 縣警衛之實施。
十 縣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
理。

§111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
,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
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
決之。

【相關法律、條文】

《公民投票法》

§2(部分)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30第一項第二款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地方自治條例》

【心得評論】

       公民投票是人民行使直接民主的方式之一,考驗著人民在未經代議制的影響下會做出什麼樣子的決定,不管是全國性公投,還是地方性公投,都是憲法第二條所保障的中華民國之主權在於國民全體的意旨,讓公民可以投出手中的一票,決定國家問題、地方議題、民生問題或是重大影響人民生活之議題。可想而知,公民投票之必要性,從過去因為門檻過高導致成案率低,通過率也低,必須行使公投綁大選,以因應投票率低的情況。
        而最近一次的修法,將成案、通過比例的門檻降低許多,使得像去年年底所爆發前所未有的投票(開票)亂象,也因此最近幾個月來,公民投票是否應該要綁大選是個熱門討論的問題,政府的政策執行者、官員都要嚴謹的去思考怎麼規劃才不會受到人民的一片謾罵。而我們也可以看到,中央與地方皆有能力、權利去舉辦公投,透過公民投票法、地方自治條例、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給人民、公民應有的表達想法的正當方式,而地方上所使用的公民投票自治條例,其來源(母法)是公民投票法,也就是在公民投票法中的法條,我們能夠得知其規範地方上所能行使的職權。
        在這個新聞中,我們可以知道全台僅剩下兩三個縣市還沒有「自己決定自己的生活」權利,人民對於生活品質、民生問題的憤怒,只能藉由透過地方上的環保團體、聯盟發聲,並且將改革的權力交給地方議會的議員們,期望能透過這些選出來的代議士,向政府爭取應有的權利。


2019年3月2日 星期六

政一B 范承峰(2-2)

姓名:范承峰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0

【標題】政院推將官班紓解年改? 人事總處: 與年改無關
【出處】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90228003468-260407
【發稿時間】2019年02月28日 21:53
【內文】

媒體報導,政府部門為疏解將官對年金改革的政策反彈,而辦理將官班培訓,行政院人事總處發布新聞稿指出,該將官班籌備期間年改尚在討論階段,開辦時年改也尚未實施,因此報導所謂因年改而啓動將官培訓的旨意,與事實不符。

媒體報導指出,由於政府推動年金改革,引發不少軍人包括高階軍官的反彈,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要推出將官班,讓高階軍官了解國家的政策,由少將以上的軍官為主與少數高階文官一起上課。

人事總處指出,據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表示,所謂將官班是國防部委託政治大學社科院辦理,再轉洽人力學院協助代洽場地等行政事宜,該班在2017年籌備期間,此時年金改革尚在討論階段,於年底開辦時,年改也尚未實施,因此就啓動辦訓機制的時間點,與年改並無相關。

人事總處表示,此外,就該班課程的安排,除行政院相關部會的業務介紹外,尚有立法院及監察院的職掌説明,完全與年改議題無關。報導所謂因年改而啓動將官培訓的旨意,與事實不符。

【相關憲法條文】

§53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54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
員若干人。

§56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
統任命之。

§61 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62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90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心得評論】

過去蔡政府在年金改革的政策上讓民眾不滿,特別是對於軍人階級之上的將領、高官,前陣子的反年改遊行,稱作「八百壯士衝突案」,由中華民國部分退休軍官所組成,為了抗議政府對退伍軍人的退休金制度,在立法院附近進行陳情,表達心中的不滿。然而,民進黨政府也因其年金改革之政策,成為去年年底大選的敗筆之一。這篇新聞也為前陣子很夯的「假新聞」議題做了很好的示範,如果新聞標題少了個「?」,或是後面沒有再補充真實情況,那真的會引起民眾乃至整個社會、媒體界,或是在野黨爭相討論的「打點」,事發後就算當事人跳出來做說明,澄清一切,也未必能夠完全洗刷先前令人印象深刻的「標題記憶」,多多少少將會引響民眾對於執政黨在年改補償的處理方式及態度有所疑慮,也將造成對其的信任度及支持度,而種種的評價將攸關著未來的總統大選,誰勝誰敗? 從此新聞來看,行政院並未因為要紓解年改所造成的紛亂而辦理將官班培訓課程,而是在年改衝突尚未爆發時就已經在籌備將官班的培訓課程,最終行政院人事總處也發出澄清稿,證明此事純屬子虛烏有。

2019年2月24日 星期日

政一B 范承峰(2-1)

姓名:范承峰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0

【標題】公投法與兩岸議題 內政委員會成藍綠主戰場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661022?from=udn-relatednews_ch2
【發稿時間】2019-02-23 16:46
【內文】
立法院今天選舉各常設委員會召委,內政委員會本會期將處理公民投票法修法,及洽簽兩岸和平協議前須先經公投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等優先法案,內政委員會將成為藍綠攻防主戰場。

立法院各常設委員會今天選舉召集委員,開票結果,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獲得10席召委;國民黨團則與親民黨團合作,共獲6席召委。

行政院18日與民進黨立法院黨團達成共識,本會期最優先法案共47案,分為社會關注議題、強台與保台3大類。

其中,去年九合一選舉合併公投,造成投票時間過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列入最優先法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明定兩岸進行政治協議需經公投、規範中國居住證相關法令,內政委員會將成為藍綠攻防主戰場。

重大議題方面,防止兒虐相關法案,包括將修正中華民國刑法,加重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教師法修正草案,完善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機制;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和家庭教育法,預防兒虐事件發生等,分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及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防制酒駕部分,將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提高酒駕、拒測及累犯罰鍰;因應普悠瑪翻車意外,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與運輸事故調查法列入最優先法案;都屬交通委員會範圍。

經濟委員會中,因應農地違章工廠輔導大限即將在明年6月到期,行政院預計3月提出院版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針對長期群聚、沒有污染與公安危疑的工廠,希望就地輔導,已辦理臨登的7000多家工廠,不應明年到期而失效。

另外,行政院會21日通過同性婚姻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民進黨團擬將草案逕付二讀,因此不會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審查。

【相關憲法條文】

§56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63 立法院有議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67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68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相關法律】

1.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2.公民投票法

3.中華民國刑法

4.教師法

5.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6.家庭教育法

7.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8.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9.運輸事故調查法

10.工廠管理輔導法

11.同性婚姻專法

【心得評論】

面對社會層出不窮的改革聲浪,政府應有所作為,執政黨必須展現出一國的魄力,傾聽人民心聲,團結整個社會,盡心盡力去造福人民,而在野黨也需要擁有監督的毅力,共同為國家社會的前景把關。在現今這個法治的文明社會,每一位人民都要守法,當然,「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限度」,政府不可能因為你沒有讓位給老太太坐而對你懲罰,也不可能因為你插隊而向你開罰,法律和道德有時候是不相干的。

社會的紛亂,以及對岸的打壓,使得我國必須在法律上做修正,甚至是立定專法,好讓未來能有效遏止歪風,並且因應瞬息萬變的社會。每條法律在被訂定、創造之後,這些立法者誰也不會想到套用在社會上竟是這樣的情況,這些情況可以說是有好有壞,有些好的立法帶給人民救贖,讓人民看見希望;惡法卻是帶給人民永無止盡的哀痛、悲傷、憤怒,讓他們不知如何是好,只好上街抗議,或是用絕食來表達心中的不滿。政府立法的標準、限制,一再的取決於人民對法的理解與定義,但是撇開政府向資方靠攏,只求私人利益的情況,很多時候其實是我們自己不斷的去挑戰這個社會的枷鎖,而這個枷鎖就是一條條法律所組成的。一個國家,不分黨派、人民,應該攜手向前,顧全大局,國家才能走得長遠。

2018年12月23日 星期日

政一B 范承峰(13)

姓名:范承峰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0

【標題】江宜樺台大演講遭包圍抗議 黃暐瀚: 學生應向校方抗議
【出處】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1219/1334661.htm
【發稿時間】2018年12月19日 11:56
【內文】
前行政院長江宜樺18日以「政治哲學可以改變世界嗎?」為題,赴台大社科學院發表演講,途中遭群眾包圍大喊「院長下台、警察打人」,只能提前結束演講離場。對此,資深媒體人黃暐瀚表示,不滿演講者的學生們,應向校方抗議,或找同學串連,看能否取消,而不是用包圍突擊的方式。

黃暐瀚18日深夜在臉書表示,台大政治學系學會邀請前台大政治系教授回校演講,但問題出在,演講者是江宜樺,2014年太陽花學運,立法院與行政院都被攻陷,323那晚學生從立法院轉進行政院,爬牆闖入,亂成一團。

黃暐瀚指出,學生不滿時任的行政院長江宜樺「下令警察驅離」,所以趁江宜樺到台大演講上前圍堵,要中斷演講,要江宜樺滾出台大校園。

黃暐瀚認為,意見的表述屬個人自由,這群抗議學生有「討厭江宜樺的自由」,但這場演講出自台大政治系學會的邀請,場地是校方同意出借,不滿演講者的學生們,應向校方抗議,或找同學串連,看能否取消演講,怎會是拿著大聲公、推門進場、站上講桌,用吼叫的方式,表示抗議?

黃暐瀚表示,當台大政治系學會發起這場演講時,只安排可容納50人的教師休息室當演講廳,但隨即報名人數,突破300,於是轉向社科院,租借更大的和碩講台,18日晚間7點演講正式開始,前半小時一切順利,場內約300名學生都靜靜坐著。

黃暐瀚指出,豈料演講進行半小時後,突然大批抗議學生,衝進講堂,拿大聲公中斷一切,包圍過程中,有學生拿麥克風給江宜樺,被抗議者阻止,隨後江宜樺轉身拿黃色粉筆,在黑板上寫「請理性」3字,也被學生擦掉,連最後江宜樺決定離場,學生仍繼續推擠,動手阻止電梯關閉。

黃暐瀚質問,這樣到底是要江宜樺「滾出台大」?還是不要江宜樺「滾出台大」?江宜樺能否來台大?可否演講?是不是只有這群抗議者說了算?其他坐在講堂的300位學生,算不算台大人?能不能也表達意見?

黃暐瀚表示,喧鬧過後,政治系的學生們沒有馬上離開,講堂內外一片狼藉,學生們接力開始清洗牆壁上的海報,以及抗議過的痕跡,「這一夜,台大人,有人沉穩,有人脫序,各自悄悄地,留下了印記。」

不願具名的台大政治系三年級學生向《ETtoday新聞雲》記者透露,早在台大政治系學會學術部公布江宜樺要回校演講時就已引起很多爭議,甚至擺明今天要到場抗議,因此對這件事發生一點都不意外。

【相關憲法條文】 

§11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14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相關法律條文】 

《大學法》§1第二項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釋字第509號 (有關中華民國憲法§11言論自由的部分)。

釋字第644號(有關中華民國憲法§11言論自由的部分)。

【心得評論】

對於這次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受邀回母校台大演講所爆發的衝突事件,可以追溯到2014年3月23日的太陽花學運學生佔領行政院之事,並且以「憲法第11條」的角度來看待此次所發生的事件。記得當年的太陽花學運,我才國中二年級,對於當時社會上所營造出的抗議風氣,也令我在當時那樣的一個年紀就為此心之所向,雖然沒有像事件的主要群體(大學生、社會人士等)拼命的上街頭,呼喊口號,但自己仍然是在電視新聞,甚至網路媒體上默默關注。

時任的行政院長江宜樺對於規模性的學生佔領行政院之衝突,下令警察驅逐,也就是賦予警察權力,維持社會秩序。而我們可以看到,當時的警察以警棍、警盾、水柱等破壞力強的工具來對抗人民,將那些不願撤離的學生、民眾強制驅除,之後,江宜樺便背負著「警察打人、殺人院長」的惡名,而事件發生後,當時所參與的學生步入司法程序,至今仍在法庭纏鬥。而這群學生在等的,不僅是司法的正義,更是江宜樺的一個道歉。這群學生對於當時江宜樺下令警察向民眾以「拍肩」的方式進行勸導、驅離表達不滿,也不相信,如果真的只有叫警察拍肩而已,那為什麼還會爆發流血衝突,多位民眾受傷送醫。累積了多年所等不到的真相及道歉的壓力,就在江宜樺回台大演講時一觸即發。

我們可以從「憲法第十一條」及「釋字第五百零九號、六百四十四號等」去看待這次台大學生包圍江宜樺的事件,江宜樺受台大政治系系學會學術部的邀請,以系友身分回母校給學弟妹們勉勵,以「政治哲學可以改變世界嗎?」為講座題目,卻是在講座預定時間後二十五分鐘左右,突然遭一群學生進入現場,高喊口號,並控制現場燈光、投影,播放當年太陽花學運的相關影片,要求江宜樺道歉,而在這一片衝突之下,讓原本的講座被迫暫停。這些學生當然有他們抗議(言論表達)的自由,但是江宜樺也有他的學術表達自由,同樣是在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的框架之下,卻是讓社會以哪邊人數多,伸援就往哪邊倒的情況。

學生可以抗議,但不應該中斷江宜樺的演講,也不應該破壞其他想要聽講座的學生的自由。當然,「抗議並非溫柔之事」,若是太冷靜,也可能無法達到訴求的目標,但學生是不是可以選擇換個方法,換個時間,換個地點,而不是選在講座進行中,自動忽略了另一個群體(想聽講座的學生)的權益。

而時任太陽花學運的領導人,現任立法委員的黃國昌,對於事件的看法是認為這群學生非常有勇氣並挑戰權威的精神態度表達讚賞,因為學生們要的只是一個公平正義、一個交代,他所屬的時代力量黨團在立法院要求針對三二三、三二四流血暴力衝突事件成立真相調查小組,也要求監察院徹底調查,而四年過去,卻仍是沒有給社會大眾一個說明。而前總統馬英九再度被問到當年江宜樺驅逐抗議學生之事,他仍然認為當年的太陽花學運是害了國家發展,而且如果當年江宜樺不下令驅趕,他也會下令驅趕,並對於學生的包圍抗議表達譴責。

以上的所提的兩人說詞,可以代表這四年前的太陽花學運,以及這次江宜樺遭包圍抗議之事的主要兩派說法,也因此讓太陽花學運在台灣民主發展的歷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大學,是個追求知識的場域,一個溝通、交流的平台,在中華民國憲法的保障下,人人有發表意見的自由,但最重要的是,要能夠互相尊重,並保持理性,才能夠顧及所有人的權益。

2018年12月15日 星期六

政一B 范承峰(12)

姓名:范承峰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0 

【標題】來自未來的簡訊? 非洲豬瘟罰百萬 新法尚未公告實施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532698
【發稿時間】2018-12-12 13:05
【內文】

農委會大動作宣導非洲豬瘟防治,今天中午12時發布緊急警報,全國民眾的手機都收到非洲豬瘟防疫簡訊,「防範非洲豬瘟,請勿網購肉品寄送臺灣,違者可處7年徒刑。自國外返國勿攜帶肉製品入境,違者可罰100萬元。」但新法根本還沒公告實施。 

實際上立法院新修三讀通過的動傳條例中,罰款調整為1至100萬元,現在總統根本還沒有公告實施;今天公布兩例旅客違規攜帶中國製肉品遭檢出非洲豬瘟,一為台灣籍、一為中國籍,兩人違規都是依照現行的動傳條例開罰1.5萬元,現行舊法是開罰3000至1.5萬元,因此以最高額1.5萬開罰,簡訊內容與現實狀況不符。 

農委會代理主委陳吉仲表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之1條修正案已經在11月30日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目前還在等待總統蔡英文正式公布,違規攜帶肉品入境的罰鍰金額就會提高為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收到簡訊網友反應兩極,網友說「地震收不到,收到這個,是諷刺我很愛吃嗎」、「國家懷疑我會帶豬肉 有寄給我」、「脫離邊緣人、好感動」、「我不邊緣」,也有網友說「還要罰100萬、動用到這個,看來這次真的嚴重」。 

【相關憲法條文】

§12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72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相關法律條文】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1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45-1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心得評論】

近期非洲豬瘟議題燃燒、蔓延,使得國內人心惶惶,我國政府也有相對的因應措施,例如像這次因為非洲豬瘟事件,行政院農委會首次發布「簡訊」通知,讓國人知道事情的嚴重性。而這次農委會為什麼會做了這樣的一個決定,是因為先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一罰鍰的部分有做修法的動作,為了因應近期非洲豬瘟事件,必須即時提醒國人法條的修正,當然,簡訊的意義也不完全在提醒「修法」,而是在於避免民眾因為個人的行為(網購肉品寄送臺灣、自國外返國攜帶肉製品入境)違法而遭到自由權的剝奪(七年徒刑)以及財產權的處置(最高可處一百萬)。這個新聞事件的焦點在於,修法完成,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可是總統尚未公佈的情形之下,竟然就先行以簡訊通知發布給全國人民,況且這個訊息裡頭所提到的法條還沒有正式實施,卻是要人民用來做為個人行為上限制的依據、準則,的確是有待商榷。 

但是近期事態嚴重(致死率高達100%),再加上修法後的罰鍰也不是個小數目,政府有必要讓人民在這種緊急的情況下做好不違法的心理準備。然而,農委會也認為總統會在幾天內就公告修法,因此對於做出這個決定沒有想過會引起民眾熱絡的討論、關注。另外,總統在農委會簡訊發布當天的晚上就立刻的公告,待三天後生效。 

而在近期的立法院,藍綠兩黨也為了這個簡訊的發布而互相爭吵,特別是針對警示簡訊的發布時機、層級而有不同的看法及意見。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認為,雖然政府有發出國家級的警訊通知,但最為關鍵的防疫等級卻沒有升級,也沒有設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農委會、防檢局緊急應變小組。而民進黨的立委林靜儀提到,對於這次非洲豬瘟事件,竟然在中國還出現「根本沒有這件事!」的消息,因此強調,我國政府必須用盡一切力量,打擊假新聞、假消息的介入,干擾國人在事件的認知上、訊息的解讀上有所錯亂,讓國人擁有得到「正確」訊息的權利。 

而從這次事件的緊急性來看,用簡訊是最快傳遞的方法,讓人民即時接收正確的東西,但整體來說,緊急訊息的發布仍要有一定的機制。

2018年12月6日 星期四

政一B 范承峰(11)

姓名:范承峰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0

【標題】不滿遭納邵族傳統領域 魚池鄉要退出平地原住民鄉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520416
【發稿時間】2018-12-05 19:37
【內文】

行政院今年6月公告邵族傳統領域,南投縣魚池鄉幾乎全被劃入,引發地方反彈,當地今召開臨時鄉代會決議「退出平地原住民鄉」,以維護多數鄉民權益;邵族則認為,該議題被操作成要占領土地,還因此要拋棄原鄉身分,令人心痛。

魚池鄉代會指出,全鄉人口近16000人,邵族約300多人,鄉內占比不到0.2%,16年前遭「被動」納入平地原住民鄉,今年更在從沒到鄉內開傳統領域劃定說明會的狀況下,莫名其妙將全鄉劃定成邵族傳統領域,一再漠視漢人權益。

其中,原民會6月11日公告邵族傳領範圍幾乎涵蓋整個魚池鄉,鄉內公有地使用且不分大小工程都得經部落「同意」,猶如全鄉漢人得看邵族臉色,也恐阻礙全鄉發展,地方因此嚴重反彈而激烈抗議。

魚池鄉公所和鄉代會雖為此提訴願要求撤銷公告,但原民會8月公布修正摘要,僅同意修正「日後涉及大型開發案才需經邵族部落會議諮詢」,但傳統領域面積並未退讓,令鄉民無法接受。

魚池鄉公所因此向鄉代會提案「退出平地原住民鄉」,今決議通過;魚池公所表示,原民會不尊重地方逕自公告邵族傳領劃設,引發全鄉反彈,也撕裂種族情感,破壞長年和平共處的氛圍,考量地方和諧,釜底抽薪提案退出平地原住民鄉。

而「退出平地原住民鄉」議案將送交縣府原民局、行政院原民會,魚池公所也強調,贊同立法保障少數民族權益,但撕裂族群就不好,盼中央別只考量原民,也要尊重地方,避免原漢對立,盼政院能通過其退出決議,以維護多數鄉民權益。

【相關憲法條文】

§5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相關法律條文】
原住民基本法§1   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 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

原住民基本法§2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包括阿美族

、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

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並經中央原住

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

二、原住民:係指原住民族之個人。

三、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

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

四、部落: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
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

五、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



【心得評論】

        原住民的相關議題一直以來都是台灣這塊土地最深層的基石,從居住、生存、工作,到文化、環境等等問題的保障。在民國94年時,我國制定了原住民基本法,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原住民的基本權利,並且與漢人一同在社會和諧相處。政府在制定政策時,若是將利益明顯傾向一邊,那麼勢必引來另一邊的不滿、反抗。當然,原住民的傳統文化固然值得保留,但是也要考慮到當地漢人的權益,應該尊重兩方的意見,才能走往和平相處的道路。
        政府所規劃的原住民傳統領域,代表的就是任何建商、企業將無法在這個區域做開發,因為一但經過人為開發,原住民的歷史很難再找的回來,而從現代社會的角度來看,一個人要生活得很有品質,除了經濟以外,再來就是環境重的要性,如果當地因為被列為原住民傳統領域而不得進行任何的開發作業,當地漢人居民無法享受到現代社會中環境所帶來的生活品質,那就有可能會造成當地漢人的出走潮,對於原生長地沒有信心、看不見未來的發展可能性,甚至是加深原住民與漢人之間的對立,這也是我們所不樂見的。




2018年12月1日 星期六

政一B 范承峰(10)



姓名:范承峰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0

【標題】外媒:美防間諜 考慮對中國留學生實施更嚴限制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2628528
【發稿時間】2018-11-29 23:51
【內文】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據外媒報導,美國川普政府正考慮對要來美國留學的中國學生展開新的背景調查和實施更嚴限制,以防止任何間諜活動。白宮拒絕對此發表評論。

《路透》報導,美國一名官員和3名國會和大學的消息人士透露,川普政府正在考慮,是否要讓中國學生在進入美國學校前,接受更多的背景審查,包括檢查學生的電話紀錄、社群媒體上的活動紀錄,以便及早發現任何留美意圖,包括是否與政府機構有關聯。

美國一名資深官員表示,預計美國執法部門也將為學校職員提供培訓,訓練他們如何找出涉及間諜和網絡盜竊的活動。

美國官員表示,「中國派往這裡(美國)的每一名中國學生都必須經過黨政批准程序」,這些人可能不會進行傳統定義的間諜活動,「但沒有一個來到這裡的中國學生不受(中國)國家控制」。

報導指出,美國國務院今年6月針對研讀航太、機器人和先進製造業的中國學生,將簽證時效從5年縮減至1年。美國官員表示,這是為降低對國安重要領域被竊取智慧財產權或有間諜活動的風險。

【相關憲法條文】

§11: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12: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相關法律條文】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2: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反制間諜工作:指情報機關為防止所屬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遭到
外國或敵對勢力之接觸、吸收或利用,所採取之監督、檢查、調查及
反爭取運用等作為。
二、違常人員:指情報機關所屬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涉嫌被外國或
敵對勢力接觸、吸收、利用者。

 國家安全法§2-1:
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
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
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

【心得評論】

        在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前,應該要想想有什麼理由能讓政府這麼做。根據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明文規定,在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這四個條件之下,政府得以去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在上述的新聞中可得知,美國對於來自中國的學生抱有警戒的態度,因為我們知道,每個國家之間必定會為了某些利益而在檯面上裝作良好關係,卻是在檯面下勾心鬥角。
         可想而知,美國和中國這兩個世界大國也不例外,近期也正因為貿易關稅的問題吵得沸沸揚揚,這算是屬於經濟層面的戰爭。另外,從政治層面上來看,兩國的政體不同,一邊獨裁,一邊民主,可說是現今世界兩大勢力,互不相容。而為了一個國家的安全確實是足以去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為了防止間諜的入侵,造成國家人民人心惶惶,國家機密、先進技術被竊取,政府也不應該不去做限制。  
        而來自中國的留學生、交換生,他們可能有些是真的想學習,而並非有其他政治目的,那在這樣子的一個情況之下,美國政府是否以偏概全? 間接的扼殺年輕學子的求學慾望。

2018年11月22日 星期四

政一B 范承峰(9)



姓名:范承峰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0

【標題】5電視台涉違反選罷法 NCC移送中選會認定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10958/3495620?from=udn-relatednews_ch2
【發稿時間】2018-11-22 15:31
【內文】

九合一大選將至,NCC今天表示,經民眾陳情,中天、TVBS、台視、民視、壹電視等5家電視台、共9件案件涉違反選罷法,NCC已移送中選會認定。

NCC副主委翁柏宗表示,近日陸續受理民眾陳情電視台涉違反選罷法的案件,情節如民視於投票日前10天公布民調、壹電視轉播台北市長辯論會時,沒有播出候選人李錫錕的畫面,以及台視轉播同性戀議題公投辯論時,部分內容遭到檢舉。

TVBS和中天則是14日處理選舉新聞時,製播內容有明顯偏頗跟失衡;NCC會依據民眾申訴內容,將2家電視台在14日上午8時到下午3時、總共7個小時的新聞內容送交中選會,由中選會認定是否違反選罷法。

翁柏宗強調,各電視台遭檢舉的狀況不太一樣,NCC秉持一貫的處理原則,並沒有特定立場、選擇性執法的問題;而且關於選罷法案件,NCC並非主管機關,因此還是要尊重中選會的職權,僅能協力中選會辦理。

不過,翁柏宗表示,NCC作為廣電媒體的主管機關,還是希望廣電媒體能夠自律,並且維持媒體的獨立專業公正;尤其選舉將至,再次呼籲媒體要自律,避免激化或刺激民眾的對立與衝突。

【相關憲法條文】

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相關法律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前項公辦政見發表會,得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 行政院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特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廣播電視法第一條: 為促進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保障公眾視聽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維護視聽多元化,特制定本法。

廣播電視法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釋字第三六四號解釋: ◎憲法第11條表現自由之意涵?

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之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心得評論】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是我國有關電信通訊和廣播電視等訊息流通事業的最高主管機關,是一個隸屬於行政院底下的獨立機關,目的是使通訊及傳播事業的管理能大於政治力影響。

從過去黨政軍介入、干預媒體,開始去討論「政黨可否經營媒體?」,再到現在,廣電三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的持續修正,讓黨政軍退出媒體,讓所謂的「第四權」能夠發揮實質意義。從大法官釋字364號解釋可以得知,憲法第11條的自由保障概括廣波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這是保障人民對於媒體的接近權、使用權。

隨著媒體事業的自主性提高,已用各種網路媒介來充斥著人民生活的每一天,無時無刻散布著真新聞和假新聞,讓人民乃至社會陷入必須分清是非才能正常生活的迷霧叢林裡。而九合一大選將近,媒體所扮演之角色固然重要,可以說是各個候選人的成敗關鍵。當媒體被賦予一定的權利後,必須有所限制,避免違法,有失公平、適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