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鄭淇丰
班別:政延A
學號:02114174
題目:逃犯條例爭議:破紀錄百萬人遊行後 警員與示威者爆發衝突
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48571676
成千上萬的香港市民週日(6月9日)上街遊行,抗議香港政府修訂逃犯條例,他們擔心修例後,身在香港的人會被移交到中國大陸受審並遭遇不公平審訊。
主辦單位香港民間人權陣線(簡稱民陣)於晚上約9時半公佈,有103萬人參與這次示威。這次示威遊行成為1997年主權移交以來,香港最大規模的遊行。香港警方表示,最高峰時約有24萬人參加遊行。
香港政府官員此前稱遊行人數不是重點,無意收回草案,並強調草案只包括嚴重罪案,不會影響集會、新聞、言論自由,亦不會削弱營商環境,能夠保障人權,並確保司法獨立。香港保公益撐修例大聯盟稱,收到約71萬市民網上聯署,支持修例。香港中環碼頭附近亦有約20艘漁船在維港巡遊,支持政府修例。
草案將在星期三(12日)在立法會大會恢復二讀,立法機關在建制派議席佔優勢的情況下,如果沒有任何建制派議員選擇棄權或反對,難以阻擋草案獲得通過。警方在這次遊行期間,合共拘捕了7人,分別涉及普通襲擊、刑事毀壞、襲警等罪名。
在遊行接近尾聲時,部分團體呼籲群眾包圍立法會,要求與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對話。金鐘夏慤道及政府總部附近有大批民眾聚集,示威者與警方對峙多個小時。約19:30,有五至六名戴口罩男子衝出夏慤道往中環方向車道,企圖佔領這條主幹道,警員使用胡椒噴劑後,涉及數名男子向金鐘道方向逃去。
接近零時,一批戴口罩的示威者在立法會大樓示威區衝擊鐵馬,警員施放胡椒噴霧及用警棍驅散。多名戴上口罩的示威者拆毀立法會大樓外的車閘,闖入大樓地下範圍。衝突中警員和示威者均有人受傷,血流披臉。
遊行人士的不滿
在30多度的烈日當空下,大批香港市民身穿白色衣服,撐著黃色雨傘,打著「反送中」、「林鄭下台」等標語,要求政府撤回草案。遊行人士表達對條例的不滿,也在宣洩對中國政府的不信任,以及擔心新聞、言論自由日益惡化。
遊行原定下午3時從維多利亞公園起步,前往香港立法會,但由於參加人數太多,隊伍需要提前出發。多個地鐵站實施人潮管制,截至6點多,起點銅鑼灣仍然塞滿人群,有些遊行人士一度被困在同一地點超過一個小時,警方最終要開放更多條行車線。
「中國的法治不太可信,我們怎麼可以把人送過去?」任職公關、舉家參與遊行的黃女士對BBC中文說,「你看劉曉波、李旺陽、桂民海、林榮基?我隨便就可以想到中國法治失敗的例子,你叫我們怎麼相信?」
她帶10歲的小孩參加遊行,說「這是一個最好的公民教育課,可以教他如何看清中國與香港之間的不平等關係……香港是司法獨立的地方,中國不是,如果我們容許把犯人移交到大陸,他可能被虐打、可能被不合理地被關很久。就算他犯下大錯,也應該要有公平審訊,所以我反對這個條例。」
「是的,我們普通市民很大機會不會被移交,但政治人物、記者、非政府組織,他們首當其衝,這影響到我們看的新聞、影響到我們的生活,中國政府最終目的就是要嚇唬我們,讓我們不敢說話,我們是應該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的士司機馬先生說,自己刻意不上班,第一次出來遊行。他承認自己對修例內容不瞭解,過往不多參與政治,是「不會投票的人」。但他覺得近期香港「荒謬的事情太多」,常常聽到香港政府官員以及建制派人士發表「中國法治很好」的言論,讓他感到匪夷所思,「這是黑白是非不分,我就算沒有機會被送到大陸去,我也不希望這個社會在說一些這麼明顯的謊言,我不想自己的女兒活在謊言之中。」
香港政府原先以一起台灣的殺人案作為修訂逃犯條例的原因,但台灣當局表明不會接受香港修改《逃犯條例》下作出安排,甚至不排除對香港發出旅遊警示。香港政府之後作出修訂,要求由「中央機關」提出移交要求,但沒有回應哪一個是台灣的「中央機關」,被廣泛解讀成港府其實無意處理台灣的殺人案。
之後,香港保安局長李家超、港澳辦主任張曉明等官員,以香港可能成為「逃犯天堂」作為條例需要通過的理據,但政府後來建議把罪行門檻由3年提升至7年,遭外界質疑是自相矛盾。
任職公關、約30歲的陳小姐認為,香港治安良好,並不覺得是「逃犯天堂」,「可能只是大陸貪官逃過來香港」。
「這條例到底對香港有甚麼好處?要這麼焦急嗎?多一點諮詢也不行?真的很難說她(林鄭月娥)沒有政治任務,」陳小姐說,「如果修例通過,那就是一國兩制已死,我們與其他大陸城市沒有任何分別。」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學者馬嶽及傳播學者李立峰分別撰文表示,條例對香港市民並沒有明顯的好處,其中,馬嶽質疑「似乎有好處的只是特區高層要效忠中國政府」 ,對比起高鐵、大規模填海的「明日大嶼」計畫,條例沒有經濟利益可以吸引香港人支持。
香港的政治環境
由於香港立法會中,建制派佔有優勢,預計草案能夠輕易獲得通過,香港的反對聲音無法從立法機關體現出來,而當中聯辦發聲支持修例之後,香港主流商會和代表商界的議員,也「歸隊」不再發出反對的聲音。香港政府為商界剔除了一些商業相關罪行,以及把罪行門檻從3年提升到7年。
香港市民這次要上街發聲,其中一個原因是已經沒有其他方式表達不滿。
任職科技行業的香港市民陳先生說,香港的政治環境在「佔中」後讓人感到絶望,香港人好像無法掌握自己的命運,看著這個城市不再像以前那樣講道理、講法治,自己擔心香港最終會變成中國另一個普通城市。
「立法會可以隨意禁止議員參選,我們選不到心儀的代議士,一些示威者不是坐牢就是到外國尋求庇護,香港以前不是這這樣的,」從事建築業的陳先生帶著3歲的女孩說,「現在剩下的就只有走上街頭,雖然佔中都沒有成果,但如果不花幾個小時出來,我實在過不了自己那關,我至少要為女兒她們那一代做一點事,對吧?」
這場「佔中」後最大規模的抗議活動,被視為香港走出「社運低潮」,市民在上街抗議時,少了一點「功利主義」,對能否迫使政府讓步不抱希望,只是認為「該表態時仍然要表態」。
陳先生說,「我們要抗爭到底,如果我們現在也不珍惜僅有的言論和集會自由,將來甚麼都沒有的時候,我們對不起下一代。」
各界擔憂
這次反對逃犯條例中,多個專業界別及民間自發地進行聯署、集會等抗議活動。
其中反對聲音最大的來自法律界。香港大律師公會以及立場偏保守的香港律師會,都發表聲明表達關注,認為政府不應急於立法。香港法律界早前亦發起「黑衣遊行」,數以千計的法律界人士,包括資深大律師及前高官出席,抗議修訂條例。
相關憲法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 71 條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 72 條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佈之
,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心得
有破紀錄的103萬名香港人上街參與遊行、表達對政府《逃犯條例》修訂方案的不滿,遊行結束後,不少參與者留守立法會外繼續靜坐表達不滿。唯至晚上11時07分,政府發出新聞稿,表示修訂將如常於6月12日於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完全把過百萬香港人的民意視如無物,亦反映了林鄭月娥剛愎自用、目中無香港人的本性。政府官員的傲慢、忽視社會重要聲音、以香港的國際聲譽作賭注執意修訂《逃犯條例》,是激起民憤、引致是次衝突的主因。遊行人數已表明反對《逃犯條例》是香港主流民意,特區政府必須撤回修訂。
2019年6月10日 星期一
2019年6月3日 星期一
政延A鄭淇丰 2-14
姓名:鄭淇丰
班別:政延A
學號:02114174
題目:司法話題》林永頌︰法官評鑑時效 應延長案件確定起3年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293233
班別:政延A
學號:02114174
題目:司法話題》林永頌︰法官評鑑時效 應延長案件確定起3年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293233
記者林慶川/專訪
司法院正推動法官法修法,希望有效汰除不適任法官,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也提出民間版本的修法草案,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接受本報專訪指出,其中相當重要的一項,就是司法院版本對於法官或檢察官提起評鑑的請求時效過短,最少應延長至案件確定起三年。
林永頌也說,台灣雖有再審機制,但門檻相當高,且是由法官來決定是否可以再審,因此建議應倣傚國外成立中立的「刑事確定案件審查委員會(Criminal Cases Review Commission, CCRC)」或類似的機構,來認定可否再審,給予冤案平反機會。
問:外界普遍認為,不適任法官汰除率過低,司法院目前推動「法官法」修法補救,司改會提出的民間版本草案,有何特點?
答:民間版草案的主要重點,是希望能讓「人民可直接請求評鑑」,「延長請求評鑑的時效」,並「增加當事人程序參與」,而此次司法院的版本,也有賦予「人民可以直接向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的權利,值得肯定。
非法律人佔比過半、請求人能閱卷
在請求時效方面,司法院版本不論對於法官或是檢察官的評鑑,都是「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算三年」,即第一審判決後,必須三年內提出法官評鑑,同理,檢察官起訴後,也必須在三年內提出檢察官評鑑,但許多當事人因為案件可能尚在審理中,恐不敢對法官、檢察官提起評鑑,也因此,民間版本認為,不論是對法官或是檢察官的評鑑,都應將請求評鑑的起算點延後至「判決確定時起算三年」。
而在「評鑑請求人程序參與權」方面,司法院版本中,僅受評鑑法官得聲請閱卷,並不合理,應該讓請求人也有閱卷的權利,民間版本也增訂評鑑過程中的程序參與權,讓當事人雙方都能在程序中表達意見。
在評鑑委員會組成方面,司法院版本雖將評鑑委員增加兩名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但法律委員比例仍過半,我們認為應明文使非法律人佔比過半,以消除民間對評鑑委員會中法律人可能官官相護的質疑,而為解決現今評鑑委員會效能低落的問題,應該在評鑑委員會中加入專任委員五名,並明訂召集委員由專任委員中產生。
另外,司改會也希望能將原本司法院及法務部對法官及檢察官的定期全面評核,改名為「全面評鑑」,由第三方「評鑑委員會」辦理,讓外部力量監督,並公開全面評鑑結果。如果發現有問題的法官、檢察官將進行個案評鑑。
審案品質須納評鑑 絕非干預司法
問:司改會提出,「法律涵攝錯誤」應付評鑑,引發法官團體反彈,可否進一步說明你們的想法?
答:對於單純法律見解的適用,確實不應列入評鑑的範圍,但「事實及法律間之涵攝錯誤」(編按:所謂「涵攝」是指將具體案件置於法律規範要件下),並不等同法律見解,而是對基礎事實及法律適用間的基本原則有所偏誤,應視為審判上嚴重的錯誤。
例如,一件一般的妨害性自主案件,其情節極可能構成利用權勢性交罪,但偵審中如果視而不見,這樣合理嗎?這個部分縱使沒有惡意,也屬重大過失,應該要送評鑑的,這些人民都是非常care(關心)的。
簡單來說,當發生審判上嚴重錯誤時,人民除了可以進行原本的訴訟救濟制度外,而做出重大涵攝錯誤的司法官辦案品質,也需要受到監督,評鑑這樣的行為絕對不是干預司法,因此,民間版本增訂「事實及法律間之涵攝錯誤,應付評鑑」。
問:司改會也希望除了人民可以直接請求評鑑外,仍有「保留團體請求評鑑」的必要,為何?
答:現行「法官法」能受理並協助人民提出評鑑請求的機關團體有「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與「民間團體」,觀察歷年提出評鑑請求的數量,司改會提出的個案評鑑佔法評會總案件數的六十五%,佔檢評會總案件數更高達了八十八%,這些數據證明,民間監督機制介入,是個案評鑑能順利運作的關鍵。但此次司法院版本草案卻刻意刪除「民間團體」請求評鑑的資格,也就是民間司改會為首的民間團體,令人質疑官方有意削弱監督力量。
如此一來,弱勢無助的案件當事人或不願曝光的性侵害案被害人,未來如果沒有民間團體的協助,恐怕將因害怕公權力而不願意出面,或根本無力請求個案評鑑,更遑論參與複雜專業的評鑑程序,此外,如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及前法官陳鴻斌性騷擾等重大司法風紀案件,若非司改會以請求人身份主動提出評鑑,根本沒有機會進入評鑑程序檢視是否有違法,因此,民間版草案仍保留得經由民間團體請求評鑑的機制。
盡速推動司法科學 落實鑑識機制
問:你認為現行有哪些司法制度必須儘快改革,且刻不容緩?
答:證據法則會影響到法院審判的品質,法院審判品質若不好,人民就會不信任,除了造成很多冤案外,也會讓案子一直纏訟,也因此,司法科學中如鑑識、鑑定這些沒弄好,司法一定會揹上黑鍋,司改國是會議曾決議,要建立一個司法科學委員會,讓鑑識、鑑定及法醫方面能夠建立一個比較好的規範及機制,這些都還沒落實。
台灣現今的司法為何會引來民怨?原因之一就是冤案。司法機關若錯辦冤判,目前雖有再審的平反機制,但是光要進入可以再審的門檻就不到百分之一,目前很多國家已建立「刑事確定案件審查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不同於台灣現今都是由法官來決定案件是否可再審,這些國家是由法律人及少部分不是法律人所組成的一個委員會來過濾冤案,認定可否再審。
若有堅實的第一審,很多案件可能在第一審就能定紛止爭,但前提是,司法院必須先提升第一審的審案品質,若提升了,人民可能會想:「判這樣可以了!」大部分都不上訴,不會一直上訴纏訟。
此外,很多民眾詬病的是,為什麼上法院打官司,常一個審級一直換法官?曾有一個案件,光第一審就換了四個法官開了十年,這些問題根本就不用修法處理,司法行政介入就能改善,但還是一直有這種情況發生。
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更能認識司法
問:中正大學今年初的一項民調指出,人民對法官審判公正性的信任度低,你的看法?
答:這項民調顯示只有兩成民眾信任法官審判公正性,但是,我認為台灣的法官審案品質應該沒有爛到這種程度,若實際上真的那麼低,台灣司法早就垮了。不過,信任度一直上不來,一定有它的原因,例如,法官及檢察官可能開庭態度不好、審案不公正、辦案不認真、庭內不讓當事人陳述意見等。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人民不瞭解司法,司法院正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不管是參審制,還是陪審制,若未來人民可以實際參與這類法庭運作方式,跟司法會比較接近,對司法會多一點瞭解。此外,民眾不瞭解司法的另一個面向是,不懂司法程序,看不懂判決書,很多法律概念也不瞭解,這個是法治教育不普及的因素。
相關憲法
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
之懲戒。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 79 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
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 81 條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
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第 82 條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心得
人民參與審判,包括陪審、參審以及目前司法院倡議中的觀審,可以使法院的「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納入不同領域人民的經驗法則與正義認知,以降低由職業法官獨攬審判權力所可能出現的風險」,確實有助於提昇人民對法院判決的信賴度,也已廣為歐、美、日各國所採行,具體內容與適用範圍可參考再調整。
2019年5月27日 星期一
政延A鄭淇丰 2-13
姓名:鄭淇丰
班別:政延A
學號:02114174
題目:香港逃犯條例修訂:史無前例的僵局該如何破
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48270240
班別:政延A
學號:02114174
題目:香港逃犯條例修訂:史無前例的僵局該如何破
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48270240
香港立法會修訂《逃犯條例》的委員會鬧「雙胞胎」,兩個委員會分別由獲泛民主派和建制派的議員支持,雙方僵持不下,香港立法機關面對一個史無前例的情況。
兩個委員會週二(5月14日)分別都再召開會議,沒有重演5月11日造成多名議員受傷的衝突。相反,建制派議員表示願意與泛民主派議員商討,而泛民主派更建議與建制派議員和政府舉行三方會談。
香港政府早前提出的《逃犯條例》修訂,容許把在香港境內的人引渡到中國大陸受審,引起香港和海外爭議。有反對修例的團體上月發起遊行,聲稱有超過13萬人參加,而香港警察就指遊行最高峰時期約有22800人。
香港政府表示,修例是為了處理一名香港男子涉嫌在台灣殺害女友後逃回香港的案件。香港和台灣目前沒有引渡協議,政府認為修例是為了堵塞漏洞。反對意見指出,修例後,中國大陸可以要求移交任何在香港的人到當地受審,擔心被引渡的人在中國大陸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審訊。
其他地區的機構先後都就香港政府的修例建議提出憂慮。最新發聲的包括美國國會的美中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它在5月7日發表文件指出,修例會令香港更可能受北京的「政治脅迫」影響,削弱香港的自治。
週二的情況如何?
兩個委員會分別在當天差不多時間在同一個會議室召開會議,獲民主派支持的委員會訂於當地時間早上8時15分召開會議,比獲建制派支持的委員會會議早15分鐘。因此,由涂謹申擔任主席的會議先開始。
隨後獲建制派支持的委員會主持石禮謙到場,但民主派議員阻撓,他未能到主席台,隨後離開。
十多名建制派議員之後到達會議室就座,涂謹申主持的會議繼續,但建制派議員沒有發言。直至石禮謙再次到達會議室指出會議結束,就列隊離開。
石禮謙在週二的會議後指出,目前沒辦法繼續召開會議,將會給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尋求指示下一步的行動。他認為事情發展到今天,各方都要冷靜下來,「坐下來商談」。他同時說,自己「無能」再做委員會的主持,下一次會議不會再主持主席選舉,但同一天傍晚改稱沒有這樣說過。
涂謹申也認為,希望建制派、泛民主派和政府有空間三方協商解決問題。他說以色列和巴勒斯坦的衝突、北京和台灣政府的政治分歧都可以坐下談判,「為何立法會兩個陣營的同事加上政府,不可以坐下來協商?」
他接受BBC中文訪問時指出,「解鈴還須繋鈴人,如果政府願意進行三方政治協商,看看如何化解,我覺得才是最重要。」
香港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表示,如果雙方願意商談,他願意協調。
手記:一場上演在香港的真實政治劇
涂謹申主持的會議開始後,泛民主派議員像一般會議輪流發言,但大家都知道這只是風暴前的平靜。
沒過多久,獲建制派視為法案委員會主持的石禮謙出現,走向主席台,被泛民主派阻止,記者蜂擁而上攝影,顧不了立法會保安員要求記者離開會議室的呼籲。石禮謙未能走到主席台,說了一句「會議暫停」後就離開。
再過了數分鐘,十多名建制派議員在會議室另一邊出現,在會議室外的保安員要求記者站在一旁,「不要阻礙議員開會」。他們進入會議室後都坐在位子上,沒有發言,涂謹申詢問是否有建制派的議員想舉手發問,但他們沒有理會,只是偶然轉頭望向記者的鏡頭。
之後石禮謙再次出現,向主席台方向走去,同樣被泛民主派阻止。他說了一句「會議結束」,在場的建制派議員如收到指令一樣,站起離場,剩下泛民派議員繼續他們的會議。
一切又重迴風暴之前的平靜。
歷史是由勝利者寫成的。泛民主派議員會後宣佈「小勝一仗」,建制派議員就認為立法會的情況「令香港市民失望」。最終結果如何,只能拭目以待。
《逃犯條例》修訂案的爭議有什麼最新發展?
泛主派早前建議政府目前應擱置修例建議,先解決台灣殺人案嫌疑犯移交的問題。
商界和一些建制派人物目前分別提出多個解決爭議的方案。屬建制派的自由黨立法會議員田北辰提出「港人港審」方案,修例授權香港法院審理港人在境外的刑事案件,獲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和前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支持。
陳弘毅更建議,修訂後的逃犯條例不應適用於修例前發生的案件(也就是追溯期),消除公眾疑慮。
同屬建制派的議員葉劉淑儀反駁,沒有司法管轄區會輕易放棄案件的管轄權,又指這樣做舉證十分困難,建議「完全不可行」。
香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也指出,這些建議如不能具有追溯期,無法解決把台灣殺人案嫌疑犯引渡到當地的問題。她又說,如果容許香港法院審理在外地發生的案件,會令這些案件變成香港法律下的刑事罪行,若加上一個條例來處理刑法追溯期,這樣會違反《香港人權法案》中刑事罪及刑罰沒有追溯力的規定。
但香港政府前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白孝華(Michael Blanchflower)接受當地傳媒訪問時表示,香港法例下目前已經有多項規定,賦予香港法院對海外干犯的罪行擁有司法管轄權。
例如,一名香港男子被控2016年在與家人到泰國旅行期間性侵一名未滿16歲的親屬,女事主的母親回到香港後報警,那名男子被控「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成,被判監2年9個月。
香港媒體當時報導,案件在泰國發生,香港法院有權審理,是因為香港政府2003年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協力打擊性侵兒童的罪行,並修訂了香港相關法例,規定香港居民即使在境外作出性侵犯兒童的行為,回到香港也可以被起訴。
香港立法的程序一般如何走?
按一般程序走,香港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後,首先交給立法會大會首讀和二讀,然後可以交給專門為每件法案成立的委員會審議,委員會通常只會有部份議員參加。
委員會經過辯論和質詢後,會給由立法會全體議員組成的全體委員會作出報告,如報告獲得通過,就會交回立法會進行三讀,否則法案會被否決,立法程序終止。
如果議案在立法會進行三讀時,獲得過半出席會議議員的支持就會通過,如果沒有足夠支持,法案會被否決,立法會不可以繼續處理。
法案獲得通過後,行政長官必須在法案簽署,刊登在香港政府憲報,才會正式成為法律,同時也需要向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目前僵持的地方,就是專門為審理《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成立的委員會無法選出受建制派和泛民主派都承認的委員會主席。
為什麼會出現兩個「法案委員會」?
一個法案委員會成立後,首要的工作是選舉正、副主席,負責指導會議次序和過程。立法會守則規定選出主席前,應由立法會最資深的議員擔任主持主席選舉,因此由涂謹申主持會議。
涂謹申主持4月兩次會議後仍然未能選出委員會主席,建制派於是要求由該派控制的內務委員會發出指引,要求改為由建制派最資深的議員石禮謙主持會議,選舉主席。
泛民主派認為內務委員會的只是「指引」,不是「指示」,沒有約束力,也批評建制派扭曲議事規則。因此繼續由涂謹申主持會議,但建制派不承認這個委員會的權力,拒絶出席。涂謹申之後當選委員會的主席。
另一方面,建制派議員認同內務委員會的決定,嘗試召開由石禮謙主持的會議,但被泛主派阻止,石禮謙主持的會議至今仍未成功選出委員會主席。
可以如何打破僵局?
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助理教授鍾劍華留意到,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回應泛民、建制派議員與政府舉行三方舉行會談化解《逃犯條修》修訂的僵局時說,政府不宜介入立法會事務。他認為這顯示這個會談不大可能發生,因為如果沒有結果,政府要承擔責任。
他接受BBC中文訪問時補充說,他認為政府「只是執意想把責任推給立法會內的建制派,由他們去完成這個政治任務的一個部份。即是說政府根本沒有退路,沒有打算提出任何後撤的空間」。
他認為很難說有什麼方法可打破目前的僵局。建制派議員數目在立法會佔有優勢,但國際社會持續的關注及壓力、市民的支持,令政府有顧忌。
「這種關注與支持是否可以延續下去,可以延續多久,便很關鍵了。」
「至於北京當局如何計算代價,我真的心裡沒有底。如果北京堅持,特區政府只是奴才,只有硬著頭皮執行。最後的變數,就要看有沒有建制派議員或政黨最終變節。這個可能性也不可以排除。」
相關憲法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 71 條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 72 條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佈之
,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心得
這條法律的爭議關鍵,是將原本決定是否移交逃犯的權力,從香港立法會(也就是議會)同意,轉為只要香港特首與法庭同意,而香港特首因為選制的關係,幾乎同等於由中國政府指派,這樣一來,中國政府就可以透過特首,讓香港移交任何人在香港,曾與中國公民在海外產生糾紛的外國人。對於目前香港若條例一通過就意味著香港作為有別於中國的司法體制將崩潰,對於歐美國家則需要思考香港是否依然有投資的價值。對台灣而言,只要你曾在網路上對中共政權或習近平發表負面評論,聲援各樣的民主運動等等,當你入進香港時都可能依法遭到逮捕,引渡到中國受審。所以這條約看似是為「正義」而立,但背後目的是為了「維穩」。
2019年5月19日 星期日
政延A鄭淇丰 2-12
姓名:鄭淇丰
班別:政延A
學號:02114174
題目:行政立法共識專法微調 結婚登記取代同性婚姻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5165003.aspx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王揚宇台北16日電
立法院會明天將處理同婚專法,行政院長蘇貞昌今天與民進黨立委舉行行政立法協調會報,會中民進黨團提出修正動議,刪除「同性婚姻」4個字,但同性伴侶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同婚立法進入倒數階段,立法院長蘇嘉全14日主持朝野協商。針對3個專法版本的關鍵條文,如專法名稱、要採何種「關係」及親子關係等內容,朝野立委無共識,保留送17日立法院會處理。
今天下午舉行行政立法協調會報,針對同婚專法凝聚共識,行政院長蘇貞昌也親自出席與民進黨立委溝通。會中,民進黨團提出修正動議,草案第1條立法目的部分,改為「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施行,特製定本法。」
政院版草案第2條中,「同性婚姻」4個字引發反同團體不滿,也為中南部立委帶來不少壓力。因此,民進黨團版修正動議中,改為「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刪除「同性婚姻」4個字。
另外,民進黨團也針對草案第4條提出修正動議,明定「成立第2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照法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與會立委轉述,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表態支持民進黨團版修正動議,但民進黨立委林岱樺建議,將修正動議中的「結婚登記」改為「共同結合」,另外民進黨立委陳賴素美、黃國書等人則建議改為「配偶登記」。
至於要不要祭出黨紀,與會立委轉述,段宜康建議應祭出黨紀,以避免跑票;民進黨立委陳歐珀則認為不該以黨紀處理,並希望以「簽名承諾會投票」的方式來處理。會中最後並未做成決議,留待明天再討論。
另位與會立委表示,會中達成共識,就是要求「團進團出」,一致性投票;至於是否要祭出黨紀處分,會議中有人提出,但經廣泛討論後,大家覺得不須如此;所謂一致性的投票,就是支持行政院版及民進黨團所提出的修正動議。
條文
第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72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佈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心得
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法國家再邁進一步。台灣支持同性婚姻的聲浪已顯著增加,西方國家在過去10年中,也在同性婚姻合法化取得顯著的成果,各個國家紛紛確立同性之間擁有和一男一女相同的婚姻保障。從這案中看到台灣的立法、司法程序在本質上已經跟鄰國中國有著重大距離,所以在這次同婚議題上看出除了保障了同志,更向世界說明了中國和台灣的不同。
班別:政延A
學號:02114174
題目:行政立法共識專法微調 結婚登記取代同性婚姻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5165003.aspx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王揚宇台北16日電
立法院會明天將處理同婚專法,行政院長蘇貞昌今天與民進黨立委舉行行政立法協調會報,會中民進黨團提出修正動議,刪除「同性婚姻」4個字,但同性伴侶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同婚立法進入倒數階段,立法院長蘇嘉全14日主持朝野協商。針對3個專法版本的關鍵條文,如專法名稱、要採何種「關係」及親子關係等內容,朝野立委無共識,保留送17日立法院會處理。
今天下午舉行行政立法協調會報,針對同婚專法凝聚共識,行政院長蘇貞昌也親自出席與民進黨立委溝通。會中,民進黨團提出修正動議,草案第1條立法目的部分,改為「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施行,特製定本法。」
政院版草案第2條中,「同性婚姻」4個字引發反同團體不滿,也為中南部立委帶來不少壓力。因此,民進黨團版修正動議中,改為「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刪除「同性婚姻」4個字。
另外,民進黨團也針對草案第4條提出修正動議,明定「成立第2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照法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與會立委轉述,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表態支持民進黨團版修正動議,但民進黨立委林岱樺建議,將修正動議中的「結婚登記」改為「共同結合」,另外民進黨立委陳賴素美、黃國書等人則建議改為「配偶登記」。
至於要不要祭出黨紀,與會立委轉述,段宜康建議應祭出黨紀,以避免跑票;民進黨立委陳歐珀則認為不該以黨紀處理,並希望以「簽名承諾會投票」的方式來處理。會中最後並未做成決議,留待明天再討論。
另位與會立委表示,會中達成共識,就是要求「團進團出」,一致性投票;至於是否要祭出黨紀處分,會議中有人提出,但經廣泛討論後,大家覺得不須如此;所謂一致性的投票,就是支持行政院版及民進黨團所提出的修正動議。
條文
第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72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佈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心得
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法國家再邁進一步。台灣支持同性婚姻的聲浪已顯著增加,西方國家在過去10年中,也在同性婚姻合法化取得顯著的成果,各個國家紛紛確立同性之間擁有和一男一女相同的婚姻保障。從這案中看到台灣的立法、司法程序在本質上已經跟鄰國中國有著重大距離,所以在這次同婚議題上看出除了保障了同志,更向世界說明了中國和台灣的不同。
2019年5月12日 星期日
政延A鄭淇丰 2-11
姓名:鄭淇丰
班別:政延A
學號:02114174
題目:反跟蹤騷擾立法 刻不容緩
https://udn.com/news/story/11321/3807611
2019-05-12 00:05聯合報 王如玄/華夏社會公益協會理事長
班別:政延A
學號:02114174
題目:反跟蹤騷擾立法 刻不容緩
https://udn.com/news/story/11321/3807611
2019-05-12 00:05聯合報 王如玄/華夏社會公益協會理事長
內文
台灣立法龜速,立法院擱置法案,雖是常態,但執政黨現任部長否定前任部長提出的立法草案,倒是相當罕見,《跟蹤騷擾防製法》即是一例,在立法院黨團協商的臨門一腳,竟遭內政部反對,令人匪夷所思。
《跟蹤騷擾防製法》是民間團體倡議多年的法案,歷經立院兩屆會期、朝野政黨多名立委提案,可見此法案確實值得關注。雖是由民間團體率先提出,但內政部前部長於民國一○五年的研討會中公開支持,並獲朝野立委響應,雖行政院版本遲至一○七年方送立院,對當時內政部的決心仍應肯定。然而,對照之前內政部的回應民意舉措,現在內政部的怠惰,顯得極為諷刺,更是打臉行政院。
跟蹤騷擾行為,除帶來可能的致命危險外,對被害人與相關人的身心、生活與工作,均造成相當大威脅,且嚴重侵犯尊嚴與隱私。許多國家制定專法因應,美國加州於一九九○年制定世界第一部反跟蹤法案,日本亦於二○○○年施行纏擾防治法。目前已制定跟蹤騷擾法律的國家中,大都將跟蹤騷擾行為界定為犯罪行為,法律救濟方式有刑事懲罰、民事補償、禁制令與警告命令等。
反觀台灣,性騷擾防治三法中,雖對遭受性騷擾設申訴機制,但沒有聲請保護令相關規定,遑論無法處理不具性或性別意涵之騷擾事件,而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禁止跟蹤騷擾之保護令制度,適用對象僅限家庭成員間施暴,對一般關係之人無法適用;此時只能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對屢勸不聽的跟追行為處三千元以下罰緩,根本無法有效防範。簡言之,我國目前法律在適用對象、保護效果、刑罰威嚇及預防責任等,無法提供周延的防治。
台灣反跟蹤騷擾法制落後先進國家卅年,但行政機關仍只停留在法律探索、人力不足、互推權責等面向討論,令人遺憾。
首先,內政部以現行關法律可以處理,顯然是忽略跟蹤騷擾的特性,即在於「反覆、持續」實施某些特定行為,令被害人心生畏怖或厭惡不安,亟需立即且長時效性的禁制令或警告命令等,對行為人之法律約制保護。此一複雜樣態,正因現行法律無法完善,且散見個別法規,因此有特別立法必要。
其次,警察及法官人力不足問題。我們肯定基層員警辛勞,但跟蹤騷擾案件亦為治安案件,保護人民安全是國家責任。根據警政署數據,每年跟蹤騷擾案件約八千件,凸顯問題嚴重性及立法迫切性,國家便應思考如何充實及調配警政、司法人力配套,人力不足不應成為藉口。
再者,運用科技(Line、臉書)騷擾的認定權責釐清。在現今數位科技傳播快速年代,本應有及早因應措施,如涉及通訊、電信主管機關間的協力義務,亦可於法案或於子法中明定;又現行實務上已有相當多案例,內政部在擬訂法案之初,即應有防制準則或想法,而非在立院委員會審查時皆無反對意見,卻在最後協商階段,運作行政力量,導致法案停滯不前。
台灣司法過去多著重以加害人為中心的刑事政策,較少觸及以被害人為中心的保護政策。猶記得兩年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特別提出對被害人保護法制總檢討的結論,但可視為被害人保護重要指標的《跟蹤騷擾防製法》,如今因行政機關推卸,變成人權退步,可見政府對婦幼安全及被害人保護的忽視。請問:人身安全保護可以因為換了部長,價值就不一樣了?請政府莫再視而不見,儘速完成立法以保障國人人身安全。
相關憲法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
之懲戒。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心得
跟蹤騷擾行為是社會存在的嚴重問題,許多的重大治安事件,其前置行為都有跟蹤騷擾行為的出現,但現行相關法律皆無法有效即時防治與處理。以世新大學案為例,受害女學生遭到追求者多年騷擾、跟蹤與糾纏,甚至在被跟騷當時曾跑進派出所求援,但法律愛莫能助,後來演變成嚴重的殺人未遂案件。法令是政府施政核心價值的具體展現,國際公約與世界各國都深刻意識到跟蹤騷擾行為對人權、生命、安全的影響,制定相關的法律;而社會經歷多起悲劇事件,也發出沉痛的呼籲,政府實應審慎以對,展示執政的價值與決心,規劃相關配套措施,思考如何有效回應,充實服務能量,整合相關資源,積極面對與防制跟蹤騷擾問題,而非以各種藉口拖延立法。
2019年5月5日 星期日
政延A鄭淇丰 2-10
姓名:鄭淇丰
班別:政延A
學號:02114174
題目:對國會負責 馬英九喊改成總統制
班別:政延A
學號:02114174
題目:對國會負責 馬英九喊改成總統制
2019-05-04 23:47聯合報 記者周志豪/台北報導
內文
我國憲政體制長期遭批評總統有權無責、權責不符。前總統馬英九昨天出席台大「半總統制與民主學術研討會」建議,未來我國中央政府體制應仿照地方政府首長制,由現行雙首長、半總統制改為對國會負責的總統制。
馬英九說,未來若有機會調整中央政府體制,可把行政院併到總統府,體制變成一府四院,這樣還是五權體制;總統職責上就是行政院長,每年三月、九月兩次到立院施政報告,對立院負責,也可向立院提出法案,但立院沒有倒閣權,覆議比例也要研究。
馬英九表示,體制調整後,總統就可充分掌握國情資訊,清楚瞭解他統治下的國家有哪些問題,做該做的決定,直接「直球對決」回應民意。馬說,民選總統若只能管國防、外交與兩岸政策,老百姓恐怕也無法認同。
馬英九認為,民眾其實分不清楚所謂國防、外交與兩岸等慣例上總統職權與一般行政權間的差別,只會想說「既然我選你,你就要負責」,但現行體制沒有制度性機會讓總統去關心民眾在意的政策。他坦言,現行政府體制問題都來自於總統與閣揆分工。
馬英九舉例,像是高雄輕軌是在動工一年後,他有次到高雄聽到朋友反對,向交通部瞭解後才搞清楚,還被朋友虧:「你幹總統幹什麼的?」馬說,台灣路面車輛多,除非高架或地下化,否則他對沒優先路權的輕軌非常保留,很有意見。
不過,現行修憲門檻高,要推動政府體制改革恐怕不易。馬英九說,修憲困難是另一個問題,但不應成為政府體制改革門檻。馬也強調,他不是主張立即修憲,只是要讓大家思考現行中央政府體制中的權責問題。
有與會者質疑,中央政府若依馬英九建議調整,之後再出現完全執政,恐無法達到美國總統制下國會對行政權的監督制衡效果。馬回應,監督機製出問題不能怪總統,是因選舉沒選好,現行地方政府出現單一政府時,議會對縣市長與縣市政府小內閣也許監督力量沒這麼強,但不會沒有監督。
相關憲法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製及複決之權。
第 37 條
總統依法公佈法律,發佈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
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第 53 條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 55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但總統須於四十日內咨請立法院召集會議,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徵求
同意。行政院院長職務,在總統所提行政院院長人選未經立法院同意前,
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心得:
馬英九在此提出將總統和行政院院長兩者職權合一,其理由是現有體制總統是民選,但人民選出立委卻只能監督行政院長不能監督總統,總統要去立法院報告還需要立法院邀請。總統不出席行政院會,行政院又是全國最高行政機關,導致總統對國情資訊掌握不完整,外界誤解依照憲法總統職權是兩岸外交國防,但其實依照國家安全法,重要國家政策還是總統職權,只是總統缺乏適當機會關心。但個人認為台灣不太能從憲法上改變現有的髏制,畢竟修憲的門欖依舊很高,加上政府各部門相對要做出重大改變,如立法院跟行政院之間的互動等。
2019年4月29日 星期一
政延A-鄭淇丰 2-9
姓名:鄭淇丰
班別:政延A
學號:02114174
題目:立委大砍考委人數 考試院版組織法修正草案本週出爐
王韋婷採訪 2019年4月22日 下午3:54
https://tw.news.yahoo.com/%E7%AB%8B%E5%A7%94%E5%A4%A7%E7%A0%8D%E8%80%83%E5%A7%94%E4%BA%BA%E6%95%B8-%E8%80%83%E8%A9%A6%E9%99%A2%E7%89%88%E7%B5%84%E7%B9%94%E6%B3%95%E4%BF%AE%E6%AD%A3%E8%8D%89%E6%A1%88%E6%9C%AC%E9%80%B1%E5%87%BA%E7%88%90-075450042.html
內文
立法院日前初審通過「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大砍考試委員人數和任期;考試院長伍錦霖對此表示憂慮,認為恐怕會造成憲政危機。根據瞭解,考試院25日的院會可能會通過將考試院版組織法修正草案交付當天下午的全院審查會,最快於5月2日的考試院會通過送立法院併案協商,屆時考試院將對外說明。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11日初審通過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考試委員人數由19名大減至3人、任期由目前的6年改為4年;全案交付朝野協商。
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引發考試院高度關注,考試院長伍錦霖指此項修法恐怕有違憲之虞,且會使憲法賦予考試院的職權難以推動。伍錦霖表示,考試院的模式是憲政設計,因為考試院的憲定職掌是國家文官重要典章制度,須經由合議制運作,廣納多元意見。
自立法院初審通過大砍考委人數與任期後,考試委員高度關注,在11日的考試院會上,多位考委憂慮修法有違憲政設計,如果立院修法限縮考試委員職權,只剩下研究與政策建議權,已違反憲法規定,且涉及國家體制變動,認為考試院不應緘默。
考試院長伍錦霖在18日的院會指示考試院人事室提出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送交考試院會討論。根據瞭解,考試院本週院會將考試院版的組織法修法草案交付全院審查會,並排定於25日下午由副院長李逸洋召集全院審查會。另外,考試院內部也正在討論是否引用憲法第44條,建請蔡英文總統召集院際協商。
若一切順利,5月2日的考試院會將通過考試院版的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隨即送立法院,與司委會日前初審通過的版本一起併案協商;待考試院版本出爐後,考試院也將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
憲法條文
第 6 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
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
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
用。
第 88 條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心得
考試院主掌為政府選人、育人、用人及考選專門職業和技術人才等大計,首重免於行政和立法等政治性部門侵擾,以及政治黨派政治力的介入,影響人力資源管理和發展上遭致扭曲。也因此,目前考試委員人數定為19人,可容納學界各領域、文官體係和政治界學有專精與歷練豐富者,透過合議制和獨立行使職權使專業和實務間取得平衡,並確保國家文官制度的中立性格。
班別:政延A
學號:02114174
題目:立委大砍考委人數 考試院版組織法修正草案本週出爐
王韋婷採訪 2019年4月22日 下午3:54
https://tw.news.yahoo.com/%E7%AB%8B%E5%A7%94%E5%A4%A7%E7%A0%8D%E8%80%83%E5%A7%94%E4%BA%BA%E6%95%B8-%E8%80%83%E8%A9%A6%E9%99%A2%E7%89%88%E7%B5%84%E7%B9%94%E6%B3%95%E4%BF%AE%E6%AD%A3%E8%8D%89%E6%A1%88%E6%9C%AC%E9%80%B1%E5%87%BA%E7%88%90-075450042.html
內文
立法院日前初審通過「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大砍考試委員人數和任期;考試院長伍錦霖對此表示憂慮,認為恐怕會造成憲政危機。根據瞭解,考試院25日的院會可能會通過將考試院版組織法修正草案交付當天下午的全院審查會,最快於5月2日的考試院會通過送立法院併案協商,屆時考試院將對外說明。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11日初審通過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考試委員人數由19名大減至3人、任期由目前的6年改為4年;全案交付朝野協商。
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引發考試院高度關注,考試院長伍錦霖指此項修法恐怕有違憲之虞,且會使憲法賦予考試院的職權難以推動。伍錦霖表示,考試院的模式是憲政設計,因為考試院的憲定職掌是國家文官重要典章制度,須經由合議制運作,廣納多元意見。
自立法院初審通過大砍考委人數與任期後,考試委員高度關注,在11日的考試院會上,多位考委憂慮修法有違憲政設計,如果立院修法限縮考試委員職權,只剩下研究與政策建議權,已違反憲法規定,且涉及國家體制變動,認為考試院不應緘默。
考試院長伍錦霖在18日的院會指示考試院人事室提出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送交考試院會討論。根據瞭解,考試院本週院會將考試院版的組織法修法草案交付全院審查會,並排定於25日下午由副院長李逸洋召集全院審查會。另外,考試院內部也正在討論是否引用憲法第44條,建請蔡英文總統召集院際協商。
若一切順利,5月2日的考試院會將通過考試院版的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隨即送立法院,與司委會日前初審通過的版本一起併案協商;待考試院版本出爐後,考試院也將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
憲法條文
第 6 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
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
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
用。
第 88 條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心得
考試院主掌為政府選人、育人、用人及考選專門職業和技術人才等大計,首重免於行政和立法等政治性部門侵擾,以及政治黨派政治力的介入,影響人力資源管理和發展上遭致扭曲。也因此,目前考試委員人數定為19人,可容納學界各領域、文官體係和政治界學有專精與歷練豐富者,透過合議制和獨立行使職權使專業和實務間取得平衡,並確保國家文官制度的中立性格。
2019年4月15日 星期一
政延A鄭淇丰 2-8
姓名:鄭淇丰
班別:政延A
學號:02114174
題目:萬份釋憲書湧入司法院 退休教師:年改是焚書坑儒
2019-04-11 12:57
班別:政延A
學號:02114174
題目:萬份釋憲書湧入司法院 退休教師:年改是焚書坑儒
2019-04-11 12:5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市教育產業工會等4個教師團體11日持上萬份年改釋憲聲請書,赴司法院請求大法官受理,現場一度群情激憤,批評年改案猶如「焚書坑儒」,而在大法官書記處第三科科長張怡聰出面接下聲請書時,場面差點失控,幸好在優勢警力介入下,事端才未擴大。
張怡聰在抗議20分鐘後出來接收聲請書,因未公開發言,引爆上百名民眾不滿,進而出手推擠,在警方護送下,她強調「會依法處理」,隨即返回司法院,抗議者此時相互呼籲自制,未釀事端。
台北市學校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李惠蘭表示,去年民進黨政府執行年改方案,上萬位退休教師與其家庭受到巨大影響,分向台北、台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訟,未料在北高行審理時,法官竟只給律師3分鐘說重點,顯不合理。
新北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黃耀南則說,退休教師領的是退休金而非年金,豈可適用年改制度,雖然目前案件仍在行政法院審理,但因本案具有原則重要性,根據大法官1211次會議決議「聲請案件雖未盡審級救濟之程序,如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且在憲法上具有原則重要性,大法官可以議決受理」,大法官仍可在終局判決前受理釋憲。
4個團體發表聲明,重新核定退休金的行政處分粗糙,違反憲法上的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法治國及社會國等重要性原則,基於保障民權並節省司法資源,希望憲法守護者大法官受理釋憲,為軍公教警消的財產權及榮譽守住最後一道防線。
聲明指出,2018年7月新法制定的軍公教退休金制度,仍是破產且無法永續的惡法,退撫基金的問題沒有改善,只是把問題延後,其中最大的3個癥結點分為:一、每年未依法足額撥補,造成虧損逐年擴大;二、退輔基金操作績效不彰,卻栽贓給軍公教退休金制度;三、退撫基金獲利不到3%,遠遜於國外績優退休基金的7%。
聲明質疑,政府稅收已連續5年超徵,金額達6101億元,這筆稅額去了哪裡?政府應對勞工及軍公教一視同仁,為何行政院長蘇貞昌只承諾對勞工朋友退休金的最終支付責任,卻忽視軍公教的權益,難道政府不是他們的僱主嗎?
聲明最後寫到,大法官應警覺這個違憲的退休金改革法律,已造成百萬家庭的不安與動盪,數十萬人直接受到惡法迫害,期盼藉由此次釋憲聲請,讓大法官做出鏗鏘有力的憲法解釋,為國家司法防線塑立里程碑。
憲法
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
之懲戒。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心得:
退休金涉及憲法對人民財產權,生存權的保障,憲法對公務員有制度性保障,對司法人員還有審判獨立的制度性保障。改革溯及既往將顛覆法治國的根基,不只傷害到退休人員而已,對國家整體文官制度,審判體系,將因保障的不可預測而受到重創。
2019年4月7日 星期日
政延A鄭淇丰 2-7
姓名:鄭淇丰
班別:政延A
學號:02114174
題目:港府修《逃犯條例》勢通過 大陸司法陰影將籠罩香港
班別:政延A
學號:02114174
題目:港府修《逃犯條例》勢通過 大陸司法陰影將籠罩香港
2019-04-05 12:53 https://www.secretchina.com/news/b5/2019/04/05/889563.html
內文
香港政府面對國際社會及內外商界反對,仍然堅持修訂《逃犯條例》,並在立法會通過首讀和二讀。美國國會中國委員會發表強硬聲明,直斥有關修訂破壞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中國大陸的刑事司法系統經常被用作鎮壓工具。」
美方:大陸政府濫用司法系統 正積極研究有關修訂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ongressional-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主席、民主黨眾議員麥考文(James P.McGovern)與共和黨參議員魯比奧(Marco Rubio)昨日發表共同聲明,指出港府容許中港引渡條例通過,將侵蝕香港作為法治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聲明強調,「中國大陸的刑事司法系統經常被用作鎮壓工具。中國政府對中外公民進行任意拘禁、逼供,拒絕法律代理和醫療以及其他類型的虐待。」香港若將人移交大陸,可能面臨不公正審判。
聲明也指出,香港市民及在香港居住的外國人、包括85000名美國人,都應該免受內地司法系統影響,港府應該給予他們應有的保障。
美國駐香港及澳門副總領事何志(Thomas Hodges)昨晚出席活動時接受媒體訪問,他表示美方正在積極研究和檢視《逃犯條例》修訂;
出席同一活動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聯絡組副組長李添盛亦指出,陸委會已經對案件作出多次說明,並且向香港提出3次移交申請,形容台方對案件「很著急」。
中聯辦晤香港商界 要求「歸隊」
港府這次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允許中國大陸、澳門等沒有與香港簽訂長期引渡協議的政府,可以申請單次移交「逃犯」。在香港民間、商界、法律界、美國商會、向港大律師公會、人權組織及外國商界等各界反對下,港府移除了9項涉及經濟犯罪的項目,並持續推進有關修訂。
此舉引發民怨爆發,3月31日,逾萬港人上街抗議修訂,香港商界、法律界、專業界等紛紛發表聲明,要求港府撤回修訂。多個人權組織均形容,修訂將對香港的人權保障帶來重大打擊。不過特首林鄭月娥仍然拒絕撤回修訂議案。
此外,《蘋果日報》報導,駐香港中聯辦日前邀請香港六大商會代表與中聯辦主任王志民會晤,包括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總商會、香港工業總會、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和香港中華出入口商會等代表均有出席。
據悉王志民會上提出對香港工商界提「三點希望」,要求商會「進一步堅定對國家和香港發言的信心」等。浸會大學新聞系高級講師呂秉權指出,中聯辦是要求香港商會「歸隊」,支持港府修例,更令人質疑這是來自北京的「政治任務」,而非港府口中的「為瞭解決去年台北命案」。
相關條文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心得:
上一年台灣有一名香港青年於台殺害一名香港女子,再潛逃回港,避開了台灣政府的刑法,然而香港和台灣之間並沒有引渡條例,但最近中港台三地就逃犯引渡的條例產生了重大討論,內地與香港的司法系統有極大差異,內地的司法制度完全違反人權,若香港與內地達成移交逃犯協議,將置港人於險地,若修訂通過則是港府主動投降,放棄自治權。
2019年3月24日 星期日
政延A鄭淇丰2-5
姓名:鄭淇丰
班級:政延A
學號:02114174
題目:你知道「凍結帳戶」的規定可能違憲嗎?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737186
2019-03-24 12:18
內文
由於詐騙案件頻傳,為了因應不斷出現的詐騙問題,政府無不使出渾身解術,希望透過各式的安全網,來達到防治詐騙、預防詐騙的成果,而將特定帳戶設為「警示帳戶」的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警示帳戶制度的緣起與作業流程
「詐騙」作為一種以矇騙的方式獲取金錢、或利益的手段,在人類社會中已經存在多時。而在台灣,從早期我們常聽到的「金光黨」,到現在時時可以遇到的「電信詐騙」,大家可以發現詐騙的手法越來越多元、也越來越便捷。
為了因應越發嚴重的詐騙事件,金管會在2006年底頒布了《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製作業程序》,透過將特定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及禁止特定帳戶的使用,來使檢警調查更為便利、及避免未來可能利用此帳戶繼續詐騙的問題。
當受詐騙民眾到檢警等調查單位、或任一金融機構報案,提示某帳戶疑似為詐騙帳戶以後警方、金融機構必須填單通報該帳戶為警示帳戶,在確認並沒有詐騙情事之前,針對該帳戶的一切業務都會被暫停,匯入該帳戶的款項也會退回原匯款行;同時,為了避免利用同一人的帳戶進行詐騙,同一人的其他帳戶會被設定為「衍生管制帳戶」,金融機構會暫停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時也會退回匯款行。
太過鬆散而侵害基本權的作業流程
然而,這樣立意良善的規定,卻存在著問題:那就是程序過於鬆散。
由於列為警示帳戶的程序,僅需要民眾向警方、金融機構檢舉某帳戶疑似使用於詐騙的帳戶,就可以在一段時間內凍結對方的特定帳戶、及限制同屬該人的其他帳戶的使用,而不需要經過較為嚴謹的審查程序。這樣的模式可能會出現有心人士透過將款項存進特定人帳戶後,再向警方舉報該帳戶為詐騙帳戶,由於不需要經過法院審查,只需提出質疑就可以簡單、快速地凍結特定人的特定帳戶、及其他所有帳戶內的款項。如果被凍結的帳戶是公司的往來帳戶、或個人的薪資轉帳、或帳單扣款帳戶等重要帳戶的話,就有可能導致被凍結人的不便、甚至可能危及生活、及公司的存續。
此外,相較於凍結程序,解除警示帳戶的程序雖然也十分粗糙,只需要向警方請求解除即可。但大多數的警察機關並不會在收到請求後立刻提出解除警示的書類,而是會等到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或者甚至是法院作出無罪判決以後,才願意提出;或者依照上面說到的辦法規定,在通報後2年自動解凍。這樣的實務運作狀況,可能使得特定人的帳戶長期被凍結,造成資金無法流通的窘境。
由於凍結人民帳戶的行為,涉及到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雖然並非不能為了公益目的做出限制,但仍需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等基本原則。為了避免再有人被詐騙集團誆騙,凍結特定帳戶或許是最快速且有效的手段;但在手段選擇上,仍然必須要符合比例,而不能將同一人的「所有」帳戶都予以凍結及限制。
再者,除了凍結所有帳戶可能違反比例原則以外,凍結程序過於簡單而不需經過嚴格的司法審查程序;解凍的程序在實務運作上又有可能出現數月、數年、甚至無限期的財產凍結,這些都會造成人民的財產權受損,不僅不符合程序正義、為以法律直接規定也未經過法律授權,也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過去就有法院實務見解認為這樣的凍結規定違反憲法。
防治詐騙、避免人民財產權受損確實是社會重要的公共利益,但若是為了達成這樣的公益目的,而反而讓制度被有心人士利用,而侵害了無辜第三人的財產權、甚至是自由權、生存權等基本權時,我們就應該思考這樣的制度是否妥適,才不會讓立意良善的制度,成為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惡法。《法操》在此呼籲金管會應該要正視這樣的問題,才能避免造成人民財產權遭有心人士恣意侵害。
相關條文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心得
凍結帳戶涉及到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雖然並非不能為了公益目的做出限制,但仍需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等基本原則。
為了避免再有人被詐騙集團誆騙,凍結特定帳戶或許是最快速且有效的手段;但在手段選擇上,仍然必須要符合比例,而不能將同一人的「所有」帳戶都予以凍結及限制。制度本身應該為保障人民之財產自由為本,應正視目前的做法。
班級:政延A
學號:02114174
題目:你知道「凍結帳戶」的規定可能違憲嗎?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737186
2019-03-24 12:18
內文
由於詐騙案件頻傳,為了因應不斷出現的詐騙問題,政府無不使出渾身解術,希望透過各式的安全網,來達到防治詐騙、預防詐騙的成果,而將特定帳戶設為「警示帳戶」的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警示帳戶制度的緣起與作業流程
「詐騙」作為一種以矇騙的方式獲取金錢、或利益的手段,在人類社會中已經存在多時。而在台灣,從早期我們常聽到的「金光黨」,到現在時時可以遇到的「電信詐騙」,大家可以發現詐騙的手法越來越多元、也越來越便捷。
為了因應越發嚴重的詐騙事件,金管會在2006年底頒布了《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製作業程序》,透過將特定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及禁止特定帳戶的使用,來使檢警調查更為便利、及避免未來可能利用此帳戶繼續詐騙的問題。
當受詐騙民眾到檢警等調查單位、或任一金融機構報案,提示某帳戶疑似為詐騙帳戶以後警方、金融機構必須填單通報該帳戶為警示帳戶,在確認並沒有詐騙情事之前,針對該帳戶的一切業務都會被暫停,匯入該帳戶的款項也會退回原匯款行;同時,為了避免利用同一人的帳戶進行詐騙,同一人的其他帳戶會被設定為「衍生管制帳戶」,金融機構會暫停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時也會退回匯款行。
太過鬆散而侵害基本權的作業流程
然而,這樣立意良善的規定,卻存在著問題:那就是程序過於鬆散。
由於列為警示帳戶的程序,僅需要民眾向警方、金融機構檢舉某帳戶疑似使用於詐騙的帳戶,就可以在一段時間內凍結對方的特定帳戶、及限制同屬該人的其他帳戶的使用,而不需要經過較為嚴謹的審查程序。這樣的模式可能會出現有心人士透過將款項存進特定人帳戶後,再向警方舉報該帳戶為詐騙帳戶,由於不需要經過法院審查,只需提出質疑就可以簡單、快速地凍結特定人的特定帳戶、及其他所有帳戶內的款項。如果被凍結的帳戶是公司的往來帳戶、或個人的薪資轉帳、或帳單扣款帳戶等重要帳戶的話,就有可能導致被凍結人的不便、甚至可能危及生活、及公司的存續。
此外,相較於凍結程序,解除警示帳戶的程序雖然也十分粗糙,只需要向警方請求解除即可。但大多數的警察機關並不會在收到請求後立刻提出解除警示的書類,而是會等到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或者甚至是法院作出無罪判決以後,才願意提出;或者依照上面說到的辦法規定,在通報後2年自動解凍。這樣的實務運作狀況,可能使得特定人的帳戶長期被凍結,造成資金無法流通的窘境。
由於凍結人民帳戶的行為,涉及到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雖然並非不能為了公益目的做出限制,但仍需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等基本原則。為了避免再有人被詐騙集團誆騙,凍結特定帳戶或許是最快速且有效的手段;但在手段選擇上,仍然必須要符合比例,而不能將同一人的「所有」帳戶都予以凍結及限制。
再者,除了凍結所有帳戶可能違反比例原則以外,凍結程序過於簡單而不需經過嚴格的司法審查程序;解凍的程序在實務運作上又有可能出現數月、數年、甚至無限期的財產凍結,這些都會造成人民的財產權受損,不僅不符合程序正義、為以法律直接規定也未經過法律授權,也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過去就有法院實務見解認為這樣的凍結規定違反憲法。
防治詐騙、避免人民財產權受損確實是社會重要的公共利益,但若是為了達成這樣的公益目的,而反而讓制度被有心人士利用,而侵害了無辜第三人的財產權、甚至是自由權、生存權等基本權時,我們就應該思考這樣的制度是否妥適,才不會讓立意良善的制度,成為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惡法。《法操》在此呼籲金管會應該要正視這樣的問題,才能避免造成人民財產權遭有心人士恣意侵害。
相關條文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心得
凍結帳戶涉及到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雖然並非不能為了公益目的做出限制,但仍需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等基本原則。
為了避免再有人被詐騙集團誆騙,凍結特定帳戶或許是最快速且有效的手段;但在手段選擇上,仍然必須要符合比例,而不能將同一人的「所有」帳戶都予以凍結及限制。制度本身應該為保障人民之財產自由為本,應正視目前的做法。
2019年3月17日 星期日
政延A—鄭淇丰 2-4
姓名:鄭淇丰
班級:政延A
學號:02114174
題目
中國高校持續打壓師生宗教信仰被指違憲
2019-03-17 7:55 AM http://www.epochtimes.com/b5/19/3/16/n11118576.htm
中共一直把高校作為宣傳其意識形態、培養紅色接班人的陣地,日前在全國高校進行宗教信仰整治專項行動,打壓有宗教信仰的大學師生。業界專家表示,中共所為不僅違反現行憲法,更懼怕其無神論邪教本質被有信仰的人們揭穿。
「學校正在大搞抵制宗教信仰的運動,是中央的政策,誰也無能為力。」山東濱州一名大學教師不久前對該校兩名省級優秀畢業生因被查出是天主教信徒身份,其榮譽稱號遭到取消時對媒體表示。
類似打擊校園宗教信仰的行動從去年開始在中國展開。河南鄭州信息工程學院官網去年8月曾報導,該院正在落實中央關於高校基督教問題的專項整改工作,內容包括對全院師生進行排查、審查,打擊、阻斷與遏制境外基督教在校園滲透和傳播,確保學校始終成為所謂學習和宣傳馬克思主義的陣地。
這些校園還包括內蒙古呼和浩特民族學院、陝西科技大學、山東各地的高校等。而煙台一所大學甚至規定不允許有宗教信仰。
貴州大學教授楊紹政對大紀元表示,中共在高校一直強化它的意識形態,搞什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但這一套全部是違反中國現行憲法的,「我們國家憲法條文規定宗教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憑什麼某一個思想要運用國家的強制力,甚至於政黨的強制力有意識地去控制引導?但事實上,他們已通過校方的行為來干預、來禁止師生信仰宗教,那說明他們的行為已經違法犯罪了。」
原首都師範大學教育科學學院副教授李元華對大紀元表示,中共本身信仰的是一個邪教,它怕學生有了自己的信仰以後會更深刻看清中共邪惡的本質,「中共宣傳無神論,而學生在有了自己的信仰以後,通過這些信仰所教導的人類的正理可以辨別是非善惡,而這正是中共所最害怕的。」
各種手段打壓下 仍有學生選擇了信仰
一本關於中國宗教自由及人權狀況的雜誌《寒冬》3月的調查報導說,山東省各地政府落實全國統一政策,對有宗教信仰的大學師生動用警方力量進行打壓,打壓手段包括組織談話、不給評選及項目的審定,甚至以不給畢業和影響前途來逼迫學生放棄信仰。
報導說,煙台一所大學大四學生朱陽因為退團堅持信仰,不久前受到教師警告,並以影響前途多方面發展等,逼迫她做出選擇前途還是選擇信仰的決定。朱陽表示,「最後我作出了選擇:堅持我的信仰!」
「一個人在社會中不能秉持自己的良心去做事情、去信仰,那今後的前途又會好在哪裡?所以,有的人會去堅持、秉持自己的良心,堅守自己的信仰,這些學生是做得很好的。」楊紹政說。
楊紹政表示,他自己欲表達言論時也遭到「中共要求閉嘴」,「我也是選擇了拒絕,最後的結果就是我被他們以各種理由開除了公職。而當時我在病中,他們還監控我,這個過程中,我有可能被他們有組織地迫害致死。但是,我相信很多人會選擇,寧為玉碎,不為瓦全。這就是對自己權利的堅守、對道義的堅守、對迫害現行憲法的人的回擊,不是所有人都是有了奶就是娘。」
「對那些真正有堅定信仰的師生,中共的手段不足以動搖他們。」李元華說。
中共洗腦 釀國家悲劇
《寒冬》報導說,由兩百多名學生組成、成立於2013年的陝西科技大學的「國旗護衛隊」與校方配合,迫害有宗教信仰的學生,舉報校園內一切與宗教信仰有關的活動。
對於這些自稱有獨立能力的高校學生,為什麼他們不知道校方所為是在違憲,從而服從並參與監督其他學生、配合官方的行為?
楊紹政說,他曾經在授課時讓學生做過一個問卷調查,對2000名在校大二學生問他們對中國憲法的瞭解及憲法對他們有怎樣的幫助和影響,「在抽樣調查的人中,80%的被調查者表示過去從來沒看過憲法;大約15%的人說看過一點;可能有5%的人表示自己完整地看過憲法,而這部人學歷背景都是學法學的。」
楊紹政表示,既然有絕大部分學生從來沒有關心過憲法,那麼這個結果說明,「憲法到底賦予了他們哪些權利,這些權利要如何彰顯,而且任何組織和政黨、政府都不能違憲來侵犯這些權利,包括老師和任何黨團組織。」
楊紹政說,由於更多的學生沒有這個概念,加上多年來共產黨對他們的洗腦教育,學生已經被灌輸成要聽黨話、跟黨走、感黨恩,養成黨叫他們幹什麼、他們就幹什麼的思想,「所以,黨要打倒誰,全國人民都會不問是非對錯去打倒誰,這就是一個國家的悲劇。」
相關憲法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 13 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心得
中國加大打壓中國基督教深感憂慮,包括強制關閉新教教會、沒收教會財產,和騷擾及拘捕教會負責人等。這些情況都是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爆發人權危機的大背景下發生的,在新疆至少有一百萬維吾爾和其他少數民族穆斯林被拘留在'政治再教育營'。有越來越多的報導說,他們被強迫勞動,這種行為在目前世界的主流價值中根本無法想像,中國政府行為應被強烈譴責。
班級:政延A
學號:02114174
題目
中國高校持續打壓師生宗教信仰被指違憲
2019-03-17 7:55 AM http://www.epochtimes.com/b5/19/3/16/n11118576.htm
中共一直把高校作為宣傳其意識形態、培養紅色接班人的陣地,日前在全國高校進行宗教信仰整治專項行動,打壓有宗教信仰的大學師生。業界專家表示,中共所為不僅違反現行憲法,更懼怕其無神論邪教本質被有信仰的人們揭穿。
「學校正在大搞抵制宗教信仰的運動,是中央的政策,誰也無能為力。」山東濱州一名大學教師不久前對該校兩名省級優秀畢業生因被查出是天主教信徒身份,其榮譽稱號遭到取消時對媒體表示。
類似打擊校園宗教信仰的行動從去年開始在中國展開。河南鄭州信息工程學院官網去年8月曾報導,該院正在落實中央關於高校基督教問題的專項整改工作,內容包括對全院師生進行排查、審查,打擊、阻斷與遏制境外基督教在校園滲透和傳播,確保學校始終成為所謂學習和宣傳馬克思主義的陣地。
這些校園還包括內蒙古呼和浩特民族學院、陝西科技大學、山東各地的高校等。而煙台一所大學甚至規定不允許有宗教信仰。
貴州大學教授楊紹政對大紀元表示,中共在高校一直強化它的意識形態,搞什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但這一套全部是違反中國現行憲法的,「我們國家憲法條文規定宗教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憑什麼某一個思想要運用國家的強制力,甚至於政黨的強制力有意識地去控制引導?但事實上,他們已通過校方的行為來干預、來禁止師生信仰宗教,那說明他們的行為已經違法犯罪了。」
原首都師範大學教育科學學院副教授李元華對大紀元表示,中共本身信仰的是一個邪教,它怕學生有了自己的信仰以後會更深刻看清中共邪惡的本質,「中共宣傳無神論,而學生在有了自己的信仰以後,通過這些信仰所教導的人類的正理可以辨別是非善惡,而這正是中共所最害怕的。」
各種手段打壓下 仍有學生選擇了信仰
一本關於中國宗教自由及人權狀況的雜誌《寒冬》3月的調查報導說,山東省各地政府落實全國統一政策,對有宗教信仰的大學師生動用警方力量進行打壓,打壓手段包括組織談話、不給評選及項目的審定,甚至以不給畢業和影響前途來逼迫學生放棄信仰。
報導說,煙台一所大學大四學生朱陽因為退團堅持信仰,不久前受到教師警告,並以影響前途多方面發展等,逼迫她做出選擇前途還是選擇信仰的決定。朱陽表示,「最後我作出了選擇:堅持我的信仰!」
「一個人在社會中不能秉持自己的良心去做事情、去信仰,那今後的前途又會好在哪裡?所以,有的人會去堅持、秉持自己的良心,堅守自己的信仰,這些學生是做得很好的。」楊紹政說。
楊紹政表示,他自己欲表達言論時也遭到「中共要求閉嘴」,「我也是選擇了拒絕,最後的結果就是我被他們以各種理由開除了公職。而當時我在病中,他們還監控我,這個過程中,我有可能被他們有組織地迫害致死。但是,我相信很多人會選擇,寧為玉碎,不為瓦全。這就是對自己權利的堅守、對道義的堅守、對迫害現行憲法的人的回擊,不是所有人都是有了奶就是娘。」
「對那些真正有堅定信仰的師生,中共的手段不足以動搖他們。」李元華說。
中共洗腦 釀國家悲劇
《寒冬》報導說,由兩百多名學生組成、成立於2013年的陝西科技大學的「國旗護衛隊」與校方配合,迫害有宗教信仰的學生,舉報校園內一切與宗教信仰有關的活動。
對於這些自稱有獨立能力的高校學生,為什麼他們不知道校方所為是在違憲,從而服從並參與監督其他學生、配合官方的行為?
楊紹政說,他曾經在授課時讓學生做過一個問卷調查,對2000名在校大二學生問他們對中國憲法的瞭解及憲法對他們有怎樣的幫助和影響,「在抽樣調查的人中,80%的被調查者表示過去從來沒看過憲法;大約15%的人說看過一點;可能有5%的人表示自己完整地看過憲法,而這部人學歷背景都是學法學的。」
楊紹政表示,既然有絕大部分學生從來沒有關心過憲法,那麼這個結果說明,「憲法到底賦予了他們哪些權利,這些權利要如何彰顯,而且任何組織和政黨、政府都不能違憲來侵犯這些權利,包括老師和任何黨團組織。」
楊紹政說,由於更多的學生沒有這個概念,加上多年來共產黨對他們的洗腦教育,學生已經被灌輸成要聽黨話、跟黨走、感黨恩,養成黨叫他們幹什麼、他們就幹什麼的思想,「所以,黨要打倒誰,全國人民都會不問是非對錯去打倒誰,這就是一個國家的悲劇。」
相關憲法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 13 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心得
中國加大打壓中國基督教深感憂慮,包括強制關閉新教教會、沒收教會財產,和騷擾及拘捕教會負責人等。這些情況都是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爆發人權危機的大背景下發生的,在新疆至少有一百萬維吾爾和其他少數民族穆斯林被拘留在'政治再教育營'。有越來越多的報導說,他們被強迫勞動,這種行為在目前世界的主流價值中根本無法想像,中國政府行為應被強烈譴責。
2019年3月10日 星期日
政延A鄭淇丰2-3
姓名:鄭淇丰
班級:政延A
學號:02114174
題目:華為拖時間:孟晚舟反控加拿大政府「侵犯我的憲法權利」
班級:政延A
學號:02114174
題目:華為拖時間:孟晚舟反控加拿大政府「侵犯我的憲法權利」
2019/03/04 轉角24小時
https://global.udn.com/global_vision/story/8662/3676127
內文
華為拖時間:孟晚舟反控加拿大政府「侵犯我的憲法權利」
「這是針對中國人的政治迫害!」因涉入金融詐欺、專利竊盜與違反美國製裁伊朗,而於去年12月1日遭加拿大檢警應美國司法單位的要求,在溫哥華機場轉機時被逮捕的華為財務長——同時也是集團創辦人任正非長女——孟晚舟,3日公佈律師團新聞稿,宣佈孟已在上週五就「加拿大侵犯孟晚舟的憲法人權」、「迫使其提供證據」為由,正式控告加拿大聯邦政府、邊境服務局與皇家騎警;由於孟晚舟提告的時機,正逢加拿大法院同意美方申請、宣佈召開「引渡聽證會」的同一天,因此加拿大輿論大多認為:這僅是孟晚舟、華為集團與中國政府早有準備的「拖延戰術」。
在沉靜一段時日之後,華為孟晚舟、美國司法部、中國當局、與加拿大政府之間的四方角力,在上個星期五再度出現衝突新進度。加拿大政府表示,在仔細確認過美國針對孟晚舟的控訴資料之後,加國司法單位已於3月1日同意啟動引渡程序,並於近日針對召開「引渡聽證會」。
加拿大《環球郵報》報導,啟動孟案引渡聽證會的決定,基本上只是「符合預期地走程序」,但加拿大政府仍特別強調說明:「引渡聽證會並非審判,它不會決定當事人有罪或無辜。如果聽證對象最終從加拿大被引渡到請求國家,審判當事人的責任亦將由該國負責。」
然而引渡聽證宣佈啟動的同日,目前保釋中的孟晚舟也即刻透過律師團,於3月1日向加拿大法院控告加拿大聯邦政府、邊境服務局與皇家騎警「違法逮捕」、「侵犯了孟晚舟的憲法權利」。相關訊息,也在3月3日由當事人團公告媒體。
「加拿大政府官員多次未能遵守法治程序,並因連串的公職失職與非法監禁,嚴重侵犯了孟女士的憲法權利!」孟晚舟團隊表示,在12月1日的逮捕過程中,加拿大邊境服務局與皇家騎警蓄意用「隨機盤查」的方式於機場扣留了孟晚舟,藉此程序為掩護,強迫拘留、搜索與審問孟晚舟,並使孟在還未被正式逮捕、且有律師到場前,「被迫」向加國司法單位提供證據。
然而在新聞稿中,孟晚舟的律師團隊並未具體說明加拿大當局的「侵犯憲法權利」,究竟對當事人造成了怎樣的「嚴重傷害」。隨後,中國駐加拿大大使館與中國外交部也跟進,再度重申「對孟晚舟當事人的支持」,並大力諷刺了加拿大的「法治原則與司法獨立」,並呼籲加拿大方面應「拒絕美國引渡請求,立即釋放孟晚舟女士」。
加拿大《環球郵報》表示,孟晚舟反控加拿大政府一事,基本上是符合各界預期的「拖延手段」。其一方面是配合中國方面的無罪施壓,一方面也是希望透過司法車輪戰,來儘可能拖延引渡程序的進行。
「孟晚舟案讓加拿大政府陷入了進退維谷的窘地。」渥太華大學國際關係研究所的訪問教授瓦克(Wesley Wark)表示,加拿大的引渡訴訟,一般來說會延宕很久,孟晚舟團隊想必會藉由無止盡的上訴,儘可能地癱瘓程序。就算中國政府不斷施壓加拿大,也很難直接讓孟晚舟於司法泥沼中脫身。
但由於中美貿易談判,正進入關鍵的協議階段;因此加拿大內部也不乏期待川普能比照「中興案」,主動介入司法、將「釋放孟晚舟」列入中美交換條件,施壓美國司法部撤回引渡申請,進而讓「公親變事主」的加拿大,能從此一爭議事件中解套。
相關憲法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心得
此事件所指的違反憲法之指控,個人認為只不過是中國政府與華為為了拖延時間,以防將孟引導到美國,華為這個事件已經成為國際大的新聞,那我覺得她在被送到美國之前,就是她在加拿大期間,我覺得才是更危險的。因為她作為華為的高管,任正非的女兒,她一定是瞭解華為非常多的祕密,其中也涉及到跟中共有關的,和伊朗、敘利亞的交易,包括其它的祕密,不僅是商業祕密,而且是中共的非常見不得人的祕密,所以中共非常不願意看到她被引渡到美國。
2019年3月3日 星期日
2019年2月24日 星期日
政延A 鄭淇丰 (2-1)
班級:政延A
學號:02114174
姓名:鄭淇丰
標題:同婚專法草案出爐 法律學者胡博硯:公投決定不能高於憲法
出處: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221/1521393/
出版時間:2019/02/21 17:59
內文
對於立法同性婚姻權利,行政院院會今日拍板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但引發部分團體質疑行政院的做法是不顧公投的結果,但也有團體質疑公投能否大於釋憲?憲法、行政法專長的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胡博硯指出,公投當然是人民意志的展現,但就憲政架構,此人民意志展現的決定不能高於憲法,也就是大法官第748解釋不會因公投結果就讓效力產生變化。
大法官會議於2017年5月24日做出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要求保障同志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而2018年11月24日通過的第10案與第12案公投,內文分別為「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為呼應上述兩者,行政院院會今日拍板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
對於反同方的質疑,胡博硯解釋,原則上公投當然是人民意志的展現,但就整體憲政架構,人民意志展現的決定不能高於憲法,748解釋是由大法官解釋,不會因為公投結果效力就產生變化,也就是行政院必須在748號解釋之下,又要顧慮到兩個公投案的結果做出法條。
他也直言,其實「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的部分,雖然就任何一方面不是令人滿意的條文,可是已經兼顧到法理面或現實,都有兼顧到現實的問題。
對於同婚專法草案多數內容準用《民法》,引發反同方質疑。胡博硯說,「準用」就表示兩者還是不同的東西,是因為性質相同有使用這樣法律規範,釋字748號與公投的第10案、12案原則,是指用《民法》婚姻章以外者規範來保障同婚關係,不代表不能準用這樣的法條,就立法技術上,用「準用」是最快的方式,否則性質相同的東西,若再去另外製定法律,恐怕會掛一漏萬。
胡博硯也提醒,未來該草案到立法院的委員會討論階段,有立委主張說要逕付二讀,就要面對同婚團體曾提到「收養」的問題,以及以往較少被提到,可是也可能發生的「人工生殖」的問題,這些在本次草案沒提到,對同婚團體而言還是希望這可以圓滿,但對於反同方而言,因為草案第二條還是有寫到「同性婚姻」,反同方可能還是會很介意使用到「婚姻」二字,這在委員會中可能還是會有些角力。(鄭鴻達/台北報導)
相關憲法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心得
憲法仍一國最高之規范,就釋字748號中指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佈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所以在公投案中就算沒有通過,但依然需要跟據釋字748號中所言去成立法律或專法去保障同性婚姻。
學號:02114174
姓名:鄭淇丰
標題:同婚專法草案出爐 法律學者胡博硯:公投決定不能高於憲法
出處: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221/1521393/
出版時間:2019/02/21 17:59
內文
對於立法同性婚姻權利,行政院院會今日拍板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但引發部分團體質疑行政院的做法是不顧公投的結果,但也有團體質疑公投能否大於釋憲?憲法、行政法專長的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胡博硯指出,公投當然是人民意志的展現,但就憲政架構,此人民意志展現的決定不能高於憲法,也就是大法官第748解釋不會因公投結果就讓效力產生變化。
大法官會議於2017年5月24日做出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要求保障同志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而2018年11月24日通過的第10案與第12案公投,內文分別為「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為呼應上述兩者,行政院院會今日拍板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
對於反同方的質疑,胡博硯解釋,原則上公投當然是人民意志的展現,但就整體憲政架構,人民意志展現的決定不能高於憲法,748解釋是由大法官解釋,不會因為公投結果效力就產生變化,也就是行政院必須在748號解釋之下,又要顧慮到兩個公投案的結果做出法條。
他也直言,其實「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的部分,雖然就任何一方面不是令人滿意的條文,可是已經兼顧到法理面或現實,都有兼顧到現實的問題。
對於同婚專法草案多數內容準用《民法》,引發反同方質疑。胡博硯說,「準用」就表示兩者還是不同的東西,是因為性質相同有使用這樣法律規範,釋字748號與公投的第10案、12案原則,是指用《民法》婚姻章以外者規範來保障同婚關係,不代表不能準用這樣的法條,就立法技術上,用「準用」是最快的方式,否則性質相同的東西,若再去另外製定法律,恐怕會掛一漏萬。
胡博硯也提醒,未來該草案到立法院的委員會討論階段,有立委主張說要逕付二讀,就要面對同婚團體曾提到「收養」的問題,以及以往較少被提到,可是也可能發生的「人工生殖」的問題,這些在本次草案沒提到,對同婚團體而言還是希望這可以圓滿,但對於反同方而言,因為草案第二條還是有寫到「同性婚姻」,反同方可能還是會很介意使用到「婚姻」二字,這在委員會中可能還是會有些角力。(鄭鴻達/台北報導)
相關憲法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心得
憲法仍一國最高之規范,就釋字748號中指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佈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所以在公投案中就算沒有通過,但依然需要跟據釋字748號中所言去成立法律或專法去保障同性婚姻。
2018年12月23日 星期日
政延A鄭淇丰
班級:政延A
姓名:鄭淇丰
學號:02114174
姓名:鄭淇丰
學號:02114174
古巴研擬新憲法草案 同性婚姻不入憲2018-12-19 15:45中央社 哈瓦那18日綜合外電報導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599/3545936
內文
古巴政府官員今天表示,有關同性婚姻納入新憲法草案,雖然在地方議會受到大多數支持,但最新版本草案將不採納相關條文,未來改以家庭關係法規來規範。
古巴新憲法第一版草案,本來為同性婚姻關係開了大門,但憲法委員會決定有關定義婚姻關係的條文不入憲。
新憲法第一版草案在今年7月間公佈,包括第68條重新定義婚姻為中性關係,而非僅限一男一女之間的關係。這項計畫由古巴共產黨主席勞爾.卡斯楚(RaulCastro)的女兒所推動。
古巴制定新憲法,將取代蘇維埃時期的舊憲法,草案全文於8月至11月間廣徵社會意見,其中婚姻關係修憲案引發最大關注。
新憲法委員會今天告訴全國人民權力大會(National Assembly),婚姻議題將改在家庭關係法規中來規範,等待新憲法通過後,家庭關係法規很快就會修訂。
新憲法委員會在推特貼文說:「委員會提出建議,將婚姻關係條文從草案中拿掉,主要是尊重所有大眾的意見。」
古巴過去10年來,在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LGBT)權益方面有長足進步,很多年輕人、都會人,以及LGBT運動人士都歡迎第68條條文。(譯者:紀錦玲/核稿:陳昱婷)
相關條文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心得
現時台灣推動同志平權之狀況相對古巴等地方比較進步,同時世界目前趨勢也是偏向同志平權。但這次報導中表示新憲法無法入憲,令我想起最近台灣公投同志平等的投票不能通過,但根據大法官在公投前曾為同志伴侶進行釋憲,古巴的情況也有點相似。
2018年12月17日 星期一
政延a鄭淇丰(12)
班級:政延a
姓名:鄭淇丰
學號:02114174
題目:
姓名:鄭淇丰
學號:02114174
題目:
日相安倍:盼2020實施新憲法目標未變
中廣新聞網
·
https://tw.mobi.yahoo.com/news/日相安倍-盼2020實施新憲法目標未變-034531299.html
內文
日本國會臨時會,昨天傍晚休會,對於日本首相安倍晉三積極希望推動的修憲案,在這次國會臨時會當中的討論,並沒有進展。不過,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在記者會中重申,他希望二○二○年,能夠推動日本實施修改後的新憲法,「目標沒有改變」。
安倍晉三在去年五月曾經表示,希望二○二○年,能夠推動日本,實施修改後的新憲法。安倍在昨天傍晚,日本國會臨時會休會後的記者會當中表示,他的目標,「現階段沒有任何改變」。
日本媒體報導,在這次國會臨時會當中,自民黨希望推動的法案,大部份都通過了,唯獨對修憲案的討論,仍然停滯不前;其中最大的障礙,在於自民黨的友黨「公明黨」,對修憲案仍然持保留態度。朝野因此達成妥協,在這次臨時會中,不討論修憲案,才會導致修憲案在這次國會臨時會當中,毫無進度。
而自民黨則是希望,在明年國會正規會期,可以深入討論,在明年夏季,參議院改選前,能夠由國會提出修憲案。不過目前看來,安倍想要修憲,仍然困難重重。
相關憲法
第 174 條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 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
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 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
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
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心得:
日本在二戰後憲法規定不能擁有軍隊,但目前日本政府一直想透過修憲來重新掌握軍隊的擁有權
在台灣或日本修憲都是困難重重,在台灣需要經過多次投票,但我認為目前修憲的門欖太高,
導致有很多本應修改的法規都無法進行,所以依我所見目前政府應修改修憲的門欖為先
2018年12月9日 星期日
政延a鄭淇丰(11)
班級:政延A
姓名:鄭淇丰
學號:02114174
避免「一院各表」 司法院:大法庭具憲法平等權意涵
2018-12-07 23:51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11311/3525038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終審法院將設大法庭,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過去有「一院各表」狀況,未來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具有憲法平等權的意涵,也可減少判決被撤銷、發回的時間。
呂太郎表示,終審法院過去出現「一院各表」的狀況,司法院參考德國二階審判制度,新增終審法院設置大法庭,避免法官裁判歧異,造成當事人權益受損,具有憲法平等的意義;下級審也會有遵循方向,當事人感覺較為公平,且減少判決被撤銷、廢棄發回的時間。
他說,大法庭僅判斷法律見解,不對實體案件作判決,此對最高法院裁判一致性、公開透明均有很大助益。
呂太郎表示,為配合大法庭制度,修法也取消了判例、決議制度。換言之,新法公告六個月後,司法就不會再做出新的判例和決議。
他表示,過往判例、決議常引起批評,因判例雖有法規效力,但僅是摘錄一段判決,常讓人忽視全案案情;決議只是法官會議上的溝通,也不該產生影響力。
據瞭解,司法院長許宗力去年底,在台灣法學會年會中指出,「現行最高法院以判例及民刑庭會議決議『統一法律見解』,我個人高度懷疑其合憲性。」並稱最高法院的決議「每做成一次決議,我心就痛一次」,力主在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完成前,應速修法設置大法庭。
相關憲法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心得
我認為設立大法庭是正確的,因為大法庭的作用是統一法律見解,在憲法上每個人被保障的平等權讓人們擁有被公平平等的情況下受審,強調大法庭必須舉行言詞辯論,針對爭議法律問題進行實質討論,如有大法庭法官持不同意見,也可提出不同意見書,與大法庭裁定一併公告。現在最高法院審理案件時,鮮少進行言詞辯論,法庭活動不公開,當事人欠缺實質參與,在面對重大爭議時,社會欠缺討論、溝通,這些都是司法信賴度低迷的原因。
姓名:鄭淇丰
學號:02114174
避免「一院各表」 司法院:大法庭具憲法平等權意涵
2018-12-07 23:51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11311/3525038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終審法院將設大法庭,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過去有「一院各表」狀況,未來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具有憲法平等權的意涵,也可減少判決被撤銷、發回的時間。
呂太郎表示,終審法院過去出現「一院各表」的狀況,司法院參考德國二階審判制度,新增終審法院設置大法庭,避免法官裁判歧異,造成當事人權益受損,具有憲法平等的意義;下級審也會有遵循方向,當事人感覺較為公平,且減少判決被撤銷、廢棄發回的時間。
他說,大法庭僅判斷法律見解,不對實體案件作判決,此對最高法院裁判一致性、公開透明均有很大助益。
呂太郎表示,為配合大法庭制度,修法也取消了判例、決議制度。換言之,新法公告六個月後,司法就不會再做出新的判例和決議。
他表示,過往判例、決議常引起批評,因判例雖有法規效力,但僅是摘錄一段判決,常讓人忽視全案案情;決議只是法官會議上的溝通,也不該產生影響力。
據瞭解,司法院長許宗力去年底,在台灣法學會年會中指出,「現行最高法院以判例及民刑庭會議決議『統一法律見解』,我個人高度懷疑其合憲性。」並稱最高法院的決議「每做成一次決議,我心就痛一次」,力主在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完成前,應速修法設置大法庭。
相關憲法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心得
我認為設立大法庭是正確的,因為大法庭的作用是統一法律見解,在憲法上每個人被保障的平等權讓人們擁有被公平平等的情況下受審,強調大法庭必須舉行言詞辯論,針對爭議法律問題進行實質討論,如有大法庭法官持不同意見,也可提出不同意見書,與大法庭裁定一併公告。現在最高法院審理案件時,鮮少進行言詞辯論,法庭活動不公開,當事人欠缺實質參與,在面對重大爭議時,社會欠缺討論、溝通,這些都是司法信賴度低迷的原因。
2018年12月1日 星期六
政延A鄭淇丰
班級:政延A
姓名:鄭淇丰
學號:02114174
題目:「憲法凌駕國際法」 瑞士公投選民沒共識
民視新聞網 2018年11月26日 下午4:52
https://tw.news.yahoo.com/%E6%86%B2%E6%B3%95%E5%87%8C%E9%A7%95%E5%9C%8B%E9%9A%9B%E6%B3%95-%E7%91%9E%E5%A3%AB%E5%85%AC%E6%8A%95%E9%81%B8%E6%B0%91%E6%B2%92%E5%85%B1%E8%AD%98-085247425.html
內文
歐洲的中立國瑞士,昨天也對兩項倡議,舉行了公投表決。不過,兩項提議,分別是「廢止強制去除牛角」以及「憲法應凌駕國際法」的主張,都沒有得到多數民意支持。
瑞士農民養的牛羊,到底能不能留角,25日,公投有了答案。
「廢去牛角」議題反對者表示:「我贊成去除牠們的角,因為牛角可能傷害牧人和其他動物,大家說我們應該給牠們多點空間,不要去除牠們的角,但到頭來牠們是動物,牠們會自己打架互相傷害。」
53%的民意選擇支持,應該按照過去辦法,在牛犢時期就透過麻醉及炙鐵燒角的方式,讓牛羊停止長角,以免牛角長大傷及無辜。不過,希望讓牛羊能自由長角的民眾,也不少。
「廢去牛角」議題支持者說:「這問題完全不必問,人家牛生來就有角,所以我們應該停止拔牠們的角,對人的道理是同樣的,我生來就有大耳朵,所以人家可以拔掉我的耳朵嗎,虐待動物實在太糟糕了。」
廢除強制去除牛角的提案中,甚至希望透過一年190瑞士法郎,就是台幣約5880元的補助,取消這樣的措施,不過公投支持率只拿到47%,沒有過關。其實這項提議9年前就出現,牧牛人希望牲畜也有尊嚴,耗費多年收集到10萬人聯署、提案,遺憾,最終還是失敗,未來的牛兒還是會被強制除角。
而同樣在25日,瑞士也對國家憲法效力,是否應該超越瑞士對外簽署的國際條約和協議,進行表決。
「憲法凌駕國際法」反對者表示:「我投票反對這個倡議,因為我們真的不必,對已經投過票的條約再投票,我覺得這樣很荒謬。」
高達63%的民意反對這項主張,因為一旦在憲法中增加條文,讓國內法位階高於國際協議,那麼必然將迫使瑞士取消現有條約,削弱人權保護,傷害國家經濟,甚至衝擊中立國的全球地位。目前,瑞士憲法中不成文規定,聯邦政府與各州必須尊重國際法,也就是說,國際法凌駕於瑞士憲法之上,一旦牴觸,須以國際法為主。
相關憲法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製及複決之權。
心得
這次報導了瑞士在最近也有公投事項,包括關於是否切除牛角以及國際法地位應否高於國家憲法之上,瑞士是全球的中立國,在憲法中有不成文規定,政府和洲必須尊重國際法,但問題是國家憲法本身是國家最高的法治依據,最今變成國際法才是的話,在司法、立法上不就造成各種矛盾?所以此次公投約六成人反對。
姓名:鄭淇丰
學號:02114174
題目:「憲法凌駕國際法」 瑞士公投選民沒共識
民視新聞網 2018年11月26日 下午4:52
https://tw.news.yahoo.com/%E6%86%B2%E6%B3%95%E5%87%8C%E9%A7%95%E5%9C%8B%E9%9A%9B%E6%B3%95-%E7%91%9E%E5%A3%AB%E5%85%AC%E6%8A%95%E9%81%B8%E6%B0%91%E6%B2%92%E5%85%B1%E8%AD%98-085247425.html
內文
歐洲的中立國瑞士,昨天也對兩項倡議,舉行了公投表決。不過,兩項提議,分別是「廢止強制去除牛角」以及「憲法應凌駕國際法」的主張,都沒有得到多數民意支持。
瑞士農民養的牛羊,到底能不能留角,25日,公投有了答案。
「廢去牛角」議題反對者表示:「我贊成去除牠們的角,因為牛角可能傷害牧人和其他動物,大家說我們應該給牠們多點空間,不要去除牠們的角,但到頭來牠們是動物,牠們會自己打架互相傷害。」
53%的民意選擇支持,應該按照過去辦法,在牛犢時期就透過麻醉及炙鐵燒角的方式,讓牛羊停止長角,以免牛角長大傷及無辜。不過,希望讓牛羊能自由長角的民眾,也不少。
「廢去牛角」議題支持者說:「這問題完全不必問,人家牛生來就有角,所以我們應該停止拔牠們的角,對人的道理是同樣的,我生來就有大耳朵,所以人家可以拔掉我的耳朵嗎,虐待動物實在太糟糕了。」
廢除強制去除牛角的提案中,甚至希望透過一年190瑞士法郎,就是台幣約5880元的補助,取消這樣的措施,不過公投支持率只拿到47%,沒有過關。其實這項提議9年前就出現,牧牛人希望牲畜也有尊嚴,耗費多年收集到10萬人聯署、提案,遺憾,最終還是失敗,未來的牛兒還是會被強制除角。
而同樣在25日,瑞士也對國家憲法效力,是否應該超越瑞士對外簽署的國際條約和協議,進行表決。
「憲法凌駕國際法」反對者表示:「我投票反對這個倡議,因為我們真的不必,對已經投過票的條約再投票,我覺得這樣很荒謬。」
高達63%的民意反對這項主張,因為一旦在憲法中增加條文,讓國內法位階高於國際協議,那麼必然將迫使瑞士取消現有條約,削弱人權保護,傷害國家經濟,甚至衝擊中立國的全球地位。目前,瑞士憲法中不成文規定,聯邦政府與各州必須尊重國際法,也就是說,國際法凌駕於瑞士憲法之上,一旦牴觸,須以國際法為主。
相關憲法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製及複決之權。
心得
這次報導了瑞士在最近也有公投事項,包括關於是否切除牛角以及國際法地位應否高於國家憲法之上,瑞士是全球的中立國,在憲法中有不成文規定,政府和洲必須尊重國際法,但問題是國家憲法本身是國家最高的法治依據,最今變成國際法才是的話,在司法、立法上不就造成各種矛盾?所以此次公投約六成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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