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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0日 星期一

政一B 陳姿文 (2-15)

姓名:陳姿文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34
【標題】蔡賴誰在政見會表現好?學者看法不一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860202
【時間】6/8
【內文】
民進黨總統初選,決定只辦一場電視政見會,並且沒有交叉詰問。對於兩人在這場「準辯論」的表現,口語傳播學者看法不一:有人認為賴清德表現佳,有人認為蔡英文占優勢。而從一些肢體小動作可以看出,雙方都相當緊張。
世新大學新聞傳播學院院長溫偉群說,雖然這場政見會不叫辯論,但仍當成是爭取代表民進黨正當性的一場辯論。因此賴清德的角色,等於就是辯論比賽中代表改變現狀的正方,蔡英文則是維持現狀的反方。就政見會的兩人表現而言,應該對蔡英文有利。
溫偉群解釋,賴清德身為挑戰者,要從兩個地方建立正當性:一是自己更能代表民進黨的理念,二是自己比蔡英文可能勝選。就第一點而言,賴清德沒有否定蔡英文,蔡英文也說兩人的主權主張沒有差別。第二點應該是賴清德全力強攻的部分,但到結論才提出,比重仍然顯得太弱。整場政見會中花了很多時間在談政策,但這方面兩人其實沒有什麼差異。
文化大學廣告系主任鈕則勳說,蔡賴兩人的戰略都很清晰:賴主要強調未來願景,蔡則刻意凸顯現任的政績優勢。相較之下,他認為賴清德的論述攻防表現較佳。
鈕則勳說,蔡英文多次強調,自己在二〇〇八年帶領民進黨走出敗選的低潮,這雖然是事實,但是對選民來說,二〇一六年的勝選,等於已經還給她了。如今談這些「當年勇」,邊際效應恐怕不大。另外對於媒體提問,如果初選落敗願不願意支持另一方?賴清德大方表示一定支持,蔡英文卻繼續選擇閃避,兩人同台相較之下,會讓人覺得她輸不起、不夠大氣。另外賴清德強調自己是鄉下窮小孩,也有凸顯蔡英文出身富家女、含金湯匙長大的用意。
鈕則勳也認為,賴清德結論時以棒球比賽為例,強調「換投手是為贏球,不代表背叛球隊」,這句話應該有很大的效應。
至於肢體語言方面,溫偉群指出,在眾人疊手表示團結時,可看到賴清德原本打算將第二隻手放在最上,遲疑半秒鐘後改放底下,顯示他努力要表現良好風度。鈕則勳則指出,蔡英文全場表現嚴肅,看稿次數也比較多,有些可以看出並非真需看稿提詞,而是習慣性動作,顯示心中壓力很大。
【相關憲法條文】
 35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36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45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46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47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心得評論】
總統大選將於2020登場,各個黨派勢必會推派出最有可能帶領政黨獲勝的候選人,而民進黨這次主力有兩個所以需要經過黨內初選決定出一人。而這次的電視政見會雖然沒有交叉詰問,但對於初選還是有很大的必要,可以讓人民更清楚兩位的政見,而不是只憑印象或單純的喜好選擇。


2019年6月3日 星期一

政一B 陳姿文 (2-14)

姓名:陳姿文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34
【標題】簽署政治協議須國會雙審議、公投 蘇嘉全:國家主權掌握在人民手中
【出處】https://www.storm.mg/article/1343416?srcid=73746f726d2e6d675f6e756c6c_1559531199
【時間】5/31
【內文】
立法院院會今(31)日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政府若欲與中國簽署政治協議,須經國會雙審議並交由人民公投等高門檻。對此,立法院長蘇嘉全晚間表示,「國家主權不得談判,未來掌握在人民手中。」
蘇嘉全在臉書表示,台灣的主權屬於全體國民,訂定如此嚴格的法條限制政府權力,就是因為珍貴的國家主權與民主體制不能夠被拿來交易,盼今天的立法能夠保護這塊土地上生長的後世子孫,免於承受國家主權遭到出賣的恐懼。
蘇嘉全也羅列修法重點,包括我國政府若要與對岸中國進行簽署政治協議,須由行政院在協商開始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委4分之3出席、出席立委4分之3同意後,才能開啟協商。
此外,蘇嘉全表示,在增訂條文也規定,立法院會審查協議草案,經全體立委4分之3出席、出席立委4分之3同意後,由中選會辦理全國性公投,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的半數者,協議草案才可通過。
【相關憲法條文】
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57條: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
    
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
    
該決議或辭職。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
    
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58條: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66條: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67條: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71條: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76條:立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公民投票法 第1條: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
公民投票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心得評論】
我認為立院這次三讀通過的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更完整的表達主權在民,也降低了黑箱的可能性,台灣與中國間的政治協議,本就該由人民來決定而不是執政的政府,因為不同黨派的執政者將有不同的立場且不能完整的代表人民的想法,另外修正案中也包括行政院須在開始協商前90天向立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唯有經過完整的評估才能把錯誤降到最低。ㄓㄥ

2019年5月27日 星期一

政一B 陳姿文(2-13)

姓名:陳姿文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34
【標題】不在籍投票有譜?中選會:公投可考慮先行 選舉暫緩
【出處】新頭殼newtalk 王寶兒綜合報導
【時間】5/26
【內文】
「不在籍投票」制度在國內討論多年,但始終因國外投票的因素而造成疑慮。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明(27)日將審查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中選會指出,公民投票與選舉性質不同,是對事的投票,建議可考量以公民投票作為推動不在籍投票的開端。
目前相關立委提案版本規定不在籍投票行使方式有三種,分別為移轉投票;特設投票所及提前投票,適用選舉種類則廣含了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等。
根據《中央社》,以中選會提供的報告顯示,有關不在籍投票的適用選舉種類,其中總統、副總統選舉,以全國為選舉區,僅有1種選舉票,採行移轉投票,應屬可行。但觀諸民國101年、105年及109年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皆和立委選舉合併舉行投票,實施不在籍投票,選務可能會過於複雜。
至於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在9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投票情形下,單獨辦理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不在籍投票,有選民無法完整行使參政權的疑慮。
中選會表示,根據內政部提供的報告,公投事項是對「事」的投票,較不具爭議性。對於不在籍投票行使方式,公民投票在數量多情形下,如與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則可採行提前投票方式,除可保障投票權人的投票權外,也可達到選舉與公投同日舉行投票,使公民投票分流效果。建議不在籍投票的方式可於全國性公民投票優先實施,視其實施狀況,作為未來選舉是否採行不在籍投票的參考。
【相關憲法條文】
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66條: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67條: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71條: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76條:立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6-1條: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應於每會期共同邀請各該委員會委員擬定該會期之立法計畫。必要時,得邀請相關院、部、會人員列席說明。
8條:各委員會開會時,應邀列席人員,得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 
立法院組織法
10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經濟委員會。
四、財政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委員會。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
【心得評論】
我認為若是公投的話,不在籍投票的可行性比較高,也沒有那麼多問題需被考慮,因為部會有不同地區不同候選人的問題。公投綁大選從上次的經驗,可以知道問題很多且非常複雜,若又有不在籍投票,恐怕整個投票過程會更麻煩,必須想出更完善的配套措施,因此我覺得不在籍投票先在公投施行就好,以此觀察會出現的問題;但若不在籍投票立法成功的話,我相信對公投的影響會很大,因為我國把年齡下修到18歲,而18~20歲中有許多到外地讀書的學生可能因為某些原因無法回家投票,因此若可以不在籍投票,投票率會上升,也可以替到外地讀書的青年省下一筆車錢及時間。

2019年5月16日 星期四

政一B 陳姿文 (2-12)

姓名:陳姿文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34
【標題】國安局長不愛來立法院?國防召委蔡適應宣戰
【出處】
【時間】5/13
【內文】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天排審國家情報工作法修正草案,但國安局彭勝竹未出席,國安局發新聞稿強調曾請假。但排審此案的召委蔡適應細數彭未出席立法院的紀錄,指彭勝竹本會期到立法院備詢僅一次,缺席四次。對彭勝竹未經同意請假就缺席會議,他表示遺憾。
委員會排審國家情報工作法修正草案,內容研議提高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因工作人員在台從事情報工作的刑度,但局長彭勝竹未出席,被批評逃避監督,不尊重立法院。召委蔡適應因此停開會議,堅持要彭出席備詢。
國安局下午為此發出新聞稿表示,一向尊重並遵照立法院規定,皆由彭勝竹親自出席國安局業務報告、預算報告及預算朝野協商等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的議程。
國安局還指出,國安局尊重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所安排的專案報告及考察行程,但彭勝竹因重要公務及專案任務等奉核定行程而未能親自出席,皆按規定提出請假申請,並指派專責副局長出席,絕無不尊重國會的情事。
針對國安局今日發表的聲明,蔡適應表示,今日排審情工法與特勤條例修正,都有行政院版本,因此首長出席會議是義務,也是慣例。本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連續四次邀請彭局長前來備詢,但「不巧」都無法出席,曾經更改為考察、請副局長代為出席,甚至更改議程,彭勝竹本會期真的到會備詢僅一次。
蔡適應說,議程安排的慣例,都會口頭先請部會首長預留時間,若真有重要公務,在議程安排上都不會勉強,此次議程安排也是循往例辦理,上週一就有請國安局預留局長時間,但直到上週五下班前,才接到國安局臨時以電話告知局長出國。
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召集委員蔡適應針對今天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排定的議程,國安局長彭勝竹未經同意請假就缺席會議,蔡適應表示相當遺憾。對今日未進行的議程,蔡適應表示會再擇期排審,希望彭勝竹能妥善安排時間,履行到立法院備詢的義務。

【相關憲法條文】
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66條: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67條: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71條: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76條:立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2條:
各委員會審查本院會議交付審查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並得於每會期開始
時,邀請相關部會作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6-1條: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應於每會期共同邀請各該委員會委員擬定該會期之立法計畫。必要時,得邀請相關院、部、會人員列席說明。
7條:各委員會審議案件,須經初步審查者,由委員若干人輪流審查,必要時得由召集委員推定委員若干人審查。
8條:各委員會開會時,應邀列席人員,得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 
立法院組織法
10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經濟委員會。
四、財政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委員會。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

【心得評論】
立法委員本就可以邀請行政機關出席審查法案,因為行政機關可能可以提供更多好的建議,讓修正草案更順利進行,而且這次排審的情工法與特勤條例修正都有行政版本,首長出席是必要的;但在新聞裡提到國安局長已不是第一次缺席,這當然不好但他已照著程序請假且派副局長出席就代表他並未不尊重,只是很不巧都有公務在身,我認為蔡適應立委不需要這麼大動作,只需要盡快安排下一次的開會即可。

2019年5月13日 星期一

政一B 陳姿文(2-11)

姓名:陳姿文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34
【標題】立院三讀通過:「虐童致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出處】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8718
【時間】5/10
【內文】
近年兒虐事件頻傳,朝野立委推動修法,立法院院會今(10)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規定凌虐18歲以下兒童或少年致死,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也明定「凌虐」定義等。
現行《刑法》第286條規定,「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意圖營利,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這次修法,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江啟臣、民進黨立委鍾佳濱等人提案,要把保護對象的年齡提高到未滿18歲之人;多位提案立委也想在《刑法》第286條增訂虐童致死或致重傷的刑度;無黨籍立委趙正宇則提出凌虐定義的修法版本,也認為虐童刑度應加重。
立法院長蘇嘉全9日主持朝野協商,朝野立委與官員對於保護對象年齡從16歲提高到18歲、凌虐定義等達成共識,但就虐童致死是否判死刑等沒有共識。由於刑度部分未達共識,蘇嘉全說,這部分保留,請各黨團整理出一個版本後,在10日的院會處理。
院會今天上午11時左右開始處理虐童相關修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表示,民進黨在《刑法》第286條條文修正的重要方向包括,被害對象年齡從16歲提高到18歲、明確凌虐定義等;當初立法時,沒有對加重結果犯做處罰,因此這次修法要讓其更完善,包括增訂凌虐兒童致死或致重傷的刑度,這比現行傷害致死或重傷害致死更高。
不過,江啟臣認為,凌虐兒少所產生的傷害,絕對不是只有身體的傷害,還有心理影響;對於凌虐兒童致死,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要嚴懲虐童惡行。
朝野對於凌虐兒童致死應不應該處以死刑、虐童致死者是否不得假釋等問題沒有共識,朝野立委經過多次表決,決定凌虐兒童致死最高處以無期徒刑,「虐童致死者不得假釋」則沒有通過,維持現行條文規定。
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的《刑法》第286條(虐童)條文為:
「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意圖營利,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在《刑法》第10條中,增訂凌虐定義,條文為: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法界人士指出,保護對象從原本未滿16歲,擴大到未滿18歲,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護對象一致,也可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接軌。
法界人士舉例,成年人在一段期間不給兒童吃飯,有一餐沒一餐,導致兒童消瘦,最終死亡;成年人辯稱,沒有餓死兒童的故意,主觀上無法預期兒童會死亡,而且少吃一餐不會怎樣。
以往這樣的犯罪態樣,通常以本刑2年以下的「過失致死」論罪,再以《兒少法》加重其刑。未來待《刑法》第286條(虐童)修正條文施行後,將可以「虐童致死罪」論罪,為本刑10年以上,最重為無期徒刑,當然判刑刑度結果,是由審理案件的法官依個案情形去審酌。
法界人士指出,過去《刑法》第286條(虐童)條文為,「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沒有加重結果犯的規定。
因此,於實務上若遇有兒童死亡的案件,因《刑法》第277條傷害致死的刑度(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明顯較《刑法》第286條(虐童)為高,會以「傷害致死」論罪。但在這次修法後,除了凌虐行為有立法定義,也在個案判斷標準上,補足適用的法律空間,依照不同的虐童犯罪態樣,依法論罪。

【相關憲法條文】
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66條: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71條: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76條:立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心得評論】
虐童案近日頻傳,有的是被幼兒園、托嬰中心老師,有的甚至是被自己親生父母,整件事最無辜的莫過於小孩了;既然選擇生下來了為什麼不給予最好的照顧,怎麼可以這麼殘忍的對待自己辛苦生下來的小孩,另一方面,幼兒園或托嬰中心老師明明是有專業的,卻做出違背自己職業道德的事情,也讓許多新手父母不敢相信保母等職業了。立委近日提高刑罰也把保護對象年齡從16調至18歲,為的是要保障更多未成年孩童的安全和把這種類似的事情發生的機率降至最低,讓大眾知道虐童是需要付出更高的代價,像是無期徒刑。但目前尚無共識的是是否要處以死刑,雖然虐童致死的確很不應該,但是否需要道死刑,還有待討論。


2019年5月6日 星期一

政一B 陳姿文 (2-10)

姓名:陳姿文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34
【標題】立委再推「信望愛」草案:不要同性婚姻、也不要家屬,改成「同性結合」
【出處】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8102
【時間】4/30
【內文】
同婚法案將在5/2在立法院召開黨團協商,不過目前行政院版的「同性婚姻」與幸福盟的「同性家屬」內容落差甚大,信望愛基金會在積極遊說下,由立委林岱樺提出第三個「同性結合」草案版本,拿掉爭議的「同性婚姻」字眼,強調兼顧公投與釋憲結果,獲得17位跨黨派立委連署,可能在本週五逕付二讀,下週也併案協商討論。
第三個「同性結合」草案版本出爐
有民間宗教團體以行政院版草案為標的,提出多項修正建議的版本,根據民間宗教團體近期至各立委辦公室遊說的修正建議資料內容指出,針對行政院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提出多項修正要點。據了解,民間團體的版本名稱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
這份修正建議,考量民法規定異性婚姻,如果承認同性婚姻,無疑破壞傳統婚姻制度,也違反直接民意,因此把「同性婚姻」用詞改為「同性結合」,藉此一併符合行政院版與幸福盟的專法版本;年齡部分,考量民法等規定,建議改為「未滿20歲者,不得成立同性結合關係」。
另外,建議版的內容新增一條條文,作為「防偽條款」,防止假結婚;條文為「非出於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或非以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之意思,而締結同性結合關係者,其關係不成立。但不得以其關係不成立對抗善意第三人。就前項情事,當事人之三親等內血親、檢察官、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得訴請確認其關係不成立」。
在收養子女規定方面,為保障同性關係一方親生子女的權益,行政院版規定當事人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準用民法繼親收養規定。幸福盟版則不涉及兒童收養,而以現行法為基礎,由同性家屬透過書面委託他方共同監護。
民團建議版的內容精神,建議不開放繼親收養,改採「約定共同監護」制,即同性結合兩人間得約定,共同監護其中一方的未成年女子(不論親生子女或養子女),因為如果准繼親收養,不是只有2個人的問題,這將牽涉到第3人,而這一切要以小孩的權益作為最優先考慮。
《上報》報導,此草案主要由宏達電董事長王雪紅的姊姊王貴雲擔任負責的「信望愛」基金會進行遊說和草擬,早在3月中就製作完整說帖,刪除爭議的同性婚姻和繼親收養,其餘大多比照政院版準用民法,標榜「兼顧」釋憲和公投結果。
由於時程緊迫,信望愛團隊先拜會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確保成案後得併案協商,接著分頭找立委辦公室溝通,參與運作的有律師、部分長老教會牧師及家長團體,連負責人都親自出馬與本就熟識的幾名基督徒立委溝通,增強說服力道。最後確定將由高雄立委林岱樺代為提案,獲得16名跨黨派立委連署。
由於此版本在今(30)日的程序委員會通過,才會排入週五(5_/3)院會逕付二讀,因此週四(5/2)時,此版本不可能一起併案協商,除非現場通過修正動議,將此版本提前納入。後續有可能在立法院長蘇嘉全召集的黨團協商中,併案協商。如果協商未有共識,最快可能在510日院會時進行表決。
對此,包括婚姻平權大平台、勵馨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和多個支持同志的教會團體,今天一早也到立法院外召開記者會抗議,指目前反同方反對的「婚姻」二字,對許多家庭與孩子來說,不僅僅是文字有無的差別,或在配偶間的權利義務解釋上的疑義,更可能會對子女來說造成法律保障的缺漏,呼籲「婚姻平權不要一國兩制」,盼立法院切勿背棄憲法,儘速通過行政院版同婚法案。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524日期限將至,行政院版同婚專法草案等案,日前在立法院逕付二讀,但在冷凍期中並未有任何協商。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周春米今(30)日說,委員會預計將於52日中午召集協商。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民國106524日做出第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要求主管機關在解釋公告後2年內,修改相關法律。
攸關同婚權益的政院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35日在立法院會中逕付二讀;下一代幸福聯盟等團體則提出「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由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代為提案,並排入315日的立法院會報告事項中,最後決議將草案逕付二讀,並與政院版同婚專法草案併案協商。
周春米表示,當天這2個版本將併案協商、討論。兩草案間就是否適用婚姻制度、年齡、收養子女等部分大相逕庭。
比較條文內容,行政院版的「同性婚姻」與幸福盟的「同性家屬」規定大不相同。從年齡上來看,行政院版本為未滿18歲者,不得成立同性婚姻關係;幸福盟的版本則是相同性別,滿20歲且未受監護宣告之2人,得成立同性家屬關係。
目前已有119對同性伴侶預約登記結婚
大法官2017524日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志婚姻,要求主管機關在公告、公布日起2年內,依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如果逾期未完成法制化,相同性別2人得依民法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目前部分縣市已開放同性伴侶預約登記結婚,包括台北、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新竹縣、新竹市、彰化縣、嘉義市、嘉義縣、金門縣與連江縣,其餘沒有開放預約的縣市,則待524日後隨到隨辦。
開放預約登記縣市中,以台北預約83對(男性28對、女性55對,包括部分外籍人士)最多,其次是台南有25對預約,新北也有11對,至於其他開放預約縣市還未有同性伴侶預約。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中央通訊社統計,除雲林縣、花蓮縣、台東縣及離島澎湖縣,全國有18縣市開放同性伴侶「註記」,截至目前已有3989對註記,如果註記為同性伴侶,除了可請「家庭照顧假」,外交部也同意同性伴侶可幫對方代辦護照等。
不過,同性伴侶註記不具民法上婚姻效力,戶政事務所也無法直接辦理或轉換同婚登記,還是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同婚登記才具結婚效力。
【相關憲法條文】
58條: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相關法律條文】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10-1條:各委員會於議案審查完畢後,應就該議案應否交由黨團協商,予以議決。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7條: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8條: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
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
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
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74條:程序委員會應依各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及經院會議決交由黨團協商之順序,依序將議案交由黨團協商
議案有時效性者,負責召集之黨團及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應優先處理。
本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院職權之審定。
二、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
三、關於政府提案、委員提案討論時間之分配。
四、關於政黨質詢、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時間之分配。
五、關於院會所交與議事程序有關問題之處理。
六、關於人民請願文書、形式審核、移送、函復及通知之處理。
人民請願文書,雖未標名請願,而其內容合於請願法第五條規定者,視為
請願文書。
人民向其他機關請願之請願文書,其副本函本院者,送有關委員會存查。
【心得評論】
同性婚姻的議題從上次公投後一直延續到現在,且一直沒辦法有一個共識,目前兩個版本的內容相差很大,在信望愛基金會積極說服下有了第三個版本,把句中的字眼拿掉,但一樣保障他們的權利,折衷的方法或許能得到較多人的支持,雙方對於婚姻二字有不同的見解,挺同方認為這也牽扯到權利義務解釋上的疑義,希望立院儘速通過,才能保障他們的權利,最新的提案也把年齡往上調至20歲。現今已有超過100對同性伴侶預約登記結婚,看了其實蠻感動的,他們正等著5/24那一天,正式的到戶政事務所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