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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9日 星期日

政一B 王政和(2-15)


姓名:王政和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3

標題:陳師孟:監院以人權與世界接軌 是中國最大痛腳
出處: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816462

內文:
對於六四天安門事件30週年,監委陳師孟在最新一期的《尖尾週記》表示,若依照陳建仁副總統目前的規劃,讓台灣的國家人權機構設置在監察院下,則監察委員將更責任重大,未來名正言順用「維護人權」與世界其他民主國家接軌、參與其他國際人權組織或會議,肯定將是中國最大的痛腳。

陳師孟說,歷史上至少有兩個「六四」值得紀念。一個當然是中國的「天安門大屠殺」事件,另一個則發生在英國。前者對他這一代的台灣人而言,緃使沒有身歷其境,至少是生逢其時,不可能忘記這是中國人權史上最重要的一頁。至於後者,一方面發生在一百多年前,另一方面又只是英國女權運動史上的一個悲劇。

陳師孟指出,坦克人只是「六四」的一個新聞焦點,事件本身的重要性當然遠遠超過一位無畏坦克輾壓的年青人。事實上,中國的「六四」可以說是哈佛學者杭廷頓(Samuel Huntington)所謂「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的濫觴、甚至是觸媒。同年柏林圍牆倒塌,波蘭、匈牙利、捷克、羅馬尼亞相繼變天。

至於英國的「六四」發生在191364日。艾蜜莉.戴維森(Emily W. Davison)表達爭取婦女權益,跳入賽馬場與奔馬互撞倒地。直到1928年,英國通過「選民平等法案」,此後男女參政政權平等。

陳師孟表示,這兩位人權鬥士無論關注的課題、成長的背景、最後的結局、造成的影響等各方面,都似有相當差異,但他們為了貫徹理念,一位擋戰車、一位擋奔馬,無非都是出於視死如歸的心志,讓尖尾折服。至於都發生在「六四」,或許冥冥中要讓後人更容易紀念。

陳師孟說,監察院於200031日設置「人權保障委員會」,又於2013619日在「人權保障委員會」下設置了「性別平等小組」,專責有關性別平等及婦女人權監督機制業務,是一種進步的做法。去年723日,在新進委員的提議下,更決議所有監察委員都兼任人權委員。若台灣的國家人權機構設置在監察院下,未來名正言順用「維護人權」與世界其他民主國家接軌、參與其他國際人權組織或會議,肯定將是中國最大的痛腳。

相關憲法條文:
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心得:
  陳師孟之說辭,不禁讓人想到前些日子在課堂上上到監察院,討論其之存廢時,課堂上有人提到人權監察使之概念。就陳師孟所言,其看來是對於監察委員兼任人權委員,使我國正式出現似「人權監察使」概念之職權,有所盼望。這或許也是我國五院憲政的一大改革。

2019年5月26日 星期日

政一B 王政和(2-13)


姓名:王政和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3

標題:砍考試委員人數 王金平:執政後改回來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835239

內文:
「反對考試院虛級化!」立法院擬將考試院委員人數減為3人,任期由6年改為4年,前立法院長王金平26日表示,修法恐動搖憲法五權分立原則,他還嗆最多僅可退讓到10人,國民黨重回執政必將修法;在場的台灣競爭力論壇理事長龐建國也說,考試權不應被弱化,反而該適度擴大權力。

「國民黨執政後必將重新修法!」王金平26日出席「捍衛人民的考試權」公共論壇,針對立法院上月初審通過將考試委員從19人降至3人,他認為修法將影響考試院功能和職權。他指出,一年考試院各類科考試達7百多科,在培訓新進人員、維持公務員水平與專業之間,大砍考試委員人數後,要如何維繫?

龐建國也指出,台灣五權分立有別於西方的三權分立,是一套中西融合的制度,在行政、立法權之間,考試權發揮制衡的力量,考試權不應被弱化,反而應適度擴大權力,考試院擁有絕對獨立性,不能行政機關化。

針對考試委員任期6年改4年,王金平表示,考試權代表著整個行政中立的重要性,若考試委員的任期隨內閣每4年一次更替,恐動搖文官制度的穩定性。前考試院秘書長林水吉也表示,修法應從考試院的獨立性、合議制、專業性、功能性作長遠的考量,廣納各界意見。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84條: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心得:
  就憲法和憲法增修條文來看,考試委員的確並無規定確切人數,因此在考試委員人數上的更動,似乎並沒有違憲之虞。但是,個人部分認同王委員所說,就王委員所言,其也可接受考試委員人數上的刪減,但並不能接受過度之刪減,這點個人持贊同意見;但論現行考試委員是否有點過餘,這點我個人並沒有深入了解,無法多評。只能說,我個人認為,刪減可以,但不宜刪減過多。

2019年5月19日 星期日

政一B 王政和(2-12)


姓名:王政和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3

標題:憲改議題二_監察院的定位與存廢
出處:https://www.peopo.org/news/406827

內文:
五權分立中的【監察權】,屬於「三權分立」中,由國會立法權所獨立出,融合中國政治史中的「御史大夫」概念,所以具有針砭國政、澄清吏治的崇高位階。並且將「審計權」由立法院移轉至監察院,使政府財政預算的編列審查與決算後的審查,分別由不同的民意機關進行監督,也使行政權在財務編列與使用上,受到更嚴謹的監督。

由於「監察權」是由三權分立的「立法權」所分立出,所以「監察院」原本是道道地地的民意機關,這是無庸置疑的。在中華民國憲法本文中,監察委員是由各地方議會所推選出的代表所組成。不但總統不能干預監察院的人事,甚至立法院也無權干預監察院的運作。

但在李登輝所主導完成的憲法增修條文中,凍結了地方議會推選監察委員的方式,改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方式任命。如此一來,監察院的「民意機關」性質被完全消滅,相對就失去了原本應有的針砭國政、澄清吏治的功能,尤其是監督、糾正總統權的超然立場。所以,監察權的成效不彰,甚至引發監察院的存廢爭議,其源頭都是因為憲法增修條文惹的禍。

中華民國五權憲法中的立法院與監察院,如同美國的參眾兩院,都是屬於民意機關,但卻比美國的參眾兩院的運作更有效能。所以,我們真正該專注的問題,不是監察院的存廢,而是如何使監察院回歸「民意機關」的角色。監察委員的產生,應回歸各地方議會推舉地方賢達人士出任,回歸監察御史的崇高地位,對包括總統在內的行政體系,進行糾舉、彈劾…等監督國政、澄清吏治的功能,避免總統及各級公務體系的不當施政、過度濫權、行政怠惰…等情事,使政府施政能更有效能且符合民眾福祉。

相關憲法條文:
59條: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60條: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62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90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91條: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
105條: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增修第7條第1項: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增修第7條第2項: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心得:
  正好明日(五月二十)的中憲課堂上要討論監察院之存廢,特查詢相關新聞。個人認為,文中筆者所言,欲使監察院回歸其民意機關之身分,並非無道理。在最近些日子裡,國內對於監察院機關亦有不少質疑,特別是前幾日對於曾審理段宜康案子的檢察官遭彈劾(且監察院在表決時的人數比差不多就分別是馬、蔡倆人所提名的監委),令一些民眾不禁思考,監察院是否在修憲後不只失去了其民意機關的地位,亦有可能成為特定政黨的打手。
  當然,秉持著相信專業的心情,吾人仍相信監察院有其中立性,但民間恐無法苟同。至於面對監察院若要回歸民意機關一事,恐怕是難上加難,特別是我國於修憲後將修憲權還於人民,若要使監察院回歸民意機關,以我國人民在投票率上的表現,恐難以達成。
  既然監察院於事實上難以回歸民意機關,其是否該廢除呢?這是吾人須細心思考的。吾人也不得不承認,現在許多人都認為監察院已無太大實質作用,特別是當監察院改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其中立性也遭到了民眾的挑戰。

  我國的憲政機關,自開國以做過不少更動,原本立法權的三院制,如今為單一院制的立法院。我國似乎有朝著從原本的三權五院制,變成同等數量的三權三院制的趨向。當然,也有人認為孫文所倡導之五院制有其意義在,亦有人認為無必要,至於我國的憲政機關未來如何發展,我認為並不是必須照先進所司,而是得體察民意,做出時下最好的判斷,而不是單純憑著意念去做刪減增列。

2019年5月12日 星期日

政一B 王政和(2-11)


姓名:王政和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3

標題:司法院的憲法水平 陳師孟譏:像「驚悚片」
出處: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787405

內文: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監委陳師孟在最新的「尖尾週記」表示,他去年底提出的「監察權與司法權行使界面爭議」一案,監院副秘書長與司法院副秘書長代表兩院進行雙邊會商,沒想到司法院竟認為,「他機關不宜公開表達反對判決所持法律見解」。

 監委陳師孟在最新的「尖尾週記」表示,他去年底提出的「監察權與司法權行使界面爭議」一案,監院副秘書長與司法院副秘書長代表兩院進行雙邊會商,沒想到司法院竟認為,「他機關不宜公開表達反對判決所持法律見解」。(取自網路)
監委陳師孟在最新的「尖尾週記」表示,他去年底提出的「監察權與司法權行使界面爭議」一案,監院副秘書長與司法院副秘書長代表兩院進行雙邊會商,沒想到司法院竟認為,「他機關不宜公開表達反對判決所持法律見解」。(取自網路)

司法院認為,「憲政機關基於『機關忠誠原則』,彼此之間負有相互扶持、尊重與體諒的義務。因此,任一憲法機關於職權之行使,應給予其他憲法機關適度的尊重,不宜公開表達其他機關的職權行使是否妥適。審判獨立是司法權的核心,其他機關不宜公開表達反對判決所持的法律見解。」

陳師孟說,他以老粗的口吻來重述一遍:「五院應該要相親相愛、你儂我儂,今天你監察院怎麽背離相互忠誠的義務,老是找司法官行使職權的毛病,而且還大聲嚷嚷,唯恐天下不知,太不給人家面子了!」

陳師孟表示,他覺得驚悚的,不是因為被發現沒有尊重別人、品德欠佳,而是司法院做為憲法的守護者,其高層對憲政機關的瞭解竟是如此這般,這不只會嚇到尖尾,而且會嚇死創立五權憲法的孫文、還有最早主張權力分立的孟德斯鳩與麥迪遜兩個老外。

陳師孟認為,一言以蔽之,「機關忠誠」就是「官官相護」的同義字。試問這與專制極權政府有什麽差別?人民的權益由誰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不也有許多所謂的憲政機關,它們奉行的倒像極了「機關忠誠原則」,不僅互相包庇掩護、霸凌百姓,而且一律向習皇帝效忠,不是嗎?

陳師孟指出,如果依司法院高層所見,孫文實在是畫蛇添足、多此一舉,只要各機關間「互相扶持、尊重、體諒」,三個院和五個院反正都是「一家親」,有什麽差別呢?只能夢想下一位新總統會任命一位夠格的司法院長,讓目前這部「驚悚片」早日回歸「推理片」。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44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憲法第84條: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
同意任命之。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心得:
  看見院際之爭,著實令人感到難過。本國目前之情形,可以說是國內分裂不斷,朝野相鬥,各自內容亦有諸多派系政爭;如今,就連國家中央之兩院,也發生爭執,教人唏噓。令人不禁思索:中央既亂,政府與民間亦該如何處置?
  個人認為,總統應以憲法所賜與之能力,去妥善處理院際關係,以達到中央之和善。司法院所言,無非也是為院際關係著想,但這同時也不被他院所認同,總統應當處理的就是院與院之間的認知差異問題,以達到中央之一致,民方有所信。

2019年5月5日 星期日

政一B 王政和(2-10)


姓名:王政和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3

標題:考試院決策權恐遭拔!伍錦霖嗆不惜請辭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9-05-02/240992

內文:
立法院日前通過《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考試院面臨虛級化,決策權恐遭拔,剩下研究和建議權。對此,考試院院長伍錦霖2日大動作出面並發出聲明稿強調,若立法院仍欲強行通過,「將有嚴重違憲疑慮,本人完全無法同意」,他認為修法將有損獨立機關的中立性,甚至表明將不惜請辭負責,對國家及歷史負責。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考試委員從19人縮減為3人,新增4年任期限制,要將考試院瘦身,並將考試委員的決策權變更為研究及建議權,同時也有綠委建議,考試院已不管考試、沒有發揮功能,應改組將考選部及保訓會合併,銓敘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合併為人力資源部。

對此,考試院長伍錦霖今日大動作出面表達不滿,他強調,有關考試院組織法的修法,在法律位階的條文都可以討論、修改,這是立法院的權責,但涉及憲法層次的考試院核心職能,如果改變考試委員的功能及職權,變成僅具諮詢性質,對所屬部會不具督導和決策的權力,形同毀棄考試院憲定職權,有嚴重違憲疑慮。

伍錦霖批評,這樣的修法這不僅關係到考試院,甚至司法院、監察院所要求的公平性、中立性及獨立性等機關設置目的,都可能因此受到傷害。

伍錦霖也懇請蔡總統體察、重視任何以修憲以外方式,變動五權憲政體制運作及可能衍生的權力失衡現象,更希望立法院能夠本著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互相尊重的原則及精神,審慎行使憲定的職掌。


考試院副院長李逸洋也表示,考試院不提出考試院版修正案,但將針對立院修法條文提出相對應對案,包括憲法賦予考試院憲定執掌,決策權主體在考試委員,立委擬修改為研究及建議權,並不合宜。考選業務專業及繁雜,考委改為3人,恐無法負荷相關事務;考訓用合一,立委把培訓業務刪除,損及整體考試權完整性。

相關憲法條文:
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67條第1項: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71條: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83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89條:考試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增修條文第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心得:
  個人認為,立法院此次的修法,的確於各種方面來說,都削減了考試院的權力。考試院之存廢,一直也是我國所面臨之問題,我國之五院制,乃是孫文依據其五權思想所制定,係組織上的五權,實質上仍為三權。雖然考試本來就是行政權的一環,但如此削減,已經達到憲法上的範疇,個人認為應當透過增修條文第12條之規定,對考試院之未來進行處分。
  當然,考試院離國人來說過於遙遠,它並非行政院貼近生活,更並非立法院由人民選出,人民自然對考試院是相當陌生,如果透過增修條文第12條決議其前途,恐怕也將面臨因為不瞭解而投票率過低,致使無法通過之情形產生。

  當然,這也是另一個我們可以討論的,雖然增修條文第12條使人民有修憲與否的最後決斷權,但是憲法裡面的確有很多東西離人民相當遙遠,甚至人民也沒有對於這些條文的專業知識,如此讓人民決斷,是否真的適當?這是憲法未來必定得面對的難題。

2019年4月28日 星期日

政一B 王政和(2-9)


姓名:王政和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3

標題:立法院明審教師法 家長團體發起汰除惡師守護之夜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781769

內文:
立法院明天將針對教師法修法進行逐條審查,針對不適任教師的處置,教評會行政職教師委員的比率,家長和教師團體意見紛歧。教師團體明天包下立法院附近的路權,家長團體則將於今晚7時起,在立院群賢樓前展開靜坐。

包括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台灣家長教育聯盟、全國家長教育志工團體聯盟、人本教育基金會,今天晚上7時發起「最後一哩路,咱ㄟ囝仔大家用心顧;『汰除不適任教師』立法院守護之夜」。

聯盟說,周一立法院即將對教師法進行逐條審查,歷經兩年的討論,近一個月的激辯、攻防,看見行政部門、立委的妥協與退讓,全國所有家長團體、教育團體及基層教師都期待,立法院所通過的版本,能真正保護每一個孩子免於恐懼與粗暴對待,能有效汰除真正不適任教師;因為「汰除不適任教師是絕大多數人共識」。

聯盟表示,在此關鍵時刻,家長團體及教育團體決定用另一種方式,再陳述一次微小的訴求,將在立法院群賢樓門口,以靜坐、拼圖建構台灣圖像、點燈等方式,表達最真切的呼籲:支持行政院有關處理狼師、惡師、不適任教師之修法—「教評會教師比例不過半,過半出席就成會,表決門檻定為1/2」以保護全國的孩子。

相關憲法條文:
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心得:
  隨著對於孩童權益之關係茁壯,使得國人對於孩童更加關注,大多係有關使孩童能有健康安全的環境能讓他們長大,其中最重要的,莫過於教育場所。在我國,對於狼師可以說是更加嚴肅地看待了,許多家長團體都要求學校不得再雇用狼師,或要求主管機關公布狼師之姓名;對於有些老師,仍使用體罰之看待,雖有些家長持可以體罰有些則否,但就算是支持體罰之家長,也對國內有些老師對於學生施以絕對過分之體罰無法忽視。
  給孩童一個安全健康的環境,這無非是每個民代在選舉時都會提出的政見,但往往這些都止於廣告看板。此次修法,對於教師、家長來說,都是十分地重要,政府該如何協調修法,使得人民快樂最大化,並修補這些年逐漸惡化的政府與民間之關係,是重要的課題。

2019年4月21日 星期日

政一B 王政和(2-8)


姓名:王政和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3

標題:律師擔心公設辯護人搶飯碗? 司法院:效益佳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764127

內文: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月間通過法律扶助法草案初審,修正第5條強制辯護案件審查規定及增訂第34-1條防檢濫訴條款。民間司改會等團體發聲明,指防檢濫訴條款設計草率,難以執行,另公設辯護人制度也有疑義,呼籲立法院暫停推動草案,待司法院重新提草案。司法院回應,公設辯護人成本從承辦案件量來看,最經濟,國家的花費也最少。

有法界人士表示,律師一審3萬,三審可領9萬,偵查中也可領錢,反觀公設辯護人一個月月薪約1012萬元,每個月平均接120件案件。司法院今年招募8名約聘公設辯護人,月薪不到6萬。

司法院表示,此次修正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4項第1款,目的是要終止法扶目前「不排富」的亂象,回歸排富原則,立院修法的方向值得肯定,也符合社會期待。

而法院審理強制辯護案件,被告必須委任辯護人,否則就程序不合法,因此就算被告有錢、開賓士車,但不願自行委任辯護人時,也必須由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或由被告請法扶律師幫忙辯論。

司法院今年甄選8名公設辯護人,民間司改會等團體認為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已決議廢除公辯制度,主因是公辯要受法院監督管考,有難以獨立於法院外行使職務的疑慮。但司法院表示,實際上「公設辯護人的辯護品質和法扶或義務辯護律師一樣」。

公設辯護人是公務員,從案件承辦量來看最經濟,法院指定公辯替被告辯護也合法,而且還能迅速協助被告接受審理、裁判,最具效益,如今卻被反對者形容是「浪費公益資源」,和事實完全不符。

司法院因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而不再招考公設辯護人,但2015年立法院修正通過法院就偵查中的羈押審查,須採強制辯護,這是1999年當時無法預見的,考量偏遠法院不容易有律師前往,為儘快決定被逮捕的犯嫌是否羈押、滿足人權,才會甄選8名公辯,並不是為了擴大公辯制度而修改法律扶助法。

司法院指出,法扶目的主要在「扶助無資力者」,即使為符合強制辯護的法律要求,而由法扶律師擔任,也不應偏離立法初衷。這次修法就強制辯護案件無須審查資力的現行規定改革,出發點就是排富。

司法院連年捐助於十多億元給法扶基金會,尤其許多經費是用來支付「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而像死刑犯多半有3名法扶律師協助訴訟,迭引爭議。

相關憲法條文:
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67條第1項: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心得:
  司法改革乃我國重要之大事,我國民眾固然長期關注司改之相關情況,其中以民間司改會最為關注。然而,現在民間司改會,明顯對於現在所進行之司法改革,有所疑慮,雖司法院有回答或多或少之疑惑,但仍難解民間司改會所擔憂。這使個人深深覺得,民間與政府之距離仍遠,若民眾無法對司法改革心領神會而接受之,無論司改如何正確、如何行得通,那麼也不是不得民心。
  另外,對於有擔憂公設辯護人搶走律師飯碗一事,個人認為這確實是過於憂慮,我國律師產業質量仍遠高於公設辯護人,這是無庸置疑,在市場機制下,大多有金錢能力且欲打贏官司者,應當還是會選擇一般律師產業。

2019年3月24日 星期日

政一B 王政和(2-5)


姓名:王政和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3

標題:出訪「海洋民主之旅」 蔡英文:台灣、美國、日本、帛琉都是印太戰略的堅實夥伴
出處:https://www.storm.mg/article/1096013

內文:
總統蔡英文展開「海洋民主之旅」,蔡英文今(24)天在臉書表示,台灣、美國、日本、帛琉都是印太戰略的堅實夥伴,出訪除了討論雙邊合作外,區域的多邊關係也是關鍵,台灣願為區域做出貢獻。

蔡英文21日展開為期87夜的「海洋民主之旅」,訪問帛琉、諾魯、馬紹爾群島,並將過境美國夏威夷。

蔡英文上午在臉書粉絲團表示,出訪除了維持和友邦的交流互動外,更是展現台灣對國際社會的關心與參與,而她在帛琉期間,也注意到日本的媒體朋友相當關心海巡合作議題,台灣與帛琉剛簽署海巡合作協定,她與帛琉總統雷蒙傑索(Tommy E. Remengesau Jr.)也視察海巡署的海上搜救演練。

蔡英文說,台灣、美國、日本、帛琉都是「印度太平洋戰略」的堅實夥伴,所以出訪除了討論雙邊合作外,區域的多邊關係也是關鍵。台灣和許多友邦共享太平洋的豐厚資源,毫無疑問的,太平洋是全世界最重要的海域,台灣也願意對這個區域做出貢獻,一起保衛自由、開放的共同成果。

蔡英文最後表示:「好了,我要起飛前往下一站諾魯。我們繼續拚外交。」

相關憲法條文:
35條: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107條第1項: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外交。

心得:
  雖然我國處處遭中共打壓,邦交國逐漸減少,但做好邦交實為每個國家的重要任務。許多人說我國邦交實在燒錢,但蔡總統於網路受訪時曾表明,在跟我國差不多經濟狀況的其他國家比起來,我國在協助較弱勢國家上的花費明顯較少;況且,實力比邦交國雄厚之國家,對實力較弱之邦交國,本來就是國與國之間的常情,正如我國中央政府方南遷臺灣之時,美國也援助臺灣物資和金錢上的各事物。

2019年3月18日 星期一

政一B 王政和(2-4)


姓名:王政和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3

標題:反同專法逕付二讀 與政院版同婚專法併案協商
出處: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3150059.aspx

內文: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王揚宇台北15日電)反同團體提出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由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代為提案,列入今天立法院會報告事項,經表決後,將草案逕付二讀,並與行政院版同婚專法併案協商。

攸關同婚權益的政院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5日在立法院會中逕付二讀;下一代幸福聯盟等反同團體則提出「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由賴士葆代為提案,並排入今天立法院會報告事項中。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議,將「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逕付二讀,並與行政院版同婚專法併案協商;時代力量黨團則反對,提議將草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表決結果,退回程序委員會部分,出席立委75人,贊成5人、反對70人,提案不通過,其中投下贊成票為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黃國昌、林昶佐、高潞.以用,及國民黨立委許毓仁。

隨後處理將「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逕付二讀,但因在場立委沒有異議,決議將草案逕付二讀,並與政院版同婚專法草案併案協商。

「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逕付二讀後,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在立法院外舉行記者會,他說,肯定立法院做這樣的處理,但也呼籲後面的協商程序,執政黨不要違背去年公投的民意結果,執意推動同婚法案,「我們也要反對行政院版的同婚法案」。

另外,中選會主委被提名人李進勇的人事同意權案,原列在報告事項中,但民主進步黨團已撤回,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等施政總質詢結束後再行處理。國民黨立委江啟臣則提「李進勇條款」,在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中增訂,中選會委員任職前3年,須未曾出任政黨專任職務、參與公職人員選舉等,草案交付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則提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兩岸政治協商需經「雙公投」程序,並經立法院雙重把關。但國民黨團、親民黨團有異議,提議退回程委會重新提出;經表決後,在民進黨團支持下,兩個草案都順利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編輯:林興盟)

相關憲法條文:
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136條: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心得:
  將反同方所提出之專法逕付二讀,與行政院所提之專法併案協商,許多支持同婚者認為這麼做實在不妥,但個人認為,相同議題之法案本該併案協商,以作取捨,就算行政院所提之專法,其提出人黨籍乃目前立法院最大黨,極有可能速速通過,也當如此。這是民主政治的體現。
  公投也是反同方所提出,其目的終為使同婚權益最小化,但公投結果明顯為專法,應當讓所有專法草案都有步入國會殿堂之權利,否則,國會終究是人們無法觸及之象牙塔。不論各方所提之專法內容之好壞,在國會內皆有或支持或反對或模糊者,若憑藉國會多數黨而作阻攔,那麼只能說是民主政治的悲歌。個人認為,無論專法內容之好惡,其決戰乃在國會殿堂針鋒相對,以法對法的條條辯論取捨,方是民主之體現。

2019年3月10日 星期日

政一B 王政和(2-3)


姓名:王政和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3

標題:民團發起陪審團公投 籲司法院勿假改革
出處:https://pse.is/FM4KE

內文:
台灣陪審團協會發起陪審團制度公投,今天(8)上午赴中選會遞交2,800份提案連署書。他們批評司法院不顧司改國是會議的投票結果,一意孤行推出「國民法官」的假改革,事實上,人民仍將被法官主導,因此,他們發起陪審團公投,希望讓執政當局看清民意。#央廣記者劉品希的採訪報導#

台灣陪審團協會發起陪審團制度公投,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有關司法改革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應該採取以美式陪審團審判為藍本的陪審制,作為我國未來刑事訴訟立法原則之創制?」。陪審團協會8日上午在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台灣北社、法稅改革聯盟等多個民間團體代表陪同下,前往中選會遞交約2,800份提案連署書。

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鄭文龍指出,根據中正大學所做的最新民調,有8成民眾不相信司法,且有近8成的民意支持推動陪審制,立法院多數也都支持陪審團,至少有34個草案版本,但司法院卻一意孤行,推動所謂「國民法官參審制」的假改革,實際上仍由3個法官依照職權,控制6個國民法官,把國民法官當作花瓶。他說:『(原音)我們要號召民意,推動真正的司法改革,我們要陪審團,我們要用公投展現民意,也就是要正告司法院,你再一意孤行做假改革,還不做真正的改革,我們就要用民意來推翻你們。』

鄭文龍表示,全世界超過52個國家都採行陪審團制,在美國已適用了至少400年,是非常成熟穩健的制度,台灣應該與全世界的司法制度接軌。他強調,司法是正義最後一道防線,不能有藍綠,只有陪審團能超越藍綠,達到公平審判。他並呼籲中選會盡速依法行政,推動公投電子連署。

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理事長、司改國是會議前委員張靜則表示,公投連署第二階段需要28萬多份連署書,希望未來6個月能順利達標,在明年的總統與立委大選中推出陪審團公投案,給執政黨與司法院壓力。

相關憲法條文:
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81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82條: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136條: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心得:
  司法改革乃我國重要之目標,隨著民眾對於司法的信任度逐時下降,改革之方案尤為重要。但此公投內文所謂「藍本」,可能對於到時候之改革方案無法起到重要作用,到時候又恐有違背民意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