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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7日 星期五

政一B 黃玟瑄(2-15)

姓名: 黃玟瑄
班級: 政一B
學號: 07114223

【標題】花蓮縣府媒體採購爭議 監察院彈劾前副秘謝公秉
【發稿時間】2019-06-04 15:23 中央社  報導

文】
花蓮縣政府日前媒體採購案引起軒然大波,監察院今天表示,前花蓮縣府副秘書長謝公秉等人,傷害民眾對新聞媒體應具有客觀中立的信賴、違失重大,由監委王幼玲等人提案彈劾,並全數通過。

花蓮縣政府日前媒體採購案引起軒然大波,監察院今天表示,前花蓮縣府副秘書長謝公秉等人,傷害民眾對新聞媒體應具有客觀中立的信賴、違失重大,由監委王幼玲等人提案彈劾,並全數通過。

監察院今天表示,謝公秉、前花蓮縣府行政暨研考處處長林金虎等人辦理此採購案、採限制性招標,導致讓新聞媒體成為政府機關的傳聲筒,侵害民眾對新聞媒體應具有客觀中立的信賴,違失重大,由監委王幼玲、王美玉、趙永清提案彈劾,採記名方式、並全數通過,監察院預計下午230分召開記會。

【相關憲法條文】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監察院依本憲法行使同意權時,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議決行之。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心得評論】

之前就有新聞中提到監察院彈劾過程有著不夠透明的疑慮,然而在這篇新聞當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監察院針對這項問題提出了因應解決之道,使用記名投票的方式,使得監察委員對於彈劾的官員負上責任,比起以往的無記名投票,記名投票更是一種負責任的態度。國家政府的進步且回應質疑的表現,是讓政府體系更進步清廉,增加人民對於監察機關的信賴度。

2019年6月1日 星期六

政一B 黃玟瑄(2-14)

姓名: 黃玟瑄
班級: 政一B
學號: 07114223

【標題】新新聞》國民法官內雙軌制拼裝車,訴訟也搞一國兩制?
【發稿時間】2019-05-30 14:50 新新聞侯柏青 報導

文】
二〇一七年底,司法院宣布推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要讓素人(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司法院為此耗費鉅資在各地法院模擬將近一年半的時間。不料,近日卻頻頻傳出司法院為了拚草案過關,和法務部及強烈主張陪審制的民間團體展開密室協商,傾向評議過程安插入台灣獨創的「內雙軌制」,這些謠言嚇壞一票法界人士。

司法院兩度發稿澄清仍撇不清疑團

司法院長許宗力一六年底上任之初就主張採用參審制,他還曾表明「陪審制有嚴重違憲之虞」;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也不厭其煩地對外解釋支持參審。司法院對於參審的執著,或許可以從草案取名《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就能略知一二。

這一年多來,司法院花了很大的心血推動參審,不只在模擬法庭上耗費龐大預算及人力,還不時派出法官到各國取經。沒想到這個演練到逐漸上軌道的法案,在今年二月底司改團體召開的記者會上,竟有了石破天驚的轉折。

這場「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記者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透露政策大轉彎,各方協商已經達成共識,草案將從參審制修正為「參審陪審併行」。他解釋,未來七年以上的罪名,被告除了自己認罪以外,打官司的時候可以選擇參審制或是陪審制,草案很可能變成「兩個制度都試行六年後再調整。」

這些結論讓不少基層司法官瞠目結舌,不禁質疑:「司法院和民團是否在搞密室協商?」為杜絕悠悠之口,司法院特別發了新聞稿否認「政策大轉彎」及「改採兩制併行」。但這份澄清稿竟又洩露:「是否在原有草案之架構下參考陪審制元素另增訂評議方式,『亦在審慎評估中』。」

司法院的回應留下伏筆,三月中旬,有媒體披露司法院的參審政策改成「參審皮、陪審骨」,司法院再度發新聞稿澄清「報導不正確」,強調推動的仍是與行政院會銜版草案。不過,新聞稿又寫著:「我國首次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並無必要固守某種外國模式。」

司法院的解釋反而讓基層司法官研判確有其事,開始大量向媒體投書,表達對輕率改變制度的不滿。

內雙軌制讓被告參審、陪審二擇一

不過,司法院和法務部的會銜版草案為什麼會引起民團不滿?

一名官員分析,官方版草案其實是參審和陪審的融合版,但僅有遴選六名國民法官(不含備位人選)的前置作業仿效「陪審制」,六名素人搭配三名職業法官進行審理的過程則全用「參審制」。國民法官如果對法院程序或法律有疑惑,審判長還能透過「中間討論」來解釋。

「在九人參審法庭裡,官方也精心設計投票規定,例如判被告有罪必須取得六張以上的同意票(超過三分之二),否則即為無罪;量刑也有過半的票數限制。這些同意票裡還必須包含一名職業法官才算數。」這名官員認為,目前來說,這套制度或許比陪審制更適合。

不過設計出法案和在立院闖關是兩件事。去年四月後,司法院和行政院就把會銜版送入立院,唯一的問題剩下官方採用「參審」,民團卻主張「陪審」,根本沒有交集。而民團透過立委加壓,加上不少立委對於參審、陪審制度意見不同,讓司法院十分焦急。

為了讓延宕多時的草案趕快通過施行,據悉司法院從年初開始就展開自力救濟,陸續邀請民團入院溝通。這幾個月來,也三度密邀法務部加入協商行列。詎料,三方的初步共識卻讓法界嚇出一身冷汗。

知情人士說,官方一開始就在國民法官的人數上做退讓,同意從六人拉高到八人,而雙方在差距最大的審理和評議模式上原本各持己見,卻有人硬是殺出一條血路,提出折衷版的「內雙軌制」。

所謂「內雙軌制」就是在參審馬路上另外開一條陪審之路。他解釋,這個設計就是修正評議規定,讓被告有機會在參審或陪審模式中「二擇一」。若被告選第一軌道,就按照現行設計的參審流程;若選擇第二軌道就進入「陪審團模式」,八名素人法官在第一階段「禁止接觸職業法官」,一致認定有罪就進入量刑階段,屆時將和三名職業法官共同投票決定刑度(仍必須獲得一名職業法官的同意票才算數)。

審判壓力將落在素人法官身上?

有官員透露,司法院、法務部和民團雖然對「內雙軌制」有初步共識,但考量八名國民法官在第一階段若得不到共識,這個案子到底該退回檢方重新起訴、由檢方撤回起訴,還是解散國民法官重來,三方對細節各有堅持且互不妥協,才會遲遲無法拍板。「礙於立院會期結束前還喬不攏,因此也沒辦法排入臨時會,看來最快下個會期才有機會『問世』。」他說道。

不過,這台掛著「內雙軌制」的參審、陪審拼裝車想上路,不只得喬攏民團,還得面對基層司法官的群起挑戰。不少基層痛批,把國民法官提高為八人,雖然更淡化職業法官的審判權威感,「但審判壓力將會落到不懂法律的素人頭上!」也有人擔心,進入「參審制」的國民法官至少有機會跟職業法官討論法律;如果進入「陪審制」,國民法官得自己決定被告有沒有罪,其實是「陷他們於不義」。

有司法官無奈地說:「這就像站在自動販賣機前投幣買飲料,有錢人可以砸錢請一堆律師評估那一瓶最好喝,窮人卻只能碰運氣,訴訟制度怎麼能『一國兩制』?」他也點出:「制度的設計原本是想保障人權,但被告如果因為解散法庭或案件退回檢方重辦,被逼著重覆上庭應訊,反而會成為最無辜的受害者!」

除了理念爭議,一名官員透露,因採行「觀審」、「參審」或「陪審」遲遲無法定調,也讓預算問題成為司法院的燙手山芋。他解釋,司法院從二〇一二年起開始推動「觀審制」,根據司法院年度決算書顯示,從一二年到一六年為止,司法院共編列一.二五億元的推動預算,直到一五年底,已執行金額上看七千萬元。

其實對於司法院在法案通過前就花錢啟動模擬試辦,審計部曾提出審核意見,立法院也曾建議司法院先暫停模擬,待政策定調後再提出經費運用計畫。

模擬試辦好燒錢,恐難讓立委埋單

不過這項政策的十萬火急,讓司法院只得繼續執行。官方決算資料顯示,司法院在一六年度編列二千八百萬元預算,當時立院曾警告性地凍結十分之一;隔年,司法院編列相同數額的推動經費(用來舉辦模擬法庭及研討會等),結果立院一口氣凍結兩千萬元。

立院不客氣地質疑並要求司法院,在司改國是會議定調後的三個月內,再向立法院提出具體經費計畫,以避免浪費資源。事後司法院提出詳細報告,立院才准予動支。根據司法院今年度預算書,編列的經費更高達四千六百萬元(一千一百多萬元為宣導經費)。

法界人士擔心,「司法院花了這麼多錢推動模擬法庭等業務,如果最後定調的草案版本和原先模擬的內容差距太大,想說服立委埋單(通過法案)恐怕沒那麼容易!」

【相關憲法條文】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外交。
  國防與國防軍事。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司法制度。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中央財政與國稅。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國營經濟事業。
  幣制及國家銀行。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
《憲法增修條文》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心得評論】
其實國民法官和陪審兩個差異並不大,國民法官是介於美國、日本間的制度,是專業法官跟人民法官一起審判,要有一定票數才做有罪判決,陪審團則如美國,有罪、無罪全由陪審團認定,但不需理由,但這需要有點公民教育。期許司法院、行政院要把這兩制度的差異跟人民講清楚,不要成為更重大紛爭點,人民也要想想,可否接受判決不附理由,判決有罪、無罪人民決定?還是有專業法官參與一起?這是最大差別。如果可以很快形成共識,可以把審判制度進入下一階段,台灣可加入先進國家,人民可以一起審判工作,降低法院跟一般民眾期待落差,才能解決恐龍法官跟法院判決跟社會看法差距這大的問題。

「國民法官」制為參審制度,運作上雖由3名職業法官、6名國民法官共同參與案件審理,實際上恐受職業法官權勢壓迫,無法根除恐龍法官問題,陪審團制度才是根本的解決辦法。全世界有52個國家實施的陪審制較成熟,由12人組成陪審團,我國應可試行,讓司法審判公正、減少冤案發生,而非一定要推國民法官。台灣是民主法治國家,必須讓各種、多元聲音呈現。台灣當今對「法官」信賴度低落,希望建立讓人民參與的陪審團體系,在法案審理時,納入人民意見,不再是用象牙塔的觀點,而是用社會觀點了解案件。陳曼麗也呼籲,若能引進陪審制度,對台灣是加分的,讓更多人在法院審理中了解,也讓受害、加害者在過程中都能受到公平對待。

2019年5月25日 星期六

政一B 黃玟瑄(2-13)

姓名: 黃玟瑄
班級: 政一B
學號: 07114223

【標題】新新聞》英系監委和尤美女的「司改」跑錯了路
【發稿時間】2019-05-24 12:00 新新聞吳建輝 報導

文】
監察院五月十四日以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於彰化地檢署任職期間,因承辦曲棍球協會侵占案件,漏未論斷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又漏未論斷侵占及盜用公印文等犯罪事實,導致本案將應沒收及應發還原所有權人(彰化縣政府)依規定銷燬之物,卻以發還被告之處分命令結案,違反《刑法》第二一九條明文規定,涉有嚴重疏漏。

法官、檢察官、律師都不滿彈劾案

監察院認為陳隆翔的疏失已非法律見解之歧異,而是認事用法上有明顯重大違誤,最終以六比五比數通過彈劾。

同時間,由立法委員尤美女提出的《法官法》修正版本之評鑑事由,於原本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僅指摘法官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者,不得付個案評鑑」加上但書:「但事實及法律間之涵攝錯誤,不在此限。」

就此版本,除了法官與檢察官表示不滿之外,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暨基隆等十五個地方律師公會亦發表聲明表示反對。
司法機關向來為我國最不受信任的機關之一,同時司法改革也一直是蔡政府改革的主要目標。然而,監察院的彈劾與尤美女版本的改革,與司法改革的目標恐係南轅北轍,而近乎緣木求魚。

媒體報導關於監察院彈劾新聞時多強調六比五之比數,以六票支持彈劾的監委為蔡總統提名,反對彈劾的監委則為馬前總統提名,似乎認為本案的關鍵點在於「政治立場之差異」。

然而,本案並不應該簡化為民進黨與國民黨間黨派之爭,事實上,下一次政黨輪替(不管是二〇二〇或二〇二四),在監察院換血之後,藍綠立場可能瞬間異位。

因此,政黨高度對立的監察院是否有正當性介入偵查案件,這是第一個難題。

其次,第二個問題是,即使監察院自認為有其正當性介入,是否有足夠專業?多數非法律專業的監察委員是否有能力就「認事用法」做出判斷?

當然,第三個根本問題在於,監察院到底在《憲法》上有沒有權力就偵查機關或審判機關的「認事用法」提出彈劾?除了涉及五權分立的問題外,更涉及偵查權與審判權的核心。

概念與實踐都有問題的「改革」

固然部分監委認為憲法並無核心領域的文字,但不管是在權力分立的學說討論或是在釋憲實務上就權力的核心領域均多所著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在關於立法院調閱權的「釋字三二五號解釋」中即表示:「但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例如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而檢察官之偵查與法官之刑事審判,同為國家刑罰權正確行使之重要程序,兩者具有密切關係,除受檢察一體之拘束外,其對外獨立行使職權,亦應同受保障。」

而所謂的保障並不僅止於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不受干預,更及於偵查或審判程序結束後,不應因結果而遭秋後算帳,否則基於寒蟬效應,偵查或審判機關在偵審過程將汲汲營營、唯唯諾諾,因而失去其獨立性。

最後監察院的彈劾理由與尤美女的版本似乎以「認事用法的重大違誤」與「事實及法律間之涵攝錯誤」,藉以區分「法律見解歧異」,進而正當化彈劾檢察官或法官評鑑的行為。

這個論據表面上似乎滿足了審判獨立的要求,尊重檢察官與法官的法律判斷。但是這個說法強將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一分為二,而忽略法院的審判其本質即係「以特定法令為基礎涵攝已證明的案關事實而定其法律的效果」。

監察院與尤美女版本強調在「認事用法」的過程中,區分單純的「法律見解歧異/違誤」,以及「事實與法律的涵攝過程」,不僅在概念上不可行,在實踐上更給操作此項要件的人極大模糊空間。

認定「法法相護」有何具體證據?

監察院對於檢察官的彈劾,以及尤美女版本關於法官評鑑事由、評鑑委員會的組成改革,都涉及了一個根本問題:誰根據什麼標準來彈劾/評鑑檢察官或法官?尤美女版本的問題在於:法官評鑑委員會的組成以非法律專業為主的正當性基礎在哪裡?而認定「法法相護」的具體證據在哪裡?

其次,誰又是長期參與司法改革、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的非法律學者與社會團體?放眼台灣,每個人都宣稱自己是,但同時間可能被更多人質疑不是。

【相關憲法條文】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
之懲戒。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法官法》
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
   
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
   
人民權益者。
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五、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憲法增修條文》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心得評論】

監察院對於檢察官的彈劾,與上述關於法官評鑑事由、評鑑委員會的組成改革,其牽扯的根本問題,誰有能力並且根據何種標準評鑑檢察官或法官?與法官評鑑委員會的組成以非法律專業為主的正當性基礎在哪裡?而認定「法法相護」的具體證據在哪裡?因此,政黨高度對立的監察院是否有正當性介入偵查案件,對於監察院所執行之職責有政治干涉之問題無法有獨立監察審核政府官員。其次,即使監察院自認為有其正當性介入,其專業度是否足夠且多數非法律專業的監察委員是否有能力就「認事用法」做出判斷?然而,監察院到底在《憲法》上有沒有權力就偵查機關或審判機關的「認事用法」提出彈劾?除了涉及五權分立的問題外,更涉及偵查權與審判權的核心。都是政府在司法改革應注意且避免之事項,以免模糊且誤焦了重點,而其專業度與獨立性又該何去何從,而檢察官與法官所使用的自由心證,又該如何被判定,政府應該制定政策提升人民對於司法的信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