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4日 星期日

政一B吳瑞霖(2-1)

姓名:吳瑞霖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9

【標題】政院版同婚專法出爐! 同性伴侶可結婚、繼承 但不得收養無血緣子女
【發布時間】2019-02-20 21:04
【出處】https://www.storm.mg/article/972007

【內文】
        同性婚姻議題爭議不休,司法院大法官2年前釋憲現行《民法》不讓同性別二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違憲。行政院今(20日)晚邀民進黨立委開會討論,政院版專法草案中,以「同性婚姻」、「共同生活」等字眼為主,且同性伴侶可準用《民法》婚姻章規定結婚。

        司法院大法官於2017年5月24日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現行《民法》未保障同性別二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違憲。而去年公投「以民法婚姻以外形式保障同性二人經營共同生活權益」、「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通過,根據《公投法》規定,政府應於3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送立法院,也就是今年2月24日前。

        這次專法取名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避開民間挺同、反同爭論的「同婚」、「同性配偶」、「同性伴侶」等名詞,文字敘述則以「同性婚姻」、「共同生活」等字眼穿插,並未出現「夫妻」等稱謂,改以「雙方當事人」取代。

        草案中規定同性伴侶可準用《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結婚,結婚年齡、財產及繼承也都依《民法》規定。此外,任何人或團體都依法享有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會因為此法施行而受影響。

        因現行《民法》規定,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同性伴侶的收養權也成為關注焦點,對此,草案規定女同性伴侶可由其中一人透過精子銀行尋找配對精子,懷孕生下小孩,與自己的伴侶共同撫養;而男同志伴侶也可能到國外找代理孕母,用其中一人的精子產下後代。

        繼親收養部分,據瞭解,未來同性伴侶若其中一方有血緣孩子,另一半可透過婚姻向法院聲請後取得孩子親權;但若同性伴侶若想收養兩人均無血緣關係的孩子,目前尚不可行。政院版草案也明定,只要是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或所衍生的規定和權利義務,同樣準用《民法》定義的婚姻關係。

【相關憲法條文】
第2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53 條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
之懲戒。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相關法律條文】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解釋文: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心得評論】
同婚專法草案在社會上又再度引起挺反雙方的論戰,我們期待的婚姻平權,應該是不分年紀、性別、種族、宗教都能公平享有的選擇權:它讓渴望婚姻家庭的人,能夠獲得法律上的保障;而對婚姻家庭不感興趣的人,不論因為任何原因,都不會被貼上魯蛇、敗犬等歧視性標籤。更重要的是,在獲得了這項基本權利之後,依然要努力面對和化解的,是家人的難以認同、社會上對於同志族群的有色眼光。而今雖然專法有諸多限制,但我想仍算是跨了一大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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