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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1日 星期二

政一B 蔡忻芫(2-15)

姓名:蔡忻芫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8

【標題】

石虎條例沒過關 這2條文最具爭議

【出處】
https://tw.news.yahoo.com 

【發稿時間】

2019-06-08 05:25 

【內文】 
石虎自治條例沒過關讓石虎的生存雪上加霜,其中沒過關的有兩個爭議條文,其中一個是第3條,政府委託學術研究調查石虎棲息地,以及第5條,開發、建設一定面積土地要向專家諮詢,保育團體抨擊這兩條遭到議員扭曲解讀,根據調查10多年來在苗栗就有多達13個開發案是在石虎棲地,苗栗縣國民黨議員鄭聚然就說不只苗栗有石虎,台中、南投也有,應該要由中央來訂定。 

苗栗縣府先前斥資8千萬,在卓蘭建設石虎公園,但地點選在石虎覓食的場域,加上大興土木引發爭議,現在石虎自治條例沒過,讓石虎保育更加雪上加霜。 

台灣石虎保育協會專員陳祺忠:「他們還是會想到自己的政治利益在哪裡,只要有民眾覺得說,他好像真的有幫我們保護到私產權的時候,他就會把票投給他。」 保育類動物石虎在全台數量約500隻上下,過半數棲息在苗栗、通霄、三義等等,剩下的分別位在南投、台中,不過這些棲息地卻有包含後龍殯葬園區、裕隆三義廠擴廠、月稱光明寺等等廟宇產業開發,10多年來共有13起開發案,而反對石虎條例的不只議員還有居民。 

當地居民:「你們地方顧得很好,石虎的東西,你如果要保護石虎,你出錢把我們家全部買下來。」 

苗栗就曾經發生道路開發環評案的公聽會,幾乎一面倒的苗栗縣民和民意代表,砲轟圍剿保育人士,可見阻力有多大。 

其中被認為最具有爭議性的就是第3條,政府委託學術研究調查石虎棲息地,不過有議員卻解讀,土地可能會被利用來規劃石虎保育區,導致私人土地被管制,不過林務局的調查報告早就公開。 

苗栗縣議員鄭聚然:「在台中、南投、苗栗和新竹都有石虎出現,苗栗縣自己訂個自治條例出來的話,們會不會違反中央規定,我們都不知道。」 

還有第5條,開發一公頃以上土地或者1000公尺道路,要是在石虎棲息地,規劃與施工要諮詢石虎專家,議員解讀是讓政府公共工程不能施作,不過石虎保育協會說這是諮詢,何來阻擋開發? 

苗栗縣議員曾玟學:「很多議員可能沒有好好把法條看清楚,被一些莫須有的顧慮,以及選區選民的壓力來綁架了。」 

一旦生態碰上經濟發展,石虎的生存恐怕也越來越困難。 

【相關憲法條文】
第108條 :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一 省縣自治通則。二 行政區劃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四 教育制度。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七 公用事業。八 合作事業。九、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十、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十二、土地法。十三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十四 公用徵收。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十六 移民及墾殖。十七 警察制度。十八 公共衛生。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第111條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憲法增修條文】 
第十條第二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心得評論】
石虎,與台灣黑熊一樣,雖然沒有正式的統計數字,不過專家大概都認為,至多五百隻上下。黑熊多次被選為台灣的吉祥物,商標有它、運動會有它、選舉有它。而石虎,也是苗栗縣的吉祥物,募款有它、作秀有它、所謂的公園有它,但是6月4日的石虎保育自治條例卻直接被苗栗縣議會封殺,支持者與反對者的比例是9票對25票,民進黨與時代力量都是贊成票,無黨籍與國民黨多為反對票

現在裕隆在苗栗三義的私有廠房計畫仍在進行,原本對野生動物是可利用的通道和棲息環境,又要為了人類經濟發展與遊憩需求而消失。

我們無法仰賴苗栗縣議會。我們能做的,選出重視台灣永續發展的政府與立委,以儘速修正野生動物保護法,至少法律是人類可以為這些物種努力最基本的保障。

2019年5月28日 星期二

政一B 蔡忻芫(2-13)補

姓名:蔡忻芫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8

【標題】
立院三讀 末期病人能親自確認預立醫療決定內容

【發稿時間】
2019-05-24 15:38

【出處】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832221

【內文】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病人自主權利法部分條文,明定末期病人能親自確認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及範圍,尊重末期病人醫療自主、維護病人最佳利益。

為保障民眾自主決定善終權利,病人自主權利法於今年正式實施,立法院會今天則三讀修正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部分條文,明定末期病人於開始執行預立醫療決定前,應向有意思能力的意願人確認該決定的內容及範圍。使具有意思能力的病人均能親自確認其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

此外,立法院會今天也三讀修正通過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部分條文,條文明定,倫理委員會應有資通安全管理人員共同審查及監督,確保人體生物資料庫運作的安全性。

【相關憲法條文】
62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63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72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73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心得評論】
每個人理應為自己的決定負責,小至生活各類大小事,大至決定自己的生命。當生命因病痛而面臨結束之際,病人應該根據自己的意思表達,預立醫療決定。過去,病人是否接受插管治療,都是由親屬來決定,而人總是希望自己的家人能夠一直陪在身邊,並且深信會有奇蹟出現,因此,大多數人都會堅持不放棄治療。這是人之常情。如今,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病人自主權法,將會為臺灣醫療體系帶來一大改革與進步,更顯現出一民主國家尊重人民之生命權的體現。

2019年5月15日 星期三

政一B 蔡忻芫(2-12)

【標題】
「以核養綠」公投過關 立法院廢2025非核家園條款


【出處】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507/1438565.htm?from=fb_et_news&fbclid=IwAR3Elo56ZLWKJ7pcoy493eh7qsagdkrEX3gErI5NZisDlfHK2bJepbX3S6o

【發佈時間】
2019-05-05 9:55

【內文】
記者徐政璿/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7日三讀修正通過《電業法》第95條條文,配合去年底「以核養綠」公投案過關,刪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的條文,僅保留「政府應訂定計畫,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蘭嶼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相關推動計畫應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訂定。」
2018年11月24日進行的10項公投案投票,「以核養綠」公投內容要求有關核能發電設備應於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規定,並於107年12月2日失其效力,此案獲得589萬5560張同意票,通過門檻。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電業法》第95條條文,刪除第1項「核能發電設備應於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條文,僅保留「政府應訂定計畫,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蘭嶼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相關推動計畫應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訂定。」

「2025非核家園」是總統蔡英文競選時的重要政見。去年11月24日「以核養綠」公投過關。4月27日廢核遊行在台北、高雄兩地舉行,正在總統初選的總統蔡英文也出席台北場廢核遊行。

【相關憲法條文】
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57條: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72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相關法律條文】
《電業法》
第95條: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政府應訂定計畫,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蘭嶼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相關推動計畫應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訂定。
法源資訊編:
本條文第 1  項規定:「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依據民國 107  年 12 月 4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704607090  號公告,已依公民投票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於中央選舉委員會 107  年 11 月 30 日公告之日算至第 3  日(即107 年 12 月 2  日)起失其效力。

【心得評論】
台灣3座核電廠都緊鄰活動斷層。核一廠離山腳斷層僅有7公里;核二廠離山腳斷層只有5公里,且位於山腳斷層的孕震帶正上方;核三廠離恆春斷層僅約1公里,廠址下方就是馬尼拉海溝的孕震帶。
根據台電與美國核管會的規定:「核電廠選址8公里內不能有長度超過300公尺的活動斷層」,核一二三顯然都不符合這個規定。早期蓋核電廠時,未發現廠址附近有活動斷層,才會核發建照與執照。而現在已經證實有活動斷層,以核養綠公投提案方表示要在既有核電廠區增設到20個核電機組,光是地質條件上,就已是不可能的空談。
綜合上述,核一二三幾乎沒有延役的條件,重啟核四更曠日廢時,任何呼喊2025年後要使用10%或20%核能口號,恐怕都是不切實際的,縱使「以核養綠」公投通過也不可能做到。







2019年5月6日 星期一

政一B 蔡忻芫(2-10)

姓名:蔡忻芫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8

【標題】
工業用冰醋酸竟用於食品 監院糾正衛福部、食藥署

【發稿時間】
2019-04-30 23:22

【出處】
自由時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775215

【內文】
淦成企業公司於2014年使用工業用冰醋酸去除海參表面石灰質,以進行乾製海參,捲入食品安全管理法訴訟;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調查發現,衛福部自創法無明文規定的「加工助劑」,且協助業者規避食品添加物應查驗登記規範,未能嚴謹為民眾食品安全把關,已提案糾正衛福部及食藥署。

新北市三重區專營海參進出口的淦成公司,被控以工業用冰醋酸浸泡廉價海參,去灰後混充高價「黑玉參」出售牟利;淦成負責人朱德海一審被判刑1年,二審逆轉改判無罪;檢方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工業用強酸就是不能使用於食品,認定二審判決違法,去年10月發回高院更審,全案尚未確定。

監委指出,在不涉及個案的審判核心前提下,引發關注的是,舊食安法並無「加工助劑」的名詞定義,其定義首見於衛福部在20162月訂定發布的「加工助劑衛生標準」,但該標準第1條引用的授權依據,居然是舊食安法第17條,衛福部作為顯屬恣意,「加工助劑衛生標準」已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另,食藥署將原列屬食品添加物的「溶劑」刪除,改以「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規範,使「溶劑」脫離原應依食安法查驗登記的管理範疇,致各家業者可自行販賣及使用,加以不再受正面表列規範,改由業者向衛福部申請,且此重要放寬規定竟隱藏於法規命令中「附表一「備註」中,規避正常法律程序,明顯違失。

監委表示,食藥署明知本案業者所使用的冰醋酸屬工業用,非但未本於專業及權責,積極檢驗是否含有甲醇及碘氫酸等有害人體物質以提供法院事證,甚消極向法院表示如不符合(食品級)規格標準,尚無法確認對人體健康的影響等語,此顯悖於規格標準訂定之目的,有失主管機關之職責。

此外,食藥署對於食用冰醋酸未訂有產製來源規定,以致工業用冰醋酸只要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即可作食品添加物使用,但該標準沿用迄今25年,該署卻從未正視來自工業製造的冰醋酸可能有危害人體健康的風險,且變相讓工業用可為食用,自應檢討,罔顧民眾健康安全,均有欠當。

【相關憲法條文】
 90 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95 條: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
有關文件。
 96 條: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
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97 條: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
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98 條: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
,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心得評論】
舊食安法並無「加工助劑」的名詞定義,其定義首見於衛福部在20162月訂定發布的「加工助劑衛生標準」,但該標準第1條引用的授權依據,居然是舊食安法第17條⋯⋯。」「食藥署將原本列屬食品添加物的「溶劑」刪除,改以「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規範,使「溶劑」脫離原本應依食安法查驗登記的管理範疇之本質,以致於各家業者可以自行販賣及使用,也不再受正面表列規範,改由業者向衛福部申請,且此重要放寬規定竟隱藏於法規命令中「附表一「備註」中。」前者已經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後者則是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食藥署明知本案之違法業者使用的冰醋酸為工業用醋酸,不論是否對人體產生危害,工業用醋酸就是嚴禁使用於食品中。身為政府官員,應善盡職責與專業,對不肖業者進行懲處,而不是採取消極的態度並說「尚無法確認對人體的影響」⋯⋯諸如此類不負責任且有失公允的話。

面對混沌的官商勾結,監察機關應更加積極且不容破例的糾正違法事項及嚴厲且謹慎的糾舉失職官員。人民的飲食及民生,本應受到政府嚴格監控及嚴謹的把關,為人民保障人民該有的權利。








2019年4月28日 星期日

政一B 蔡忻芫(2-9)

政一B
蔡忻芫
07114218

【標題】
追討救國團「黨職併公職」退休金違反「財產權」?台東法院聲請釋憲

【發佈時間】
2019/04/24

【出處】
關鍵評論

【內文】
2017年「黨職併公職條例」生效後,法務部向黨職併公職的公務員追討溢領的退休金,相關退休公務員和救國團陸續提起訴訟救濟。不過,台東地方法院法官認為,條例有牴觸《憲法》之疑,提起釋憲。

在國民黨時代,黨政合一,不少人擔任救國團等國民黨附隨組織,或擔任國民黨黨職,之後轉任公職的話,年資可以繼續計算,退休金也依此計算。在轉型正義及年金改革政策下,去年4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黨職併公職條例」(全名《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黨職併公職」的退休人員將重新計算退俸,過去溢領部分被要求返還。

銓敘部從2018年開始執行催討,救國團依法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接著向各地法院提起訴訟。台東地方法院說,日前裁定停審,並提起釋憲,這是全國第一起「黨職併公職」條例,經法院提起的釋憲案。

台東地方法院表示,救國團日前提起的訴訟,法官認為《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的第5條及第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5條(財產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台東地方法院表示,這個條例,未區分受領人當初是否參與黨務,也未區分特定社團是否於國家發生重大變故情況下具有分擔國家行政任務,即命受領人(政務人員)或所屬社團返還溢領金額,侵害信賴保護,且未證明有重要之公益目的,是否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因此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救國團表示,今年初陸續接到各縣市政府催討溢領的退休金,日前已經向各縣市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新北市部分,部分救國團勝訴;台東部分,地方法院裁定停審,提起釋憲,其餘縣市尚在審理中。

銓敘部在「年金改革知多少」粉絲專頁解釋,當時之所以可以「黨職併公職」,主要是因為早期政經環境特殊,又因為退出聯合國等國際因素,造成外交情勢艱難,相關協助政府推動各項政令之社團因應而生(就是代替政府執行一些無法以「中華民國」名義進行的任務)。
這類社團設立目的、實際從事業務及人員進用方式、待遇支薪等都類同行政部門,與一般民間團體不同,所以報經考試院同意,以當時合法的特殊採計規定,將專任人員年資併計為公職年資。銓敘部表示,相關採計規定在1987年12月3日廢止,銓敘部表示,過去已經採計的案件,除以不當手段准許採計者外,其餘處分仍准予維持。

【相關憲法條文】
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相關法律條文】
《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
第5條:依前條規定重行核計退離給與後,有溢領退離給與者,應由核發機關自本
條例施行後一年內,依下列規定以書面處分令領受人或其經採認之社團專
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之:
一、於退職政務人員,由領受人及其經採認之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連帶返還。
二、於政務人員以外之退休(職、伍)公職人員,由其經採認之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
前項規定返還溢領退離給與時,由核發機關依各公職人員所適用之退離給
與追繳規定,進行追繳。

第7條:本條例第四條所定重行核計退離給與及第五條所定返還規定,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適用現行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

【心得評論】
我國因早期政經環境特殊,而後又因為退出聯合國等國際因素,造成外交情勢艱困。因此,相關協助政府推動各項政令之社團因而產生。然而,當時的從業人員之進用方式也是報經考試院同意,以當時合法的特殊採計規定,將專任人員年資併計為公職年資。2017年「黨職併公職條例」生效後,法務部向黨職併公職的公務員追討溢領的退休金,似乎有違法律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再者,立法追討黨職併公職的退休所得,在實務上非常複雜。例如發生年代已過多年,以致於諸多資料難以稽核,且涉及的機構及學校或公營事業並非少數,耗時費力,以及雙方互惠的轉任等問題,都必須列入考量。

2019年4月22日 星期一

政一B 蔡忻芫(2-8)

姓名:蔡忻芫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8

【標題】
財團法人醫院社福金提撥不足 監院糾正衛福部

【發佈時間】
2019-04-18 14:56

【出處】
自由時報

【內文】
有鑑於醫療財團法人醫院屢傳治理弊端,監察委員田秋堇、趙永清調查發現,竟有高達41%的醫療財團法人沒有依法提撥足額的社福金,或把應使用於弱勢醫療公益的社福金,拿來支應醫院接駁車費用,甚至有延宕11年才處分未繳交財報的違法情況;監察院已通過調查報告,糾正衛生福利部管理失職。

監委表示,財團法人醫院雖僅占全國醫院不到15%,但全國26家醫學中心中,有14家是財團法人醫院,病床數占全國醫院總床數31.7%,獲取的健保費用更達總額的40.8%,對整體醫療生態與健保資源配置的影響力可謂舉足輕重。

然而,2017年中爆發長庚急診醫師離職風暴,後續又有馬偕醫院董座爭議及長庚子宮鏡案,新光、礦工、振興等醫院也傳出相關爭議案件。對於醫療公益事項執行不彰的問題,監院曾發現2007年時,有21%的醫療財團法人沒有依法提撥足額的社福金,但本次調查竟發現惡化至高達41%,因此提案糾正衛福部。

監委強調,政府為鼓勵醫療財團法人,除捐贈成立之初即可獲得免稅待遇,後續營運時也享有稅賦減免優惠,因此,財團法人醫院應依照醫療法規定,分別提撥醫療收入結餘的10%,做為社福金及教研金,承擔醫療公益責任,但衛福部卻疏於醫療財團法人管理的法定職責,實難辭執法不力之咎。

調查另發現,對於未繳交財報等違法情事,衛福部竟有延宕611年後才予以處分的數起案例。此外,衛福部僅要求醫院提供比上市櫃公司還過時簡陋的財報規定,在財報資訊查核困難下,致使屬於全民社會資產的社福金編列金額,極可能被低估,衛福部顯然失職。

此外,調查也發現,有部分財團法人醫院將應使用於弱勢醫療公益的社福金,支應醫院接駁車費用,且不分搭載對象是否為弱勢貧困或行動不便,也不管行駛路線是否為偏遠地區,甚至跨縣市載客前往醫院就醫,對於必須繳稅的小型私立醫院、診所形同不公平競爭,影響分級醫療推動。

【相關憲法條文】
 90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95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
有關文件。
 96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
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97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
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98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
,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心得評論】
2007年時發現有21%的財團法人醫院沒有依法提撥社福金,而因為衛福部的失職延宕對這些不符合規定的醫院進行開罰,導致雪球越滾越大,至今已有高達41%醫療財團法人違法。

醫療接駁車的初衷,應是協助弱勢病患及偏鄉地區的居民,現在卻不分對象的進行搭載,明顯危害了弱勢族群與偏鄉地區居民的權益。而醫療機構既然區分:診所、地方醫院、大醫院,就該落實醫療分級,並不是只要身體有任何病痛就送往大醫院,不僅壓縮到診所及地方醫院的生存空間,也造成醫療資源濫用。

即使法律明文規定了某些規範,但並不是每個人都會遵守。惟各機關盡忠職守,不對任何機構放水,並且嚴明審查,才能阻止各種弊端的產生。

2019年4月8日 星期一

政一B 蔡忻芫(2-7)

【標題】
  汶萊「石刑」處死同性戀 外交部警示:外國人也適用
【出處】
自由時報
【發佈時間】
2019-04-04 11:48
【內文】
汶萊3日發布敕令,宣布自即日起將同步採行回教律令及普通法雙軌制,針對同性性行為以及通姦行為,最高可處以亂石刑等。外交部今提醒,汶國律令同樣適用非穆斯林及外國人,若前往汶萊商旅務必遵守當地法令及尊重回教風俗,如國人遭遇危難也可尋求外交部駐處提供必要協助。
汶萊2013年發布《2013年伊斯蘭刑事法典》,次年起分階段實施,雖然其中針對同性性行為、通姦的殘酷懲罰條例,在國際抗議下暫緩,但3日時汶萊總理府發布敕令,宣布自即日起將同步採行回教律令及普通法雙軌制,同性戀被列為非法行為,最高可處鞭打、砸石至死等。
外交部今日則提醒,汶國律令亦適用非穆斯林及外國人,觸犯汶萊政府律令的偷竊犯將處以截斷手腳,同性戀及通姦罪者則將處亂石刑等,國人前往汶萊商旅務必遵守當地法令及尊重回教風俗,若國人在汶萊境內遭遇急難,也可撥打駐汶萊代表處緊急聯絡電話+673-8956338,或請國內親友撥打「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電話:0800-085-095,以便駐處提供必要協助。
【相關憲法條文】
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141條: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心得評論】
對於某些台灣人而言,汶萊是個好國家。但是這個國家,因為盛產石油,年均國內生產毛額是全亞洲第五位,國民不需要繳交所得稅,從小到大的教育費用都由政府負擔。
汶萊的統治者是全世界最奢華的王室,他們反對同性戀,但是王室內部卻為了血統純正,僅能內部通婚。現任國王的妻子是王的表妹,而王母與親家公是兄妹關係,換句話說,婆婆與媳婦間的關係,竟然也是姑姑與姪女的關係。他們有最混亂的家族通婚關係,卻也是最強調伊斯蘭古律法的國家,因為通姦、同性戀,就可以使用國家力量,殺害自己的伊斯蘭國民。
對於某些台灣人而言,汶萊肯定是很好的國家,這個國家不只會給人民溫飽,還能給人民「幸福」。當然,如果不繳稅、社會福利滿分,但是犯法砍手、同性戀處死可以稱做一種幸福的話。只可惜,我覺得不寒而慄。
該新法上路後,亦適用於非伊斯蘭教徒及外國人,因此,國人在汶萊從事商業活動或旅遊時,應該更加注意自身行為,以尊重當地宗教文化。而外交部應對汶萊該刑法提出適當對應措施以保護旅外國人之ㄖㄣㄕㄣ安全。



2019年4月1日 星期一

政一B 蔡忻芫 (2-6)

【標題】

台灣人民不夠格採行陪審制?


【出處】
民報

【發布時間】
2019年4月1日 上午11:37

【內文】
公元2016年五月二十日台灣第一位民選蔡英文女士宣誓就任總統,民主進步黨也第一次獲得68多數立委席次,台灣人民成功地推翻了百年腐化的國民黨,民進黨終於全民執政。蔡總統宣誓將實施司法改革去除恐龍法官和恐龍檢察官。台灣人民回她熱烈的掌聲。

蔡總統親自主持司法改革委員會開了無數的會議,現在她也做了三年多的總統,她任命的許宗力院長在司法改革上叧外增加了大法庭制度,不同意司改會的建言,設立自由民主國家尊重人民參議的陪審制,我們沒聽過蔡總統或民進黨立委發表不同意或反對的態度和立場。

公元2017年11月我隨北美洲台灣人醫師協會回台參觀,行程包括立法院。當天蘇嘉全院長告訴我們,民進黨替台灣人民做了很多事,沒有讓選民失望,我看他說得很開心滿意。

午餐在立法院餐廳,我被排在副院長蔡其昌和前環保署署長李應元(前立委)間,蔡和李兩位有說有笑,好像民進黨現在一切順利,我問蔡副院長,立法院為什麼不支持司改會的建言,立法人民的陪審制? 他很嚴肅地告訴我,台灣人民「教育水準不夠」,我以為我聽錯了他的意思,我想以蔡副院長的教育和地位,他應該知悉,美國實施人民陪審制最少一百年。台灣教育的普級比美國好,而且台灣人就讀大學的比率也比美國髙。我來美國已經四十三年,也參加過三次陪審的經驗,陪審人,老師,庶民,工程師,醫師甚至律師都有可能,沒有什麽社會階級和多少教育的問題或考慮,陪審人主要被兩造律師認為沒有偏見就好。

我越想越不舒服,原來民進黨的髙層領導人物像蔡副院長,是這樣地看不起台灣人!蔡英文總統喜歡和信任她昔日的國民黨同事,而在這麽難得台灣選民第一次讓民進黨得到多數立委席次旳時機,這群立委只關心個人的權利和利益!對台灣的本土教育,國安問題,司法改革,正名,制憲,入聨等重大維䕶台灣主權和價值的立法乏善可陳,真使台灣人民失望,傷透了心。在剩下不到一年又要大選的時刻,台灣選民要爭開眼睛評價其他候選人,趕走這群讓人民失望的立委。 專文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

【相關憲法條文】
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158條: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內文】
我國採取職業法官制度,也就是人民賦予國家的審判權,從解釋法律、認定事實到指揮訴訟均由職業法官「一條龍」行使。但一條龍法官經常被指責是恐龍法官, 最近《天下雜誌》民調顯示,法官居然名列人民不信任度榜首,大家寧可信任記者、立法委員、議員,也不願意相信法官。因此司法改革的呼聲高漲。

立法院副院長 蔡其昌 表示:「台灣人民教育水準不夠。」如果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那為何不讓大家都懂法律?

台灣司法在改革前應該先著重於加強民眾及學子們的法治教育。大部分民眾對於一事件因缺乏客觀明確審查標準,以致於總是抱持著「唯一死刑」的想法。難道沒有其他手段比死刑能更有效達到阻卻犯罪的最大效益嗎?而現今的法學教育培養出的只是一群只會考試的考試機器。

當社會上湧現秉持以牙還牙、一命抵一命的聲浪及充斥著無法學以致用的考試機器,在這個時候做出改革,以陪審團取代法官,或許還不是個好時機。























2019年3月18日 星期一

政一B 蔡忻芫(2-4)

【標題】後悔和中國建交?薩爾瓦多暫緩取消和台自貿協定
【出處】蘋果日報
【發佈時間】2019年3月14日上午10:50
【內文】
薩爾瓦多去年和我國斷交投向中國懷抱後,現在似乎有了新轉機。薩國最高法院今日判決,暫緩取消和台灣之間的自貿協定。此外,薩國最新總統當選人布格磊(Nayib Bukele)昨日表示將重新評估和中國之間的外交關係。
 
路透報導,薩爾瓦多最高法院周三判決,暫緩取消和台灣的自由貿易協定。薩國糖業商會先前向最高法院提出禁止令要求,稱現任總統桑契斯(Salvador Sanchez Ceren)去年12月取消與台自貿協定的決定,讓該產業的財產權和法律保障均受到威脅。桑契斯政府的命令原定於本月15日生效。台薩的自由貿易協定提供薩國8萬公噸蔗糖的配額可享零關稅輸入台灣。

報導中還說,這項判決是在新總統布格磊(Nayib Bukele)上月勝選後數周作出的決定。報導同時指出,美國去年8月曾批評薩爾瓦多背棄台灣改和中國政府建交,華府當時表示嚴重關切。
 
另據中央社報導,正在美國訪問的布格磊昨日在華府智庫傳統基金會(The Heritage Foundation)時,被問及是否重新審視和中國的外交關係。他說,如果中國予以尊重,薩國願與中國維持關係,但他目前還未感受到中國的尊重。
 
將在6月就職的布格磊接著批評中國並未依循規則行事,不守規範,指控中國到許多國家大舉推動建設計畫,卻讓當地背負龐大貸款。他還指控中國操縱貨幣,卻要求他國尊重他們的做法。而且中國非民主體制,操弄他國民主。
 
布格磊進一步表示,如果中國尊重薩爾瓦多,薩國願與中國維持關係。若中國不尊重薩國,即使中國是全球第2大經濟體,薩爾瓦多也不會與中國維持關係。

【相關憲法條文】
第38條: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第141條: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心得評論】
去年不斷傳出我國友邦與我國斷交而與中國建交的消息,不難想像是因為看在中國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的潛力,想為自己國家爭取基礎設施而與中國建交,抑或是因為政治壓力而不得不向中國靠攏。
但中國非民主體制國家,面對資訊不透明的國家,其喊出的口號及不知道做不做得到的承諾本應打上問號。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償失。

2019年3月11日 星期一

政一B 蔡忻芫(2-3)

政一B
蔡忻芫
07114218

【標題】
立院修家庭教育法預防家暴兒虐 首步先逼地方正視

【出處】
自由時報

【發稿時間】
2019-04-03 16:21

【內文】
鑒於家庭暴力、兒童虐待事件頻傳,立法院今找教育部來修「家庭教育法」,盼「預防勝於治療」,但批教部人力、經費皆未到位,目前1年僅2億元經費實在太少,今上午先通過3年內各縣市的家庭教育中心主任須由地方政府找專任或教育局處長兼任,提高職等逼各地正視。

立法委員蔡培慧認為,修家庭教育法,最主要的功能是補足「社會安全網」,避免家暴、兒虐事件頻傳,許多家庭在育兒、親子相處上需協助,可提供包含親職、子職、性別、婚姻、失親、倫理、情緒教育等。

但立法委員蔣乃辛批評,教育部在家庭教育區塊,每年僅編列2億元經費,佔整體教育經費2千多億中的一小部分,要求表態提撥固定比例,宣示加強該環節。

立委鍾佳濱則分析,家庭教育目的是讓構成社會基石的「家庭」能健全發展,但在衛福部底下可發揮更多功能,如社政、衛教等方面,一如環境教育法的主管機關是環保署,教育部未必是家庭教育法合適的主管機關。

立委張廖萬堅則批,目前各縣市有家庭教育中心,但大多是約聘僱人員,專職者不到3成,更非家庭教育專業出身,大多其他身分兼任,認為過去預算分配的資源有限,才導致地方不重視,使機構淪聊備一格。

立委柯志恩則說,家庭教育中心經常舉辦講座、宣導,但來參加者多是行有餘力、溫飽的人,真正需要關懷的家庭反而完全無法接觸,呼籲各縣市及中央應正視解決。

教育部長潘文忠表示,自己早期在地方行政,深刻體悟家庭教育中心的不足,提到中心成員甚至職等不夠,無法督導政府系統,這次修法希望讓縣市政府扮演主導角色,畢竟家庭教育需其他社福、衛教等區塊共同加入,與教育一起協力。

今立法院針對家庭教育法展開逐條法案修正,上午先通過部分條文,如增訂家教中心主任須由地方縣市政府聘僱專任人員,或由教育局處長兼任,同時要求中心人員需半數具有相關專業,更要求地方組織「家庭教育輔導團」、也要地方在3年內組織各領域專家來共同推動家庭教育。

【相關憲法條文】
第 61 條: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 62 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第 108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相關法律條文】
《行政院組織法》
第 3 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心得評論】
家庭暴力、兒童虐待事件頻傳,立法院找教育部來修「家庭教育法」,為了就是能夠實踐「預防勝於治療」的正確觀念,但批教部人力、經費皆未到位,目前1年僅2億元經費實在太少,教育部在家庭教育區塊,每年僅編列2億元經費,佔整體教育經費2千多億中的一小部分。中央本應正視該問題,要改善家暴事件或兒童虐待事件,必須從改善家庭教育開始著手處理,但應該劃撥足夠的經費才有辦法順利推動許多政策、宣導理念及確實督導各單位系統,讓正確的教育態度能夠順利且有效地傳達到每個家庭中,尤其是真正需要關懷的家庭。

2019年3月4日 星期一

政一B 蔡忻芫(2-2)

學號:07114218
班級:政一B
姓名:蔡忻芫

【標題】

司法改革 為何不成功?

【出版時間】

2019-02-28 23:53

【出處】

聯合報 劉孔中/新加坡管理大學李光前法學教授

【內文】
中正大學最新民調顯示,國人對法官的信任度只有廿%,與總統府主導、司法院積極配合的「有感的司法改革」形成極大落差,卻呼應民意調查基金會去年十月對大法官信心的民調:只有二成五的人對大法官有信心,但有高達六成四的人沒有信心。

司法改革流於許宗力院長最不願見到的「書齋內的空論」事小,更嚴重的是,新的司法改革在許院長推動二年半以來,竟然只是印證許院長在二○一五年十月廿五日就任司法院長時就指出的司法危機:「社會對於司法的指責,日甚一日,對於法官的信賴度,每下愈況。這無疑是司法的嚴重危機,也是國家法治崩壞的前兆。」

司法該如何改革,為何不成功,已有太多探討,許院長幾乎完全推翻前任院長的司法改革主張,顯示往往不同價值信念及人生體驗,甚至諱而不顯的政治信仰,可能才是主導有權者司改走向的真正原因,至於「民之所欲」、說說罷了。

【相關憲法條文】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
之懲戒。

【心得評論】

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人民遵循著法條而有規矩、有條理的在同一片土地上生活,國家倚賴著法律得以順利運作。司法,乃國民奉行之圭臬。當人民陷入糾紛,而需要公正一方來主持正義時,司法將是人民最穩固的依靠。就以死刑來說,現實生活中也發生過手段兇殘,人神共憤的殺人案,但我們卻常聽到某某某法官:「為保障人權⋯⋯」「本庭認為⋯⋯可教化」這個社會給我們的觀念是一命償一命,兇手必須受到最嚴厲的處罰。死刑的執行與否,或許因為每個人的社會價值觀不同而有所異議,判決結果也與法官之自由心證而有落差。但社會對司法不信任,人民對法官不信任,終將造成嚴重的司法問題。然而,改革一事是迫在眉睫,但是不是能徹底解決值得社會大眾關注。

2019年2月25日 星期一

政一B 蔡忻芫(2-1)

姓名:蔡忻芫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8

【標題】
政治檔案條例怎麼訂 立院8日攻防

【發稿時間】
2019-04-07 17:06

【出處】
聯合新聞網

【內文】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8日將審查行政院、民進黨及時代力量立委所提的相關政治檔案條例草案等4案;比較這4案內容,條文數、政治檔案定義、罰則以及是否成立專責委員會等,略有不同。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民國106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其中明訂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者,應通報促轉會,經促轉會審定者,移歸為國家檔案。

但在105年3月,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等23人、林俊憲等18人,已提出相關草案,名稱分別為「政治檔案法」草案(21條)、「政治檔案資料保護法」草案(21條)。107年3月,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等20人提出「政治檔案條例」草案(34條)。

行政院會則是在107年5月通過「政治檔案條例」草案(16條),時任行政院副發言人丁允恭轉述,這項草案是促轉條例的配套法律,對未來推動政治檔案開放應用相當重要。

比較這4個版本,一致的精神,就是要落實轉型正義,並透過立法方式,開放政治檔案,以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但在實質內容上,內容略有不同。

關於「政治檔案」定義部分,林昶佐、行政院草案版本相同的地方為,由政府機關、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從34年8月15日到81年11月6日止,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戒嚴體制相關的檔案、紀錄或文件。

尤美女與林俊憲的草案版本,「期間」均為34年10月5日中華民國政府接管台灣至80年5月22日廢除懲治叛亂條例之間;檔案保管單位均有各國家機關、「中國國民黨」及其黨營機構及行政院所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而林俊憲的版本,多一個行政院所設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

他們的版本,強調與二二八事件、國家總動員體制、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相關,尤其涉及當時鎮壓、私行拘禁、執行的國家機關及司法判決等,與國家總動員業務執行相關的檔案資料。

行政院的草案規定,條例完成立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政府應完成清查政治檔案。林昶佐的草案規定,清查時間則為1年內。

關於罰則部分,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拒絕移轉國家檔案,行政院的草案並無罰責,但按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8條規定,可開罰新台幣100萬元至500萬罰鍰,並可按次連續處罰。

林昶佐的草案規定,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或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經主管機關通知屆期仍未改正者,處2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連續罰。

林昶佐表示,設置這樣的罰則規定,是希望大家把這件事情認真當一回事,已經拖很久了,不要再拖拖拉拉。

林俊憲的草案規定,國民黨及其黨營機構及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不依本法規定開放政治檔案資料應用時,檔案局得限期令其開放,期限屆滿而仍未開放者,得處以20萬元以下,並得連續罰。

尤美女的草案規定則為,中國國民黨及其黨營機構,不依規定開放政治檔案應用時,檔案局得限期令其開放,期限屆滿而仍未開放者,得處以10萬元以下怠金,並得連續罰。

此外,尤美女、林俊憲的草案中也規定,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應設「政治檔案諮詢委員會」、「政治檔案資料保護委員會」,負責協助辦理制定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及公開使用的標準、作成政治檔案應否開放應用的個案決定等,而該委員會由9名研究威權統治、轉型正義等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檔案管理專家學者及受難者家屬代表組成。受難者家屬代表至多3人。

林昶佐的草案則規定,主管機關應設「政治檔案諮詢委員會」,負責協助辦理制定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及公開使用的標準,以及針對有疑義的個案決定政治檔案開放範圍、是否屬於政治檔案疑義之諮詢等。該委員會人員相關組成,與尤美女、林俊憲的版本內容雷同。

行政院的草案並未特別提到要設置委員會,而是規定開放政治檔案如涉爭議事項,得由檔案局邀集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審議之。

【相關憲法條文】
第 57 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
    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
    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
    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第 58 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
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 70 條: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第 73 條: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心得評論】
一致的精神,就是要落實轉型正義,並透過立法方式,開放政治檔案,以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歷史不僅記錄著過去的足跡,更扮演著警惕的重要地位。然而,受害者不單單只是隸屬於某個黨派,當時的情況混亂,抓了什麼人也不是現在該聚焦的問題。重點是,國民黨應該勇於面對這段歷史,正視它,才有可能處理得妥當。


2018年12月17日 星期一

政一B 蔡忻芫(11)補

【標題】
左高潮顏右十字弓!孫安佐回台下場慘

【出處】
三立新聞網

【發佈時間】
2018年12月15日 上午10:45
記者邱于倫/綜合報導

【內文】
才剛從美國警方手中,救回18歲的獨生子孫安佐,藝人狄鶯與孫鵬回台看得出身心相當疲憊,孫安佐被要求「此生不得再入境美國」,不過他似乎沒有太在意,據悉他在回台後「立刻要手機來玩」,還在一大早就連換3次臉書照片,一下換自己拿十字弓的照片,一下又換18禁圖案「高潮娘」的圖片讓人匪夷所思,目前傳出因為狄鶯「非常火」,造成孫安佐被迫將臉書關閉,原訂在明年2月進入崇右演藝學院的計畫,也有了變數。

崇右演藝學院長舒宗浩昨(14)日受訪表示,孫鵬回台後曾通過一次電話,聊到孫安佐未來的教育問題,雖然站在教育者立場,他一定會接受孫安佐的入學申請,但孫鵬希望能讓兒子先休息一陣子,平靜一下心情後再說,所以目前為止,還沒提出正式的入學申請。

而目前孫安佐在家都在做什麼?孫鵬日前也低調表示「他現在就在家裡,很平靜。」,也表示絕對沒有跑到別地方住的事情,表示先前媒體傳的內湖住宅「那間是要租給別人的」,目前孫安佐一事也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屆時還會有什麼回應,不免讓外界更加好奇。

【相關憲法條文】
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相關法律條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社會秩序維護法

【心得評論】
憲法雖然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但並不表示我們可以口無遮攔,放肆的想說什麼就說什麼。「要掃射學校」、「要發動恐怖攻擊」⋯⋯,諸如此類明顯會造成旁人恐慌的話語,本就該收斂。即使當事人沒有做出任何明確的犯罪行為,但政府基於預防的立場,勢必是要對這樣的行為做出限制,並加以禁止。

恐怖攻擊,對美國來說,一直都將其視為重大事件,是美國境內最敏感的議題。從911到現在,中間也曾傳出多起恐怖攻擊案件。或許孫安佐說出的,只是他與朋友間的玩笑話,但在人心惶惶之際,人們對於任何風吹草動都會特別的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