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政延A 劉威億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政延A 劉威億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9年6月18日 星期二

政延A 劉威億 (2-15)補

姓名:劉威億
學號:03114173
班級:政延A

標題:公投法修法 民間團體呼籲加強公民審議
https://m.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824940?fbclid=IwAR2H5UWGX1c8tBXoVser2vPpfgH3wzP6qqA0onW69dfgeoHwixGz3usa8e0

內容:
立法院臨時會今開議,第1次會議將處理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人權團體及環保團體今呼籲立院各黨團應認真面對及思考解決去年所發生的公投亂象,主張必須修法,應加強搭配真正有效的公民審議,重點不在綁不綁大選,勿草率修法。
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公投法修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等團體今在立院召開記者會,呼籲公投法修法應慎重,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公投法必須修法,修法重點不是綁不綁大選,而是需要搭配真正有效的公民審議,避免讓公投成為特定人士團體或政客的工具。
邱伊翎指出,安定力量認為如果公投與大選脫鉤就必須拿掉門檻,但拿掉門檻將會讓未來台灣的政策都成為少數人就決定,這是非常危險的主張。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涂予尹指出,去年1124公投實踐所呈現的問題,在於審議不足。公投法修正不應該只著重於投票程序成本的增加,關鍵應在審議程序的設計。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表示, 直接民主不能違背憲政原則,公投不應違反憲法所列的基本原則,例如民主共和國原則、保障人民基本人權原則、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正當程序原則。他建議,第一階段連署後應由中選會進行更嚴謹的審查,成案後的公共討論也要延長為3到6個月。
涂予尹也提及,現行公投制度在宣傳及獻金等議題上,呈現「規範不足」的狀況,對於財力不足的弱勢群體而言,會加劇其政治上的劣勢情況。
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蔡中岳表示,公投如果沒有建立起好的審議機制,一般人並無法在公投過程中有好好公開討論思辯的機會,甚至可能也還搞不清楚公投後的效力問題。如何促使一般公民能在好的知情審議情況下投下神聖的一票,是公投修法必須回應的方向。
相關憲法:
第一條: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

2019年5月6日 星期一

政延A 劉威億 (2-10)

政延A 劉威億 (2-10)

姓名:劉威億
學號:03114173
班級:政延A

標題:立委擬修法弱化考試委員職權 考試院長痛批違憲不惜請辭負責
出處: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777041

內容:
〔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擬將現行19名考試委員降為3名,任期6年改成4年,並將考試委員的決策權變更為研究及建議權,考試院長伍錦霖今天親自召開記者會,痛批此舉有嚴重違憲疑慮,他誓言捍衛文官體制及人民權益,並負起完全政治責任,不惜請辭負責。

對立委修法動作,考試院副院長李逸洋表示,考試院不提出考試院版修正案,但將針對立院修法條文提出相對應對案,包括憲法賦予考試院憲定執掌,決策權主體在考試委員,立委擬修改為研究及建議權,並不合宜。考選業務專業及繁雜,考委改為3人,恐無法負荷相關事務;考訓用合一,立委把培訓業務刪除,損及整體考試權完整性。

考試委員蔡良文表示,憲法第88條規定考試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考試委員行使職權的範圍,以憲定職掌事項為範疇。國人對於國家考試、文官體制有高度信賴性,即使政黨輪替不改對考試院的信賴度,貿然修改體制,並不適宜。

伍錦霖強調,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考試院尊重立法權。但憲法第87條明定考試院就職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提案,自行憲迄今逾70年,皆由所屬部會研提草案函陳考試院,經考試院會決議後,函請立法院審議。該運作模式不僅屬憲政設計,且係考試院憲定職掌的國家文官重要典章制度,須經由合議制運作,廣納多元意見。

立法院對考試院組織法修正內容,是否符合憲法對五權體制的設計,及影響考試院有效合宜的運作,所涉者已非單純修法問題,考試院將以嚴謹、務實、負責的態度,研議提出符合憲法規範的適切意見。

各憲定機關,應本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互相尊重的原則及精神,行使憲定職掌。考試院將全力捍衛憲定職掌及運作。如果最後立法院強行通過有違憲疑慮的法律,破壞文官體制,損及人民權益,他將負完全責任。

相關憲法: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 83 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第 85 條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
第 86 條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第 87 條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第 88 條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政延A 劉威億(2-9)補

政延A 劉威億(2-9)

姓名:劉威億
學號:03114173
班級:政延A

標題:美艦穿台海開AIS是應我方要求? 國防部否認
出處: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775912

內容:
〔記者涂鉅旻/台北報導〕美國二艘搭載神盾作戰系統的伯克級驅逐艦史塔森號(DDG-63)、勞倫斯號(DDG-110),在上月28日由南向北行經台灣海峽,且史塔森號在航經台灣中部至北部外海時,開啟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有媒體報導指,此為我方要求。對此,國防部發言人陳中吉表示,外界對於為何美方要開啟AIS有很多臆測,應由美方說明較恰當,而美方並非應我方要求開啟。

陳中吉今日在國防部記者會上,回應媒體詢問美國軍艦進入台灣海峽一事表示,根據國防部發布的新聞稿,指美國軍艦在航行台海時,有二艘軍艦,媒體有報導一艘開啟AIS,但國軍運用聯合情監偵,確保區域和平和國家安全,對相關動態都能全程掌握、有效應處。

陳中吉表示,美方並非應我方要求開啟AIS,至於美艦為何要開啟AIS,可能有很多臆測,或由美方說明較為恰當。他也說,中華民國台灣周邊本為國際上較為繁忙的水道,有很多其他國家船艦來往,國軍工作為做好掌握、監偵與應處,其他臆測,國軍不予評論。

而外界也有評論指出,此次美艦開AIS行經台海,是為之後的台美聯合演習或互訪打基礎。陳中吉表示,未來我國跟友好國家,是否有近一步的合作作為,國防部長嚴德發曾在立法院說明,對於我國安全和區域穩定有助益之事,都會做考慮。

相關憲法:
國防法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發揮整體國力,建立國防武力,協助災害防救,達成保衛國家與人民安全及維護世界和平之目的。
第 3 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為全民國防,包含國防軍事、全民防衛、執行災害防救及與國防有關之政治、社會、經濟、心理、科技等直接、間接有助於達成國防目的之事務。
第 5 條
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應服膺憲法,效忠國家,愛護人民,克盡職責,以確保國家安全

政延A 劉威億(2-7補)

政延A 劉威億(2-7補)

姓名:劉威億
學號:03114173
班級:政延A

標題:蔡英文:中國在東海頻繁活動 台日共同維持印太和平穩定
出處: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774823

內容:
〔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蔡英文總統今日上午接見日本前防衛副大臣長島昭久眾議員訪問團,感謝長島眾議員長年對台灣的友好與重視,並希望日方朋友可以給予我們最必要的協助,支持台灣參加「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的第二輪談判,繼續精進台日雙方的合作關係。

總統致詞時首先表示,長島眾議員長年關心台日的關係,常常來台灣訪問,這次應該是第十六次來台灣訪問,充分的表現出對台灣的友好以及重視。

總統指出,長島眾議員一向對台灣都非常的支持,目前也擔任「日華議員懇談會」的副會長。「日華懇」去年通過了決議,支持台灣參與國際組織,也抗議中國逼迫航空公司的改名、以及譴責中國奪取台灣的邦交國。她也要代表臺灣人民,致上最深的感謝。

總統接著說,「日華懇」通過挺台的決議文,也提到中國不應該用不當的手段造成區域的威脅。未來,我們也希望臺日雙方能夠在自由、民主及法治的共同價值之上,共同維護區域的穩定。

總統表示,台日雙方在經貿方面互動密切,雙方互訪的觀光客人數都非常多,台灣最近有很多優質的農漁產品,也受到日本市場的歡迎。在去年「台日經貿會議」中,也簽署非常多重要的合作協定,相信未來可以開啟更多元的經濟合作。

為了繼續精進台日雙方的合作關係,總統也懇切地希望日方朋友可以給予我們最必要的協助,支持台灣參加CPTPP第二輪的談判。在目前CPTPP的架構中,日本是最關鍵、也最具影響力的經濟體之一,所以日本政府的鼎力支持,對於台灣的參與,相信可以發揮非常大的作用,也格外的具有意義。

總統強調,台日雙方在印太戰略中,都有關鍵性的地位。目前中國在東海的活動有越來越頻繁的趨勢,她也希望台日能共同努力來維持印太地區的和平穩定。

總統提及,台灣作為國際社會積極參與、且負責任成員的態度是明確的,我們希望能夠更深入的參與許多重要的國際組織,善盡國際責任,並且貢獻國際社會。

最後,總統表示,未來,我們會和日方共同努力,持續的提升台日友好關係,也希望長島眾議員跟「日華懇」的朋友,能夠繼續發表友台的聲明,給台灣最大的支持。

相關憲法:
第 35 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外交部組織法:
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外交關係發展之情勢研判、涉外政策之規劃、審議及協調。
二、涉外政治、軍事、安全、通商、經濟、財政、文化、國際組織參與、
    公眾外交及其他涉外事務之統合規劃、協調及監督。
三、駐外機構之設立、指揮、督導,與其業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四、涉外法律事務之研擬、解釋、規劃及推動。
五、各國駐華機構與人員之禮賓規劃及執行。
六、護照、簽證、文件證明等領事事務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政策之規劃及
    督導。
七、國際新聞傳播政策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八、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之督導。
九、其他有關外交事項。

政延A 劉威億(2-5補)

政延A 劉威億(2-5補)

姓名:劉威億
學號:03114173
班級:政延A

標題:修法期限剩不到1個月! 同婚專法5/2中午協商
出處: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774094

內容: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行政院版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3月初已在立法院逕付二讀,需在5月24日前完成修法,但在為期1個月的冷凍期內未有任何協商;對此,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表示,該案將與幸福盟等團體提出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併案於5月2日中午一起協商。

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民法」未保障同性二人永久結合關係,與「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相違背,要求立法院2年內完成立法或修法。不過,去年大選中,由幸福盟提出的公投案過關,依照公投結果,政府應於3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送立法院。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於3月5日在立法院會中逕付二讀;至於由幸福盟等團體則提出「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則由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代為提案,並排入3月15日的立法院會報告事項中,最後決議也將草案逕付二讀,並與政院版同婚專法草案併案協商。

相關憲法: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政延A 劉威億 (2-4補)

政延A 劉威億 (2-4補)

姓名:劉威億
班級:政延A
學號:03114173

標題:總統:今年起在吐瓦魯等友邦推台灣數位中心計畫
出處: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5030138.aspx

內容: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3日電)總統蔡英文今天接見吐瓦魯總理索本嘉訪問團,她表示,今年起在吐瓦魯等友邦推動台灣數位機會中心計畫,除了拓展台吐兩國互動交流,也培育吐瓦魯下一個世代科技人才,這些合作計畫都是踏實外交、互惠互助的最佳例證。

蔡總統上午在總統府接見吐瓦魯總理索本嘉伉儷訪問團,並見證兩國簽署「中華民國(台灣)與吐瓦魯政府在1978年航海人船員訓練、發證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架構下承認在吐瓦魯國籍船舶服務之船員所持訓練與適任證明文件協定」。

總統致詞表示,索本嘉上任以後,致力於國家發展,積極因應氣候變遷所帶來的挑戰,台灣也努力落實聯合國永續發展的目標,很樂意跟世界各國分享台灣的經驗。

她特別感謝索本嘉與吐瓦魯政府大力支持台灣的國際參與,尤其是今年4月吐瓦魯政府致函世界衛生組織,要求邀請台灣出席今年的世界衛生大會。

總統表示,吐瓦魯堅定支持台灣參與國際的權利,再次印證兩國之間堅固的邦誼,也給台灣繼續堅持下去的力量,Taiwan Can Help,台灣非常願意為全球福祉貢獻一己之力。

總統說,今年是台灣與吐瓦魯建交40週年,兩國在各領域的合作交流越來越緊密,像是台灣技術團跟吐瓦魯合作開設農場,為吐瓦魯人民提供新鮮的蔬果,促進健康的生活,各項計畫包括來台學習、人才培育以及技職訓練,都非常受到肯定。

總統表示,今年起將擴大合作範圍,在吐瓦魯等友邦推動台灣數位機會中心計畫,除了拓展台吐兩國互動交流,也培育吐瓦魯下一個世代科技人才,這些合作計畫都是踏實外交、互惠互助的最佳例證。

索本嘉表示,對吐瓦魯來說,台灣是非常關鍵的友誼,希望未來能繼續強化這份友誼。

針對蔡總統所提到的數位中心,索本嘉說,非常希望借助中華民國台灣的專業與技術,加強吐瓦魯數位機會上的進展,吐國民眾愛用臉書,在臉書上面講官員的事情,所以盼藉由台灣協助完善政府在這方面的管理。

相關憲法:
第 35 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政延A 劉威億 (2-3補)

政延A 劉威億 (2-3補)

姓名:劉威億
學號:03114173
班級:政延A

標題:法務部證實 瑞士來函關心扁審理進度 高院:尊重審判獨立不宜干涉
出處: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775982

內容: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涉國務機要費等五案的前總統陳水扁,因健康情形欠佳,3年前均停止審理至今。不過扁當時被查出轉到瑞士的3億多元台幣因涉及洗錢,遭瑞士的銀行查扣凍結已11年,特別來函詢問法務部有關扁案審理進度,法務部長蔡清祥今證實,法務部確實有收到瑞士的來文,已轉給相關機關了解審理狀況,將回覆瑞士,高院今表示,正查證檢方有無來函,個案審理部份,基於審判獨立不宜干涉。

前總統陳水扁在龍潭弊案、陳敏薰行賄案中,被判刑廿年定讞外,因他的健康狀況欠佳,相關法院參考扁的歷年病情、醫療團隊報告後,以「因病不能到庭」理由,三年多前起,陸續裁定扁涉及的五案全部停止審理。

目前停審的五案中,高院有三案、北院有兩案,而最受矚目,也是最後一件做出停審的是高院更二審審理前總統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高院另兩案是更一審審理扁被控教唆偽證案、更一審審理二次金改國泰併世華案。

北院部份,分別為扁被控侵占公文案、陳敏薰買官洗錢案。

高院今表示,尚不清楚檢方是否有連繫轉知瑞士詢問前總統陳水扁在高院共三案的審理情況,不過,基於尊重審判獨立,不方便過問此三案審理進度。

相關憲法:
監獄行刑法:
第 58 條
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
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
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但移送病監或醫院者,視為在監執行。
保外醫治,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命提出保證書、指定保證金額、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之免除具保責任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四項之准其退保之規定。
前項沒入保證金,由監獄函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以命令行之。
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保外醫治應遵守事項者,監督機關得廢止保外醫治之許可。
前項保外醫治受刑人應遵守事項、得廢止許可之要件及程序,由監督機關另定之。
衰老或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及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得準用第一項及第三項至前項之規定。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 條
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條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心得:
保外就醫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也就是在獄不能適當醫治才會保外就醫。或許當初陳前總統真的是生重病,而監獄裡無法提供良好的設施,而被逼需要保外就醫。但如今從他保外就醫一直到他為他兒子打選戰,後來每天在網絡上更新資料等等的狀況。是否應讓他繼續行使他為完成的責任。如果對於一個前總統就可以有行使不正當的特權的話,那憲法還能保障什麼呢。

2019年5月5日 星期日

政延A 劉威億 (2-2補)

政延A 劉威億 (2-2補)

姓名:劉威億
班級:政延A
學號:03114173

標題:立院本週排審公投法 綠:一定要完成初審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14/379453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內容: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本週將審查公投法修正草案,民進黨團幹事長管碧玲說,一定要完成初審,國民黨立委林為洲則表明,反對公投與大選脫鉤。

內政委員會排定8、9日審查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27個版本,包括行政院版、時代力量黨團、親民黨團,及民進黨立委李俊俋、蘇巧慧、呂孫綾、林靜儀、尤美女、段宜康、施義芳、陳瑩、賴瑞隆、郭正亮、陳靜敏、陳曼麗、周春米、陳歐珀、陳素月、無黨籍立委趙正宇,及國民黨立委黃昭順、許毓仁、李彥秀、吳志揚等人的提案。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向中央社記者表示,公投法修正草案多達20幾個版本,為爭取議事效率,民進黨團版草案暫時不會提出,本週委員會初審將先處理政院版。

管碧玲希望本週一定要完成初審,她表示,草案條文不會太複雜,若有問題就保留,去年大選綁公投的選舉亂象,全民有感,修法是各界共識,至於怎麼修,大家就好好討論。

內政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林為洲表示,政院版公投法草案中,將公投「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改為「得」同日舉行,讓公投可與選舉投票脫鉤,這點國民黨團反對。

林為洲說,若公投沒跟大選合併舉行,會變成鳥籠公投,「不要怕民意檢驗」,兩者若脫鉤就要辦理2次投票,這是浪費資源,還是應該跟大選合併舉行。

林為洲表示,至於其他細緻化的修法,如公投連署的身分驗證、電子連署等,既可以讓連署更加便利,身分驗證也更嚴謹,國民黨團都支持、可以討論;沒爭議的條文很容易就會出委員會,但若爭議條文在初審時都保留,到朝野協商還是要面對。

政院版公投法草案除了將公投「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改為「得」同日舉行之外,另新增連署須附身分證影本,同時明定人權不得公投,公投準備期也從原本的最短1個月,延長為最短3個月。

為防制假訊息,政院版草案明令禁止中資等境外勢力,直接或間接在台灣刊播公投相關廣告,公投案廣告的出資者姓名必須公開;媒體應查證刊播廣告,是否屬於外資或中資委託。

現行公投法第23條規定,公投案公告成立1個月起到6個月內,若遇有全國性選舉,公投「應」合併舉行;有立委提案,公投與大選脫鉤,包括林靜儀、段宜康、陳靜敏等版本,都將「應」改為「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讓公投與全國性選舉脫鉤與政院版相同。

另外,施義芳、賴瑞隆則提案另訂「公投日」,當年度所有公投案統一舉行投票;蘇巧慧、李俊俋、親民黨團版草案,仍維持「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但將公告期拉長到3個月起到6個月內不等,讓公投準備程序、資料審查、整體規劃更加完善。

相關憲法:
第 62 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 63 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公投法:
第 1 條: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心得:
在去年的地方選舉以及公投法的亂象導致整個選舉出現很多問題。因此,我認為公投不應該跟大選綁在一起。

政延A 劉威億 (2-1補)

政延A 劉威億 (2-1補)

姓名:劉威億
班級:政延A
學號:03114173

標題:馬英九拋憲改議題 建議政院併入總統府
出處: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5040186.aspx
時間:2019/05/04 19:55

內容: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4日電)前總統馬英九今天表示,若有機會調整中央政府體制,可把行政院併入總統府,總統就是行政院長,每年要到立法院進行兩次施政報告,對立法院負責,可以直球對決回應民意。

馬英九上午前往台大社科院出席「第十屆半總統制與民主學術研討會」,並以「我國半總統制回顧:我的體驗與建議」為題,進行主題演講。

馬英九表示,未來若有機會調整中央政府體制,可把行政院合併到總統府,變成一府四院,但還是五權體制,總統職責上就是行政院長,每年2月、9月要到立院進行施政報告,對立法院負責,但立法院就沒有倒閣權,因為無閣可倒。

馬英九指出,現行沒有制度性機會讓總統去關心民眾在意的政策,過去在總統府收到民眾的陳情書,也是要轉給行政院,但是體制調整後,總統就可以掌握國情資訊,做該做的決定,直球對決回應民意。

馬英九說,民眾分不清楚國防、外交與兩岸等慣例上總統職權與一般權力間的差別,只會想說「既然我選你就要負責」。雖然修憲困難,但不應成為政府體制改革門檻,不過,他不是主張立即修憲,只是要讓大家思考現行中央政府體制中的權責問題。

與會學者質疑,若依馬英九的建議,出現完全執政時恐無法達到美國總統制下國會對行政權的監督制衡效果。馬英九表示,監督機制出問題不能怪總統,是因為選舉沒有選好,現行地方政府出現單一政府時,議會對地方政府監督力量也許沒這麼強,但不會沒有監督。

針對總統兼任執政黨黨主席,馬英九表示,當初他當總統時並不想兼任國民黨主席,後來是因為行政院長向他抱怨,總統不是黨主席,連帶讓行政院在黨內政策溝通上出現困難,他才決定兼任,但他不是要黨政一體,要有分際,應以黨輔政,相互尊重。

相關憲法:
第四章 總統
第 37 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第五章 行政
第 55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但總統須於四十日內咨請立法院召集會議,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徵求同意。行政院院長職務,在總統所提行政院院長人選未經立法院同意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第 56 條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心得:
依照中華民國政府體制,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而對於馬前總統發表的言論將行政院併入總統府,我個人認為有好有壞,好的地方在於,如果由總統自己擔任行政院院長,那是不是不會面臨到行政院院長因為不合總統的意思的,而被更換的問題。而不好的地方則是,無疑總統的權利是不是會擴大。

2019年4月23日 星期二

劉威億 政延A (2-8)

姓名:劉威億
系級:政延A
學號:03114173

標題:
立院初審 總統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要上網公告

出處: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4220128.aspx

內文: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的財產申報資料由各級選委會公告上網,並明定違反申報義務時的裁罰受理機關。
鴻海董事長郭台銘可能參選總統,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在臉書貼文表示,媒體報載其2000、3000億的淨財產大家都很關注,正好今天審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非常應景。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規定,查閱申報人申報的財產資料者,應填具申請書向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受理申報機(構)於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核合於規定者,應指定查閱時間、場所,通知申請人到場查閱;申請人對同一申報人申報的資料,每年以查閱一次為限。
民進黨立委李俊俋表示,現行由考試院、監察院及行政院共同訂定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關於人民查閱相關資料的規定不僅繁複,且僅限於指定場所查閱,而且該辦法也規定,對於查閱的資料僅可閱覽,不得攝影、抄錄或影印,無形中設置人民接觸相關資料的高門檻,實有檢討的必要。
李俊俋指出,有鑑於公職候選人的道德及廉能皆須受選民的高標準檢視,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的財產申報資料,應公開接受人民檢驗,應由選務機關上網公告財產申報資料。
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彼此達成共識;召委段宜康裁示,全案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初審通過的草案條文為,「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10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並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
另外,民進黨立委莊瑞雄等人提案,根據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的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但如果違反財產申報義務,目前卻沒有明定裁處罰鍰的主管機關,產生疑義,因此提案修法,增訂「受理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者,由該選舉委員會處理」的條文;此部分經初審後通過。
洪慈庸表示,總統和立委大選將至,政治人物的信用和財產透明當然是人民檢驗的重要依據,財產申報光明正大,應該趕緊補好漏洞。
洪慈庸說,所有公職人員都得申報財產,但現行法令裡卻有疏漏,候選人沒有照實申報的話,沒有明定罰則、也沒有裁罰機關。
相關憲法條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二條:公職人員或公職候選人(以下稱申報人)申報財產,應依規定格式詳實填
寫財產申報表(以下稱申報表),並簽名或蓋章後,提出於該管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機關(構)採網路申報方式者,申報人之簽名或蓋章,以可資辨別申報人身分之電子簽章代之。受理申報機關(構)於受理申報人之申報表後,應製發收據予申報人,並載明受理日期。但採網路申報方式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個案之查核,指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陳情或檢舉人以書面或言詞敘明申報人之姓名,且指明其申報不實或涉有貪瀆之情事。二、申報人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入。三、其他事證足認申報人有申報不實或貪瀆之嫌疑。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一定比例之查核,指申報年度申報總人數百分之五以上。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一定比例之查核時,應以抽籤前之財產申報資料為準。
心得:

政治人物的財產和信用可以透明化是讓選民可以對他們有一定的信任感。其實我認為將財產透明化是有必要的舉動。為了可以避免更多的貪污腐敗的事情發生,但根據中華民國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裡頭,只有規定申報方法以及申報錯誤的程序等,並沒有完整的一套有關對政治人物的財產有疑義的時候,裁處的機制。這樣會成為一種可以走得漏洞。

2019年4月1日 星期一

政延A 劉威億(2-6)

政延A 劉威億(2-6)

標題:韓國瑜首回應臉書明志文 「任期四年是常識」

出處:蘋果日報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politics/realtime/20190401/1543412/

發佈時間:2019/04/01 14:30

內文:
鴻海總裁郭台銘今被拱選2020年總統,高雄市長韓國瑜今赴議會進行施政報告時,在上午十一時許報告結束中場休息,在市長休息室接受媒體聯訪時,被記者問到他是否在等郭台銘表態,他未正面回應,僅說「我是覺得2020年藍軍這邊,除了既有表態之外,說不定還有其他人要出來參選,現在大家就靜觀其變,就像今早又有戲劇性變化,突然談到鴻海集團郭董事長,大家靜觀其變,反正還未開始領表,我的看法是這樣。」對於基層喊話要他選總統一事,韓國瑜則再次表態,「目前完全不考慮2020年!」受高雄市民所託,市長給的訊號很清楚,把高雄經濟衝起來,念茲在茲的就是這樣。

至於前晚臉書所講「這四年會讓大家看到」,是否代表市長會做滿?韓國瑜回應說,「一任市長的任期就是四年,這是一個常識問題!我當然希望未來四年整個高雄經濟能脫胎換骨,整個280萬高雄經濟巨人能夠站起來,我一定願意持續投入對高雄的建設與高雄的發展!」

對於中國軍機昨(3/31)穿越台灣海峽中線,被我政府指為是故意挑釁行為一事,他對此僅四兩撥千金地表示,「滿腦子在想芭樂如何銷售...」。

韓國瑜稍早前在議會備詢時重申,到目前為止2020總統選舉都不在他的考量之內,至於民進黨議員追問他,是否會接受黨內徵召參選,他則表示是假設性議題,未回應。(周昭平/高雄報導)

相關憲法:
第 45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第 46 條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第十二條(選舉人之要件)
前條有選舉權人具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選舉人:
一、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者。
二、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
    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
    辦理選舉人登記者。
前項第二款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會同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另定之。

第二十條(候選人資格)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第二十七條(不得為候選人之人員)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三、具有外國國籍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
當選人因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總統、副總統補選候選人。

心得:
根據上一屆總統選舉的經驗也曾顯示過朱立倫曾經也放棄過新北市市長,而跑去選總統,敗選后則再繼續當回新北市市長一職。雖然憲法上也沒有特別明文規定,不能這麼做。但我認為這是一種政治責任,不應該隨隨便便的就離開自己的崗位,而去選另一個職位,只是對選民的不公。該區的選民選出候選人就是希望可以為自己爭取利益,為自己發聲,而不是選好玩。

2018年12月24日 星期一

政延A 劉威億(13)

政延A 劉威億(13)

姓名:劉威億
班級:政延A
學號:03114173

標題:無籍船走私K毒原料 衝撞巡防艇
出處:http://m.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255775
時間:2018-12-22

內文:
〔記者劉禹慶/澎湖報導〕澎湖查緝隊前天深夜在西嶼大池外海攔截無籍船筏,起出5袋列為第四級毒品的K他命原料鹽酸羥亞胺,重達126.92公斤,黑市價約4千萬元,期間薛嫌一度駕船衝撞巡防艇,被強制上銬押回。
查緝隊指出,根據線報有毒品前科的45歲薛丁源,近日駕駛無籍船筏接運毒品情資,20日晚間出海攔截,在西嶼大池外海0.3浬,發現該無籍船筏。
薛嫌不願受檢,還企圖衝撞巡防艇,海巡人員強制登船控制船筏,連人帶船押回第八海巡隊馬公隊部,並自駕駛艙搜出5大包原料,證實為K他命先驅原料鹽酸羥亞胺,淨重達126.92公斤,正追查幕後金主及原料源頭。
據了解,薛嫌是毒品累犯,有走私毒品前科,早為檢警監控的毒品管制人口;查緝人員表示,鹽酸羥亞胺在中國屬合法化學原料,幾千台幣就能取得一公斤,經過化製後成為K他命,此次查獲的先驅原料,製成成品可供百萬人次吸食,訊後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法辦。
相關憲法條文:
毒品危害防製條例
第四條:製造販運毒品罪(第四項):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意圖販賣持有毒品罪(第四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心得:
毒品一直以來都是社會的一種禍害,每每看新聞的時候,都會看到不少的藝人,或是有身份地位的人士因為吸毒而被抓。這種敗壞的風氣不僅影響社會還影響國家的治安,因此,必須嚴謹杜絕毒品時間。


政延A 劉威億(11)補

政延A 劉威億(11)補

姓名:劉威億
班級:政延A
學號:03114173

標題:18歲高職生開賓士撞死人 鄰居:一點都不意外
出處:自由時報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650606 
時間:2018-12-23 00:27

內文: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失速的青春!彰化縣芳苑鄉21日晚間發生18歲的陳姓高職生開賓士撞死下班機車騎士的不幸意外,肇禍的陳男在地方聲名狼籍,鄰居得知他撞死人,一點都不意外,大家都知道,陳男開車就是重踩油門,震耳欲聾的飆車聲浪,吵得社區居民不得安寧,為此還希望警方出面管一管,豈料陳男馬上闖下大禍。
陳男家裡經營自助餐店,不算大富大貴,卻瘋狂迷戀超跑,2年前就慫恿媽媽買下前天肇事的賓士C63,這部車時速從0到100不用5秒,他享受速度快感,也斷送別人寶貴的性命。
該案發生時,死者的朋友紛紛到場,見肇事的是一部賓士轎跑車,大家無不咒罵「又是超跑」惹禍。
事實上這部賓士還稱不上「超跑」,只能說是「轎跑車」,名字登記在陳男媽媽名下,但都由陳男在開。
陳媽媽說,已經有10年的車齡,車貸每月2萬多元都由兒子繳,她拒絕透露車價。李姓中古車商說,C63新車價要3、400萬元,這部8汽缸,因為高達6200cc,超級耗油,並不保值,10年車,估計在6、70萬元。
陳男在地方是「頭痛人物」,鄰居說,「遲早會撞死人,果然真的這一天來到!」,鄰居還說,陳男還沒成年就開始玩車,尤其迷戀「超跑等級」,但因為動輒5、600萬的「豪奢玩物」,非家裡所能負擔,「沒魚蝦也好」相準C63過過癮。
鄰居說,陳家共有4部車,其中2部是賓士,是陳男的專用坐駕,另外2部則是國產車則由家人使用。
陳男玩車、改車、飆車在地方出了名,他喜歡拔掉消音器,享受聲浪飆速的快感,且呼朋引伴玩車,巨大的聲浪,引來鄰居側目、幹噍,有人告到路上派出所,所長陳國寶本週一還打電話到陳家,警告陳男別開快車、飆車音惹人嫌,沒想到言猶在耳,陳男把所長的話當耳邊風,3天後就闖下大禍。
死者許男就命喪自家門前,鄰居說,他的父母雙亡,家中排行老大,下面還有3個妹妹,40歲的他,並未結婚,平時就是工作,算是個宅男,生活單純,鄰居見其遭遇,無不鼻酸。


相關憲法:
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世界人權宣言:
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2018年12月3日 星期一

政延A 劉威億(10)

政延A 劉威億(10)

班級:政延A
姓名:劉威億
學號:03114173

標題:燒車砸店偷警槍 巴黎「黃背心示威」全面失控
出處:Tvbs新聞  編輯  吳秉嵩 報導2018/12/02 23:01

內文:
起因於高漲的燃油稅,從11月中開始的法國「黃背心」示威已經面臨失控狀態,成千上萬穿著黃背心的群眾在巴黎街頭砸店、燒車,甚至還有警用衝鋒槍在車內被偷走,知名的拉法葉百貨、春天百貨都宣告暫停營業,19個地鐵站關閉,只差一步,巴黎可能就得進入戒嚴狀態。

今年起法國用環保名義調漲多項燃油稅,加上國際油價上揚,直接衝擊到開車上班族。10月中開始有人在網路上串聯,號召群眾示威,經過一個月的醞釀,11月17日首次示威,約好大家都穿著反光黃背心。根據法國內政部統計,全國共有24萬多人走上街頭。

從那天後到12月1日,每個禮拜週末都有黃背心示威者的活動,雖然人數減少,但情況反而越趨緊張,尤其是巴黎地區,不少示威者蒙面,帶著鐵棒、斧頭、汽油彈上街,堵塞交通外,更造成附近民眾人心恐慌,店家無法做生意。

就在第三個週末的12月1日,情況全面失控,鎮暴警察雖然準備各式裝備應急,但示威者開始投擲石塊,打破鄰近店家櫥窗,更沿街放火燒車,破壞巴黎市內地標。

群眾聚集在凱旋門附近,鄰近有香榭大道與各個知名百貨公司,面對示威者類似暴民的行為,拉法葉百貨與春天百貨即刻決定暫停營業,拉下鐵門自保,附近以百貨業為首的餐飲、咖啡等行業隨之關門,就怕遭到池魚之殃。

根據法國媒體報導,成千上萬的群眾入夜後仍聚集凱旋門附近,與警方發生衝突,鎮暴警察出動噴水車驅離,但群眾走了又回,不僅在凱旋門上塗鴉,還偷走警車內的衝鋒槍。

法國政府嚴重錯估形勢,原以為無黨無派的「黃背心」示威很快就散去,沒想到吸引數十萬人加入,且連續示威進入第三週,不少政治評論家開始將矛頭指向總統馬克宏,指責他施政不當造成國家動盪。目前已知至少224人被捕,16名員警受傷,19個地鐵站關閉,情況仍持續惡化

相關憲法條文:
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世界人權宣言:
第二十條:(一)人人有和平集會結社自由之權
(二)任何人不容強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2018年11月19日 星期一

政延A 劉威億(8)補

姓名:劉威億
班級:政延A
學號:03114173

標題:遭痛毆80分鐘後墜樓亡!死者母:殺人犯還穿他外套

出處:TVBS新聞網
出稿時間:2018/11/19 14:20

內文
南韓校園近來爆發一起震驚全國的霸凌事件。一群國中生在公寓頂樓,集體圍毆一名14歲的男學生長達80分鐘,最後男學生竟從15樓高的大樓摔落到1樓,送醫後仍回天乏術!警方趕到現場後,立刻逮捕相關涉案學生,而這名孩子疑似受到長期的霸凌,因為涉案學生在被補時,身上所穿的外套竟然是死者的!

綜合韓媒報導,仁川警察署指出,13日下午,一群國中生將14歲的2年級男生叫到一處公寓頂樓,其中4名學生集體毆打他長達80分鐘之久,傍晚6點多左右,受害男學生從15樓頂樓摔落至1樓花壇,社區警衛發現後立刻報警,但他已無呼吸心跳,男學生送醫急救後仍不治。

被逮的4名同學接受調查時,供稱是死者在網路上發言辱罵某位加害者的父親,才會釀下這起爭端,不過警方對此說法仍抱持懷疑。

因為4名加害者16日被移送法辦時,記者拍下了他們的相片後,一名疑似死者的媽媽在臉書中轉貼新聞連結,並用俄文留言痛批「根本就是殺我兒子的殺人魔!」、「你這殺人魔現在穿的外套,是我兒子的!」,原來戴著黑帽的加害學生,身上的米黃色大衣,竟然是被害男學生的所有物,讓人不禁懷疑死者生前,是否長期被欺凌。

報導也提到,死者的媽媽是俄羅斯籍女子,單身的她獨自撫養就讀國中的兒子。而警方目前也在深入調查案情,釐清死者是遭受暴行後從頂樓跳下輕生,還是遭推落致死。

相關憲法
世界人權宣言
第一條: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第五條: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悔辱之待遇或處罰

心得
每個人都應得到公平對待,而並非受到霸凌。校園本是個學習的好環境,但卻偏偏常有校園霸凌的事件一直圍繞在我們的身邊。其實不止校園霸凌,在社會逐漸走向科技化的時代的同時,社會也越來越多的網絡霸凌,在競選期間我們可以明顯看到所謂的槍手都會在網絡上為了爭取選票不斷的在攻擊候選人⋯⋯這種現象只會讓社會風氣越來越腐敗

2018年11月11日 星期日

政延A 劉威億(7)

政延A 劉威億(7)

姓名:劉威億
班級:政延A
學號:03114173

標題:彰化縣傳現金賄選  議員參選人父親涉買票
出處:2018/11/10 16:16

內文: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10日電)彰化縣傳出縣議員選舉現金賄選案,彰化檢方查出某議員參選人父親涉嫌以一票新台幣500元請杜姓樁腳買票,檢察官傳喚涉嫌賄選的議員參選人父親、杜姓樁腳及20多名收賄選民。
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淑媛今天表示,承辦檢察官仍在詢問議員參選人父親等,釐清案情細節,不排除傳喚這名參選人到案說明。
檢方表示,日前接獲線報指某議員參選人父親透過樁腳以現金買票,彰檢檢察官高如應、洪英丰等昨天率員警前往樁腳住處,查扣領據、名冊及手機等證物,同時依名冊傳喚可能收賄的選民到案。
檢方查出這名議員參選人父親先拿30萬元給杜姓樁腳,再交代樁腳以一票500元買票;樁腳拿到錢後,再將現金交給陳姓男子等人賄選,檢警前往議員參選人父親、樁腳及選民住處搜索,部分選民坦承收賄,自願繳回犯罪所得,共計7萬8000多元。
檢方懷疑除議員參選人父親、杜姓樁腳等,仍有共犯未到案,向台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羈押樁腳等人,至於議員參選人父親仍在接受檢察官訊問中。
相關憲法條文:
第七條(平等權):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一百三十二條(選舉訴訟):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刑法第六章
第一百四十三條(投票受賄罪):
有投票之人,要求其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下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四條(投票行賄罪):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支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一定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心得:
近來九合一選舉的投票日越來越熱烈,各政黨候選人為了爭一席,鉚足全力,漸漸的選舉行賄受賄的事情也越來越多。這種政治骯髒的行為,當然不止台灣才有,馬來西亞在還沒改朝換代之前的政治骯髒也非常普遍。政府必須嚴懲這些違法份子。體現選舉的意義,讓一人一票,票票等值更有價值。


2018年10月29日 星期一

政延A 劉威億(5)補

政延A 劉威億(5)

姓名:劉威億
班級:政延A
學號:03114173

【標題】:「我女兒養大給你打?」 霸氣岳父盛怒狂毆女婿
發稿時間:2018-10-26 18:37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2593020

【內文】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近期內網路上瘋傳1段影片,馬來西亞1名岳父不滿女婿對女兒拳腳相向,將其約出後在大街上把他打得鼻青臉腫,盛怒之下對女婿嚴厲警告,目前馬國警方已介入調查這起案件。
    影片中能看見,穿著灰衣的女婿被打倒坐在路邊,穿著白衣的岳父抓狂地出腳踹他頭,並怒道「對不起?你跟我講對不起,你打我女兒的時候有講過這句話嗎?」,「我女兒養這麼大給你打?你他媽的你呀機掰」,「你以為我是誰?我已經跟你講過很多次了啊」,該名岳父下令身旁2名小弟用腳招呼女婿門面。
    根據《星洲網》報導,這起事件是發生在馬來西亞「古晉市」,當地警方今(26)日在砂拉越州警總活動中表明,已查明被打男子的身分,刑警前去拜訪卻撲空,警方也在傳喚動粗的男子,但也呼籲「如果是家庭問題,大可在家裡好好解決」,別在公眾場所打人。
    相關憲法: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自由平等):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第三條(生命,自由,人身安全):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第五條(禁止酷刑,不人道待遇):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悔辱之待遇或處罰
    第六條(法律上之平等):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且應一體享有法律之平等保護。人人有權享有平等保護,以防止違反本宣言之任何歧視及煽動此種歧視之任何行為。
    心得:
    在一個屬於民主,依法治國的國家,縱使該女婿有問題,都不應該濫用私刑。濫用私刑的風氣一旦延續,只會搗亂了國家的社會秩序。該名父親對於女兒被家暴表示不滿,但也不該濫用冷暴力,應該尋求正常途徑,尋找法律途徑來解決相關問題。

    2018年10月21日 星期日

    政延A 劉威億(4)

    班級:政延A
    姓名:劉威億
    學號:03114173

    標題:中壢逆倫血案 兒子斬首母親還把頭從12樓丟下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3429856

    內文:
    桃園市中壢區今晚發生兒子砍死媽媽命案,梁姓男子和母親激烈爭吵竟然施毒手砍下媽媽的頭,還往樓下丟,駭人聽聞,警方趕到現場時梁拒絕開門,於是連絡消防局支援花了近1小時破門而入,當場逮捕他。梁在屋裡情緒極度不穩,警方完成初步蒐證後隨即安排他就醫。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也到命案現場,但是梁至深夜仍無法應訊,檢警將等他情緒穩定後再了解殺母親的原因。
    警方初步研判梁(33歲,有詐欺、恐嚇前科)和母親在客廳發生口角,難耐母親責罵,情緒激動,憤而到廚房拿菜刀,到客廳時母親已躲入臥室,梁追進去一手按住母親頭再往桌上壓,盛怒下用菜刀猛砍母親頸部一直到
    頭頸分離,接著還把頭往1樓丟而且一直大叫,社區不少人都聽到母子吵架和梁的大叫聲。
    警方調查梁母是榮民遺眷,她和小兒子住,大兒子長期住療養院,家中經濟小康。小兒子沒精神方面就醫資料,也不是警方列管的治安顧慮人口,警方查訪鄰居後了解凶嫌偶爾會飲酒,酒後會比較大聲,並無其他特殊傾向,行凶前是否有吸食毒品,要進一步檢驗。
    中壢警分局自強派出所晚間約7點接到報案電話,指出陸光六街某民宅10多樓層高的位置傳出男女激烈吵架聲,突然1顆頭顱掉到E棟一樓中庭走道,嚇壞整個社區和附近住家。
    警方趕到現場循聲追到12樓,只聽男子仍在瘋狂喊叫並朝樓下丟家具,警方查出屋裡住的是33歲梁姓男子,斷頭死者是梁的母親,員警要梁開門梁不理,警方於是請來消防局支援破門,破壞大門後進屋制伏梁姓男子。
    里長和鄰居表示, 梁母已經74歲,和社區互動很好,平時都會下樓聊天,但是很少看見二兒子,最近也沒聽梁母提到和兒子有不愉快的地方,今晚傳出兩人激烈吵架聲,突然聽到慘叫,沒多久有「東西」從屋裡丟出來掉到1樓,社區在樓下活動的人上前仔細看,驚覺是人頭,嚇得趕緊要保全報警。

    相關憲法條文:
    世界人權宣言
    第一條(自由平等):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第五條:任何人不容以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悔辱之待遇或處罰

    心得:
    世界人權宣言保障人人享有生命,自由跟人身安全,并保障任何人不容以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悔辱之待遇或處罰。但現今社會已經變質,有太多的弒弒母,隨機殺人的事件發現,究竟是社會問題還是憲法已經不足以保障人民的人權。

    2018年10月8日 星期一

    政延A 劉威億(2)

    政延A 劉威億(2)

    姓名:劉威億
    班級:政延A
    學號:03114173

    【標題】:設計師暢飲清酒後酒駕上路 撞死台大研究生再擦撞二騎士
    【出處】聯合報
    【內文】林姓設計師昨晚與廠商聚餐,席間喝了無數清酒,仍開車上路,結果在新北市新北大道與泰林路口先撞擊就讀台大研究所的林姓騎士,隨後又擦撞在路口等紅燈的張姓與潘姓騎士;林姓騎士因顱內出血,送醫後稍早宣告傷重不治,另外二名騎士均是手腳擦挫傷,林姓設計師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7毫克。
     
    新北市警林口分局指出,昨天晚間11時許,警方接獲報案,泰山區新北大道五段與泰林路一段口發生交通事故;警方到場調查, 發現肇事者是林姓設計師(44歲),身上滿身酒氣,林開車行經台1高架道路下泰林路匝道後,違規左轉泰林路一段往新莊方向,結果撞上騎車直行的林姓騎士(23歲)。
     
    林姓設計師撞上林姓騎士後,失控再與正在路口停等紅燈的二輛機車碰撞,造成張姓、潘姓騎士(均21歲)左腳及左手擦挫傷;肇事者林姓設計師本人毫髮無傷,但首先被衝撞的林姓騎士因顱內出血,送到板橋區亞東醫院加護病房救治後,因傷重在下午2時許宣告不治。
     
    林姓騎士的家屬表示,昨晚他先載送女友回新北市泰山區,沒想到在回台北市的路上飛來橫禍,讓家屬異常哀慟。
     
    警方調查,被撞擊的三名騎士酒測值均為零,肇事者林姓設計師酒測值為每公升0.7毫克;偵訊時,他承認喝酒,表示昨晚與公司廠商聚餐,喝了無數清酒,已經記不得喝了多少,但認為自己還可以開車回家,沒想到會發生車禍。但警方指出,林開著母親的車,說要回三重,卻開到泰山,明顯已不能安全駕駛。
     
    警方偵訊後,中午先依公共危險、過失傷害罪將林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檢方將林依10萬元交保離去;下午在林姓騎士過世後,警方正製作相驗筆錄,將再報請檢察官相驗,並由檢察官決定是否依過失致死罪更改強制處分。
     
    林姓騎士家屬聽到肇事者已交保回家,相當不滿,認為應該重懲,將他押起來。

    【相關憲法條文】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
    憲法當中的22條是認為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的公共利益者,都可以受到憲法的保障。但目前林姓已經
    危害了公共利益者。酒駕原本就是不對的行為,社會上因為酒駕而喪失性命的人不計其數,我認為
    對於酒駕的人士必須嚴懲,以保障人身的安全

    2018年9月27日 星期四

    政延A 劉威億(1)

    政延A 劉威億

    姓名:劉威億
    班級:政延A
    學號:03114173

    【標題】狠母聯手同居男虐死7歲兒 各判10年半、12年半
    出處: https://video.udn.com/news/945709?utm_source=udnplus&utm_medium=fb

    【內文】李姓男子因李姓同居女友的7歲兒子不服管教,多次持鐵管、鐵架或安全帽毆打男童,甚至拿毛巾矇頭、澆淋熱水凌虐,去年6月男童被虐死,一審依傷害致死罪判李女10年6個月、李12年6個月徒刑。兩人和檢察官皆上訴,高等法院今維持原刑度,但原判決有關李女沒收部分則撤銷。
     
    檢方起訴指出,李姓男子(27歲)與女友(27歲)常因男童不服管教就持鐵管、鐵架等物毆打傷害,造成男童身上多處新舊傷;去年6月3日,男童沒有做家事,被李毆打、罰睡廚房,男童不從,隔天一早又被痛毆,被李用毛巾矇頭、用拳頭腳踹方式攻擊。母親在旁,不但沒有制止,還照李的指示「澆淋熱水」。
     
    男童遭酷刑凌虐,最後因腹腔出血、內臟破裂導致出血休克死亡,被送到醫院時,渾身是傷,嘴角、下顎、前胸和鼠蹊部還有15%二度灼傷,檢方認定死因跟李男、李母傷害有關。偵訊時,李與生母坦承犯行,稱是「男童真的很難帶」,情緒失控才會動手打人,但沒有想過會把人打死。
     
    高院開庭時,李姓女子還不時「呵呵笑」,還說「我外面還有小孩」,現在已經死一個了,想去照顧另一個,不想再失去。李姓同居人則聲稱有向警察「自首」,希望判輕一點。
     
    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龔姓警員作證,他接到勤指中心轉自119的通報,指有兒童受虐致死的案件,當時另名卓姓同事已到現場;李稱罰男童拖地時,他的鼻子、嘴巴「流出醬油色的東西」,看看醫院會宣告死亡還是能急救。男童生母則是告訴龔,同居人拿衣架打小孩屁股。龔說,當時他就覺得詭異,直覺「這是血吧!」。
     
    高院除撤銷一審關於李女的沒收部分外,其餘維持原判。李姓男子還押回看守所時,將頭埋進拉高的內衣裡,躲避鏡頭。

    【相關憲法條文】
    第五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七條(平等權):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於保障

    【世界人權宣言】
    第一條: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第三條(生命,自由,人身安全):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第五條: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悔辱之待遇或處罰

    【心得】
    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提及: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每個人都有生存的機會,不容許任何人剝奪。小孩子都有一個成長階段,不聽教的情況下可以使用的除了體罰還有學校的教育,和家庭愛的教育。體罰只會造成小孩子的身心及心靈上的傷害的剝奪,很多時候社會上造成的社會問題,往往就是小孩子的成長過程有不美好的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