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1日 星期四

政一B 張語珏(2-1)

姓名:張語珏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1



標題:學者:簽兩岸和平協議等於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分

出處: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2200042.aspx

發稿時間:2019/02/20 12:05



內文:
兩岸和平協議該不該簽專題1(中央社記者侯姿瑩台北20日電)兩岸和平協議到底該不該簽,國際法學者分析,協議是國內法文件,簽了等於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分,法律意義是美國軍售台灣違反國際法,且有干涉中國內政之嫌,使台灣尋求國際救援面臨更大困難。

中國國民黨主席吳敦義日前表示,若國民黨有機會重新執政,經過一段折衝後,國民黨政府就有權力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洽簽兩岸和平協議。

吳敦義拋出兩岸洽簽和平協議話題,近日在政壇掀起討論,18日中午舉行的行政立法協調會報決定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列為立法院這會期最優先法案,明定簽訂兩岸和平協議前須進行公投。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姜皇池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協定、條約是國家與國家簽署、以國際法作為規範的文件,協議則是國內法文件,不適用國際法。從法律觀點來看,「和平協議」某種程度而言是屬於國內交戰團體的文件。

雖然仍須看具體的協議內容,不過他表示,基本上如果兩岸簽署和平協議也就表示,台灣的執政者承認台灣跟中國目前的狀態是早期中國內戰的延續,並藉由一個和平協議來終止這樣的戰爭狀態,也就等於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並非簽署停戰協議後就保證不會再發生衝突;姜皇池指出,雖然國共曾於1946年簽署停戰辦法,可說是廣義的和平協議,但仍未能終止戰爭。因此,若兩岸簽署和平協議,在此狀況下,就國際法而言,其他國家就不能干涉所謂「中國的內政」。

姜皇池進一步解釋,現階段假如兩岸簽署和平協議,立即產生的效力就是「美國持續在干涉中國內政,因為美國持續出售武器給台灣」。若台灣承認自己是中國的一部分,所造成的法律意義就是,美國出售武器台灣是違反國際法的做法。

不僅於此,他也說,假設未來兩岸發生武裝衝突,其他國家介入就有違反國際法之虞;除非造成嚴重死傷等人道危機,以及對區域和平、安全造成威脅,才會有國際組織介入處理。

至於兩岸和平協議對於台灣與美日等國關係的影響,他認為,如果連台灣自己都承認是中國的一部分,簽署這項協議後,美、日、歐盟對於台海問題介入的合法性將更低,「會造成我們在尋求國際救濟時更大的困難」。

總括來看,姜皇池認為,兩岸和平協議沒有任何實質利益存在,但在簽署後卻可能有很大的害處。

另一位國際法學者、台灣制憲基金會副執行長宋承恩也持類似看法。他表示,兩岸和平協議聽起來有很好的目標,但需要仔細想想是否真符合台灣人民的需要。

他指出,台灣和平狀態已維持70年,「除非是想要改變和平現狀,才有需要和平協議」。現階段看來,對於台灣和平的威脅都是來自對岸,因此,中國應先放棄對台灣的軍事威脅,這是北京不需任何協議就可以做到的事。

宋承恩認為,比起和平協議,台灣國際地位、台灣國際參與是更重要的議題,針對台灣有意義參與國際組織等議題跟中國達成協議才有意義。(編輯:林淑媛/王思捷)1080220

相關法規:

憲法

第 141 條: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
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
確保世界和平。

國際法

條約(Treaty)
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國際法人所締結,受國際法規範的所有國際書面協定。聯邦國家內各成員體間的協議、聯邦國家內各成員體與他國的協議,則不具條約地位。

公約(convention)
涉及多邊的條約、較專門性的條約最常用此一名稱。

協定(Agreement)、協議(Accord)
不若條約、公約正式,通常不用國家元首名義締結,通常用於範圍較小即締約國較少時,也常用於行政或技術面議題。

休兵(Truce)
敵對雙方非正式停火,通常多用於局部,像是戰場雙方指揮官同意休兵,以便撤離傷員。休兵多為暫時性,也不必然是雙方有意停戰的信號。

停火(Cease-fire)
通常是敵對雙方透過談判所得、終止敵對以準備採取進一步緩和措施的協議,例如重型武器後撤、劃出安全區或非軍事區。停火雖較休兵略為正式,但不代表雙方衝突終止,僅為衝突暫停。

停戰(Armistice)
永久停戰一切軍事行動的正式協議,用以結束戰事,但尚未達確立和平。停戰協議只是雙方承諾不在戰場上解決歧見,若需尋求和平,仍得協商出和平條約或協定。

心得:
這是國民黨主席吳敦義在幾天前所提到的,且國民黨確實也曾把和平協議放入黨綱,這引發網路上大家熱烈的討論,當然,有人支持也有人反對,我的立場是偏向持反對意見的,因為新疆、西藏,甚至是香港,都有這種相同的情況,但是他們與中國簽訂後,並沒有真的往和平一步邁進,雖然有些人會覺得,台灣怎麼能跟香港、西藏,這樣比較?但是對我來說,與其要冒險賭一把,不如在一剛開始就先理清各自的立場與主張,這樣到時候才不會後悔也於事無補,而我也希望能有更多人了解、關注這個議題,才能讓台灣真的成長進步,而不是只有政府公布的民生數據提升而已。














1 則留言:

  1. 提醒同學,請將標題修改為(2-1)
    另外,建議本篇的相關法律條文可增加
    憲法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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