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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8日 星期六

政一B 張語珏(2-15)

姓名:張語珏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1



標題:藍營強推自治條例將重陽敬老金法制化 柯市府備好2招因應

出處:https://www.storm.mg/article/1365025?srcid=7777772e73746f726d2e6d675f65316434386338323134353135623730_1559967243

發稿時間: 2019-06-08 09:30



內文:
台北市長柯文哲自上任後,停止發放重陽敬老金。對此,北市議會國民黨團提自治條例,打算趁國民黨掌握議會多數,將重陽敬老金法制化,目前正在法規委員會審理當中。不過,雖該案有可能以議會多數優勢闖關成功,但北市府方面也已想好應對方案,若結果真的不如預期,將先啟動覆議,尋求超過三分之一議員支持,若還是未能守住,最終可能提出釋憲。

因柯文哲停發重陽敬老金,台北市議會國民黨團先前強勢提出「台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草案,並明訂出發放標準。

排富項目爭議未果 成下周審查攻防重點

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5日進行法案審查,對於發放基準部分,保留各年齡級距,但草案中的金額,因有議員認為應保留彈性,最後並未明定出金額,交由市府決定;至於是否設立「排富條款」,國民黨議員與非藍營議員有不同看法,因此暫擱留待下次處理;而經費來源,目前也未明訂,亦是留到下周法規會繼續審議,並力拚下周委員會通過、送大會二讀。

雖然法規委員會對於發放敬老金的金額有所讓步、給予市府彈性,但極具爭議的排富項目,還沒有結果,下周仍是攻防重點。不過,若真的擋不住法案,北市府內部其實也做過討論,對未來作法已有初步探討。

表決恐不敵藍營人數優勢 北市府考慮提「覆議」因應


據了解,若接下來該法案出委員會,順利進入大會進行二讀、三讀,因表決只要過半數通過即可,因此大會通過的可能性極高;而通過的法案內容與北市府的想法倘若落差太大,北市府可能會在收到該案後先提出覆議。

而該案假設在覆議後再回到議會,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市府應接受該決議,因此屆時北市府若提覆議,在覆議表決時,也要努力爭取三分之一以上、也就是21席以上議員的支持。

「為立法機關增加支出」有違憲之虞?釋憲也成選項之一

倘若屆時爭取不到這麼多議員的支持,據悉,北市府最後一步作法,可能就是走上釋憲之路,台北市議員黃珊珊也曾提出釋字第264號解釋文,表示「台北市議會國民黨團提出重陽敬老金自治條例,基本上是立法機關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有違憲的問題,不可不慎!」



相關法規:

憲法
第 121 條:縣實行縣自治。
第 122 條:縣得召集縣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縣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及省自治法牴觸。
第 123 條: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
第 124 條: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第 125 條: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
第 126 條: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縣長由縣民選舉之。
第 127 條:縣長辦理縣自治,並執行中央及省委辦事項。
第 128 條:市準用縣之規定。

地方制度法


心得:

自從台北市長柯文哲上任後,實施停止發放重陽敬老金的政策,引起很多反彈,特別是直接受惠的老一輩,而在更進一步了解重陽敬老金發放的相關新聞與政策後,我認為柯市長的作法是正確的,雖然發放敬老金是有關人民福利的政策,但是一味的發放重陽節敬老金,根本無法真正提升人民福利,只是淪為政黨惡鬥中爭取選票的工具。如果能把這些錢花在刀口上,運用這筆經費去推動更多長照、醫療政策,才是真正能夠增進人民福利。



2019年6月1日 星期六

政一B 張語珏(2-14)

姓名:張語珏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1



標題:肇事逃逸不得易科罰金 大法官:違憲

出處: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808467?Slots=Sps

發稿時間:2019-05-31 18:43



內文: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大法官審查後做出777號解釋,直指「肇事」二字不夠明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即刻失效,應限於「駕駛人有故意或過失」才應受罰;另,1-7年的法定刑,讓法官無從對情節輕微者宣告易科罰金,有過苛之虞,決議2年後失效,法務部應配合修法。

現行司法實務見解認為,「肇事」是不論駕駛人「有無故意或過失」,均不得離開現場,大法官審查後指出,非因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事故是否構成「肇事」,刑法沒有定義,違反法律明確性,因此解釋文出來之後,所謂的肇事應限於「有故意或過失的事故」,駕駛人才有留在現場的義務。

以本釋憲案聲請人為例,他在2016年駕駛貨車經過新北泰山明志路,超車時與胡姓機車駕駛發生碰撞,胡男因而倒地受傷,聲請人認為事故並非自己所肇致,未下車處理就離開現場,隔日雖然經警察通知而就傷害罪達成和解,但仍被法院依肇事逃逸罪判刑8月確定,入監服刑。

777號解釋出爐後,聲請人可持釋憲文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讓法院認定他在本案有無故意或過失,若鑑定結果是「無」,則可洗刷冤屈;反之,就可能遭到駁回。

此外,大法官認為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處1-7年徒刑,導致法官無從對犯罪情節輕微者宣告易科罰金,顯然構成過苛處罰,不符合憲法的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有違,要求法務部最遲應於2年內完成修法;大法官強調,違憲部分為1年的樓地板刑度,至於最高的7年天花板則合憲。

以另名聲請人為例,他在2014年駕車右轉嘉義北港路口,被一名逆向騎腳踏車的蕭姓男子撞上,蕭男倒地受傷,他下車幫忙扶正腳踏車並撿拾掉落物,未等警察到場即離去,事後法院未鑑定他有沒有故意或過失,直接認定肇事逃逸,判刑6月確定。

雖然法官已幫他減刑為6月,但刑法41條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並受6月以下徒刑宣告者,才可易科罰金,而肇事逃逸為本刑1-7年之罪,不符合易科罰金標準,聲請人無從用錢抵刑。

一名司法院官員表示,依照777號解釋文意指,法務部應把刑法185-4條(肇事逃逸罪)中的「肇事」明確定義為「有故意或過失事故」,並把刑度修正為可易科罰金的範圍;其次;若不動到7年的天花板刑度,則刑法的易科罰金門檻就要配合修正,把5年放寬為7年。

不過一名法務部官員認為,天花板刑度超過5年的罪雖然不可易科罰金,但只宣告6月以下徒刑,仍可依刑法41條3項規定「易服社會勞動」,無須入監,因此本次應可採折衷修法,取消肇事逃逸罪的1年樓地板,改為7年以下之罪,以最小變動幅度為原則。

本次釋憲尚有一名聲請人是屬於1999年的舊法,當時的肇事逃逸罪為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大法官本次一併宣告舊法的「肇事」定義不明違憲;刑度部分,因屬可易科罰金範圍,未違反比例原則,仍為合憲。

本釋憲文共有3位當事人及16位法官,當事人即日起可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法官則依解釋文內容做出判決,若法官認為案件情節輕微應給予易科罰金,則可在法務部修法完成前裁定停止審理,待新法出爐後再續行審理,保障當事人權益。


相關法規:

憲法
第 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10 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6 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刑法
第 1 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第 185-4 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心得:
我國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以此延伸出禁止溯及既往、禁止類推適用、禁止習慣法作為定罪依據,以及罪刑明確性這四個派生原則,然而肇事這個詞在刑法中並沒有定義,現存的見解將之認為『不論駕駛人有無故意或過失』,確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想想如果自己是無辜的當事人,自己並沒有故意或過失,逕行離開現場卻被當成肇事逃逸而定罪,這豈不是又造成一個冤案的形成嗎?





2019年5月27日 星期一

政一B 張語珏(2-13)

姓名:張語珏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1



標題:本報是非集--監察院要為蘇啟誠討公道

出處:https://tw.mobi.yahoo.com/news/%E6%9C%AC%E5%A0%B1%E6%98%AF%E9%9D%9E%E9%9B%86-%E7%9B%A3%E5%AF%9F%E9%99%A2%E8%A6%81%E7%82%BA%E8%98%87%E5%95%9F%E8%AA%A0%E8%A8%8E%E5%85%AC%E9%81%93-225837027.html

發稿時間:2019-05-25



內文:
日前監察院對去年9月燕子颱風侵襲日本關西地區,台灣民眾因受困關西機場而對駐日機構有所責難,外交部處置過程不當致大阪辦事處處長蘇啟誠在官邸輕生一案,提出了調查報告及對外交部的糾正案。由於糾正案的效果,僅在於督促外交部注意改善,故而外交部長吳釗燮對糾正案的反應,一如事件發生當時的態度,除了規避問題之外,大多仍是推諉卸責。

監察院提出的調查報告結果中,指出我駐日代表謝長廷在事件發生期間,「未經外交部授權或同意,逕以個人身分經由臉書或接受媒體訪問對外公開發表有關職務之言論,顯違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 由此看來,未來監察院理應再以違法為由,而對謝長廷提出彈劾。否則,蘇啟誠處長含冤自盡,政府仍未還其公道。

蘇啟誠處長是在駐大阪的官邸自殺身亡,且也是在關西機場關閉引發台灣旅客抱怨事件的期間,當可說明他是因為公務事件而尋短。無論如何,高階外交官駐外時因公務事件輕生,外交部難辭其咎。但沒想到,不僅駐日代表謝長廷極盡推託卸責,即使外交部長吳釗燮在面對監察院做出糾正後,仍然無絲毫誠懇檢討之心。

在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和糾正書中,再次確認依據《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的規定,謝長廷身為大使級的駐日本代表,當然有權指揮總領事館級的辦事處,以及駐日代表處在日本其他各地設置的辦事處。但猶記得謝長廷當時為了卸責,竟稱大阪辦事處處長是外交部任命,考績也不是他評定的,他管不到...云云。

謝長廷上述的說法,無論其真意是否在於卸責,但至少也證明他擔任駐日代表並不稱職,連基本的駐外法律規定也不熟悉。何況,誠如糾正文中也提及,謝長廷當時未經外交部授權或同意的對外發言,「外交部吳部長表示雖多次提醒謝大使並要求謹言慎行,惟仍未見改善」,也說明了謝長廷缺乏外交的專業素養,尤其還不受外交部的節制,十足展現他是民進黨派系酬庸下的一方之霸。

監察院為我國特有的憲政制度,源自於傳統的御史監察權,不僅可對違法失職的官員提出彈劾,還有權對政府施政提出糾正。這次發生駐外高階官員自殺事件,恰證明監察權從立法權分出的價值。否則,現今立法院在民進黨取得絕對多數的情形下,一位外交官之死可能沉冤難以昭雪,而官員違法失職與專橫卸責,恐怕將更肆無忌憚。 (作者成言,台灣文字工作者)

相關法規:

憲法
第 90 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第 96 條: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第 97 條: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第 99 條: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
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心得:
監察院是我國特有的憲政制度,為國父孫文從中華傳統的御史監察權承襲而來,不僅可以對政府施政提出糾正,也能對失職的政府官員提起糾舉與彈劾,確保政府機關能夠公正運作。而這次蘇啟誠輕生ㄧ案,顯現出外交部駐日人員的失職與規避責任,恰巧可以展現監察權的價值,以防政府機關與人員失職怠惰之弊端。

2019年5月17日 星期五

政一B 張語珏(2-12)

姓名:張語珏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1



標題:同性婚姻:台灣通過亞洲首部專法 同志結婚登記亮綠燈

出處: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48306662

發稿時間:2019/05/17



內文:
根據台灣法律,二讀通過當天下午六點前需執行三讀程序,若無違憲等重大疏失,二讀通過的法案都會獲得最終批准。

參與同志運動20年的平權運動者、「台灣同志諮詢熱線」理事喀飛告訴BBC中文,此專法雖「不完全令人滿意但可接受」。

此專法的施行意味著從5月24日起,年滿18歲的台灣同性伴侶便可以依法登記結婚。但是,關於領養小孩以及跨國同志婚姻,包含大陸及港澳同志能否到台灣結婚的問題沒有在此專法上被提及。

專法通過後台灣同性與異性婚姻伴侶權力義務異同

相同

年滿18歲的同性配偶可以登記結婚,婚姻當事人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凖用民法「繼親收養」規定。
同性配偶擁有合法財產繼承權、醫療權,但同時也必須遵守單一配偶相關權利義務。
同性伴侶一樣要受到婚姻規範包含通姦罪、重婚罪。

不同


無法領養非親生子女。
無法與外國或大陸港澳伴侶結婚。


外界分析,蔡英文政府高調要求推動通過同性婚姻專法,賭上了自己及該黨的政治生涯。亦有評論認為,蔡英文此次為清理戰場,將纏繞她本人及該黨已久的同性婚姻法案迅速解決,有利於她競選下一屆總統。

同志團體稱此為歷史性的一刻,除了感激蔡政府之外,並感謝30年來參與同志運動的每位支持者。但贊成與反對同婚的群體仍然存在明顯意見分歧。

蔡英文力推同婚

台灣能不能成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亞洲第一,備受各方關注。今天有近4萬名支持同婚的民眾聚集在立法院周遭,聲援在「國際不再恐同日」當天表決的台灣同婚法案。

與此同時,許多保守教會團體已陸續表達反對同婚法案之意見,並在媒體刊登廣告,批評蔡英文政府不遵守去年台灣公投結果。保守團體認為,公投民意是創製權,高於大法官釋憲決議。大批國民黨立委則於立法院譴責民進黨多年來處理同婚法案的拖延造成社會對立,認為在社會沒有達成共識前不應該倉促通過。

執政黨方面,總統蔡英文以及行政院長蘇貞昌都在社交網絡上表態支持該黨提出的同婚法案,他們表示,台灣若通過此專法將有時代意義,將在東亞社會上立下民主里程碑。

台灣東海大學政治系副教授張峻豪解釋,蔡英文之前身兼民進黨主席與總統時,面臨民進黨理念與政策施政上的矛盾,嚴重顧此失彼。他舉例說,如婚姻平權一案,民進黨在該黨人權理念以及施政上的反覆矛盾,致使最後所有批評都指向蔡英文本人,並導致去年底地方選舉及公投大敗。

彭博社亦評論此次蔡英文高調表態同婚專法,對她個人以及民進黨的政治前途有深遠影響。蔡英文政府此舉可謂是賭上大筆政治籌碼。

根據台灣民意調查,40歲以下的多數台灣民眾,支持同婚佔絶大多數,40歲以上則反同婚者佔多數。在政黨支持度上,民意調查表示蔡英文支持者以40歲以下的族群及女性佔大多數。

社會焦慮延續

挺同群體「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之前批評稱,同志群體近年來受資源龐大的反同教會團體霸凌。

專法今天通過之後,伴侶盟表示:「感謝執政黨在艱困的局勢下,堅定捍衛釋憲成果,還給同性結婚自由,我們也感謝時代力量與部分投下同意票的國民黨籍立委,讓我們看到同志議題在台灣進入跨黨派支持且更為成熟的新階段。」

平權運動者、「台灣同志諮詢熱線」理事喀飛告訴BBC中文,參與同志運動20年,自己認為此專法雖「不完全令人滿意但可接受」。他表示,同志權益在民法上應與異性戀婚姻相同。但台灣此次通過同志婚姻合法化,是30多年來同志平權團體及個人辛苦灌溉土壤,艱辛長成的果實。

台灣同志教會「同光教會」牧師黃國堯接受BBC中文訪問說,性與家庭是基督教最敏感的議題之一,因此預計保守教會將繼續反對同志權益及同志婚姻。但他對於同志未來仍感樂觀,表示這是個緩慢但艱辛的成果。

反同團體則表示,公投案已經表示民意可以超越之前大法官釋憲的決議。宗教團體「下一代幸福聯盟」發表聲明,認為此次專法將婚姻與一男一女的形式脫鉤,違逆公投結果。

台灣同婚立法進程

同婚議題歷經多年來同志團體游說社會及民意代表,終在2017年,台灣大法官釋憲,要求立法院必須在2年內完成相關修法或制定專法,如果沒有在今年5月23日達成同性婚姻的平等保護,同性伴侶將可根據《民法》規定結婚,擁有和異性伴侶相同的權力和義務。

2018年底,台灣公投反同婚意見勝出。

今日立法院表決涉及3個版本:蔡英文政府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提出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以及民進黨立委林岱樺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民進黨版本最終勝出。

三個法律版本差異存於雙方關係及收養關係中。例如,雙方當事人的關係在民進黨版本稱為「同性婚姻」,賴士葆版是「同性家屬」,而林岱樺版是「同性結合」。行政院草案規定同婚雙方可「收養」另一人親生子女,而其餘2版本否定收養權,但可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


相關法規:

憲法
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心得: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也就是大家所說的同婚專法,在今天終於通過,而台灣是亞洲第一個通過專法的國家,我認為施行法雖然還有缺失與疑慮,例如還無法領養非親身子女,還有無法與外國伴侶結婚的問題等等。另外,還是有許多反同人士表示不滿,尤其是年長一點的長輩宗教團體,我可以理解,同性婚姻一定不可能在短期內被每個人所接受,但隨著時間與大家推動的努力,一定能讓同性婚姻的權益越來越受到保障。




















2019年5月8日 星期三

政一B 張語珏(2-11)

姓名:張語珏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1



標題:中美貿易談判:特朗普下戰書可能源於中國態度轉變

出處: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world-48196087

發稿時間:2019年 5月 8日



內文:
中國網民更將特朗普比作電影《復仇者聯盟》裏的超級反派滅霸(Thanos),彈指間就能造成巨大打擊。

美國貿易代表萊特希澤和財政部長姆努欽周一(6日)的發言,讓特朗普的威脅更顯可信。

美國時間6日傍晚,這兩位深度參與美中貿易談判的美國高官一同指責北京背棄此前做出的承諾。他們呼應了特朗普此前的表態,即中美如果繼續談不攏,華盛頓將在周五(10日)會上調對華關稅。

「在過去一周左右的時間內,我們觀察到中國削弱了承諾,」萊特希澤說。姆努欽形容,談判進程「大幅後退」。

中國副總理劉鶴率中方代表團赴華盛頓開展下一輪談判,雙方將在周四(9日)會談,而特朗普的威脅則可能會在周五成真。

美中貿易談判為何突然倒退?經濟學人智庫分析師馬志昂(Nick Marro)對BBC中文稱,中國可能高估了自己手上的牌。

中國反悔了什麼?

中美兩國爭持的焦點一直是知識產權盜竊、強制技術轉移等議題,美方尤其關注中國如何執行承諾。

彭博社引述消息人士稱,中國本已同意通過立法解決上述問題。這對特朗普政府來說尤其重要,他可向美國民眾宣稱中國作出了顯著讓步、協議對美國十分有利。

但中國突然又改變立場,稱無意為此修改法律。

萊特希澤對此不滿,特朗普聽取他的匯報後,發出了周五加徵關稅的「最後通牒」。

香港媒體《南華早報》引述信源稱,中國的立場轉變是由國家主席習近平親自拍板的。

中國為什麼突然變得強硬?

經濟學人智庫分析師馬志昂對BBC中文表示,中國在談判中突然變得強硬,可能是由於中國今年第一季度的GDP 表現相當強勁。

多種刺激經濟措施多管齊下後,中國在上季錄得6.4% 的GDP增長,另外,還成功舉辦了大型的國際會議「一帶一路」高峰論壇。

「如果特朗普政府說的是實情,中國原本同意讓步但突然間反悔,那中國很可能高估了他們手中的牌,」馬志昂說。

美中還能達成協議嗎?

《人民日報》7日的社論寫道,特朗普的關稅威脅此前也發生過,「但最終還是呈現了撥雲見日的希望」。社論承認中美之間存在棘手的結構性分歧,但強調通過對話來解決問題、促進共贏,因為這符合中美雙方及世界經濟的利益。

這篇社論傳遞出中方有意談判的積極信號,並未嚴厲反擊美方言論。

另一方面,雖然曾有猜測中方會取消赴美談判行程,中國副總理劉鶴本周仍將率領代表團趕赴華盛頓。雙方將在周四(9日)開始重啟談判。

馬志昂指出,雖然劉鶴赴美的日期延後、行程縮短,但他在特朗普的推文之後仍然赴美,顯示中國依然希望達成協議。

「這很可能由於中國預期到,進一步惡化的貿易爭端會對中國的金融市場與人民幣匯率造成巨大的破壞。」

美國希望通過立法確保中國信守結構性改革承諾,然而,「外國干預中國內政」一向是中國的政治敏感點,北京不願顯得是迫於外界壓力而執行改革。這種角力將如何影響此輪美中貿易談判,還有待觀察。

美國對華關稅上升會對中國經濟產生什麼影響?

馬志昂預期,如果對華關稅上升,中國股市會再次下挫,人民幣匯率將經歷波動。

經濟學人智庫估計,如果美國將價值2500億的中國商品關稅從10%上調到25%,中國的GDP增長將蒸發0.2到0.3%。

如果特朗普政府向所有中國商品徵收25%關稅,對中國經濟造成的打擊將更為劇烈。

「那很可能會把中國GDP增長拉低至6%,甚至更低,」馬志昂說,「中國官員此前已經表明,他們不能承受這樣的經濟痛楚。」

中國在2019年的GDP增長目標設為6.5%。

貿易戰的負面影響逐漸在中國的貿易數據中顯現,中美貿易趨於疲軟。在今年第一季度,中美貿易總值同期下降11%。

除了商品貿易,馬志昂指出,中美貿易摩擦更重大的影響在於「軟指標」,包括交易氣氛、投資者對未來的預期等等,它們對投資決策、跨境交易等中美交往的方方面面影響甚大。

在貿易爭端遲遲未能解決的大背景下,中美間商貿合作方、投資者舉步不前,對中國經濟的傷害比單純的貿易量下降要來得更大。

儘管經濟數據並未證實「中國經濟困境由中美貿易戰造成」,市場卻存有這一認知,讓中國顯得是雙邊貿易談判中弱勢的一方。

「管控這種解讀,無論它是否有根據,對中國領導人來說仍然至關重要,」馬志昂告訴BBC中文。

特朗普真能在一夜間增加關稅嗎?

經濟學人智庫預期,美國在加徵關稅前會設定評價期,徵集美國企業與消費者的意見。

然而,特朗普政府一貫不按排理出牌,不排除可能跳過評價期。

即便那樣,馬志昂表示,任何新增關稅的方案都需要時間推行。"那至少需要一個月、很可能兩個月。"

對華關稅曾讓白宮內訌

美國全國公共廣播電台(NPR)7日披露,在特朗普任期初期,總統幕僚們曾就應否對華施加關稅有過極其激烈的辯論。NPR採訪了多位白宮前高官,拼湊出橢圓辦公室內的緊張氣氛。

前白宮首席策略師班農(Steve Bannon)說,談及對華貿易時,幕僚之間針鋒相對,甚至到人身攻擊的程度。

白宮經濟顧問科恩(Gary Cohn)認為,對華關稅最終會由美國消費者買單,拖慢美國的經濟增速。他支持美國通過與盟國合作來抗擊中國的貿易不公行為。

班農與白宮貿易顧問納瓦羅則是對華關稅的積極支持者,他們相信,價格被迫提高的中國商品會保護美國的就業市場,讓國內製造業回春。

而且,白宮內部的鬥爭並非只是關起門進行。「他們會當著中國代表團的面吵起來,這對於談判來說,簡直是種原則性錯誤,」 負責亞太事務的前助理國務卿董雲裳說。


相關法規:

憲法
第 141 條: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心得:

隨著中美貿易戰的關係越來越緊張,連帶的影響著全球的貿易往來,台灣更是在這場貿易戰首當其衝的受到影響,因為台灣有許多科技業或一、二級產業的零組件都從中國進口,隨著貿易戰日漸升溫,會使得台灣的加工產品越難越難賣,進而影響台灣整體經濟。

2019年5月2日 星期四

政一B 張語珏(2-10)

姓名:張語珏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1



標題:台灣城市外交的尷尬:捷克樂團在華演出遭取消

出處: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48102687

發稿時間:2019年 5月 1日



內文:
規模較小的國家遊走在兩岸之間,在與邦交國中國提升關係的同時,與沒有正式外交關係的台灣進行交流,但該如何避免後者踩到中國的紅線,考驗該國政治人物的智慧。

自2016年台灣總統蔡英文上任後,已有5個國家與台灣斷交,­台灣只剩下17個邦交國。台灣不斷嘗試以城市交流突破外交困境,­卻屢屢受阻,此次賀吉普訪問台灣後,­其管轄城市的布拉格愛樂樂團訪華受阻,再次凸顯中國因素是台灣「城市外交」仍得面對的難題。

「友台」的布拉格市長

賀吉普昨天(4月30日)接受BBC中文專訪時表示,目前布拉格愛樂樂團尚未收到取消中國演出的正式信函,只有口頭通知。不過他透露:「不能到中國,就到台灣演出。」

他對BBC中文說:「我已經安排布拉格愛樂樂團與台灣代表處見面,因此無論中國的演出取消與否,台灣人將能欣賞布拉格愛樂的表演。」

上周剛落幕的「一帶一路」高峰論壇中,習近平才剛與捷克總統澤曼(Milos Zeman)見面。當時,澤曼表示,高度重視對華關係,對兩國務實合作取得的進展感到高興。

現年37歲的賀吉普對兩岸的態度顯然和捷克總統有很大不同。台灣媒體說,曾經在台灣擔任交換學生的賀吉普,是一名非常「親台」的捷克官員,去年11上任後,即以「一中原則」對台灣不公平為由,擬廢除布拉格與北京的姐妹城市協議中稱台灣為中國領土一部分的「一中條款」。

賀吉普說,他理解捷克政府的「一中」立場,但是布拉格是個自治城市,和中央沒有任何衝突。他說:「我們想和各城市進行文化交流。」

他向BBC中文強調,考慮決定廢除「一中條款」是市議會的決定,並非取決於他個人。他表示,布拉格與其他縣市締結姐妹市都沒有類似協議。據他了解,北京市與其他城市締結姐妹市也不會要求附加「一中條款」。

3月25日賀吉普才剛率團訪問台北,並先後與台灣總統蔡英文及台北市長柯文哲見面。關心人權的他,除了在市政廳升起象徵西藏獨立的「雪山獅子旗」,也與西藏流亡政府首長洛桑森格見面,更拒絶接受北京捐贈熊貓,當時他表示:「人權比大熊貓更重要。」

遭中國取消表演

根據《捷克廣播》報道稱,中國取消含有「布拉格」字眼的捷克表演團體在當地的演出。捷克外交部長派提賽克(Tomas Patricek)對捷克藝術家的音樂會受到阻礙,感到「不幸」,並表示,將與中國駐捷克大使張建敏討論該事。

捷克文化部長史坦尼克進一步解釋:中方稱,除非布拉格愛樂樂團譴責賀吉普的所做所為,否則不能在中國演出。史坦尼克直言,在與中國文化部官員的會談中,很難清楚解釋,為何「布拉格愛樂並不是布拉格市立管弦樂團,而是捷克文化部資助成立」。

對於取消演出一事,台灣《中央社》報道,布拉格愛樂樂團董事會主席克利普(Martin Klimpl)表示,布拉格愛樂原本計劃利用捷克與中國建交70週年的機會,向中國聽眾呈現捷克作曲家的作品,不料中國文化部突然取消演出,讓團方感到驚訝。

他並強調,無法接受有政治立場前提的文化交流,「如果將來在中國的演出許可,取決於布拉格市長對中國的態度的話,我們必須斷然拒絶」。

賀吉普解釋,布拉格愛樂樂團今年9月赴中國的演出,是由該樂團與中國機構簽約決定。他對BBC中文表示,簽訂任何表演合約,尤其是跨國合作,都是建立在互信的基礎上。他說:「若有一方不能滿足合約條件,這對合作來說是很大問題。」

賀吉普說:「表演不應該與政治掛勾,對於捷克得面對這樣的狀況,感到非常失望。」

該事件在捷克及台灣引發廣泛討論。台灣總統府星期二(4月30日)透過官方推特發文表示,「我們歡迎布拉格愛樂樂團來到台灣。」更早前,台灣外交部也表示,國際音樂及文化交流不應受政治干擾,也已與布拉格市府保持聯繫,歡迎樂團來台演出。

遊走兩岸

中國雖然取消布拉格愛樂樂團赴華演出,但與捷克關係仍然良好。專家分析,這是因為外交權力仍屬中央,布拉格市長並沒有外交實權,市長的談話並不代表該國態度。

因此,中國仍與捷克保持良好關係,禁止演出也只針對城市樂團。據了解,捷克國家愛樂樂團於今年5月開始的中國巡演,仍照常進行。

台灣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劉必榮向BBC中文表示,雖然中國整體戰略是與東歐國家保持友好關係,但中國仍然會觀察其與台灣關係的友好程度,是否踩到紅線。他說:「若是支持台灣獨立或支持台灣與中國對抗,超越容忍範圍,中國就不會坐視不管,而會有更多動作。」

劉必榮表示,像是美國與台灣關係良好,近期一再販售武器給台灣,大陸也只能被迫接受,會抗議但也不能做些什麼。但對於小國,中國堅守紅線,不會讓小國傾向台灣。

兩岸關係是關鍵

專家分析,中國取消布拉格愛樂的演出與兩岸關係陷入僵局有直接關係。台灣文化大學政治學系講座教授陳一新向BBC中文表示,若兩岸關係好,中國就不會做出這個舉動。他舉例,2003年時任國民黨主席的連戰,就曾經到捷克演講,當時並未遭到中國反對。

他強調,「兩岸關係不好,若台灣接觸大陸的邦交國,大陸就會找麻煩,在'雞蛋裏挑骨頭'。」他並表示,兩岸關係若持續不佳,那大陸就會從各方面,繼續打壓台灣。

不過城市交流是否會惹怒中國,仍得看大陸對該政治人物的喜好程度,賀吉普與蔡英文見面,引來中國不滿。但陳一新表示,像台灣高雄市長韓國瑜到其他城市參訪,大陸就不會打壓。他說:「從韓國瑜參訪大陸受到高規格接待,就可以看出北京對韓國瑜的友善態度。」

台灣師範大學音樂學系教授、也是知名作曲家李和莆,對中國取消布拉格愛樂的演出,完全不意外。他向BBC中文表示,理論上藝術不應該扯上政治,但根本不能各自獨立。他說:「政治掌握所有資源,它可以決定你能不能去表演。」

李和莆強調,因政治因素臨時取消藝文表演在台灣很少見。他解釋,在台灣若取消或延期表演,通常是技術問題,像是樂器運送來不及等等。他說:「在大陸,若觸及敏感神經,他們會有自己的考量。」

今年年初,中國領導人習近平在「告台灣同胞書」中提及「一國兩制」後,蔡英文對兩岸關係的態度立場從沉默變得積極,強硬的「反中」態度,使兩岸關係降到冰點。

相關法規:

憲法
憲法第 35 條: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憲法第 38 條: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憲法第 107 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第 141 條: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心得:
在國外,仍有國家肯定並支持著台灣的民主,他們知道我國與中國的不同,但是,反觀現在國內的狀況,許多人還是盲目的崇拜吹捧某些政治人物,加上電視媒體過度的渲染,浮誇不實的報導加速了對立與衝突。而面對明年的總統選舉,對台灣的未來勢必是一場關鍵的選戰。

2019年4月28日 星期日

政一B 張語珏(2-9)

姓名:張語珏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1



標題:同婚專法 時力黨團籲蘇嘉全直接召集協商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781880

發稿時間:2019-04-28 15:23



內文: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5月24日期限將至,但立法院迄今未完成同婚專法立法。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總召徐永明呼籲,直接由立法院長蘇嘉全盡快召集協商,不必先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協商。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民國106年5月24日做出第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要求主管機關在解釋公告後2年內,修改相關法律。

攸關同婚權益的行政院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3月5日在立法院院會逕付二讀;下一代幸福聯盟等團體則提出「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由中國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代為提案,並排入3月15日的立法院院會報告事項,最後決議將草案逕付二讀,並與行政院版同婚專法草案併案協商。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議案自交黨團協商超過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逕付二讀、交付黨團協商後,自3月5日起進入一個月的「冷凍期」,在冷凍期中並未有任何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日前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委員會預計5月1日或5月2日召集協商,但確切日期,會在4月29日確定。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5月24日期限將至,徐永明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呼籲,直接由蘇嘉全盡快召集朝野黨團協商,不必先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協商。

他認為,沒必要先排一次委員會協商,希望直接由蘇嘉全召集朝野黨團進行協商。

徐永明說,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也有提出同婚專法立法意見,其他立委若對這項立法還有新的看法,都可以在將來蘇嘉全主持朝野黨團協商時以修正動議提出。

他指出,同婚釋憲將滿2年,有些地方縣市為了因應5月24日開放同婚合法化登記,已經就地方政府權責準備就緒。但是眼前最重要的還是立法院必須趕快完成同婚專法立法,否則還是會擔心是否「有名無實」,很多權益沒有獲得法律保障。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吳志揚告訴中央社記者,大法官會議第748號解釋,5月24日期限將至,「那是執政黨的責任」。他認為,過去2年都是民進黨執政,為什麼還沒有把這件事情處理好,如果民進黨政府自己顯得不急,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何必替民進黨政府著急。

吳志揚強調,關於同婚專法立法,政府應配合去年11月24日公投結果。



相關法規:

憲法
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63 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第 8 條: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第 9 條: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第 10 條:法律案在第二讀會逐條討論,有一部分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時,如對本案立法之原旨有異議,由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將全案重付審查。但以一次為限。
第 10-1 條:第二讀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得經院會同意,不須討論,逕依審查意見處理。
第 11 條: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第 12 條:議案於完成二讀前,原提案者得經院會同意後撤回原案。
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得為併案審查。
法律案付委經逐條討論後,院會再為併案審查之交付時,審查會對已通過之條文,不再討論。



心得:
釋字第748號即將在5月24日到期,但立法院至今仍未完成專法,到時候同性伴侶可以依循民法登記結婚,而有些地方政府,像是台北市,彰化縣都已經開放同性伴侶預約結婚登記,成為伴侶。

雖然同婚專法至今還被冷凍在立法院,但是我不是很認同吳志揚在新聞最後的那一段話,無論是哪個政黨執政,立委的工作本應好好審查議案、監督行政,哪有分是藍還是綠。






2019年4月20日 星期六

政一B 張語珏(2-8)

姓名:張語珏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1



標題:【世界新聞自由指數】受中國假新聞影響 台灣排名倒退失亞洲第一

出處: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61594

發稿時間:2019年04月19日 08:55:00



內文:
無國界記者組織(RSF)17日在香港公布2019年世界新聞自由指數調查,結果顯示180個國家及區域中,南韓南韓上升至第41名,壓過第42名的台灣,成為排名最高的東亞地區國家。香港排名第73,比去年下跌3名,分析顯示台灣及香港的新聞自由都受到中國因素影響,香港主流媒體早已依循北京命令。



根據無國界記者組織調查,新聞自由指數前5名國家為:挪威、芬蘭、瑞典、荷蘭和丹麥。中國的新聞自由排名今年下跌一名,世界排名倒數第4,而南韓的新聞自由在東亞地區中進步最顯著,已壓過台灣。

打假新聞 「民主社會不該用較極權的手法」

據《美國之音》報導,無國界記者組織東亞辦事處執行長艾瑋昂(Cedric Alviani)指出表示,過去6年台灣曾是亞州新聞自由排名最高,主要是因亞州有較多極權國家,今年台灣被韓國壓過的主因是台灣政府沒有採取積極行為提升傳播媒體的環境,而受到來自中國的假新聞影響。



他指出,台灣政府面對控制假新聞流竄所採取的方式,是「比較極權的手法,而不是民主社會應該使用的」,艾瑋昂認為,這是一個警訊,期盼台灣當局可以採取一些更實際和正面的措施,加強對新聞自由的保護。
此外,艾瑋昂表示,無國界記者組織非常關注香港政府推動《逃犯條例》修訂,因為這對所有香港的新聞工作者造成直接威脅。

香港新聞自由屢屢下跌

 他舉例,曾經見過有香港居民分別在香港和泰國遭到中國當局逮捕,但是「他們被指控的控罪都不是他們被拘捕的真正原因」。艾瑋昂稱,中國目前的法治狀況之下,無國界記者組織無法相信新聞工作者若被移交到中國,還能保證享有公平的審訊。


據報導,香港的新聞自由指數由首次公佈報告的2002年全球排名第18,到翌年的2003年就大幅下跌接近40位至第56位,期間雖然一度回升,但2015年再下跌至第70位。

無國界記者組織2017年選擇在台北設立亞洲行政中心,艾瑋昂表示,組織選址台北而非香港,正是​​考慮到香港近年傳媒採訪自由充滿不確定性及不安全。


1985年於法國巴黎創立的無國界記者組織,是一個致力保護記者免受迫害並推進新聞自由的國際非政府組織。自2002年起,無國界記者組織每年都會發布世界新聞自由指數報告,為180個國家及地區的媒體自由度評分排名,評估內容包括多元化的程度,媒體獨立性,媒體環境,自我審查,法律架構,透明度以及製作新聞,傳遞信息的基礎質量等。

相關法規:

憲法
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其他相關法規

廣播電視法


心得:
我認為新聞亂象的源頭,是因為每家新聞業者都在搶快、搶獨家而造成的,透過民眾對鬆動標題的好奇,新聞記者常常會使用誇張的新聞標題作為開頭,吸引點閱率,還有就是報導不實的消息,造成民眾瘋傳與恐慌,而我國的新聞自由排名下降,我想最主要的因素就是與中國之間的關係,因為中國政府近來嚴格監控中國人民的生活,而我國的一些新聞業者又與中國有商業上的利益關係,例如某家新聞業者整天都在報導市長做了哪些事,造成什麼影響,而被NCC開罰。

另外就是最近因為地震而引發的新聞亂象,許多人在近日地震發生後,瘋傳一張在台北松仁路貌似柏油路裂開的照片,後來證明那不是裂痕,而是瀝青,但是在還沒被證明之前,就有許多電視台報導裂痕是因為地震造成的。
面對這些新聞亂象,我想除了提升自己的媒體識讀能量之外,政府也應當採取積極行動來提升傳播媒體的環境,避免受到來自假新聞的影響。


2019年4月6日 星期六

政一B 張語珏(2-7)

姓名:張語珏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1



標題:清華學生舉報老師「反黨違憲」,告密之風引中國文革憂慮

出處: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47810800

發稿時間:2019年 4月 5日



內文:
中國大陸近期接連發生大學教授因言論受打壓事件,清華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呂嘉被學生舉報「反黨違憲」,成為許章潤之後該校近期第二位因言論被調查的老師,舉報者聲稱清華大學紀委已回應表示將啟動調查。

一篇題為《霧霾天氣可能緩解》的文章近日在中國網絡世界引起爭議,文章是一名清華學生3月25日向清華大學紀委辦公室、監察室舉報思政課老師呂嘉「反黨違憲」言行的公開舉報信。

無獨有偶,據中國《工人日報》3月28日報道,重慶師範大學副教授唐雲因課堂言論被學生舉報而遭撤銷教師資格並做降級處理。

學生舉報老師近年來在中國大陸時有發生,多名教授因言論遭到停職、停課、解聘等處罰。有學者認為,告密和舉報行為是透過行政機制壓制異見,對鼓勵自由討論的大學教育是一種諷刺,在個人層面亦是突破道德底線的做法。

學校鼓勵學生告密,當局對教師言論打壓升級,有學者認為告密風氣升溫表明「文革反潮」跡象,將置高校老師於一種扭曲和危險的輿論環境。

清華教授許章潤被停職調查 中國言論自由「雪上加霜」
觀點:「胡鞍鋼現象」和「倒胡」運動
質疑拒絶被質疑的北大校長是進步的質疑嗎

「反黨違憲」之嫌

據《霧霾天氣可能緩解》,撰文學生在核查呂嘉副教授的思政課「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全套課件後,認為其課堂言論全然背離馬列主義,涉嫌「反黨違憲」;公開宣揚主觀唯心主義和二元論,歪曲辯證唯物主義,鼓吹宗教文化;曲解科學社會主義的觀點,並否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不是科學社會主義;反對集體主義精神,反對人民當家作主,反對消除私有制,反對公有制;污蔑中華民族的精神狀態和文化成果;還「不加甄別地公開引用偽造的證據、數據」。

舉報的學生認為呂嘉老師的言論「不僅抹黑了清華馬克思主義學院的名譽,更完全背離了思政課老師引導同學樹立馬列信仰的作用」。文中表示急切希望「學校可以盡快監督檢查呂嘉老師的言論」,並進行嚴肅處理。

舉報者還強調,他們很希望思政課可以更為「百花齊放」和生動活潑,但「生動活潑也不能丟掉了黨的領導、丟掉了指導思想。百花是要齊放的,毒草是要不得的。掃除這樣的毒草,社會主義信仰之花才能更為鮮艷繁茂。」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是中國大陸大學的一門思想政治理論必修課,圍繞當代大學生面對的思想、道德、法律等問題,進行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和法律觀的教育教學。

撰文學生表示已經向清華大學紀委和黨委舉報呂嘉副教授,並且收到紀委迅速回應「將展開調查,謝謝」。他們透露,這是他們三度向各地紀委舉報以來收到有效回應最快速的一次。

目前,呂嘉仍在清華馬克思主義學院的在職教師名單之列。BBC中文記者聯繫清華大學紀委等多個部門核實調查進度,截止發稿前,未能得到有效回應。

北大教授賀衛方質疑「愛國愛港」法理
北大「沈 陽事件」:中國高校的「撲火」與「追責」

學術自由之爭

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副教授傅景華認為,告密事件對大學教育而言是很大的諷刺,一個言論自由的社會中是不會出現類似的事情的,「因為大學本身教育的目的就是鼓勵自由討論。就不同的議題,無論多敏感,都是可以自由討論的。」

學生對老師的觀點有不同看法是很正常的事情,在校園的討論也是被鼓勵的。而這種討論本應通過公開對話,以理服眾的形式進行,而不是舉報至行政機關。

「如果那個學生不同意老師的說法,應該當面責斥他,當面在堂上用理據去駁斥他的老師,這件事情是應該鼓勵和應該實行的。而不是透過一個更加有權力的機制去壓制其他人去發表言論,」他說。

清華大學社會學教授郭於華認為,舉報是用權力之手解決觀點之爭,雖然行徑惡劣,但也不能簡單歸結於舉報者人品問題,公共討論空間的缺失也起到了推波助瀾作用。

「中國缺少的是一個大家可以公開地,自由地、免於強制地表達自己的意見和看法,公共討論的空間,這也還是一個制度上的問題,」她說。「一方面是限制,有些話題不讓你討論;另一方面是長期以來沒有可以公共討論的空間,大多數的人也不會進行公共討論,很容易一討論就變成相互撕,相互人身攻擊,就會造成這個社會很撕裂的狀態。」

「文革回潮」之憂

近年來,高校教師因課堂言論被學生舉報的事件頻發。在呂嘉之前,還有廈門大學教授尤盛東、北京建築大學副教授許傳青、武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教授翟桔紅因學生舉報其課堂言論分別受到解聘、行政記過和撤職等處分。有學者認為這與中國共產黨加強高校教師言論整肅有關,擔憂這是告密風氣蔓延,「文革回潮」的跡象。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今年3月18日在北京主持召開學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座談會,強調思想政治理論課是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關鍵課程,表示要「從學校抓起、從娃娃抓起」,在大中小學循序漸進、螺旋上升地開設思想政治理論課。

傅景華表示,自從中國共產黨出台「七不講」政策後,許多議題都被禁止討論,校內言論空間遭到擠壓。尤其是過往一年很多學者是因為言論相關的問題受譴責甚至是停職,他認為當下告密、舉報的風氣越來越有升溫的跡象,讓人聯想到文革的歷史。

傅景華指出,鼓勵告密的社會氛圍使言論空間越來越收窄,異見者變得不敢發言,有些學者甚至因此公開表示不再接受媒體訪問。「社會上只有一元的聲音,那這件事就更加反映了,中國再一次犯歷史錯誤。」

北京知名大學一位不願意公開姓名的學者同意文革時盛行的告密之風現又再次出現,他表示作為一名學者,這是不能容忍的事情,告密涉及到個人道德底線,但在當代中國,由於政治超越了一切,為了政治正確甚至可以突破做人的道德底線。由於受到大環境的鼓勵,告密者甚至「不以為恥、反以為榮」。

除了學生告發老師,浸會大學新聞系高級講師呂秉權觀察到,大陸告密文化的回潮還體現在教友告發地下宗教活動場所,民眾告發記者等方面。

「種種不同領域的告密文化又回來了,其中高校裏面這一種情況,是侵害學術自由,思想自由的一個做法。」呂秉權說,「學生根據官方定義的紅線去告密老師,某程度上會破壞師生之間純潔互信的關係,也令到老師不能夠暢所欲言。」

呂秉權認為,高校老師依據學術研究以及事實理性進行教學交流,發表研究結論,對目前的制度提出一點質疑,其實是他們的應有之義和指責所在,也是他們在治學方面良心與風骨的體現。但是,由於現下「看齊意識」和對領導人絶對忠誠在中國大陸成為一種生存的必要,高校老師只要發表逆耳忠言就會很容易犯禁,甚至受到不同程度的報復。

然而,如果老師選擇埋沒自己的良知,委曲求全,盲目高唱主旋律,亦是一種精神上的痛苦。呂秉權說,「某程度上是扭曲了大學研究和學習的環境,是陷高校老師於一種危險和痛苦的境地。」

他認為,如果當權者的觀點和做法若是經得起歷史和學術的考驗,是無需鉗制學術自由的。當局鼓勵學生告密的本質,其實是當權者不夠自信。

相關法規:

憲法
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世界人權宣言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受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 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 想的自由。

心得:

這就是共產國家與民主國家最不一樣的地方,在民主國家,我們可以盡情適當的表達自己的意見,大學講學自由也受到保障,反觀共產國家,雖然也鼓勵自由討論,但是又有舉報告密這樣的事件發生,令人相當諷刺,這就好比古代的文字獄,根本就不是真的自由討論。

所以,我很慶幸能夠生長在台灣這個民主的國家,能夠自由自在的表達自己的意見,也能關注敏感的議題並參與討論,這是共產國家永遠無法實行的。


2019年3月31日 星期日

政一B 張語珏(2-6)

姓名:張語珏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1



標題:遏止酒駕!立法院三讀《道交條例》重罰累犯、拒測,增「酒精鎖」、「同車共責」新制

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E9%81%8F%E6%AD%A2%E9%85%92%E9%A7%95-%E7%AB%8B%E6%B3%95%E9%99%A2%E4%B8%89%E8%AE%80-%E9%81%93%E4%BA%A4%E6%A2%9D%E4%BE%8B-%E9%87%8D%E7%BD%B0%E7%B4%AF%E7%8A%AF-%E6%8B%92%E6%B8%AC-090358900.html

發稿時間:2019年3月26日 下午5:03



內文:
為遏止酒駕,立法院院會今(26)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大幅提高拒測、酒駕之罰鍰,並建立汽機車處罰「分流」制度;其中,機車、汽車酒駕累犯分別可罰最高之9萬元、12萬元,如第三度酒駕,則以前次罰鍰之金額,再加罰9萬元。另,修法也新增「同車共責」制度,酒駕車輛之乘客可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根據三讀新制,機車首度酒駕可處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則為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如二度酒駕之累犯,機車及汽車酒駕累犯,則處以最高罰鍰9萬元及12萬元;第三度則以前次之罰鍰金額,再加罰9萬元,可累次重罰。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在酒駕吊扣、吊銷相關規定,若酒測值超過0.15至0.25毫克,除了處以罰鍰外,均須當場移置保管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在拒絕酒測、不依照指示停車接受稽查部分,修正條文也提高罰則,罰鍰從原先的9萬元,提高成2倍、18萬元;如果在5年內累犯(指拒測),可處36萬元罰鍰,若第三度違規者,則按前次罰鍰金額(36萬元),再加罰18萬元,以達嚇阻效果。

新增「酒精鎖」規定 他人代解鎖也要罰
新制也新增「酒精鎖」規定,但僅用於「因酒駕吊銷駕照,須重新考照」者,若未依規定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指酒精鎖)」,可處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另外,三讀條文也明訂,若由他人代為解鎖者,處罰行為人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而有關酒精鎖的規格、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守事項,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

懲罰性賠償規定限縮「汽車運輸業者」
協商時,時代力量極力爭取將「懲罰性賠償」入法,但民進黨團持不同意見,指懲罰性賠償多用於商業性利益關係,而非針對單一駕駛人請求。最後,經協調,將此規定限縮於「汽車運輸業者」。

根據通過之條文,汽車運輸業的職業駕駛人因執行職務,駕駛汽車因酒駕等致他人受有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3倍以下之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令該汽車運輸業者賠償。但亦設有「但書」,如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業者不負賠償責任。

「慢車」酒駕最高罰1200元 拒酒測可處2400元
此外,因近年「慢車」酒駕肇事事件頻傳,三讀條文也規定,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等「慢車」,如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其罰鍰亦從現行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提高為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拒絕酒測的罰鍰也變成2倍,可處2400元。

為防止「怕關不怕罰」案例、回應社會要求酒駕零容忍政策,國民黨立委沈智慧提出「拘留」修法之建議,經朝野協調,以附帶決議處理,對於酒測值0.25毫克以下者,雖未構成刑責,但是否修法採處拘留,請交通部會同相關機關向立法院,在3個月內提出修法建議。

相關法規:
憲法
第 63 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 72 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第 8 條: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第 9 條: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
之議案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第 10 條:法律案在第二讀會逐條討論,有一部分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時,如對本案立法之原旨有異議,由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將全案重付審查。但以一次為限。
第 10-1 條:第二讀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得經院會同意,不須討論,逕依審查意見處理。
第 11 條: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第 12 條:議案於完成二讀前,原提案者得經院會同意後撤回原案。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得為併案審查。
法律案付委經逐條討論後,院會再為併案審查之交付時,審查會對已通過之條文,不再討論。


心得:

酒駕修法終於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加重處罰與其他處罰措施保障一般民眾的交通安全,也維持社會安全秩序,但新增了加裝酒精鎖與處以拘留的規定,加裝酒精鎖是否能真正落實與處以拘留是否何適妥當,只能從日後施行結果來看這些規定能不能真的有效降低酒駕的發生。

2019年3月23日 星期六

政一B 張語珏(2-5)

姓名:張語珏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1



標題:酒駕修法吵什麼?時代力量、民進黨認知不同 癥結點在這...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9-03-22/223458

發稿時間: 2019.03.22  11:42



內文:
因不滿立法院院會立法院遲遲未處理酒駕修法,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周二在議場中直接槓上副院長蔡其昌,為了讓酒駕修法盡速通過三讀,黃國昌與黨團總召徐永明昨天在議場門口排隊、並夜宿議場,搶在今天(22日)早上提出變更議程,把反酒駕法案列為第一案。由於各朝野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都有共識,立法院長蘇嘉全上午11時裁示,將修正草案列入討論事項第一案,並於今天下午2時30分進行朝野協商。

黃國昌今天受訪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於防制酒駕的條款,已經拖延將近兩年,並經歷四次協商,第四次的協商,會中主席鄭寶清宣告已經達成共識,那為什麼上次的院會中,明明已經排入院會,蔡其昌有那麼大權限,在上午10時35分時宣布休息不開會。

黃國昌強調,有關於酒駕防制條款,社會希望盡速完成立法,因此他們今天增列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修正案,列為討論事項第一案,希望大家都可以支持;他質疑,蔡其昌以沒有共識的理由說不能處理,但過去面對黨團沒有共識的法案,卻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71條之1的規定處理,「大家有不同的意見就表決啊!」

其實,民進黨、時代力量最大的癥結點在於是否完成「朝野協商」認知不同,時代力量主張當時負責協商的交通委員會召委鄭寶清已發文達成朝野共識,但事後鄭寶清解釋,行政單位對於部分條文有疑慮,最後決定由立法院長召開協商會;對於時代力量黨團質疑,周二排在第14案最後卻沒處理,他也說,行政單位在朝野協商時提出意見,本來想說前一天協商完,結果並沒協商完。
民進黨書記長鄭運鵬則說,鄭寶清當天雖然說達成共識,但部分條文各黨團及行政部門都有疑慮,因此並沒有簽字,其他政黨也在希望修得更完整,會以最快速度朝野協商、拚逕付二讀。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也說,該協商就她個人認知,認為沒有完成朝野協商,今天黃國昌雖然要求列為第一案,但在委員會沒達成協商結論時,照議事規則規定,要請立法院長蘇嘉全召集朝野協商,據她所知,應該是今天。

相關法規:

憲法
第 63 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 72 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第 73 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立法院組織法
第 4 條: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全院委員會亦同。
院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5 條: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除秘密會議外,立法院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
秘密會議應予速記、錄音,不得公開。但經院會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有關透過電視轉播事項,編列預算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不受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之限制。
議事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權利。
第 6 條: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
停開院會期間,遇重大事項發生時,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恢復開會。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第 4 條: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但會期中辭職、去職或亡故者,應減除之。
第 5 條:立法院每次會期屆至,必要時,得由院長或立法委員提議或行政院之請求延長會期,經院會議決行之;立法委員之提議,並應有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第 68 條: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
立法院院會於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議案即交黨團協商。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
第 69 條: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並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院長主持。
前項會議原則上於每週星期三舉行,在休會或停會期間,如有必要時,亦得舉行,其協商日期由主席通知。
第 71-1 條: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
第 74 條
程序委員會應依各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及經院會議決交由黨團協商之順序,依序將議案交由黨團協商。
議案有時效性者,負責召集之黨團及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應優先處理。



心得:
面對立法院開會只有一個委員到場,大家的焦點都放在批評其他委員不到場而是在外面抗議,而我的疑問與焦點是,為什麼大家(立法院裡的委員們)幾乎都不願意修法的樣子,因為這個法案已經拖了那麼久,協商也舉行過這麼多次,但到現在還是沒有處理完成,而如此慢的處理速度,辛苦了這些還在執法的警察人員,也讓大家對酒駕還是有許多不滿。





2019年3月13日 星期三

政一B 張語珏(2-4)

姓名:張語珏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1



標題:謝長廷:台灣公投等於大動作再次傷害福島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695433?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發稿時間:2019-03-13 19:15



內文:
駐日代表謝長廷表示,他很關注日本為食品進口限制向世界貿易組織(WTO)提告南韓的訴訟結果,不過日方很了解台灣狀況,目前並未聽聞日方可能對台有進一步動作。謝長廷也提到,台灣公投的大動作等於再一次給福島傷害,這點令人遺憾。

日本政府向WTO提告南韓禁止日本東北地區的水產進口,違反國際貿易公平原則。審議結果將在下個月11日出爐。由於日方也不排除向WTO提告我禁止日本五縣食品進口,此一判例很可能成為未來的判準。

謝長廷下午與註日媒體茶敘時表示,他也很關心訴訟結果。不過,日本對台資訊暢通,日方知道他們也很努力,知道公投的結果不是政府可以變更,目前沒有聽說會對台進一步提訴。謝長廷說,政府要遵守自己的法制、自己的民意,日本也都知道,希望不要影響彼此長久的友好。

謝長廷說,不買、不進口是種選擇,日本國內也有人買、有人不買福島食品,但是我們用公投的大動作質疑福島的食物有問題,雖不是有意的,但在輿論上再度加深了對福島的「風評被害(意指謠言造成的傷害)」,這點比較令人遺憾。他看到日本媒體報導,記者訪問了福島當地的民眾,對台灣公投沒有抱怨,只說要繼續努力說服外界相信。

謝長廷也提到,這段時間政府根據WTO,對日本進口食品抽查了21萬件,都沒有問題,雖然對內,要遵守國內法;但在國際法上難以自圓其說,尤其台灣想要加入國際組織,必須好好說明。

謝長廷說,也許有人又要說他幫日本說話,但他必須說真話。他看到有外國記者去福島採訪,問台灣禁止日本食品的依據是什麼?「我只能回答根據民意,這比較遺憾,我們應該有依據」。

此外,對於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將修正海關進口稅則,大降農漁產品、加工食品及穀類酒的關稅,傳出大幅調降關稅「不能說的秘密」在於政府想透過大降以日本進口為主的農漁產品進口關稅,彌補日本因五縣食品禁止進口,每年約三千萬美元的貿易損失,幫台日關係解套。

對此謝長廷反問,降稅的又不是被禁止的五個縣,因果關係怎麼解釋?被禁止的五縣看著青森更多蘋果銷往台灣,自己生產的食品卻不能出口,只會增加他們的惆悵。


相關法規:

憲法
第 17 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129 條: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
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 136 條: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第 141 條: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
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
確保世界和平。

公民投票法
第 2 條: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第 29 條: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
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
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
不通過。
第 30 條: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
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
    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
    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
    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
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二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
制。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
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
院解釋之。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
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經創制或複決之重大政策,行政機關於二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或複決案內
容之施政。
第 32 條: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同一事項之認定由主管機關為之。


心得:
我認為這是一個資訊不完整所造成的結果,因為依反核食公投內容為:你是否同意政府維持禁止開放日本福島311核災相關地區,包括福島與周遭4縣市(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地區農產品及食品進口?公投並沒有明確說明到底是只禁止遭到輻射污染的產品還是只要是這些地區的產品都一律禁止。
當然,公投內容要是全部仔細寫出來一定會造成更多爭議,但是提案到投票這段期間我認為政府沒有做好明確說明各項提案之內容的工作,才會讓一般大眾看到核食就不同意,並沒有仔細了解提案內容,與投下支持或反對後的結果。














2019年3月6日 星期三

政一B 張語珏(2-3)

姓名:張語珏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1



標題:酒駕猖獗 徐國勇:提升熱點攔檢盼他律變自律

出處: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3060040.aspx

發稿時間:2019/03/06 11:28



內文: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6日電)內政部今天表示,近5年酒駕肇事死亡人數已經造成600人死亡、3萬5991人受傷。內政部長徐國勇說,這幾年酒駕件數有降低,但幅度不明顯,提升酒駕熱點的攔檢,可讓酒駕取締更有力,希望將杜絕酒駕行為由他律變自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邀請徐國勇、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交通部政務次長黃玉霖就「酒駕猖獗─如何有效杜絕酒駕與執法之具體措施」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根據內政部的書面報告指出,自103年到107年,近5年酒駕肇事死亡人數已經造成600人死亡、3萬5991人受傷,死亡人數雖從103年的169人,逐年遞減到106年的87人,但去年死亡人數又增至100人。而受傷人數從103年9135人,逐年遞減至去年的5583人。

內政部表示,各警察機關107年取締酒駕10萬1202件,移送法辦5萬7826件,與近5年取締違規與移送法辦件數相較,雖呈略微下降的趨勢,但近5年每年取締件數均在10萬件以上,移送法辦件數則約在6萬件左右。執法強度未減,但仍有民眾心存僥倖,喝酒不開車的觀念仍待加強,持續督導各警察機關嚴正執法。

徐國勇在列席報告前受訪表示,這幾年酒駕件數有降低,但幅度不明顯,從103年的11萬多件,降到去年的10萬多件。提升酒駕熱點的攔檢,降低無效的攔檢,可避免增加員警負擔,也可以讓酒駕取締更有力,希望將杜絕酒駕行為由他律變自律。

對於有立委提案修法酒駕致人於死最重可處死刑,徐國勇表示,刑法主管機關是法務部,尊重法務部。但他也提到「可以選擇不喝酒,也可以選擇喝酒不開車,但卻選擇喝酒開車,顯然喝酒開車甚至發生事故,已在肇事者腦中有發生可能性,但肇事者仍不阻止而最終讓事故發生,這就構成不確定故意」。

徐國勇也指出,同車人若知道駕駛酒駕還鼓勵開車,可能會有幫助犯的問題。目前警政署也在推動,請代客泊車小弟若看到車主醉醺醺,就不該把車鑰匙交給車主,現在就是看用什麼機制、方式把杜絕酒駕行為從他律變自律,還有一些相關法律要克服。(編輯:趙蔚蘭)1080306


相關法規:

憲法
第 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刑法
第 89 條: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
處分之執行。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第 8 條: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
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心得:
針對酒駕的修法,警政署推動了連坐法的機制,公路總局提出讓酒駕累犯到殯儀館上課,有些立委則是建議酒駕致人於死最重可處死刑,也有些立委提議先實施保護管束,先關三天等較為清醒再說,亦有些立委提出公布酒駕肇事者的姓名。由這些意見與新聞上來看,代表立法院與行政院對酒駕的問題有高度的重視,我比較贊成公布姓名這個作法,這樣能夠讓肇事者感到羞恥而不再犯,也能嚇阻其他一般人想要酒駕的行為。







2019年3月1日 星期五

政一B 張語珏(2-2)

姓名:張語珏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1



標題:酒駕致死傷矯治酒癮處分 去年檢方申請比率僅5%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663879

發稿時間:2019-02-25 14:41



內文:
立委黃國昌今天在立法院爆料,我國酒駕累犯人數及犯案件數居高不下,外界都說要從根本矯治酒癮問題,刑法也設有酒駕人禁戒處分,但去年152人被起訴酒駕致死或致重傷,檢察官卻只有申請9件禁戒處分,約5%。法務部承諾一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

黃國昌表示,酒駕累犯居高不下,地檢署執行酒駕案件裁判確定有罪者的前科情形,2009年有25.25%,到了2018年已達到46.23%。我國設有酒駕人禁戒處分,因為一再累犯不是辦法,但檢察官起訴書建請酒駕人禁戒處分,人數卻低到不像話。2015至2018年分別有189人、165人、168人、152人被起訴酒駕致死或致重傷,建請宣告禁戒處分人數卻分別只有6、11、17、9人,外界都說防制酒駕要治本,但現在刑法有相關機制,檢察官卻不使用。

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坦言,檢察官申請數量確實偏低,未來一定會改善,申請禁戒處分要夠積極,承諾一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申請禁戒處分,法院判准後,現在作法各地地檢署有不同處置,有時候會考量經費問題,如禁戒處分誰來付錢。

黃國昌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酒駕修法草案,早於2017年4月修正草案就出委員會,至今仍未三讀。交通部長林佳龍回應,修法程序還在進行,黃國昌反批,2017年11月30日黨團協商早就有結論,包括同乘者共責條款、懲罰性賠償金、拒絕酒測修正為加重罰鍰,但交通部及警政署雙雙反對,認為會有執行問題。

林佳龍澄清,交通部沒有不支持修法,黃國昌反批,交通部書面意見明白表示不予增訂,反觀日本針對酒駕零容忍,共乘者都有刑責,而當初朝野協商只提議先以行政罰處罰,交通部卻不同意。

林佳龍強調,作為交通部長的立場支持修法。黃國昌說,明天再次黨團協商,交通部應帶著現任部長的立場來協商。黃國昌怒批,「莫名其妙,重要法案擋了一年多,卻是因為行政部門反對,協商時應提出具體理由,如果是立委有不同立場就在院會表決,但若是因為行政部門杯葛導致法案躺了一年多,無法接受」。


相關法規:

 憲法

第 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刑法

第 89 條: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
處分之執行。
第 185-3 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心得:
酒駕一直以來是社會安全議題裡討論最高的話題,那為什麼提高刑罰了,卻還是解決不了問題呢?我認為酒駕不能只用提高刑罰來矯正,再教育也是非常重要,但從新聞中來看,檢察官起訴酒駕人禁戒處分的人數是非常低的,我想會這麼低可能會有以下原因:1.經費編列不足,資源與人力的缺少,以至於對酒駕人的起訴不多。2.無法徹底根除:因為酒駕就像販毒集團一樣,並無法徹底根除改變,造成司法人員力不從心的現象等等,但無論是用應報主義或是矯正教育來預防酒駕,最重要的還是只要酒後不開車,就能減少酒駕事件的發生。










2019年2月21日 星期四

政一B 張語珏(2-1)

姓名:張語珏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1



標題:學者:簽兩岸和平協議等於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分

出處: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2200042.aspx

發稿時間:2019/02/20 12:05



內文:
兩岸和平協議該不該簽專題1(中央社記者侯姿瑩台北20日電)兩岸和平協議到底該不該簽,國際法學者分析,協議是國內法文件,簽了等於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分,法律意義是美國軍售台灣違反國際法,且有干涉中國內政之嫌,使台灣尋求國際救援面臨更大困難。

中國國民黨主席吳敦義日前表示,若國民黨有機會重新執政,經過一段折衝後,國民黨政府就有權力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洽簽兩岸和平協議。

吳敦義拋出兩岸洽簽和平協議話題,近日在政壇掀起討論,18日中午舉行的行政立法協調會報決定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列為立法院這會期最優先法案,明定簽訂兩岸和平協議前須進行公投。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姜皇池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協定、條約是國家與國家簽署、以國際法作為規範的文件,協議則是國內法文件,不適用國際法。從法律觀點來看,「和平協議」某種程度而言是屬於國內交戰團體的文件。

雖然仍須看具體的協議內容,不過他表示,基本上如果兩岸簽署和平協議也就表示,台灣的執政者承認台灣跟中國目前的狀態是早期中國內戰的延續,並藉由一個和平協議來終止這樣的戰爭狀態,也就等於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並非簽署停戰協議後就保證不會再發生衝突;姜皇池指出,雖然國共曾於1946年簽署停戰辦法,可說是廣義的和平協議,但仍未能終止戰爭。因此,若兩岸簽署和平協議,在此狀況下,就國際法而言,其他國家就不能干涉所謂「中國的內政」。

姜皇池進一步解釋,現階段假如兩岸簽署和平協議,立即產生的效力就是「美國持續在干涉中國內政,因為美國持續出售武器給台灣」。若台灣承認自己是中國的一部分,所造成的法律意義就是,美國出售武器台灣是違反國際法的做法。

不僅於此,他也說,假設未來兩岸發生武裝衝突,其他國家介入就有違反國際法之虞;除非造成嚴重死傷等人道危機,以及對區域和平、安全造成威脅,才會有國際組織介入處理。

至於兩岸和平協議對於台灣與美日等國關係的影響,他認為,如果連台灣自己都承認是中國的一部分,簽署這項協議後,美、日、歐盟對於台海問題介入的合法性將更低,「會造成我們在尋求國際救濟時更大的困難」。

總括來看,姜皇池認為,兩岸和平協議沒有任何實質利益存在,但在簽署後卻可能有很大的害處。

另一位國際法學者、台灣制憲基金會副執行長宋承恩也持類似看法。他表示,兩岸和平協議聽起來有很好的目標,但需要仔細想想是否真符合台灣人民的需要。

他指出,台灣和平狀態已維持70年,「除非是想要改變和平現狀,才有需要和平協議」。現階段看來,對於台灣和平的威脅都是來自對岸,因此,中國應先放棄對台灣的軍事威脅,這是北京不需任何協議就可以做到的事。

宋承恩認為,比起和平協議,台灣國際地位、台灣國際參與是更重要的議題,針對台灣有意義參與國際組織等議題跟中國達成協議才有意義。(編輯:林淑媛/王思捷)1080220

相關法規:

憲法

第 141 條: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
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
確保世界和平。

國際法

條約(Treaty)
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國際法人所締結,受國際法規範的所有國際書面協定。聯邦國家內各成員體間的協議、聯邦國家內各成員體與他國的協議,則不具條約地位。

公約(convention)
涉及多邊的條約、較專門性的條約最常用此一名稱。

協定(Agreement)、協議(Accord)
不若條約、公約正式,通常不用國家元首名義締結,通常用於範圍較小即締約國較少時,也常用於行政或技術面議題。

休兵(Truce)
敵對雙方非正式停火,通常多用於局部,像是戰場雙方指揮官同意休兵,以便撤離傷員。休兵多為暫時性,也不必然是雙方有意停戰的信號。

停火(Cease-fire)
通常是敵對雙方透過談判所得、終止敵對以準備採取進一步緩和措施的協議,例如重型武器後撤、劃出安全區或非軍事區。停火雖較休兵略為正式,但不代表雙方衝突終止,僅為衝突暫停。

停戰(Armistice)
永久停戰一切軍事行動的正式協議,用以結束戰事,但尚未達確立和平。停戰協議只是雙方承諾不在戰場上解決歧見,若需尋求和平,仍得協商出和平條約或協定。

心得:
這是國民黨主席吳敦義在幾天前所提到的,且國民黨確實也曾把和平協議放入黨綱,這引發網路上大家熱烈的討論,當然,有人支持也有人反對,我的立場是偏向持反對意見的,因為新疆、西藏,甚至是香港,都有這種相同的情況,但是他們與中國簽訂後,並沒有真的往和平一步邁進,雖然有些人會覺得,台灣怎麼能跟香港、西藏,這樣比較?但是對我來說,與其要冒險賭一把,不如在一剛開始就先理清各自的立場與主張,這樣到時候才不會後悔也於事無補,而我也希望能有更多人了解、關注這個議題,才能讓台灣真的成長進步,而不是只有政府公布的民生數據提升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