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9日 星期六

政3B 莊亦恩(1)


姓名:莊亦恩

系級:政3B

學號:05114284


標題:夫妻登山疑失足墜崖 直升機救出送醫

出處:The Central News Agency 中央通訊社


內文:

蔡姓夫妻登山客今天行經南投縣信義鄉亞力士營地疑失足墜崖,其他山友救出兩人並通報救援,直升機飛往山區順利救出,送往醫院治療,兩人意識清楚、生命徵象穩定。

蔡姓夫妻攀登中央山脈南三段,今天行經信義鄉亞力士營地疑失足墜崖,南投縣政府消防局接獲轉報,除申請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支援,也同步派遣信義消防分隊組織救難隊準備入山,由於山區天氣允許直升機執行勤務,最後由空勤總隊直升機救出。

夫妻跌落山崖後,被其他熱心登山者救出待援,並使用衛星電話報案,南投縣消防局表示,海巡署來電指出,接獲衛星電話求救,兩名登山者墜崖,經消防局回撥與報案者聯繫,確認兩名傷者已被救上稜線,身體多處擦傷,疑有骨折情形,停留亞力士營地待救。

空勤總隊派遣第二大隊第三隊出勤,黑鷹直升機上午8時39分起飛、9時20分吊掛成功,落地後由救護車送往竹山秀傳醫院治療。經初步檢查,56歲蔡姓男子頭部與腹部外傷、肢體疼痛,蔡男妻子頭部外傷、肢體疼痛,兩人意識清楚、生命徵象穩定。

亞力士營地附近的無雙山日前發生另一起登山事故,葉姓男子兩度透過妻子求救,其中一度拔營落跑,過程救難人員為救葉男陷險境,離譜行徑遭南投縣消防局開罰新台幣13萬元,另將求償逾200萬元搜救費。

相關憲法條文:

第15條: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2條:凡人民之各項自由與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                   進公眾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相關法律:

1.消防法

2.緊急救護辦法

心得:

最近的新聞出現的新的山難救助消息,跟之前那個鬧很大還被求償的葉先生相比,這次的似乎是真的很需要救援的,也沒有什麼不好的負面消息鬧上新聞,畢竟憲法中也說國民的生存權國家應予以保障,也正是所謂的急難救助,而且我相信我們台灣的消防員跟義消們都很樂意救人,但是既然要被救也應該要注意自己的行動,像那個葉先生儘管要登山攻頂都是自己的個人自由,但是既然已經要求出動救援隊消耗社會資源來救自己了,就不應該為了自己個人的私慾執意繼續登頂,還害得他人也陷入危險之中,不僅被送上新聞全國放送,在網路上被公審,還要負擔巨額的救難隊出勤費用,簡直得不償失。
而在網路上也有人提出以後凡入山申請的都應該先繳保證金,沒事下山再退還的方案,我覺得這樣似乎還不錯,畢竟登山不可能全無風險,像新聞中那對真的需要救援的夫婦可能可以以扣除必要支出後退回部分保證金的方式,也許比現行出事後再加以求償的狀況更加有效率也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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