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5日 星期二

政一B 陳佳愉 (1)

姓名:陳佳愉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2

【標題】深澳燃煤電廠》環評通過半年,攻防戰到底吵什麼?帶你回顧深澳議題四大爭議
【出處】https://www.storm.mg/article/501798
【時間】2018-09-22 10:10
【內文】
深澳燃煤電廠更新擴建環差案自3月通過環評以來,民間反彈聲浪不斷,開發案的健康風險評估是台電的環差報告中所缺乏的,也是外界高度重視一環。如今面臨大選前夕,反深澳的環團除卻再度要求縣市首長、民代候選人對深澳議題表態,更拿出民間學者自行評估的報告為證,直指深澳電廠倘若營運,將導致576人死亡、全台PM2.5年均量上升。

回顧3月14日環評大會當日,環評委員爭論近4小時仍無共識,最後決定進行不記名投票,原先「審核修正通過」和「就變更內容重辦環評」票數呈8:8平手,孰料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投下關鍵的一票最後以9:8全案審核修正通過。這樣的結果引起輿論軒然大波,繼深澳生態、健康危害後,環評制度的缺失也引發外界熱議。

深澳燃煤電廠的舊機組自1960年開始營運,因機組老舊、發電效率過低於2007年除役,2006年台電遂提出擴建機組的環說書,同年順利通過,環評內容可概略分為「舊廠拆除」及「新廠建廠」兩大工程,開發位置包含番仔澳灣與深澳灣。其中舊廠早已拆除完畢,原先規劃興建的2座80萬瓩燃煤超臨界機組,雖曾在2010年短暫動工,卻因當地居民強烈反對而作罷。

而其中四項爭議分別是:環差報告程序瑕疵、未知的健康衝擊、海洋生態保育、深澳燃煤電廠的必要性(中間內容省略)

【相關憲法條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
                                 II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相關法律條文】環境影響評估法
                                空氣污染防制法
環境基本法 第3條(環境保護與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並重)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

【心得評論】
深澳電廠是近期國內頗受矚目的議題之一,其影響不僅包含正面的能源開發以及經濟發展,還有對人民健康與環境的負面衝擊。且恰逢選舉前夕,正反兩方的意見交流更加熱烈。
環境議題持續浮出檯面,不只本國國內,國際的大事件諸如全球暖化、海洋污染等等,環保團體也因此一個接著一個出現,即便關注的議題可能有所不同,但出發點都是以保護環境為優先。
近年來,台灣因為環評法規與施行辦法所引發的爭議不斷,從亞泥案、台東美麗灣,到今天的深澳電廠,雖然其中性質不同,但這些爭議再再顯示環評法規的缺失。而政府評估及施行的缺失,不只可能與我國憲法的規定有所抵觸,也不符合聯合國提出的「永續發展」原則。不少企業因為環評法規的管理過多而外移,也有專業人士指出:台灣的環評法規管理過多,又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這正是引發爭議的最大原因。
我認為此時此刻的政府應該更積極地正視這個問題,而不是把每個個別的案件擱置、拖延,無論最後決策如何,都將勞民傷財。這樣的政策要界定明確有一定的困難,但針對每次的案件以及兩方的各說各話,政府應該要有顧全大局的能力、更加確切且一致的說法,還有評估對未來影響的能力,畢竟就算是其他政策,取得平衡從來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更何況是如此重要的經濟發展及環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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