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8日 星期五

政一B 陳冠妏(1)

姓名:陳冠妏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38

【標題】因應高齡社會 政院拍板《民法》增設「意定監護」制度
【內文】
             行政院院會今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意定監護制度」。法務部說明,為因應高齡社會,「意定監護制度」是指在本人意思能力尚健全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在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答應擔任監護人,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使本人在意思能力喪失後,可依先前的意思自行決定未來監護人,較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並完善民法監護制度。

法務部指出,隨著高齡人口增加,需要有更完善的成年監護制度,而現行的成年人監護制度,是在本人喪失意思能力才啟動的機制,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的意願,因此本次修正新增「意定監護制度」是在「最小變動成年監護制度」並兼顧「尊重本人之意思自主」原則下,尊重本人意思的自主,法院為監護宣告時,於本人事前訂有意定監護契約,以意定監護優先為原則。

法務部表示,草案重點,包含配合意定監護的增訂,明定意定監護受任人得為監護宣告的聲請人,並增訂輔助人及利害關係人也得為聲請人;明定意定監護契約的定義,並規定受任人不只一個人時,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意定監護契約的訂立、變更採要式方式,須經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才算成立,且在本人受監護宣告時才發生效力。

法務部也表示,法院進行監護宣告時,在本人事前訂有意定監護契約,應以意定監護優先為原則,以本人所定的受任人為監護人,但有事實足以認定意定監護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顯然有不適任的情事,法院得依職權選定監護人,不受意定監護契約的限制;意定監護契約訂立後,當事人在法院為監護宣告前得隨時撤回。監護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受任人有正當理由,得聲請法院許可辭任其職務。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155條(社會保險與救助之實施)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心得評論】

                     已邁入高齡化社會的台灣,老人們的照護是政府及社福團體們越來越關注的現象,而上述新聞表示民法增設「意定監護」制度,我認為這就和立遺囑一樣,在本人能力還完全時,指定自己的監護人,且受約的監護人也同意,如此一來,這樣不僅保障了受監護人的意願,也更符合人性。
                     社會上有許多案件都和老人的照護有關,例如棄養自己的父母等等的社會新聞,若未來,年老的父母能夠指定監護人,找到一個真正能好好照顧他們的人,那麼或許就能降低這類社會事件的發生。雖然能夠指定監護人較能保障受監護人的利益,但這背後是否會帶來許多問題呢?例如某些子女若非指定監護人,有可能就對己的父母不聞不問等等這類的道德問題,因此目前的草案或許還有修改至完善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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