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8日 星期五

政一B 鄭晴(1)

姓名:鄭晴
班級:政一B
學號:0114235


【標題】
領中國居住證限縮公民權 吳敦義籲先溝通
發稿時間:2018/09/20 18:10 最新更新:2018/09/20 18:10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劉麗榮報導
【出處】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9200269.aspx

【內文】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劉麗榮台北20日電)台灣人在中國領取居住證,行政院擬限縮公民權。中國國民黨黨主席吳敦義今天表示,不要魯莽的做這種決定,政府最好是先跟台商溝通討論,不要隨便剝奪公民權。

吳敦義下午出席國民黨立法實務研討會後受訪表示,恐怕還有斟酌的餘地。他說,居住證有點像在中國大陸的居留證,沒有主權問題,登記的台商只不過是為居住在大陸,就近照顧事業,沒有變心,也未在大陸擔任公職,何必剝奪在台灣的公民權。

吳敦義呼籲,不要這麼的魯莽做這種決定,最好的方法是政府跟台商朋友討論,利用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等三節,好好跟台商協會溝通商量,再做決定比較好,不要隨便剝奪台商公民權。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吳志揚表示,政府應先去了解居住證的意義,如果只是為了經商或留學等,必須考量經常往來的方便,這樣就要取消公民權,這就有點反應過度,逼民眾二選一。

吳志揚說,長住美國的民眾都可以回台投票,為什麼長住中國大陸的人要被限縮公民權,這就是把需要在大陸長住的人,視為不愛台灣。但若是民眾已在兩岸的國籍上做選擇,他也贊成要處理。(編輯:蘇龍麒)1070920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相關法律條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一條︰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四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五條︰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

【心得評論】
    中國居住證前身為暫住制度,因孫志剛事件及眾多社會問題轉型為現今的居住證。雖然居住證無論形式及製作方式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身分證有所雷同,仍應維護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人的基本權利。依「公民權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第八次研討會」內容, 公民權就是指公民身分(citizenship),而公民身分的意義本身就隱含著「權利」(rights)與「義務」(duties)。現本國公民只是長居中國,並無違背身為國民的基本義務,何來的限縮公民權?在Marshall的公民權理論中,「公民身分」就是指人民從政治、法律與經濟的不平等狀態中「解放」出來的意思。政府此一提案卻反而將駐陸國人陷入高度不平等的狀態中。

    9月26日一篇關於居住證的新聞更新表示陸方對於各方質疑的問題及風險始終有意忽略避而不答。雖國台辦宣稱此居住證與政治權利和義務調正並無關係,但還是不難聯想陸方表面喊著便民的口號,實行內國化的政治圖謀。政府對於中國居住證有相當多疑慮,但我認為這些疑慮應是由政府方去進行更多的溝通協調進而排除,而不是預防性的剝奪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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