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2日 星期六

德文延 蕭彣如 (1)


姓名:蕭彣如
班級:德文延
學號:03111120

【標題】政院:領中國居住證 須限縮公民權
【時間】2018-09-21
【內文】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中國開放台灣民眾申請居住證,衝擊我國安,行政院長賴清德昨與民進黨立委會商達成共識,針對陸委會正研擬兩岸關係條例的修法,增訂台灣人民領取中國居住證的因應措施,並列為立法院新會期的「最優先法案」。行政院發言人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表示,台灣人民領取中國居住證需要管制,必須某種程度限縮其公民權。

據悉,政府目前正研議限縮參政權,包括研議限制申領居住證國人擔任公職與機敏性職務的權利,未來也可能一併修正「國家安全法」。雖然陸委會尚未將兩岸條例修法版本呈報行政院審查,但政院已列為「最優先法案」,顯示政院認為這項修法有其急迫性。

限縮的範圍、強度要聽意見
被詢及限縮公民權所指為何?谷辣斯表示,公民權是指憲法保障的權利,參政權是最基本的,這是需要審慎處理的問題,不該流於意識形態對立思考。目前管制方式仍在陸委會研議中,尚未送到行政院。

谷辣斯強調,所謂的管制,就是針對在中國領取居住證的人民回到台灣,有沒有可能某種程度限縮其公民權,但限縮的程度,還需要聽取大家的意見,包括限縮的範圍、強度、深度。

她說,台灣人民領取中國居住證是一個非常嚴肅的課題,政府必須謹慎面對,希望政策形成過程中,避免對社會帶來不必要的衝擊,但「必須某種程度的管制」這個大方向是確定的。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三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十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心得】
   201891日中國公安部開始發放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中國官方表示目的是要讓港澳台居民能夠在居住地享有與中國大陸居民基本相同的公共服務。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便表示申請居住證須留下指紋,有利於中國掌握個人行蹤。台灣人若取得居留證,便能享有與中國居民同等的公民權利,同時這也意味著接受中國政府的管制,雖然申辦這種居留證並不是在中國設籍,並無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的規定,但我認為意義上似乎滿相近的。考量到中國對台灣處處打壓威嚇的政治現實,對於我國政府將限縮取得居留證者的公民權,情感上我是認同的,但理智上我對於中央的說法感到疑惑,好奇政府限縮這些人公民權的法源依據為何?若真的成功修法並實施,是否等同於正式承認中國為敵國?不論如何,這一項看似惠台的政策也值得台灣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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