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5日 星期二

政一B黃晨瑜(1)


姓名:黃晨瑜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3




【標題】疑信教過頭 夫妻共赴黃泉 中國時報【許家寧╱花蓮報導】
【出處】中國時報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921000601-260106
【內文】
花蓮朱姓夫婦日前向家人透露輕生念頭後失聯,家屬與警方20日根據手機定位找到朱的車子,赫見2人在車內以塑膠袋緊套頭部自殺,屍體並已發黑和溢出惡臭,車內還有1個不明鋼瓶。老父見狀悲痛哭喊:「兒子怎麼就這樣離開了!」懷疑夫妻倆信教信過頭,才會尋短脫離苦海,詳細死因有待檢警調查。
朱父表示,51歲兒子與45歲施姓妻子結縭20年,未育有小孩,無病也無負債,近年夫妻倆篤信某派宗教,退休後在家修行並經常參加法會,言談間常透露對生命感到灰心,3天前,兒子突然打電話透露2人想安樂死,接著音訊全無。
住新北市的朱父趕到花蓮向警方報案後,昨天下午3時許,與警方根據手機訊號定位在吉安鄉發現2人的白色轎車,車窗都用遮光罩擋住,開門後,驚見2人頭套塑膠袋,分別躺在正副駕駛座,遺體僵硬已浮現屍斑,並發現氮氣鋼瓶及2封遺書。
遺書中仔細交代自殺過程,除分配遺產,還要求發現者「不要救我們」,死意甚堅。朱父表示,接到兒子電話後,不久又收到夫妻告別的電子郵件,無奈再見面時已成冰冷遺體,直言「真是信教信到偏了!」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十三條:人民有信仰宗教自由。
  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
          
                                                                             宗教及信仰的自由,是我國憲法保障內容,對於人民從事宗教活動的自由,政府都應該採取寬容原則,沒有人有資格以個人主觀角度去定義一個宗教的好壞,所以我認為不能因為事件主角們最後不幸雙亡,就判斷此教派為不良的組織。應該嚴謹確認,該教派是否有教唆自殺之行為後,再針對此事下定論。宗教自由的保障,並非無限上綱,大法官曾解釋只有內在信仰自由受到絕對的保障,外在行為的宗教活動在必要之時,仍受相關法律約束。所以人民也要有警覺心,避免成為宗教信仰的魁儡。
                                       選擇死亡是一個人的權利,就跟選擇生存一樣,每個人都有自己考量的因素,所以我 認為對於生或死 的決定,都應該諒解並且以對方角度同理,並沒有哪一個決定才更妥善。但是基於道德倫理的立場,應該輔導對生命絕望的人,尋找到其他更好的方式及管道,解 決問題才是根本,逃避問題並不是現實的處理方法。法律是最後一道防線,只依靠法律規 範的社會,是不夠完整的,需再透過倫理道德的輔佐,才能創造更完善的社會。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