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7日 星期四

政一B 林詠恩(1)


姓名:林詠恩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57

【標題】以核養綠案開庭 1個法條、2種解讀

發稿時間:2018-09-26 14:22聯合晚報 記者賴佩璇/台北報導
「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黃士修,要求民進黨創黨元老出面制止蔡英文總統及中選會主委陳英鈐的不守法行為。他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今上午開庭審理,因絕食抗爭一度送醫的黃士修與仍在絕食中的新黨北市議員參選人侯漢廷出庭,但侯開庭後因身體虛弱,緊急送醫。
黃士修等人本月6日遞交第二階段連署書,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點收314135份,黃士修13日補送2萬多份連署書,中選會拒收。黃士修認為公投法第13條未明定連署書最後交件期限,中選會卻以「時限行政」為由,不接受2次補件。
法官陳心弘今開庭,雙方對公投法第13條解讀完全相反。中選會強調已點收完畢無權再點收,且審查提案以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中選會須助提案人完成提案,若戶政機關查對後發現人數不足會通知補件。
黃士修委任律師葉慶元指出,本案有急迫性、致生重大損害,且勝訴蓋然性高。中選會拒收補件恐讓連署人數不足,無法年底綁大選,沒綁大選需要500萬人投贊成票,「等於總統票數,沒綁大選等於判他死刑!」
中選會表示,依公投法第10條相關規定命補正,還要開聽證會。3月份見提案主文有不中立客觀文字,要求修改,豈料4月間提案人維持原狀,又加了更不中立客觀文字。接著依照程序召開聽證會、再補正,直到65日才通過提案。「下一階段是連署,(怕趕不上綁大選)當初幹嘛不默契處理好?」
中選會直言,「考試不及格就補考,你怎麼能回過頭說要重寫考卷?」後續仍會有補件程序,戶所已在查對。程序法的性質是公平性,依據行政程序法第6條、8條及公投法第13條,提案人沒有主動補件的權利,中選會也沒收件及轉交戶所的義務。
葉慶元認為,公投法第13條規定審核結果不足件可通知補件,換言之沒說不能補件,法律沒授權中選會不收件。雙方對於爭點表示意見後,庭末法官諭知候核辦。
葉慶元與黃士修受訪,葉說,中選會目的是杜絕人民行政救濟手段,這是完全藐視法治的行為。中選會先前發的查核作業要點至戶所,要求以此剔退不合格連署書,但官網找不到法規。顯然是違法限制人民公民投票權的行為,呼籲懸崖勒馬。
黃說,提案過程中不斷被點名、放話,這公投是擋在幾兆元利益之前,可能會有生命危險。侯漢廷已絕食超過160小時,差點昏倒,他忍不住哭說,「我們只是需要一個民主法治國家,還給我們選擇的機會,為何要遭受這樣的打壓?因為擋人財路嗎?」
【相關憲法條文】
1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相關法律條文】
行政程序法第6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行政程序法第8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公民投票法第 10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
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
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
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不合前條規定。
三、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四、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五、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
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前條第六項規定命補正者,應
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進行必要之補正。前項三十日
內補正之期間,自聽證會結束日起算。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
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
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
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
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
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十日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
。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
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逾
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公民投票法第13
(公民投票案提案之駁回、查對連署人名冊刪除之情形,以及是否成案之公告)
  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經刪除未簽名或蓋章之連署人致連署人數不足或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格式提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符規定者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三十日內完成查對。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心得評論】
  閱讀許多關於公投的新聞後,發自內心感謝這些團體的努力,他們的努力在各地都能看見。八月中時,經過台南火車站,這時同志婚姻及東奧正名的團體都在火車站前請路過的人們簽下連署書,而我也第一次一起連署,所以當我看見這則新聞時,特別有感。
  公投門檻雖有調降,但仍難達成,且若沒有趕上年底的大選,同意票數則需要更高,希望簡直微乎其微。侯漢庭說:「還給我們選擇的機會」,人民有創制的權利,我們有權利讓執政黨看見我們想要的,可是我們卻卡在這關卡,甚至無法在大選前到下個關卡,只要10/24前能成案,一切都有轉機,且法規上並未明文列出限制不能收件、補件,那為什麼不能收?因為沒有規定要收?這有點像文字遊戲,但我想法規主要是為了保障人民,這時我想收件或許會是一條較合情合理的路,畢竟關乎人民未來生活。
  交出去的件數約有31萬份,補件約2萬份。我個人認為補件的最大意義,其實是想表達人民對此之訴求,有33萬位人民對此有想法,且明確傳達人民的渴望。假設連署書在填寫時有疏漏,這時這份連署書就會無效,31萬份也有些危險性,若是說等閱件完再公告需補件,那這項公投有機會在年底一同處理嗎?
  距離11/24已不到兩個月,只希望人民能透過公投爭取自己未來的福祉。雖說公投的有效門檻較高,我個人覺得要達成同意是不大可能,因為我們的公投題目一直以來並不是很好理解,但也能透過這些一直以來的努力讓政府看見人民的想法,我想這是我認為公投的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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