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9日 星期日

政一B 范承峰(2-12)

姓名:范承峰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0 

【標題】打臉行政院 司法院:法院不宜審核競選廣告 
【出處】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518/1447375.htm 
【發稿時間】2019年05月18日 10:41 
【內文】
行政院會5月16日通過「正副總統選罷法」及「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草案,針對選舉期間的廣告,由法院審核是否不實及應否禁播,司法院今(17日)發聲明打臉行政院,強調不宜這樣做,以免法院捲入政治競爭,而傷害司法公信力。 

行政院草案規定,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日起至投票日前1日止,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對不實內容的競選或罷免廣告,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司法院認為,法院不應、也不適合擔任不實廣告的第一線審核機關。 

司法院聲明如下: 

一、 法官保留不適用於不實廣告刊播限制: 

由法院裁定是否限制不實廣告之刊播,涉及「法官保留」問題。於法理上,適用法官保留的典例為人身自由之拘束,因在此情形下之人民居於國家控制之下、並與外界隔離,不僅權利侵害甚鉅,亦不利其於嗣後司法程序中居於對等地位而行使防禦權,故須由獨立、客觀行使職權之法院提早介入審查,彌補事後救濟之不足。 

搜索扣押及通訊監察之法官保留,亦屬相同道理,特別如通訊監察,人民無從於事前得知、防禦其秘密通訊自由之侵害,更需法院事前審查,以為制衡。然而,對不實廣告刊播之限制,並不會對當事人帶來嗣後司法救濟程序的不利效果,亦無事前不能知悉、而無從循正當程序行使防禦權之問題。因此從法理角度觀之,法官保留原則並不適用於不實廣告之刊播限制。 

二、 法院並非第一線事實查核之最適機關: 

國家事務的權限分配,應基於各機關組織、權限及決策程序之功能最適性而為判斷,以使國家做出盡可能正確之決定。比較法制上,不實資訊之查核者容有多端,如民間媒體、平台業者、事實查核機構、乃至於行政機關或法院等等。而針對廣告內容資訊真偽的即時判斷,相對於法院,行政部門更加具備通訊傳播、網路媒體等事務之熟悉度及專業度,於決策上較具彈性、快速反應性,並擁有較充足之組織、人力資源。 

故考量不實廣告查核之事務屬性,法院並非功能最適機關,行政部門更加適合執掌第一線的即時判斷任務,再由司法機關職司事後權利救濟。 

三、 法院不宜過早介入民主政治進程: 

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期間的公共論辯、對候選人言行、立場之檢驗,為民主社會中民意政治、責任政治精神之展現。而競選、罷免廣告之刊播,高度關涉此政治進程中的意見表達溝通;對此,法院原則上應採取尊重、保障態度,並避免過早涉足而捲入政治競爭,反使人民對法院公正性的信任有所斲傷。 

因此,於選罷廣告內容是否不實的判斷上,法院應維持事後訴訟救濟的一般性功能,而不應第一線介入政治進程中的言論表達。 

【相關憲法條文】 

第七十七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八十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相關法律條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二項 
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或候選人從事競選宣
傳,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
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
,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四十九條第一、二、三項 
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或登記候選人之政黨、候選人從事
競選宣傳;供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從事支持或反對罷免案之宣傳,
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
公共廣播電視台及非營利之廣播電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不得播送競
選及支持或反對罷免案之宣傳廣告。
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或罷免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
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
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心得評論】 
        在現今的民主制度當中,選舉是表現參與政治的直接手段。而候選人為了勝選,可能會不計一切的花大錢買廣告、做宣傳,好讓自己的知名度提升,讓選民手中的選票投向自己。而這些廣告、宣傳充斥著各種文字、圖片,代表著候選人的政見,或是整體形象也好,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讓人民了解候選人的人格特質。當然,選舉前的幾個月,為選舉的關鍵期,候選人可能會用不實或是大量洗版的廣告宣傳方式,又或者惡意以錯誤資訊攻擊對手的文字圖片等,這些在既定的選罷法裡頭已經清楚規定,是屬違法的!
        而在日前行政院所提出的選罷法修正版本,其針對的要點在於,司法院是否第一時間站在第一線去審核這些不實的假訊息?對此,司法院做出回應,認為司法院的角色屬於第二線以後,並非首要的第一線。司法院為我國最高司法機關,不應該首當其衝、主動的去介入社會上的各種言論自由,特別是在競選期間,候選人之間、政黨之間的你來我往、利益糾葛。而是希望自身司法院能夠固守事後救濟的任務,並非強硬、強勢的干預了政治上的紛紛擾擾,如此才是最為適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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