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2日 星期三

政一B 陳佳愉(2-13)

姓名:陳佳愉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2
標題:高思博觀點:司法這樣遭踐踏,許宗力大院長該出來講話了
出處:https://www.storm.mg/article/1304662?srcid=73746f726d2e6d675f31393535613835646263633639386539_1558454486
時間: 2019-05-21 06:50
內文:最近有兩件當權者對司法權毫不掩飾的侵犯,特別值得法律人與社會大眾關注。
首先是難得引起法界審、檢、辯、學等四方群起反對的「法官法」修法,尤美女立委的版本中,假藉淘汰不適任法官之名,「民間司改人士」不但取得資格、增加名額,甚且成為特任、常設監督法官的機關,尤其對法官「認事用法」的核心司法職能亦可評鑑,非司法機關而可因個案監督法司並施以威嚇,權力已堪比擬和正常法司平行的「東廠」或「警總」了。
接著,近日監察院又通過對中檢陳隆翔檢察官的彈劾案,嚴重侵犯檢察官對個案認事用法之司法核心職權,尤其主導彈劾案的監委又是著名民間司改人士,亦曾自陳「本件調查案就是段宜康委員所提出,必須給他交代」,「為了使曲棍球案能翻案重啟調查,我們想了很多方式,只好以承辦檢察官違法失職為由進行彈劾」等語。以上論調不僅是對司法權的踐踏,尤有甚者是,如果前例民間司改人士,大舉進駐「法官評鑑委員會」,有如成立法律位階的「小東廠」,本例中民間司改人士出任監委,有如把監察院變成憲法位階的「大東廠」,這是臺灣的民主法治二十年來從未有的異象,筆者不禁想問,為什麼當權者近來頻頻劍指司法?
當權者已經掌握最高權柄,行政立法一把抓,要通過什麼法律就通過什麼,可說有幾近空白無限制的法律授權;而掌握了得到空白授權的行政機器,就足以設立黑機關、安插黨羽、分配資源,進而壓制政治對手和社會異議,想反對要不就走上街頭以身相抗,要不就只能試試法律救濟途徑,這不就是過去兩年從反年改、卡管到清算國民黨等的寫照嗎?很多人起初對司法救濟,也許是抱著死馬當活馬醫,姑且一試的態度,卻沒料到有些意外之喜。我國的司法官們,不時在年改、卡管到黨產等訴訟中,未屈就政治而堅守法理,給當權者帶來不少「麻煩」。
從上可知,受憲法保障的個別司法者,如果「不求關愛的眼神」,是可以在政治權力前挺直脊樑,扮演「風雨如晦,雞鳴不已」的角色,守住個案正義的。因此最近當權者對司法官的包圍打壓,意圖用威嚇讓他們屈服的一連串動作,恰恰證明了我們的憲法,設立的制衡機制是有效的,而憲法可不是為了讓當權者方便而存在的。
至此我們可以理解大小「東廠」存立的道理了,如果沒有大小東廠的存立,當權者要把手伸進司法缺乏適當工具,而要讓大小東廠取得正當性,最好的理由不啻是藉「淘汰不適任司法官」進行外部監督。筆者要很直接了當的說,審檢辯學間的互相制衡監督,才是司法權維持平衡的正道。對最近兩例劍指司法的攻勢,檢察總長已經表明態度了,司法院長卻還沉默著,這可不是「法官不語」的時候,大院長能否像大家的老師,翁岳生前院長一般,得到超越黨派的高度尊重,現在是關鍵時刻。
相關憲法條文:中華民國憲法 第七章 司法
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九章 監察
第 95 條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第 97 條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第 98 條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心得評論:司法院作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且與行政和立法並列為三權分立之其中一權,若因當權者權力不斷擴大,甚至涉入司法機關或其所負責的任何司法事務,此一制度將會失去原本存在的意義,甚至可能因此慢慢瓦解,立法與行政凌駕於司法之上,是這社會不樂見的結果,畢竟司法機關仍是人民尋求救濟的最終手段,若連司法都面臨運作上的困境,那麼當人民權利受到政府侵害時還能轉向誰?接著,新聞中提及的民間司改人士,作為一民意機關,應本於其職責做好份內的事,而非無止盡的藉著距離司法權、司法機關越近,而做出逾越本分之行為,立法委員也不得因其有立法、修法之管道及權力,而任意修法,破壞此制。法官經由司法特考進入法院並不容易,此職務也有其專業性、必要性,不僅如此,監察機關的職責也相當重要,近年我國「恐龍法官」的問題頻頻出現,新聞中「民間司改人士不但取得資格,甚且成為特任、常設監督法官的機關」等等的事例,可能將使這個問題變得更加嚴重。另外,政府與所有人民都應思考,究竟社會環境出現了什麼變化,才會導致恐龍法官的出現?民意與輿論固然是社會中的一部分,但法官若任意聽命於民意會造成哪些後果?以及最重要的是,如何進行改革與防範這些事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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