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7日 星期一

政一B李振鑫(2-13)

班級:政一B
姓名:李振鑫
學號:07114233

標題:大法官職司解釋憲法等權,釋憲效力不容動搖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836260?from=udn_ch2cate6638sub6656_pulldownmenu
發稿時間:2019-05-27 09:35

內文: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憲法第78條規定事項,而這第78條規定即是「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也就是民眾耳熟能詳的釋憲。而釋憲的效力等同於憲法,不容撼動,這也是國民基本常識,但日前甫通過的同婚專法,反同者散播「公投大於大法官釋憲」耳語,其實危及憲政安定。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職權主要在於審理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和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對於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對於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之。

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今年初修正為「憲法訴訟法」,是釋憲70年來最大的變革。新法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法規範憲法審和裁判憲法審案件、機關爭議、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審、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最大的改變是,審理結果改以「裁判」方式宣告,以符司法權本質。

而長久以來,法院的確定判決不能成為大法官違憲審的客體,使得人民的權利保障不足,這次修法引進德國裁判憲法審制度,人民窮盡救濟程序的案件,對不利的裁判若認為有違憲之虞,可聲請憲法法庭宣告判決違憲。

而除了參考德制外,憲法法庭也採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庭之友」制度,讓當事人以外的人民、機關、團體可以「主動」地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供憲法法庭參考。不過法庭之友須是基於情感或專業提供參考資料,應揭露有無分工合作、受有報酬或贊助,憲法法庭不是一味接收,但若認為意見得參考,將在判決中提及。

大審法修正的原因,其一在於大法官解釋的門檻過高,現行規定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高門檻。大法官極少人會「請假」,實務上不管同意或不同意須拿到15席大法官中的10票,新制改為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8票),就可作違憲或合憲判決,提高效率。
相關憲法條文:
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心得:
大法官為我國的釋憲者,憲政體制能否安全、實際地運用於國家中,或是人民受侵害的權利是否能夠獲得一個公平的裁決,他們扮演很重要的角色,新聞中提到的憲法訴訟法的修法,更是讓未來大法官在做出裁決時,能夠更有效率,更有實際符合司法權的本質,近年來我國的司法改革,都一再彰顯司法權之於國家的重要性,而修改的這些部分,其實也值得我們去深入思考,但大家的目標都是朝司法能夠公平、真理能夠被彰顯、權力能夠被保障的目標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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