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李佩穎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04
【標題】:
司法院:法院不宜介入選舉廣告刊播限制
出處:
2019-05-17 20:12中央社 台北17日電
【內文】:
行政院會16日通過選罷法修正草案,參選人對不實選舉廣告可申請下架,法院須在3天內裁定。司法院今天表示,不實選罷廣告的刊播限制,不宜由法院擔任第一線審核機關。
行政院會16日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對不實選舉廣告的處理規定,以避免假訊息影響選情。法案後續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規定,有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訊息的狀況,有侵害其權利或可能影響選舉罷免結果,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移除內容,且法院應於3天內裁定。
司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由法院裁定是否限制不實廣告刊播,涉及「法官保留」問題。適用法官保留的典例為人身自由的拘束,須由法院提早介入審查,彌補事後救濟的不足。對不實廣告刊播限制,並不會對當事人帶來司法救濟程序的不利效果,法官保留原則並不適用。
司法院表示,考量不實廣告查核的事務屬性,法院並非功能最適機關,行政部門更加適合執掌第一線的即時判斷任務,再由司法機關事後權利救濟。
司法院指出,競選、罷免廣告刊播,高度關涉政治進程中的意見表達溝通,法院原則上應採取尊重、保障態度,並避免過早涉足而捲入政治競爭。選罷廣告內容是否不實的判斷上,法院應維持事後訴訟救濟的一般性功能,而不應第一線介入政治進程中的言論表達。
基於以上原因,司法院認為法院不應、也不適合擔任不實廣告的第一線審核機關。
【相關憲法條文】:
第58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 61 條:
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77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80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82條: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51條之3、第110條之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47條之3、第96條之1
【心得評論】:
為了解決假新聞的問題,日前行政院通過選罷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企圖影響選舉的不實廣告,要求即時下架。草案的目的是要解決選舉時的抹黑、造謠的情況,原是立意良善,但司法院對於由法官審判是否要將廣告下架有不同看法。
司法院認為,法官審判並非最好由法官審判,而是由行政部門判斷,由法官審判,會涉及「法官保留」問題,因此針對此事發出新聞稿說明,並同時解釋說明司法機關適合進行事後權利救濟。
由於假新聞是近年來非常嚴重的問題,各式各樣的資訊到處流傳,其中真假參雜,許多民眾對於資訊的真假並不能輕易地分辨,即使未來錯誤的資訊能夠澄清,也無法完全、完整向民眾傳達,甚至可能影響選舉結果。所以,打擊假新聞是必要的,但確切要如何實行,需要有更多的討論,才能有更好的草案。若立法院能順利通過此法案,未來在假新聞的相關法案能夠有更好的規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