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4日 星期五

政3B 莊亦恩(2-13)

姓名:莊亦恩
系級:政3B
學號:05114284


標題:漏報8415萬罰450萬 林益世抗罰僅50萬勝訴免繳

出處:三立新聞網 5/17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542384

內文: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因財產來源不明罪定讞,現正服刑中,不過,他故意隱匿的6000萬元及2415萬多元財產,均遭監察院分別開罰400萬元與50萬,林益世提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林益世確實故意不申報6000萬元,監察院依法裁罰400萬元有理由,但50萬元部分於法不合,因此撤銷。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益世擔任立委期間,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規定,向監察院定期申報財產,但2011年11月17日,應申報的兩筆財產項目包括6000萬元及2415萬餘元部分,均沒有申報,結果分別遭監察院裁罰400萬元及50萬元。林益世不服,提起訴願被駁後,提起行政訴訟。
400萬元部分,行政法院認為,林益世故意隱匿財產,監察院依法裁罰於法有據,但50萬元部分,監察院不應以「前者是故意隱匿且未據實申報,情節較嚴重,罰400萬元;後者只是未據實申報,罰50萬元」,因為兩筆未申報的財產是同一年度應申報而故意沒報,應視為「單一行為」,既然已罰到法定金額上限400萬元,因此將多罰的50萬元撤銷。


相關法條:
1.憲法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
之懲戒。

2.憲法95條: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
有關文件。
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12條之1: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心得:這位大老身上的案子可多了,不過最早是2012年就開始了,貪汙索賄相關的案子已經被抓去關了,而這次的新聞是監察院是依照法律對他裁罰而被拖入行政訴訟程序,拖了這麼久才終於結束,不過還可以上訴,看來要拿到錢可能還要不少時間,不過看法條是罰他最大罰金上限加上一罪不二罰法院讓林益世可以少繳50萬。
不過每次看到這種就覺得台灣政治還是有這些老鼠屎,我相信大部分的人都是奉公守法的,雖然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是為了監控公職人員是不是有突然莫名其妙多了錢,是的話就有收賄或是貪污的可能可以加以調查而設立,不過也要公職人員誠實申報才行,今天這位被抓,但是搞不好有其他"大尾"的並沒有被抓到,不過罰金跟台灣其他的罰金(如勞基法)比起來已經是個看起來真的會痛的數字了,也許監察院可以有更嚴格的審計與監察機制,不過這樣又會牽扯到是否侵犯隱私的問題,看起來理所當然的公務員不貪污不收賄如果要搞到用嚴法來才會怕想想也是蠻可悲的,但一想到那個手會抖的還能辦簽書會的那位就覺得這些隱藏的應該都是小咖了,如果能有效抓出那些大咖的我想也是可以接受這樣的現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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