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9日 星期日

政一B 曲芷嫻 (2-12)


姓名:曲芷嫻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0

【標題】亞洲第一同婚合法國家!524起同志可登記結婚、收養配偶親生子女【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9-05-17/247886
【內文】新頭殼newtalk | 趙婉淳、陳佩君 台北市報導 發布 2019.05.17 | 15:40
歷經大法官釋憲、反同公投通過,同婚專法今(17)天終趕在524日釋憲期限內完成立法。未來同志可登記結婚,成立具親密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且可收養配偶的親生子女,雙方財產制、繼承等則準用民法相關規定,此法於524日上路實施。

對於同婚修法,行政院提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下一代幸福聯盟委託藍委賴士葆提「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以及綠委林岱樺折衷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

歷經兩次朝野協商,今天排入院會第一案,為確保能闖關通過,民進黨團昨天清晨便在議場外排班,上午搶先提出修正動議。歷經5小廣泛討論、逐條討論與表決後,同婚專法在下午328分完成三讀。專法名稱訂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針對「關係定義」,第二條法條明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值得注意的是,藍委許毓仁、陳宜民、林為洲、林奕華、許淑華、李彥秀、柯志恩、蔣萬安等8人均倒戈投下贊成票。

三讀條文也規範,未來同志要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的意旨,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表決時,綠委林岱樺堅持原本立場,投反對票,藍委許毓仁、陳宜民、林奕華、許淑華、李彥秀、柯志恩、蔣萬安等7人再度投贊成票。

關於孩子收養部分,三讀條文也明定,「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也就是同婚者可收養配偶的親生子女。不過,藍委許毓仁對此投下棄權。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在三讀過後,她到立院場外發言,一登台獲得如雷掌聲,她表示,這麼多年以來,憑毅力和正能量度過難關,終於看見彩虹,這道彩虹不但在天邊,也在心中,她也喊話恐同團體,所有的恐懼根本就不存在!

民進黨立委蕭美琴表示,今天是歷史的一天,台灣會記錄這一天,立法院這些年推動同婚過程,同志受到不少扭曲、打壓,今天法律通過後,同志們終於可以看見彩虹,可以有組成家庭的權利,她本身也是基督徒,也要和基督徒夥伴說,「我們信仰是包容、博愛,神要我們關心,而非打壓、要有憐憫心!」

「我們一起做到了,先預祝大家新婚愉快!」時代力量林昶佐說,這份驕傲是屬於台灣人的,他要感謝很多朋友不放棄、持續努力,而在今天的審查過程中,不少發言是扭曲資訊,未來還有很多艱辛的路等著我們,「希望同志朋友放心去結婚」,讓社會不再有歧視,而這也是身為一名立委的責任。

國民黨立委許毓仁於三讀後發言,他說,很多國民黨支持者並不贊成同婚,在往前進過程中,要不斷打開心胸,他認為應讓同志都能收養子女,不該限定親生,且不該另外規範宗教自由不因此施行而受影響,因此投下「棄權」,感謝蔣萬安、李彥秀、柯志恩、林奕華、林為洲、陳宜民、許淑華願意挺身而出,為國民黨留下一絲多元聲音。

【相關憲法條文】
1.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          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3.          中華民國憲法第37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4.          中華民國憲法第58條: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5.          中華民國憲法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6.          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相關法律條文】
1.          釋字第748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2.          公民投票法第29條: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

【心得評論】
    綜合兩年前的釋憲結果,到去年1124的公投,立法院在星期五(17)終於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讓台灣正式成為亞洲第一個讓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行政院各部也都因應524日新法上路而做出配套措施。許多不同黨派的立法委員頂住選票壓力,投下人權路上正確的一票,也很難得。

    大法官釋憲那年我才高三,只是淺淺的注意這條訊息而已。上大學之後,因為課程的關係,開始特別會關注與追蹤這個議題。我在5/17活動當天有到現場,早上,當天的雨下得很大,很多人批著彩虹旗伸張權益,大家喊著口號,聽著議會直播裡部分議員語無倫次的批評與大部分立委的支持,再對應婚姻平權大平台的人透過麥克風表達長久壓抑下的不滿,心裡的感觸很深。很難想像這一群不多但也不少的人是如何在不友善的環境中成長,是如何走過自我懷疑而面對真正的自己,甚至是挺身而出。在青島東路的很多時刻,我看著身邊的人帶著充滿希望的眼神,耳邊充斥著各種聲音,這個社會之前到底做了什麼,百感交集下滿滿是無可奈何的複雜情緒。

    幸好有許多立委頂住壓力,讓台灣可以在人權的路上向前邁進一大步。這個社會還有很多事情需要被關注,同婚的議題也只是一個開始,期許我們的社會越來越進步,一切都會變的美好且充滿希望。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