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7日 星期一

政一B 陳姿文(2-13)

姓名:陳姿文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34
【標題】不在籍投票有譜?中選會:公投可考慮先行 選舉暫緩
【出處】新頭殼newtalk 王寶兒綜合報導
【時間】5/26
【內文】
「不在籍投票」制度在國內討論多年,但始終因國外投票的因素而造成疑慮。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明(27)日將審查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中選會指出,公民投票與選舉性質不同,是對事的投票,建議可考量以公民投票作為推動不在籍投票的開端。
目前相關立委提案版本規定不在籍投票行使方式有三種,分別為移轉投票;特設投票所及提前投票,適用選舉種類則廣含了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等。
根據《中央社》,以中選會提供的報告顯示,有關不在籍投票的適用選舉種類,其中總統、副總統選舉,以全國為選舉區,僅有1種選舉票,採行移轉投票,應屬可行。但觀諸民國101年、105年及109年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皆和立委選舉合併舉行投票,實施不在籍投票,選務可能會過於複雜。
至於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在9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投票情形下,單獨辦理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不在籍投票,有選民無法完整行使參政權的疑慮。
中選會表示,根據內政部提供的報告,公投事項是對「事」的投票,較不具爭議性。對於不在籍投票行使方式,公民投票在數量多情形下,如與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則可採行提前投票方式,除可保障投票權人的投票權外,也可達到選舉與公投同日舉行投票,使公民投票分流效果。建議不在籍投票的方式可於全國性公民投票優先實施,視其實施狀況,作為未來選舉是否採行不在籍投票的參考。
【相關憲法條文】
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66條: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67條: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71條: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76條:立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6-1條: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應於每會期共同邀請各該委員會委員擬定該會期之立法計畫。必要時,得邀請相關院、部、會人員列席說明。
8條:各委員會開會時,應邀列席人員,得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 
立法院組織法
10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經濟委員會。
四、財政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委員會。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
【心得評論】
我認為若是公投的話,不在籍投票的可行性比較高,也沒有那麼多問題需被考慮,因為部會有不同地區不同候選人的問題。公投綁大選從上次的經驗,可以知道問題很多且非常複雜,若又有不在籍投票,恐怕整個投票過程會更麻煩,必須想出更完善的配套措施,因此我覺得不在籍投票先在公投施行就好,以此觀察會出現的問題;但若不在籍投票立法成功的話,我相信對公投的影響會很大,因為我國把年齡下修到18歲,而18~20歲中有許多到外地讀書的學生可能因為某些原因無法回家投票,因此若可以不在籍投票,投票率會上升,也可以替到外地讀書的青年省下一筆車錢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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