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6日 星期日

政一B林庭伊(2-13)


姓名:林庭伊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7
【標題】「重啟核四」公投提案 監委調查中選會把關責任
【出處】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802318
【發稿時間】2019-05-26 10:14

【內文】
「重啟核四」公投提案領銜人黃士修,今年3月將「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公投提案送將中央選舉委員會;對此,監察委員調查發現,中選會未召開聽證會,即經委員會審議認定合於規定,因事涉國家安全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危,針對中選會審議是否依法負起把關之責?監委今申請自動調查。

今年34日,黃士修與醫學物理學會理事廖彥朋推出「重啟核四」、「核能減煤」兩項公投,主文分別為「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及「您是否同意,立法院應制定包含究責機制的核能減煤專法,使2030年以前達成核能發電比例不得低於燃煤發電?」爭取在明年1月與總統、立委選舉合併舉行。

監委田秋堇、趙永清、楊芳玲調查發現,有關「重啟核四」公投提案,中選會未召開聽證會,即於319日經委員會議審議認定合於規定。

監委說,據民眾陳情,該項公投案,內容包括「啟封」與「商轉發電」二項政策事項,疑違反「公民投票法」僅能一案一事項規定,且其理由書中多項理由並非事實,仍有諸多核四安全問題應召開聽證會加以釐清。

監委指出,該公投案的理由書中所述,如「核一二三廠原始儀控設計為類比系統,都可以抽胎換骨為數位儀控」、「只要有決心,二年內可以放燃料發電,三年內做完熱測試就可以商轉」…等語是否屬實?中選會是否有經查證?

另,針對核四12號汽機廠房正下方的S斷層是否為活動斷層,核四「大腦」數位儀控多項設備使用期限將屆,能否找到備品,啟封至商轉發電所需時間,以及是否能通過原能會安全審查…等問題,中選會未召開聽證會加以釐清。

對此,中選會表示是因去年另一提案人送同一案時已開過聽證會,但經監委調查發現,今年所提公投案的理由書與去年所提的理由書內容有所出入,中選會是否知悉?審議過程為何?實有詳究必要,究中選會是否依法負起把關之責?事涉國家安全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危,監委認有進一步瞭解的必要,已申請自動調查。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54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
員若干人。
62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63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96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
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憲法增修條文》
7條第2: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
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
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組織法》
9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3 條第2: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
    命令(以下簡稱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二、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三、機構: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
    之組織。
四、單位: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
【心得評論】
  2018的以核養綠公投法通過後,通過成案的「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但其實早在黃士修領銜的以核養綠缺電公民自救會,分別為「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及「重啟核四」與計畫中的「核廢料遷出蘭嶼」進行公投提出,後兩者因尚未進入聯署,而未在2018年進行公投。如今黃士修團隊將要提出核四的相關公投,在明年總統與立委選舉中提出,對於核四重啟以及商轉發電,由於涉及國家重大安全以及人民相關財產,監察委員提出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未實行公聽會。
 
  在上述新聞中,關於涉及的部會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以及監察院之監察委員的組織。中央選舉委員會為行政院組織法第9條所提到的中央二級獨立機關,在我國獨立機關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2項所訴,獨立機關秉持獨立行使,為不受其他機關監督,然,監察院可進行適當監督,在糾舉、糾正上應有所限制。然而在提出公投法的核四重啟與商轉涉及國家中大政策變更的法案,對於未行使公聽會乃造成民眾因對於核能造成疑慮,包括上訴新聞提到
1.          核四「大腦」數位儀控多項設備使用期限將屆,能否找到備品,
2.          啟封至商轉發電所需時間
3.          是否能通過原能會安全審查
在這三個情況下,以及中央選舉委員會對於另一提案人的公投理由書與2018年有所出入。監察委員合於對獨立機關適當監督下,提出未進行公聽會的疑慮,認為所屬洽當,國家重大政策如未確實把關以及受到監督,所造成的後果無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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