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0日 星期一

政一B 蔡謦丞 (2-12)

姓名:蔡謦丞
系級:政一B
學號:07114207

【標題】同婚專法亞洲第一 立院三讀通過[影]
【出處】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5175004.aspx
【內文】
台灣婚姻平權運動歷經大法官釋憲與公投等階段,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保障相同性別2人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這也讓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法制化國家。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自108年5月24日施行。
台灣同婚立法歷程曲折,走過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等人提出有關婚姻平權的民法修正案,並於民國105年12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通過初審。但為了符合106年5月的大法官解釋及去年的公投結果,行政院提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
下一代幸福聯盟等團體緊接在後,提出「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由中國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代為提案;今年5月,民主進步黨立委林岱樺也提出了「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
立法院長蘇嘉全曾在9日、14日召開朝野協商,處理這3個專法草案,但朝野黨團並未達成具體共識。
立法院會今天上午11時左右處理同婚專法立法,各朝野黨團嚴陣以待,昨天已分別召開會議,擬定作戰策略與凝聚共識,但對於專法內容,各陣營內部都有不同聲音。
全案廣泛討論時,朝野立委發言踴躍,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兩度隔空交鋒,發言時台下有人拍手叫好,也有不少噓聲。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行政院提出的專法版本,不只遵照大法官會議決議,也符合公投意旨,希望大家在歷史性關鍵一刻,做出正確選擇。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江啟臣說,748號解釋案出來後,引起社會發動公投,產生新的民意出現,社會在沒有共識、對話狀況下,執政黨是否要逼大家按下表決器。
親民黨立委周陳秀霞指出,立法不能一步到位,要尊重大法官解釋意旨,也要去理解去年的公投結果,只有雙方互相體諒、理解,才能讓進步價值與思維更加彰顯。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說,時代力量會全力支持民進黨所提出的修正動議,「讓我們下禮拜祝福同志朋友,希望他們幸福、美滿」。
第1、2、4條條文是這次同婚專法立法的關鍵條文,內容包括立法目的、定義與成立關係方式,例如行院版採「同性婚姻」關係,幸福盟則是得成立「同性家屬」;林岱樺版則為成立「同性結合」關係。
今天院會處理時,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對行政院版內容做文字微調,提出再修正動議,在場立委有異議,開始逐條表決。
法案名稱表決時,一向表態挺同的國民黨立委許毓仁,對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投下贊成票;在草案第2條表決,有關相同性別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時,有包括國民黨立委柯志恩、林奕華、林為洲等人投下贊成票。
草案第4條表決時,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為,同性別2人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國民黨立委許淑華、陳宜民、蔣萬安、許毓仁、林奕華、李彥秀、柯志恩投下贊成票;林岱樺則投不贊成票。
過去從未在法案表決時投票的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也在副院長任內首次出席投票,對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投下贊成票。
根據立法院會表決結果,包括民進黨立委江永昌、黃國書、許智傑、楊曜、洪宗熠、蔡適應、何欣純,及無黨籍立委趙正宇等在內,在部分表決時曾缺席或未出席;林岱樺則是對部分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的再修正動議投出反對票;國民黨立委許毓仁、蔣萬安、陳宜民、林為洲、林奕華、柯志恩、李彥秀則是曾贊成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的再修正動議。
在關鍵的第4條條文表決通過後,後續條文立委不再發言,處理速度比預期還要快上許多,原本預計要處理到晚間的議程,下午就已經三讀完成。
此外林岱樺版中第8條有外界俗稱的「防偽條款」(防止假結婚),讓當事人的3親等內血親、檢察官、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得訴請確認關係不成立。對此民進黨團提出「不予採納」的再修正動議,經表決後通過。
三讀通過的第1、2、4條條文為「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施行,特制定本法」、「相同性別之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成立第2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親子關係方面,經表決後,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的再修正動議,三讀條文為「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即當事人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準用民法「繼親收養」規定。
另外,雙方當事人財產制,則準用民法親屬編關於夫妻財產制的規定。雙方當事人的監護、扶養義務、繼承權利等,都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民國106年5月24日做出第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要求主管機關在解釋公告後2年內,修改相關法律。若修法或立法在2年內未完成,同性2人打算結婚,得依婚姻章的規定,持2人以上證人簽名的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相關憲法條文】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 72 條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心得】
立法院在5/17日成功通過婚姻平權法案,這個法案被反同方認為是違背公投結果。但是實際上5/17日通過的法案是依照大法官748號解釋以及第10號與第12號公投案的結果通過的,大法官要求立法者不得禁止相同性別二人結婚,而去牛的公投則要求立法者必須以民法以外的方式保障相同性別者的婚姻,而748解釋施行法都有滿足這兩個條件。

即便如此,立委在立法時仍受大龐大的壓力,許多民眾仍以為去年公投的結果代表同志不得結婚。在投票前,多數區域立委因為選舉壓力,不敢投下贊成票。後來經過黨團與行政院的溝通,才讓法案順利通過。

法案通過當天,除了許多等待已久的同志可以合法結婚外,多家外媒也都關注到此事。外媒皆認為這代表台灣人權的進步。但是我更在意的是,這個法案的通過,證明台灣跟中國是完全不同的國家,因為台灣的同志可以合法結婚,而中國不行。相信台灣的努力能被世界看到,能獲得國際社會的肯定,台灣將愈來愈令人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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