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0日 星期四

政一B 江薇如(2-14)


姓名:江薇如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4

【標題】
64日空服員上街頭 長榮:不屈服不理性爭福利手段
【出處】
https://udn.com/news/story/7241/3842651?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內文】
再次協商共識仍舊有限。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昨與長榮航空公司進行第二次協商會議,針對八大訴求,雙方共識不足,進度緩慢。工會說,會盡力完成罷工投票手續,對於取得罷工權也很有信心,將於64日走上街頭力爭權益,長榮則說,照顧員工的初心不變,但是不可能、也絕對不會屈服於工會不理性爭取福利的手段。

工會說,資方所提對案大致與原本團體協商及調解會議上所提並無二致,且認為多次表示願意於610日當周召開下次協商會議,也願意開放直播,長榮卻改口說要開多次會前會才能決定會議形式及是否進入正式會議,不願承諾下次正式協商的時間。他們說,顯然比起討論訴求,長榮航空正重視直播。

工會說,截至昨日已超過3000名長榮會員參與罷工投票,可見本會訴求有極高民意支持,未來也有相當機率取得合法罷工權。工會將全力完成罷工投票程序,與64日「台灣工人爭民主、長榮空服爭尊嚴」大遊行,並於66日投票完畢後儘速完成開票作業。

對此,長榮表示,雖此次會議中,勞資雙方均有論述,勞動部、交通部、民航局、桃園市勞工局等官員也多次穿梭勞資雙方間溝通,希望拉近雙方共識。但直到會議結束,工會仍未就公司所提任一方案具體回應,完全看不出工會協商誠意,也因此勞資雙方未達任何共識。

針對直播一事,長榮也說,雙方於會中原約定63日進行第三次協商會議,然而因長榮航空再次表示罷工事關公眾利益,故強烈要求當日進行直播並邀請記者列席,但工會堅持只能罷工投票開票後,才願有條件開放直播,並設有諸多限制,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擔任主席方的工會也為此拒絕將今日會議做成會議記錄。

工會所提八項訴求中,長榮說日支費是屬於出差時補助餐食及雜支的差旅費用,不是薪資,也不需要繳稅,長榮在過去的團協會議、調解會議當中,已經多次表達希望工會能說明日支費哪裡不夠用的證明、增加日支費的理由、增加日支費的計算基礎與公式,但是工會一向都只是表達希望比照華航,長榮航空呼籲工會具體回應,才能有有助於協商。

長榮表示,就各航空公司飛航桃園-北京、桃園-東京等被認為較辛勞的航班,並沒有一家航空公司以過夜方式來派遣,長榮也認為過夜不是唯一解決辛勞的方式,並提出多項折衷方式,但是工會卻一再只要求過夜方式解決辛勞問題,其用意實令人不解。

最後,長榮說,在公司可以正常營運,符合旅客、股東期待的原則下,照顧員工的初心不變,在營運獲利的情況下提升員工薪資福利的原則不變。但是公司不可能、也絕對不會屈服於工會不理性爭取福利的手段,面對工會可能發起的罷工行為,一定會盡全力做好相關準備,一旦發生時將影響旅客的程度降到最低。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 54 條: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 條: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勞動基準法第 1 條: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心得與評論】
  據我所知,我國為法治國,而且我認為此次罷工事件若無違法勞動金準法或其他法規,除有重大事由,確實不應罷工。
  在這次長榮罷工的訴求中有一項為提高日支費,在之前的協商中這項議題也一直不斷被提出,而長榮則表示需要空服公會出示舉體的證據說明錢花在哪裡?哪裡不夠用?而空服工會則不斷逃避長榮公司的訴求,當然,這些議題議題一定會有結果,且以市場機制來看,長榮不像華航一樣國家為其中的大股,長榮若完全按造工會的要求不問理由的提高日支費,那麼這家部會賺錢的公司又有誰願意投資呢?
相比於之前華航罷工事件,當時華航罷工時有提出飛安問題,因此獲得大多民眾的支持,但此次長榮罷工卻只是空服員爭取自身的利益,相叫起來,民意明顯不足,成功的機會確實渺茫。
另外,長榮說不會在端午節罷工,並說這個行為是他們的善意,我認為十分荒謬,為何要把來不及籌備的罷工說成是對於民眾與資方的善意呢?
最後,我仍認為若無明顯且具正當性的事由而罷工為一不明智且貪得無厭的行為。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