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7日 星期一

政一B 黃于珊 (2-13)

姓名:黃于珊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5

【標題】監察院要為蘇啟誠討公道
        大華網路2019526 上午6:58
【內文】
     日前監察院對去年9月燕子颱風侵襲日本關西地區,台灣民眾因受困關西機場而對駐日機構有所責難,外交部處置過程不當致大阪辦事處處長蘇啟誠在官邸輕生一案,提出了調查報告及對外交部的糾正案。由於糾正案的效果,僅在於督促外交部注意改善,故而外交部長吳釗燮對糾正案的反應,一如事件發生當時的態度,除了規避問題之外,大多仍是推諉卸責。

監察院提出的調查報告結果中,指出我駐日代表謝長廷在事件發生期間,「未經外交部授權或同意,逕以個人身分經由臉書或接受媒體訪問對外公開發表有關職務之言論,顯違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 由此看來,未來監察院理應再以違法為由,而對謝長廷提出彈劾。否則,蘇啟誠處長含冤自盡,政府仍未還其公道。

蘇啟誠處長是在駐大阪的官邸自殺身亡,且也是在關西機場關閉引發台灣旅客抱怨事件的期間,當可說明他是因為公務事件而尋短。無論如何,高階外交官駐外時因公務事件輕生,外交部難辭其咎。但沒想到,不僅駐日代表謝長廷極盡推託卸責,即使外交部長吳釗燮在面對監察院做出糾正後,仍然無絲毫誠懇檢討之心。

在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和糾正書中,再次確認依據《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的規定,謝長廷身為大使級的駐日本代表,當然有權指揮總領事館級的辦事處,以及駐日代表處在日本其他各地設置的辦事處。但猶記得謝長廷當時為了卸責,竟稱大阪辦事處處長是外交部任命,考績也不是他評定的,他管不到...云云。

謝長廷上述的說法,無論其真意是否在於卸責,但至少也證明他擔任駐日代表並不稱職,連基本的駐外法律規定也不熟悉。何況,誠如糾正文中也提及,謝長廷當時未經外交部授權或同意的對外發言,「外交部吳部長表示雖多次提醒謝大使並要求謹言慎行,惟仍未見改善」,也說明了謝長廷缺乏外交的專業素養,尤其還不受外交部的節制,十足展現他是民進黨派系酬庸下的一方之霸。

監察院為我國特有的憲政制度,源自於傳統的御史監察權,不僅可對違法失職的官員提出彈劾,還有權對政府施政提出糾正。這次發生駐外高階官員自殺事件,恰證明監察權從立法權分出的價值。否則,現今立法院在民進黨取得絕對多數的情形下,一位外交官之死可能沉冤難以昭雪,而官員違法失職與專橫卸責,恐怕將更肆無忌憚。 (作者成言,台灣文字工作者)




【相關條文】
《憲法》
監察
90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95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
有關文件。

96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
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97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
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106
監察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心得】
監察院依照憲法第九章第 90 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及第 97 條:「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糾正蘇啟誠案中的外交部及對謝長廷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彈劾。
上次課堂中討論到監察院的去留,我覺得在這個事件看出監察院有其存在的必要。監察就是由立法權分出來的,跟上文說的一樣,若一黨在行政立法都掌握權力,那有可能無法真正行使監督權。當初五權分立的原因就是怕立法權有徇私舞弊的狀況才將監察權獨立分設,從這件事看來還是有其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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