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7日 星期一

政一B 黃若縈 (2-13)


姓名:黃若縈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9

標題 律師公會:檢察權獨立行使 不容外力介入
出處: 2019-05-20 17:52中央社 台北20日電
內文:
監察院日前以認事用法有重大違誤等理由彈劾檢察官陳隆翔,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13個地方律師公會今天發表聯合新聞稿,強調檢察權獨立行使,不容外力介入干涉。

監察院14日以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於彰化地檢署任內,偵辦曲棍球協會相關人員侵占公款案件時,認事用法有明顯重大違誤,並嚴重違反辦案程序,對陳隆翔提出彈劾。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基隆、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屏東、台東、花蓮、宜蘭等13個地方律師公會,今天發表聯合新聞稿。

律師公會指出,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5號解釋理由書,檢察官的偵查與法官的刑事審判,同為國家刑罰權正確行使的重要程序,兩者具有密切關係,除受檢察一體拘束外,對外獨立行使職權,也應同受保障。

律師公會表示,如果對檢察官的認事用法有所不服,應循正當司法程序救濟,監察院指摘檢察官認事用法及辦案程序,侵犯檢察權核心領域,有逾越監察權行使範圍之虞,恐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律師公會認為,政治因素或其他不當因素介入檢察權,容易造成檢察官不敢獨立行使職權的寒蟬效應,監察委員行使監察權時,應客觀超然獨立,不宜對於檢察官的認事用法是否違誤而進行彈劾,以免不當侵害檢察權獨立行使,讓檢察權核心價值的公平正義受到阻礙。

相關法規:
【憲法】
77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
之懲戒。
80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90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97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
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心得:
一開始看到這則新聞時,我認為彈劾不好的檢察官沒甚麼不好,但看過這幾天的新聞討論後,我覺得監察院該不該廢除的問題的確值得討論。這次新聞中的事件,監察權的確有介入司法權的情況,而根據憲法第 97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也就是說,監察委員只有對違法亂紀的法官提出糾舉,但並不是針對審判案件的本身認為法官判得不好,而想翻轉判案結果,若是這樣司法還是獨立的嗎,再根據憲法第 80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干涉是指不管在事前或事後都不該干預及影響司法案件。
        所以我認為監察院內部應該要有一個審查機制,或是公開接受全民監督,以淘汰掉不適任的監委,現在監察院也面臨了存廢的討論,應針對制度面及執行面進行全面檢討,讓監察制度更加完善、讓監察院真正發揮其功能,也才不枉「五權分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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