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0日 星期一

政一B李振鑫(2-12)

班級:政一B
姓名:李振鑫
學號:07114233

標題:禁派遣勞工「轉掛」,初審通過,勞長高喊520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823653?from=udn_ch2cate6638sub6656_pulldownmenu
發稿時間:2019-05-21 15:21

內文:
立法院今初審通過勞基法修正草案,增訂禁止「轉掛」派遣勞工,遏止偽裝派遣,同時明確規範派遣勞工若發生職災,派遣公司跟要派公司連帶負補償及賠償責任,讓勞工擁有雙重保障。勞動部長許銘春事後感謝朝野立委,她表示在520蔡英文總統就職3周年的這一天,能進一步法制化保障派遣勞工權益,意義重大,她要對委員們說聲「520、我愛你」。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增訂《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及第63條之1,禁止要派單位為規避雇主責任,將已面試通過的勞工,轉掛到派遣事業單位,再派遣到要派單位工作;此外,也增訂派遣勞工發生職災後,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及賠償責任,讓派遣勞工的勞動權益保障更完整周延。

勞動部解釋,過去部分派遣業者打出「為企業提供轉掛服務」等違法招商廣告,例如A企業自行面試甲勞工,面試合格後,甲就在A企業上班,但A企業卻將甲勞工「轉掛」在B派遣事業單位,讓B派遣事業單位當個只撥付薪資及投勞健保的「假雇主」,導致當甲勞工請求資遣費等狀況時,AB都以不是雇主為理由推託,不願負擔雇主責任,造成勞工求助無門。

勞動部長許銘春說,增訂勞基法17-1,明確要求要派單位不得將人員轉掛,若違法,除最高可處45萬元罰鍰,派遣勞工也可以要求要派單位直接僱用,要派單位不得拒絕,當派遣勞工成為要派單位的正職後,違法接受轉掛的派遣事業單位仍應依法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給派遣勞工,違反者,處以30萬元到150萬元罰鍰。如果企業因而對派遣勞工有任何解雇、降職等不利對待,除該不利對待無效以外,最高可處45萬元罰鍰。

此外,63-1條增訂派遣勞工若發生職災,雖身為雇主的派遣事業單位需負職災補償責任,要派單位不須負責,甚至過去常有要派公司依約要求更換改名職災派遣勞工的情況,造成要派單位輕忽或不重視派遣勞工的職業安全。許銘春說,目前勞基法已規範承攬人與雇主,對職災勞工應連帶負補償責任,因此,增訂對使用派遣勞工的要派單位,也應連帶負起職災勞工補償及賠償責任。

會後,提案的民進黨委員劉建國、黃秀芳、吳玉琴、林淑芬、陳靜敏跟勞長許銘春一起召開記者會,許銘春強調條文通過後,接下來派遣勞工法制也不會停下腳步,勞動部會更積極努力。
林淑芬則說,這是一個不得已的權宜之計,希望最終國家的派遣數目應該予以限縮、正面表列,而不是大量放寬,再做不得不的保障,正歸之道仍是派遣要減量、要限縮,我們離真正保護勞工的那一步還很遠。

憲法相關條文: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心得:
政府對於勞工權利的保障,自從2016民進黨政府上台後便有許多的動作,包括一例一休、勞基法的修法、基本工資工時的保障,都可以看得出政府對於勞動人口的重視,其實目前的情況,台灣的勞工依舊處在一個高工時高風險,但是低收入的狀況下,勞資雙方的關係也依舊有不平等的情況,要如何愈來愈改善,的確考驗著執政者,但我們都應該往好的方向去看,希望台灣的工作狀況,真的能愈來愈好,在經濟改善的狀況下,我們才有可能慢慢在國際舞台舉辦更多的活動,或提升國際社會對我們的看法,藉由觀光等方式,讓世界看到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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