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8日 星期六

政一B 黃玟瑄(2-12)

姓名: 黃玟瑄
班級: 政一B
學號: 07114223

【標題】同婚專法立院三讀 蔡英文向反對者喊話:請大家看看彼此,並沒有那麼面目可憎
【發稿時間】 2019-05-17 16:13 顏振凱  報導

文】
同婚專法三讀通過,蔡英文總統17日下午也在臉書發文,恭喜同志朋友,蔡也對反對者喊話,「我知道,這項法案的通過,不代表社會從此再也沒有爭議,但請支持的人看看反對的人,請反對的人看看支持的人,我們彼此的臉孔,並沒有那麼面目可憎。」

蔡英文也宣示,「四年前,我說過,我是蔡英文,我支持婚姻平權。經過這些年的共同努力,我們做到了。」「這就是我們的台灣,民主、自由、平等,在台灣的兩千三百萬人,每一個人都一樣,我們都一樣。」

蔡臉書發文除感謝行院院長蘇貞昌院長和行政團隊,也特別要感謝民進黨團立委,「我們今天的選擇,沒有辜負民進黨長年來所追求的價值,這就是民進黨,各位的勇氣,歷史會記住這一天,歷史也會記住大家。」

由於今天表決,部分藍委也倒戈支持政院版,蔡英文也說,她也要感謝立法院朝野黨團,「雖然立場不同,但今天我們跨黨派,用民主程序為社會分歧畫下一個休止符,攜手向前。」

蔡英文全文如下:

每個人的愛都是平等的,學習理解和共存,攜手向前

今天,是台灣值得驕傲的一天,因為我們展現了這塊土地良善的價值,願意學會去尊重別人的生活方式,讓每一個人被公平對待。歷史會這樣寫,全世界會這樣看,台灣是一個進步的國家,我們透過法律保障了每個人的愛都是平等的。

我要恭喜同志朋友,得到社會的祝福,請大家要遵守相愛的誓約,對彼此的愛,忠貞而堅定。對擁有不同信仰的朋友,我也要跟你們說一聲謝謝,謝謝你們的體諒。

我知道,這項法案的通過,不代表社會從此再也沒有爭議,但請支持的人看看反對的人,請反對的人看看支持的人,我們彼此的臉孔,並沒有那麼面目可憎。

這是很漫長的一條路,我們終於走到這裡,向前走了一步,但這不是終點,我希望這是台灣社會互相包容的另一個起點,台灣還要繼續努力,學習理解和共存,讓差異不再帶來分歧。

身為台灣的總統,我要說,我們都是台灣人,那些傷感情的互相攻擊,請到今天為止。從今天開始用更多的同理心,多愛我們身邊的人,不管在婚姻平權這件事上,我們的看法有多麼不一樣。

謝謝,真的謝謝 蘇貞昌院長和行政團隊,竭盡任何可能的一切努力。謝謝每一位在過程中付出的人,在這個價值選擇的時刻,大家沒有缺席。

我也要謝謝民進黨團的立委,我們今天的選擇,沒有辜負民進黨長年來所追求的價值,這就是民進黨,各位的勇氣,歷史會記住這一天,歷史也會記住大家。我也要感謝立法院朝野黨團,雖然立場不同,但今天我們跨黨派,用民主程序為社會分歧畫下一個休止符,攜手向前。

四年前,我說過,我是蔡英文,我支持婚姻平權。經過這些年的共同努力,我們做到了。這就是我們的台灣,民主、自由、平等,在台灣的兩千三百萬人,每一個人都一樣,我們都一樣。

【相關憲法條文】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外交。
  國防與國防軍事。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司法制度。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中央財政與國稅。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國營經濟事業。
  幣制及國家銀行。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公投第12案施行法》
《同性婚姻平等保障法》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一條
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施行,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第三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四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適用之。
第一項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適用之。
第六條
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但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為民法所定之結婚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第八條
第二條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四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五條之規定。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
違反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者,其結婚無效。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九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成立第二條關係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第十條
第二條關係撤銷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至第九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條關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 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及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第十一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第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四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雙方當事人負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
第十六條
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
第十七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終止第二條關係:
一、與他人重為民法所定之結婚或成立第二條關係。
二、與第二條關係之他方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重大不治之病。
八、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九、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第二條關係者,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終止之。
對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對於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九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第十八條
第二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條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第十九條
第二條關係終止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十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至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中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第二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扶養義務。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間之扶養,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但書、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十九條至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第二十四條
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
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
因第二條關係所生之爭議,為家事事件,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
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之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心得評論】
在「國際不再恐同日」這一天,台灣國會通過同婚專法,同性婚姻正式合法化,然而台灣雖然不被國際承認而具有獨立的主權,但我們卻成為國際上少數且亞洲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這是值得紀念的一日,不只因為保住「亞洲第一」的名號,也因為台灣朝野是用文明理性、互相妥協的民主程序來通過這個具有進步價值的法案。因此,同婚運動的一個重要意義是:當新的社會趨勢形成、當過去被剝奪的人們開始自覺自身的權益時,政治結構如何去因應這股新的趨勢,而不是因循苟且,不知不覺成為壓迫者的角色。

關於同性婚姻台灣繞了一大圈,從釋憲、公投再回到國會,然而,這是第一次沒有肢體衝突、沒有謾罵,立委終於像個國會議員在台上好好的提出自己的主張,更重要的是,這是一次跨黨派的表決,7位國民黨立委對同志婚姻投下同意票,這開啟了一個好的先例。使得台灣的所有人民,無論是異性亦是同性,皆可受到國會所認可通過的法律結婚,受到大家的祝福,這是政府在替人權方面有了更大的進步,且在法規內也有針對子女的養育有了詳細的規定,使得他(她)們的小孩能夠光明正大地叫爸媽,並且受到法律的認同,希望為來政府也能將法律擴及到跨國同婚者的保障。此次法案《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使得台灣所有人民皆享有與所愛的人共同生活、步入婚姻,無論性別男女的界線,能獲的眾人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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