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1日 星期五

政3B 莊亦恩(2-14)

姓名:莊亦恩
系級:政3B
學號:05114284


標題:Uber條款上路⋯挨轟「背棄司機」!交部:不會改變立場

出處:三立新聞網 5/29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548364




內文:
交通部宣布《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Uber條款)確定將於6月初公告上路,10月正式依法取締,不滿修法通過,「網路叫車平台代僱駕自救會」今(29)日率逾40位代僱駕駛赴行政院舉牌抗議陳情,怒批交通部背棄基層司機,一昧袒護特定業者利益,淪落成為計程車業的打手,狠嗆若103-1法強制執行,不排除自今日起「突襲式包圍」各府院。對此,交通部再次重申立場:「不會改變!」並曝光雙方會談時的會議記錄,政務次長王國材表示:「我答應的都做了。」另他也指出會加速公告修法,主要原因為發現Uber一直在招募司機,故決議提早公告使其死心。

不滿交通部通過「Uber條款」以及宣布於6月初公告上路,「網路叫車平台代僱駕自救會」今下午2時赴行政院舉牌陳情抗議,逾40名代僱駕駛現身力挺,痛批交通部是詐騙集團,自救會發言人李威爾指出4月19日,政務次長王國材邀請自救會到交通部進行溝通,雙方經過3小時討論,王國材親口允諾修法公佈前,會再邀請自救會與更高層長官溝通,他稱王國材說:「交通部願意釋出最大善意,照顧弱勢的代僱駕駛!」孰料竟再次被突襲,感到「遺憾又可惡」。

李威爾痛批王國材背棄對基層司機的承諾,甚至直言:「人沒有錢是窮,人無信就是賤!」質疑為何說出口的承諾為何可以不遵守?他也指出,一般沒有爭議的法條,預告後修法程序需要2個月時間,何況是有爭議的法案,交通部突然就公布6月初要修法實施,「次長在急什麼?是承諾了計程車業者要解決法條嗎」?認為交通部罔顧了承諾,一昧袒護特定業者利益,早已淪落成為計程車業的打手,故今日來到行政院盼行政院長蘇貞昌出面聆聽基層駕駛的心聲;自救會強調若103-1未獲共識下就一昧執行,今天起代僱駕駛將持續的「突襲式」包圍行政院、立法院、交通部、總統府。

對此,交通部政務次長王國材作出回應,他拿出網路叫車平台代僱駕自救會於4月19日上午10時拜會交通部,雙方進行會議之紀錄內容,交通部出席長官為王國材本人,自救會發言人李威爾亦有列席,自救會提出5大訴求包括「反對交通部增訂汽車運輪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本條規定將壓縮小客車租貫業營業空間,讓代催駕跟失去工作」、「租賃業之代僱駕駛恐因該法導致網路叫車平台受影響」、「要求增訂網約多元小客車,讓透過平台派遣之小客車可提供載客服務」、「鬆綁多元化計程車法規」、「租賃車轉計程車後衍生之車貸問題」。

當時交通部做出4點回應,表示因計程車司機、小客車租貨業之代催駕駛皆靠開車載客賺取收入,不過Uber與小客車租賃業合作後,大量車輛以及駕駛投入計程車原有短途載客市場且削價競爭,已影響計程車司機收入,故政府必須嚴正處理;王國材指出,106年交通部樂見對於「Uber以合法租賃業者為主體」、「Uber提供派遣技術方式」,不過自Uber和小客車租質業合作以來,從廣告促銷招募駕駛並媒合靠租貨車行、媒合車輛提供即時派遣載客服務、提供乘車優惠、乘車費用定價,都是由Uber主導洪定,已非當初所承諾之營業方式,必須澄清。

交通部承諾會確保每位駕駛開車賺取收入的權利,規劃方向為Uber駕駛移轉至多元小客車,協助車輛改掛計程車牌,並輔導司機考取執業登記證,其二,輔導Uber在台成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合法派遣計程車;最後關於駕駛車貸部分,交通部則允諾盡力提供協助,以不增加駕駛人負擔為前提,盡可能給予貸款利率彈性空間。
針對此次自救會之訴求,王國材表示「我答應的我都做了」,再次強調「交通部不會改變立場」,他指出,交通部決定於6月初公告103-1法,昨已事先告知自救會,透露當初雙方進行溝通時,自救會確實有詢問作業時間,當時計畫提告作業時間約2個月,後給Uber以及駕駛3個月緩衝輔導期,計共5個月,但因發現近期發現Uber不斷招攬新司機,交通部認為若有愈來愈多人在不了解的狀況下加入,容易產生錯誤期待,最初想法為希望輔導駕駛到一個正常車隊,絲毫不影響生計,故決定加速修法改成作業時間為1個月,緩衝輔導期有4個月之久,同樣總共都是5個月時間。

王國材強調,交通部修法最放心不下的有二,包括駕駛生計以及消費者反應,其中,最關心的就是駕駛工作權問題,交通部亦辛苦的去幫駕駛談貸款、要求計程車業者釋出車牌、規劃37場執業登記證考試協助其轉型,「該做的都做了」,故仍會照計劃於下週公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


相關法律條文:
1.憲法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2.憲法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3.憲法145條: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
法律限制之。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 

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修正案

一、不得將租賃車輛外駛巡迴、排班待客租賃;

二、造冊列管駕駛人及車輛資料,並提供租賃資訊供主管機關查核;

三、平台應充分揭露車輛、駕駛人、計費方式等訊息;

四、以日租或時租方式計費,並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但地方政府另有決定者,得報公路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之;

五、車輛應黏貼專用標識。

心得:這個案子是說UBER與計程車之間的戰爭,但這個問題相對難以判斷,UBER認為在外國皆無問題的制度與經營方式怎麼在台灣就是妨礙他人生計的等級了,而計程車也認為就是那些人搶了他們的生計,應該站在同一條起跑線(計程車相等管理),在這件事上有點像是自由市場跟政府應對市場做出適當管制兩者的爭執,這次的修法最重要的是第4條,短程只開個30分鐘的也必須以1小時計費,等於UBER的自由議價優勢被砍成智障,民眾若是要選擇短程行車很可能不再選擇UBER,簡單來說,政府希望UBER變成一種新的計程車,但這樣就失去UBER的原樣與優勢了。
以我個人的看法,我覺得交通部有點管太多,有人說交通部收了計程車車商的錢,這一點沒有證據所以也就笑笑就好,但是我覺得同樣都是開車載客,市場(消費者)決定選擇UBER而不是計程車,應該思想為什麼然後嘗試改變讓消費者重新青睞你們,而不是讓政府立法把別人變得跟你們一樣再說這才是公平競爭,僅就這一個事件而言,我覺得UBER跟計程車的戰爭應是自由市場競爭機制上的一環,政府不應該加以介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