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5日 星期六

政一B 何智翔 (2-13)


姓名:何智翔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58

標題: 病主法修正三讀 末期病人能親自確認預立醫療決定內容

 

 



出處: 2019-05-24  自由時報
內文: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病人自主權利法部分條文,明定末期病人能親自確認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及範圍,尊重其醫療自主及利益。

為了保障病人善終自主權,「病人自主權利法」今年初上路,第15條原本的適用對象只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今天三讀修正,將「末期病人」也納入適用對象。

三讀條文明定,醫療機構或醫師為末期病人開始執行預立醫療決定前,應向有意思能力之意願人確認該決定的內容及範圍,讓有意思能力的病人能親自確認預立醫療的內容。

此外,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部分條文」,條文明定,運用生物資料庫的資料、資訊,均需要資通安全管理人員共同審查及監督,確保生物資料庫運作安全性。
相關法規:
62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63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心得: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病人自主權利法部分條文,明定末期病人能親自確認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及範圍,尊重其醫療自主及利益。對於此次修法,我認為對於患者自身醫療自主有很大的保護與尊重,給予末期病患提前選擇的權利,避免在失去意識時,家屬面臨選擇時能有所依據。這次修法的核心重點為: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意願人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書面之「預立醫療決定」,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為利本法施行順遂,特別規定施行日為公布三年後。 此外,另有三個規定來降低醫界之疑慮:()醫療機構或醫師因專業或意願,無法執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可以不施行。()醫療機構或醫師依預立醫療決定執行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之全部或一部,不用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之損害,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不負賠償責任。()因病人之親屬常與病人之意願不一致,使醫師無法執行病人之意願,本法第4條第2項特別規定病人之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可以讓醫師不受干擾,依專業執行病人之意願。
衛服部也提到,無處罰規定是本法另一大特色,目的是提供病人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的機會,因為病人意願涉及倫理、專業判斷及個人信仰等太多不確定的變數,如果以處罰強制的方式,強迫醫師、病人或親屬完全依照法律的規定,並不適合也不利於本法之推動。 
相信此次修法能更大大的保護患者醫療自主權並降低醫師與患者家屬的衝突,為台灣未來醫療踏出新的一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