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7日 星期一

政一B 張宇安(2-13)

姓名:張宇安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52
標題:推不在籍投票 陳朝建:公投不在籍或可先執行
出處:新頭殼20190527
內文: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27日)審查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中央選舉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陳朝建受訪時指出,考慮到現有立法相關規定以及社會共識,在公投不在籍投票部分,因為是對「事」的投票,或可執行。
相關立委提案版本規定不在籍投票行使方式,包括移轉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及提前投票等3種,適用選舉種類包括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
陳朝建受訪時說,不在籍投票分成選舉跟公投,選舉不在籍是對人的投票,公投不在籍是屬於對「事」, 在社會共識上,公投不在籍或可先以實行。
根據中選會報告指出,公民投票是對事的投票,與選舉性質不同,建議可考量以公民投票作為推動不在籍投票的開端。
有關不在籍投票的適用選舉種類,其中總統、副總統選舉,以全國為選舉區,僅有1種選舉票,採行移轉投票,應屬可行,但民國101年、105年及109年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立委選舉均合併舉行投票,立委選舉因選舉區數目眾多,除73個單一選舉區外,尚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2個原住民選舉區,以及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的選舉票,計有76種不同選舉票,實施不在籍投票,選務過於複雜。
至於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在9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投票情形下,單獨辦理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不在籍投票,有選民無法完整行使參政權的疑慮。
而內政部所提供的報告也指出,考量公投事項是對「事」的投票,較不具爭議性,且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109年1月11日合併舉行投票,若採行不在籍投票,將增加選務執行困難,建議可於全國性公民投票優先實施,視其實施狀況,作為未來選舉是否採行不在籍投票的參考。
相關憲法條文: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67條: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心得評論:立法院的目的,就是聽取人民的聲音,制定便民的制度。若不在籍投票真能實現,便能讓許多在外地唸樹或是工作的人們,可以不用舟車勞頓、人擠人,就為了返鄉投票,此外,這樣的制度或許也能提高台灣選舉的投票率,讓民意可以發揮到最大值。但跟選區有關的投票,像是區域立委、鄉鎮市議員這類型的投票,還可以再持續思考,能用什麼方式解決這種區域限制的不在籍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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