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7日 星期一

政一B 張語珏(2-13)

姓名:張語珏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1



標題:本報是非集--監察院要為蘇啟誠討公道

出處:https://tw.mobi.yahoo.com/news/%E6%9C%AC%E5%A0%B1%E6%98%AF%E9%9D%9E%E9%9B%86-%E7%9B%A3%E5%AF%9F%E9%99%A2%E8%A6%81%E7%82%BA%E8%98%87%E5%95%9F%E8%AA%A0%E8%A8%8E%E5%85%AC%E9%81%93-225837027.html

發稿時間:2019-05-25



內文:
日前監察院對去年9月燕子颱風侵襲日本關西地區,台灣民眾因受困關西機場而對駐日機構有所責難,外交部處置過程不當致大阪辦事處處長蘇啟誠在官邸輕生一案,提出了調查報告及對外交部的糾正案。由於糾正案的效果,僅在於督促外交部注意改善,故而外交部長吳釗燮對糾正案的反應,一如事件發生當時的態度,除了規避問題之外,大多仍是推諉卸責。

監察院提出的調查報告結果中,指出我駐日代表謝長廷在事件發生期間,「未經外交部授權或同意,逕以個人身分經由臉書或接受媒體訪問對外公開發表有關職務之言論,顯違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 由此看來,未來監察院理應再以違法為由,而對謝長廷提出彈劾。否則,蘇啟誠處長含冤自盡,政府仍未還其公道。

蘇啟誠處長是在駐大阪的官邸自殺身亡,且也是在關西機場關閉引發台灣旅客抱怨事件的期間,當可說明他是因為公務事件而尋短。無論如何,高階外交官駐外時因公務事件輕生,外交部難辭其咎。但沒想到,不僅駐日代表謝長廷極盡推託卸責,即使外交部長吳釗燮在面對監察院做出糾正後,仍然無絲毫誠懇檢討之心。

在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和糾正書中,再次確認依據《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的規定,謝長廷身為大使級的駐日本代表,當然有權指揮總領事館級的辦事處,以及駐日代表處在日本其他各地設置的辦事處。但猶記得謝長廷當時為了卸責,竟稱大阪辦事處處長是外交部任命,考績也不是他評定的,他管不到...云云。

謝長廷上述的說法,無論其真意是否在於卸責,但至少也證明他擔任駐日代表並不稱職,連基本的駐外法律規定也不熟悉。何況,誠如糾正文中也提及,謝長廷當時未經外交部授權或同意的對外發言,「外交部吳部長表示雖多次提醒謝大使並要求謹言慎行,惟仍未見改善」,也說明了謝長廷缺乏外交的專業素養,尤其還不受外交部的節制,十足展現他是民進黨派系酬庸下的一方之霸。

監察院為我國特有的憲政制度,源自於傳統的御史監察權,不僅可對違法失職的官員提出彈劾,還有權對政府施政提出糾正。這次發生駐外高階官員自殺事件,恰證明監察權從立法權分出的價值。否則,現今立法院在民進黨取得絕對多數的情形下,一位外交官之死可能沉冤難以昭雪,而官員違法失職與專橫卸責,恐怕將更肆無忌憚。 (作者成言,台灣文字工作者)

相關法規:

憲法
第 90 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第 96 條: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第 97 條: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第 99 條: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
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心得:
監察院是我國特有的憲政制度,為國父孫文從中華傳統的御史監察權承襲而來,不僅可以對政府施政提出糾正,也能對失職的政府官員提起糾舉與彈劾,確保政府機關能夠公正運作。而這次蘇啟誠輕生ㄧ案,顯現出外交部駐日人員的失職與規避責任,恰巧可以展現監察權的價值,以防政府機關與人員失職怠惰之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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