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0日 星期一

政一b 古馨怡(2-12)

姓名:古馨怡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4

標題: 雙北13地區雨量紫爆!士林、北投等發布淹水警戒



出處:
10:112019/05/20 
中時電子報


內文:

鋒面帶來的「中尺度對流系統」,帶來的強降雨驚人。根據氣象局最新資料顯示,截至1040分,6小時累積雨量前四名為:新北市淡水215.5毫米、台北市陽明山214.5毫米、台北市大屯山214毫米、台北市貴子坑213毫米,且全台共13個測站24小時雨量破200,呈現紫爆,全部集中在台北市、新北市。
水利署防災資訊服務網對雙北市發布二級、一即淹水警戒,警告低窪地區及道路需防範淹水可能。其中臺北市北投區,洲美地區(洲美里,吉慶里,立賢里,立農里),關渡地區(八仙里,關渡里),中央南路二段,大業路及承德路七段低窪地區),可能已經開始淹水。
台北市士林區福林里,臨溪里,雙溪街,中山北路附近(德行里,忠誠里),中山北路6-7,德行東路口),也可能正在淹水,稍早提升為二級淹水緊戒。
臺北市:
(一級)北投區
(二級)士林區
新北市:
(一級)八里區、三芝區、土城區、板橋區、淡水區、新莊區、樹林區
(二級)三重區、五股區、林口區
桃園市:
(一級)大園區、龜山區、蘆竹區

相關法律條文:
【相關憲法】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縣公營事業。
四 縣合作事業。
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 縣財政及縣稅。
七 縣債。
八 縣銀行。
九 縣警衛之實施。
十 縣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
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
國家應運用科學技術,以興修水利,增進地力,改善農業環境,規劃土地利用,開發農業資源,促成農業之工業化。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下列因素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
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
一、風災。
二、水災。
三、震災。
四、土石流災害。
五、其他天然災害。
水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
二、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降雨致河川水位暴漲、橋梁中斷、積水致通行困難、地形變化發生危險,有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水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
二、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降雨致河川水位暴漲、橋梁中斷、積水致通行困難、地形變化發生危險,有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天然災害颱風警報期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之程序如下:
一、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下列時間前對外發布:
(一)全日或上午半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前一日晚間七時至十時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之。但前一日未發布當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於當日零時後,風雨增強,經參酌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等氣象資料,已達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基準時, 通報權責機關應於當日上午四時三十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五時前播報之。
(二)下午半日或晚間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當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十一時前播報之。
(三)除上開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隨時發布之。
二、依據氣象局氣象預報,是否已達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基準難以決定時,如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狀況考量,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得先行決定停止上課。
三、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前,應就預計發布結果及發布時機進行協調聯繫。
四、例假日或放假日,各通報權責機關仍應辦理發布之通報作業。
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及其他天然災害發生時之通報作業程序,準用前項颱風警報期間之規定。
天然災害發生時,中央相關專業機關提供資訊如下:
一、氣象局於上午一時、四時、七時、十時、下午一時、四時、晚間七時及十時前,將颱風來襲、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影響地區之風力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即時透過各種傳播媒體播報之,並將書面資料送通報權責機關及本院人事行政總處。
二、中央相關專業機關應將土石流警戒預報、淹水警戒等最新資訊提供各通報權責機關,並適時提醒災害狀況。
因天然災害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時,各機關、學校對員工之出勤處理,以停班(課)登記。
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上班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上課必經地區,經通報權責機關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者,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班(課)登記。
各通報權責機關應於颱風來襲、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發生前,適時透過各種傳播媒體,促請各級公教員工與學生注意防範及因應作法。
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主管應於汛期前,向各該直轄市或縣(市)首長提報相關規定及準備措施。
下列各款之災害,危害生命、身體、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或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其停止上班及上課之相關事宜,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所定災害。
二、核子事故及其他人為或意外災害。


心得與評論:

  老師與校方並未積極處理豪雨淹水事件,導致學生上課安全上的危險,學生聯絡校方也只回應不知雨勢變化而草草了事,希望不要上了新聞版面才宣布停課,校方應該謹慎評估是否停課,並透過媒體告知全體學生,以維護學生上課之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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