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9日 星期日

政一B 王政和(2-12)


姓名:王政和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3

標題:憲改議題二_監察院的定位與存廢
出處:https://www.peopo.org/news/406827

內文:
五權分立中的【監察權】,屬於「三權分立」中,由國會立法權所獨立出,融合中國政治史中的「御史大夫」概念,所以具有針砭國政、澄清吏治的崇高位階。並且將「審計權」由立法院移轉至監察院,使政府財政預算的編列審查與決算後的審查,分別由不同的民意機關進行監督,也使行政權在財務編列與使用上,受到更嚴謹的監督。

由於「監察權」是由三權分立的「立法權」所分立出,所以「監察院」原本是道道地地的民意機關,這是無庸置疑的。在中華民國憲法本文中,監察委員是由各地方議會所推選出的代表所組成。不但總統不能干預監察院的人事,甚至立法院也無權干預監察院的運作。

但在李登輝所主導完成的憲法增修條文中,凍結了地方議會推選監察委員的方式,改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方式任命。如此一來,監察院的「民意機關」性質被完全消滅,相對就失去了原本應有的針砭國政、澄清吏治的功能,尤其是監督、糾正總統權的超然立場。所以,監察權的成效不彰,甚至引發監察院的存廢爭議,其源頭都是因為憲法增修條文惹的禍。

中華民國五權憲法中的立法院與監察院,如同美國的參眾兩院,都是屬於民意機關,但卻比美國的參眾兩院的運作更有效能。所以,我們真正該專注的問題,不是監察院的存廢,而是如何使監察院回歸「民意機關」的角色。監察委員的產生,應回歸各地方議會推舉地方賢達人士出任,回歸監察御史的崇高地位,對包括總統在內的行政體系,進行糾舉、彈劾…等監督國政、澄清吏治的功能,避免總統及各級公務體系的不當施政、過度濫權、行政怠惰…等情事,使政府施政能更有效能且符合民眾福祉。

相關憲法條文:
59條: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60條: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62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90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91條: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
105條: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增修第7條第1項: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增修第7條第2項: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心得:
  正好明日(五月二十)的中憲課堂上要討論監察院之存廢,特查詢相關新聞。個人認為,文中筆者所言,欲使監察院回歸其民意機關之身分,並非無道理。在最近些日子裡,國內對於監察院機關亦有不少質疑,特別是前幾日對於曾審理段宜康案子的檢察官遭彈劾(且監察院在表決時的人數比差不多就分別是馬、蔡倆人所提名的監委),令一些民眾不禁思考,監察院是否在修憲後不只失去了其民意機關的地位,亦有可能成為特定政黨的打手。
  當然,秉持著相信專業的心情,吾人仍相信監察院有其中立性,但民間恐無法苟同。至於面對監察院若要回歸民意機關一事,恐怕是難上加難,特別是我國於修憲後將修憲權還於人民,若要使監察院回歸民意機關,以我國人民在投票率上的表現,恐難以達成。
  既然監察院於事實上難以回歸民意機關,其是否該廢除呢?這是吾人須細心思考的。吾人也不得不承認,現在許多人都認為監察院已無太大實質作用,特別是當監察院改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其中立性也遭到了民眾的挑戰。

  我國的憲政機關,自開國以做過不少更動,原本立法權的三院制,如今為單一院制的立法院。我國似乎有朝著從原本的三權五院制,變成同等數量的三權三院制的趨向。當然,也有人認為孫文所倡導之五院制有其意義在,亦有人認為無必要,至於我國的憲政機關未來如何發展,我認為並不是必須照先進所司,而是得體察民意,做出時下最好的判斷,而不是單純憑著意念去做刪減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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