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康維珅
班級:政一B
學號: 07114250
標題:朱淑娟專欄:台灣走在再生水發展的正確路上
內文:
上周桃園市長鄭文燦宣布,在桃園北區水資源回收中心興建一座再生水廠,供給日益成長的工業用水,他還承諾未來完工後要學新加坡總理喝一杯再生水。自從2013年內政部推動「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計畫」以來,各地首長已經從過去抗拒再生水,到現在視再生水為進步施政象徵,在氣候變遷水資源風險愈來愈高的現在,台灣再生水發展終於走在正確的路上。
所謂再生水,就是將廢水回收再利用,過去大家把再生水視為廢棄物,但在淡水愈來愈短缺的現在,廢水的命運也全然改觀,成為珍貴的水資源。一些水資源缺乏的國家,例如以色列、新加坡,都因為發展再生水而翻轉國家水資源的困境。新加坡還計畫到2060年,全國再生水供給要提高到55%。
廢水回收再利用,是解決淡水短缺的方案
聯合國2017年世界水資源日的主題是「廢水」,預估2030年全球人口將成長到85億,七成居住在都市,用水也將成長五成,但可供應的水源卻遠遠不足。倚靠老天爺賞水,把水用完就排掉的時代已經過去了,現在想的是如何把用過的水回收再利用,隨著廢水處理技術愈來愈好,廢水回收也漸漸受到重視。
台灣再生水發展比較慢有幾個原因,一是台灣平均雨量在平均值以上,很少會覺得缺水,不過現在豐枯太明顯,缺水已變成年年要因應的大事。二來台灣水價偏低,要說服工業使用比較貴的再生水相當困難。三是心態問題,地方政府擔心如果發展再生水,等於承認自己是缺水城市,不利招商。
2013年內政部做了一件很重要的事,就是通過「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推動計畫」,在台中、台南、高雄推動六座公共的再生水示範廠。
接下來2015年底水利署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更成為推動再生水發展的關鍵,授予主管機關多項推動武器,例如水利署在核發新開發案用水時,若地點位於缺水區,可指定該企業用一定比例的再生水。
如果是已經設立的企業,經水利署查核各年實際用水,與用水計畫書內容有差異時,也可以強制指定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水,讓企業負起部分自籌水源責任。雖然至今沒有縣市想被公告為缺水區,但幸好也未造成推動阻力。
在這過程中雖然波折不斷,第一座位於高雄的鳳山溪再生水廠,也終於在去年8月開始供水,目前每天可供應2.5萬噸再生水,明年則提高到4.5萬噸,如果再加上未來的臨海再生水廠,總計每天可供給10萬噸再生水,就是當年爭議不斷的高屏大湖E湖區的供水量。再生水的發展,也可以取代水庫興建。
而現在預定開發的再生水廠,已經從2013年內政部的6座示範廠增加到19座,除了台中、台南、高雄,也擴及桃園、新竹、苗栗、雲林、屏東。預計到120年,連同工業自行回收的再生水,每天可產出120萬噸再生水。
再生水不限於工業,還有很多用途
再生水能不能被廣為接受,除了價格之外,水質跟是否穩定供水是兩大重點,水質方面,有經濟部水利署訂的標準水質把關。鳳山溪再生水廠運作一年的經驗,水質也算穩定,雖然遇過廢水管路破管而斷水,原則上問題不大。
企業從早期抗拒使用再生水,到後來也體認到與其年年擔心缺水,不如正面看待再生水,雖然價格比自來水高一點,以鳳山溪再生水廠為例,完成的再生水賣給臨海工業區每噸16.6元,工業區再賣給中鋼每噸18.8元,但對中鋼來說等於為自己買保險,何況再生水廠政府都幫忙蓋好了,多一點水費也是值得。
不過目前台灣對於再生水用途過於狹隘,只定位在工業用水,而且是不與人體接觸的產品為主,但其實再生水的用途不只於此,還可以依照水質處理程度,用於沖廁、澆花、洗街或景觀用水,景覯用水,甚至可以用於灌溉。
每個地區的情況不同,替代水源也要因地制宜,有的適合廢水回收、有的適合海水淡化,地方首長應該搭配城市發展,而且更積極主動規劃。而隨著民眾及企業對再生水的接受度提高,用途也會愈來愈廣,更能減少缺水的衝擊。(相關報導:柯文哲當「省」長!北市府用再生水 年省逾5000萬元|更多文章)
*作者為獨立記者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 54 條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
員若干人。
第 108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第 109 條
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一 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省市政。
四 省公營事業。
五 省合作事業。
六 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七 省財政及省稅。
八 省債。
九 省銀行。
十 省警政之實施。
十一 省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二 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省共同辦
理。
各省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之
。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應提出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位於區域水資源經理
基本計畫之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以下簡稱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
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水計畫,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
已核定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
虞地區,經查核其各年期實際用水情形與用水計畫內容差異達一定比率或
一定規模者,應提出差異分析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並依審查結果調
整用水計畫內容,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
依前二項規定應使用一定比率系統再生水者,如無下水道系統廢(污)水
、放流水,應依核定用水計畫或差異分析報告審查結果,以非系統再生水
或其他方式替代之。
前三項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之適用範圍、一定比率、一定規模、替代方式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
之。
心得與評論:
由於我國乾濕季分明,水資源之再利用必然我國應當規劃的。雖然中央政府得以定法規和制訂計劃的大方向,但對於細部的建設和執行層面則要仰賴地方政府的配合。而相較於廢水回收,離島地區應會更適宜進行海水淡化的工程,這部分就須交由離島地區自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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