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6日 星期日

政一B 康維珅(2-10)(補)


姓名:康維珅
班級:政一B
學號: 07114250

標題:朱淑娟專欄:台灣走在再生水發展的正確路上


內文:
上周桃園市長鄭文燦宣布,在桃園北區水資源回收中心興建一座再生水廠,供給日益成長的工業用水,他還承諾未來完工後要學新加坡總理喝一杯再生水。自從2013年內政部推動「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計畫」以來,各地首長已經從過去抗拒再生水,到現在視再生水為進步施政象徵,在氣候變遷水資源風險愈來愈高的現在,台灣再生水發展終於走在正確的路上。

所謂再生水,就是將廢水回收再利用,過去大家把再生水視為廢棄物,但在淡水愈來愈短缺的現在,廢水的命運也全然改觀,成為珍貴的水資源。一些水資源缺乏的國家,例如以色列、新加坡,都因為發展再生水而翻轉國家水資源的困境。新加坡還計畫到2060年,全國再生水供給要提高到55%

廢水回收再利用,是解決淡水短缺的方案
聯合國2017年世界水資源日的主題是「廢水」,預估2030年全球人口將成長到85億,七成居住在都市,用水也將成長五成,但可供應的水源卻遠遠不足。倚靠老天爺賞水,把水用完就排掉的時代已經過去了,現在想的是如何把用過的水回收再利用,隨著廢水處理技術愈來愈好,廢水回收也漸漸受到重視。

台灣再生水發展比較慢有幾個原因,一是台灣平均雨量在平均值以上,很少會覺得缺水,不過現在豐枯太明顯,缺水已變成年年要因應的大事。二來台灣水價偏低,要說服工業使用比較貴的再生水相當困難。三是心態問題,地方政府擔心如果發展再生水,等於承認自己是缺水城市,不利招商。

2013年內政部做了一件很重要的事,就是通過「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推動計畫」,在台中、台南、高雄推動六座公共的再生水示範廠。

接下來2015年底水利署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更成為推動再生水發展的關鍵,授予主管機關多項推動武器,例如水利署在核發新開發案用水時,若地點位於缺水區,可指定該企業用一定比例的再生水。

如果是已經設立的企業,經水利署查核各年實際用水,與用水計畫書內容有差異時,也可以強制指定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水,讓企業負起部分自籌水源責任。雖然至今沒有縣市想被公告為缺水區,但幸好也未造成推動阻力。

在這過程中雖然波折不斷,第一座位於高雄的鳳山溪再生水廠,也終於在去年8月開始供水,目前每天可供應2.5萬噸再生水,明年則提高到4.5萬噸,如果再加上未來的臨海再生水廠,總計每天可供給10萬噸再生水,就是當年爭議不斷的高屏大湖E湖區的供水量。再生水的發展,也可以取代水庫興建。

而現在預定開發的再生水廠,已經從2013年內政部的6座示範廠增加到19座,除了台中、台南、高雄,也擴及桃園、新竹、苗栗、雲林、屏東。預計到120年,連同工業自行回收的再生水,每天可產出120萬噸再生水。

再生水不限於工業,還有很多用途
再生水能不能被廣為接受,除了價格之外,水質跟是否穩定供水是兩大重點,水質方面,有經濟部水利署訂的標準水質把關。鳳山溪再生水廠運作一年的經驗,水質也算穩定,雖然遇過廢水管路破管而斷水,原則上問題不大。

企業從早期抗拒使用再生水,到後來也體認到與其年年擔心缺水,不如正面看待再生水,雖然價格比自來水高一點,以鳳山溪再生水廠為例,完成的再生水賣給臨海工業區每噸16.6元,工業區再賣給中鋼每噸18.8元,但對中鋼來說等於為自己買保險,何況再生水廠政府都幫忙蓋好了,多一點水費也是值得。

不過目前台灣對於再生水用途過於狹隘,只定位在工業用水,而且是不與人體接觸的產品為主,但其實再生水的用途不只於此,還可以依照水質處理程度,用於沖廁、澆花、洗街或景觀用水,景覯用水,甚至可以用於灌溉。

每個地區的情況不同,替代水源也要因地制宜,有的適合廢水回收、有的適合海水淡化,地方首長應該搭配城市發展,而且更積極主動規劃。而隨著民眾及企業對再生水的接受度提高,用途也會愈來愈廣,更能減少缺水的衝擊。(相關報導:柯文哲當「省」長!北市府用再生水 年省逾5000萬元|更多文章)

*作者為獨立記者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54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
員若干人。
108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省縣自治通則。
  行政區劃
  森林、工礦及商業。
  教育制度。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航業及海洋漁業。
  公用事業。
  合作事業。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109
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省市政。
  省公營事業。
  省合作事業。
  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省財政及省稅。
  省債。
  省銀行。
  省警政之實施。
十一 省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二 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省共同辦
理。
各省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之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應提出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位於區域水資源經理
基本計畫之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以下簡稱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
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水計畫,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
已核定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
虞地區,經查核其各年期實際用水情形與用水計畫內容差異達一定比率或
一定規模者,應提出差異分析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並依審查結果調
整用水計畫內容,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
依前二項規定應使用一定比率系統再生水者,如無下水道系統廢(污)水
、放流水,應依核定用水計畫或差異分析報告審查結果,以非系統再生水
或其他方式替代之。
前三項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之適用範圍、一定比率、一定規模、替代方式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
之。

心得與評論:
由於我國乾濕季分明,水資源之再利用必然我國應當規劃的。雖然中央政府得以定法規和制訂計劃的大方向,但對於細部的建設和執行層面則要仰賴地方政府的配合。而相較於廢水回收,離島地區應會更適宜進行海水淡化的工程,這部分就須交由離島地區自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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