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7日 星期一

政一B 劉威麟 (2-12)補


【標題】監察院將設國家人權委員會 院長擔任主委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864838
【內文】
監察院院會今天決議,將在監察院下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將會把相關組織法送立法院審議。監察院秘書長傅孟融指出,未來將由監察院長擔任委員會主委,全體監察委員為委員會成員,未來監委遴選的資格來源也會多元化,「納入具有人權專業背景的專家及NGO代表」,合乎這項資格的,也能獲總統提名為監委。

傅孟融表示,經多年研議討論,監察院於今日院會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監察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三法案,將於監察院下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未來相關法案還需經由立法院審議通過。

傅孟融指出,「一個機關裡面有兩個組織法是很少看到,因為我們情況比較特殊」,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標準是參考199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巴黎原則,且經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實地評估,認為我國在監察院下設置國家人權機構最為可行。
監察院院會今天決議,將在監察院下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將會把相關組織法送立法院審議。監察院秘書長傅孟融指出,未來將由監察院長擔任委員會主委,全體監察委員為委員會成員,未來監委遴選的資格來源也會多元化,「納入具有人權專業背景的專家及NGO代表」,合乎這項資格的,也能獲總統提名為監委。

傅孟融表示,經多年研議討論,監察院於今日院會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監察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三法案,將於監察院下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未來相關法案還需經由立法院審議通過。

傅孟融指出,「一個機關裡面有兩個組織法是很少看到,因為我們情況比較特殊」,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標準是參考199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巴黎原則,且經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實地評估,認為我國在監察院下設置國家人權機構最為可行。
【相關憲法條文】
增修條文第7條第1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心得評論】
課堂上討論到政府架構的時候,有進行考試監察併入行政立法的討論,監察院對政府而言,就如外在監管,可以評價行政權的良窳,對有不法的行為舉措進行彈劾,讓行政權運作更為順暢;監察權必須獨立、超然的行使,政府目前正進行憲政改造工程,有部分輿論建議將監察權併入立法權或行政權當中,這可能會影響監察權的行使,再者,監察如併入立法,相當於立法擴權,這也不是我們願意看到的結果。

另外,針對為什麼將人權委員會設置在監察院下,而不是行政院下的獨立機關,本文中並未清楚說明,人權委員會的前身是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附屬在總統府下,其功能包括人權政策之提倡與諮詢、國家人權報告之提出、國際人權制度與立法之研究、國際人權交流事務之研議以及提供總統其他人權議題相關諮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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