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8日 星期六

政一B 黃晨瑜(2-15)


姓名:黃晨瑜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3

【標題】監院110 /花蓮縣府「採購記者」案 彈劾謝公秉

【出處】自由時報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293738

【時間】2019-6-5


【內文】
    花蓮縣政府自前年起辦理廿五件「採購記者」案,砸下公帑逾五四六萬元,分別與十四家媒體的十五名在地記者議價簽約,以限制性招標讓記者「採集輿情」,導致新聞媒體淪為公部門的傳聲筒,有違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的意旨。監察院昨以十一比○的票數,全數通過彈劾指示辦理該案的花縣府前副秘書長謝公秉、執行者花縣府行政暨研考處長林金虎及科長黃微鈞。
    至於花蓮縣前縣長傅崐萁是否涉案?監察委員王幼玲指出,約詢時,傅說縣長不會管這麼小的案子,完全不記得有「採購記者」一事,公文上也沒提到。謝公秉則說,傅僅曾向他提及可否維持「五星級縣長」殊榮,但事後未再追問,本案並無切確證據證明傅涉此案。至於相關人的刑事責任,由檢調釐清中。
    林金虎昨對記者詢問回應說:「我不知道。」並以開會為由掛斷電話;謝公秉手機則未開機。
    監委調查,二○一七、一八年間,謝指示林金虎及黃微鈞辦理「縣政宣導平面及影片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等廿五件採購案,分別與十四家媒體的十五名記者議價簽約,給予每人十四萬七千元至廿八萬三千元不等款項。
    監委約詢謝時,當場播放謝與某記者的談話內容;謝表示:「你就一個月給他寫一篇輿情的那個,直接交給我,阿那個費用,…看是五萬塊,那我叫林處長直接就提領給你,…只有你知、我知,還有處長…。」謝聽完啞口無言,承認確是他所言。
    曾擔任記者的監委王幼玲、王美玉,均對此案表示痛心。王幼玲說,公部門依法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但收買記者問題更為嚴重。王美玉則指,此案涉及「兩個背叛」,一是媒體背叛「第四權」監督政府的天職,另一則是記者背叛所屬企業。監委趙永清則說,除了政府機關,媒體也應自重。
    該案曝光後,除了地方報更生日報以外,其他全國性媒體多數涉案記者遭公司開除或「被請辭」,檢調也介入調查,目前多數記者已轉往其他地方媒體工作或轉職。
【相關憲法條文】
11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90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97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
部會,促其注意改善。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98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
,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99
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
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100
監察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
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

【心得】
    新聞媒體是很重要的,也應該保持絕對的中立及公正,不能跟政黨牽扯上關係,這也是為什麼政黨不能經營媒體,現今的新聞媒體數量太氾濫,在求新求快的需求競爭之下,經常會有假新聞的情況出現,這則新聞甚至出現政治人物,直接操弄的控制媒體,這是嚴重違反憲法的,政治人物知法犯法,更是可惡。其實除了這則已經被證實的弊案之外,有在關注新聞也大概能捉摸出,現有新聞台中的確有些是有其特定政治立場的,身為一個閱聽人,如果沒有辦法禁止新聞台的偏頗,但能夠控制自己不要觀看這些有著特定立場的節目。監察院在這件案件中起到了彈劾的作用,嚴懲知法犯法的官員,整肅政治人物間的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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